四川省地方税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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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发﹝1997﹞43号
【发文日期】1997-04-14
【实施时间】1997-04-1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失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切实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

二、纳税人在分别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报送同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为共同搞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工作,保证营业税收入稳定增长,各级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要相互沟通信息,建立联系制度。

对税务检查或税务登记证件的换证、验证工作可以联合进行,也可分别进行。

对检查出的金融保险业冒业税问题,必须互相通报,在双方商得一致意见后,再分别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报上一级税务机关裁定。

四、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做好政策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团结合作,严格
按照总局确定的分管原则处理征管中各种问题,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

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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