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责任认定中的探讨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函墨Ii。
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工程施工工伤责任划分
工程施工工伤责任划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工程施工现场成为工伤事故的高发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工程施工工伤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工伤责任的定义与特点工伤责任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身体受伤、疾病或者死亡,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工伤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 无过错责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员工不因自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
2. 强制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不能逃避责任。
3. 社会责任。
工伤责任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二、工程施工工伤责任划分原则1.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如果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职工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 事故原因分析原则。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展开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如果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善、设备故障、劳动保护用品不合格等,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职工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如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操作不当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罚,但不应免除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
4. 公平补偿原则。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残疾赔偿金等。
三、工程施工工伤责任划分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1. 非法转包、分包。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安全隐患。
对此,应加大对非法转包、分包的查处力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2. 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部分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未能有效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论工伤保险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2016 ・ 12 (下)
套独立系统。所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并不矛 盾, 而是可以独立存在且共同执行的。 在工伤赔偿中不追究员工 过错, 适度偏向保护受害者员工, 填补受害员工的劳动力和经济 方面的损失, 维护劳动者的一般性生活, 对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发 展等方面都是好处良多的。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人道主义原则: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 职工本身并不愿意受伤, 即便劳动者存 在违章过失的行为, 从正常人所拥有的理性角度来说, 区分劳动 者是属于 “自认为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而违章, 还是 “蓄意” 违章是 很重要的。显然,让过失违章的职工承担所有损失是不合常理 的, 在这种情况下, 该劳动者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同时也应对 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义务。无过错赔偿责任主要 是为了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保障其基本生活质量, 根 据优者负担理论, 用人单位不该把工伤事故的损失推给处于弱势 地位的劳动者。 若因外部工作环境、 工作性质或者工作设备的问 题引发的事故, 则用人单位理所当然的应该承担损失以及处理赔 偿善后等问题; 若因为员工违反内部规章引发事故, 不管该员工 是否主观有过错, 用人单位都有管理上的失职, 这与工伤保险中 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 在该原则之下, 受害方的举 证义务则被大大缩小乃至于被免除, 这是对受害劳动者及其家属 的权利保障, 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分散用工风险, 避免因资金 问题陷入经营困境。 所以, 用人单位一方缴纳保险费用来分散责 任, 对双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 这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二) 工伤保险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 1.工伤保险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而是相对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的情况下, 侵权人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 责任的事由。 法律根据行为的危险程度, 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的不同侵权类型规定了不同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得认定为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 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 劳动者的过 错或者故意导致其丧失索取工伤赔偿的资格。虽说这看似是对 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了相应的范围限制, 但条文实际上是将原来 的 “违法” 改为 “违反治安管理” 的表述, 所以是远远缩小了被限制 的范围, 仍然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精神。 2.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设有最高赔偿限额: 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幸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 工伤保险中, 由于赔偿义务人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 此, 责任容易认定。 加之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巨大且 受害人众多, 为了避免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影响用人 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发展壮大, 危及社会保险机构的支付能力, 工 伤保险条例设置了最高赔偿额度, 以缓解赔偿义务人的压力。 其 次, 工伤保险条例对最高限额的规定, 也能够使得用人单位可以 预见并预算其所负担的危险责任, 从而依据其经济实力, 评估生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以下是关于雇主对雇员受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在雇员受损赔偿纠纷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是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明规定。
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均是引用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按过错原则判令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与雇员分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思维定势?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期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受理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了雇员的赔偿责任。
这一判例无疑带有指导性。
但带来的是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当前民营化改革带来的大量雇佣关系的巩固与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审判实务上有必要重新审视雇员受损归责原则,不能再按一般侵权原则处理这类案件。
二、雇主承担特殊侵权责任的依据。
1、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
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
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
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
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当然,同其他特殊侵权责任一样,雇主有以下两种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
纯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107条也有明确规定。
2、受害人故意。
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
除这两种免责情形外,雇主还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转移分散给社会。
工程施工工伤_责任划分
工程施工工伤责任划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伤事故的发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对于工伤责任的划分,我国法律法规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将探讨工程施工中工伤责任划分的相关问题。
一、工伤责任的认定工伤责任的认定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工程施工中的工伤责任划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2.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方,应当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如果施工单位因为疏忽大意、违章操作等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3. 职工个人的责任: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注意自身安全。
如果职工因为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忽视安全而导致受伤,职工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工伤责任划分的原则在工伤责任划分中,应当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即使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
公平原则是指,在工伤责任划分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受伤职工得到合理的赔偿。
三、工伤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工伤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误工费等。
具体赔偿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赔偿金额根据受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损失确定。
四、工伤责任纠纷的解决途径在工伤责任纠纷中,职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协商解决: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协商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赔偿协议。
2. 劳动仲裁:职工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作出裁决。
我国工伤认定一般原则研究
[ 收稿 日期] 20 —72 [ 0 90 —0 基金项 目】2 0 0 9年河北省社科联课题项 目 “ 工伤认 定及救济程序”(0 9 3 4 ) 2 0 0 18 【 作者简介】 曹艳春 (9 4-) 1 6 - ,女, 内蒙古通 辽人 ,燕 山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博士:马玉宝 (94-) 1 8 - ,男 ,山东淄博人 ,燕 山大学 文法学院研 究研究生 :闻德生 (9 4-) 15 - ,男 ,辽宁沈阳人,燕 山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第 1卷 第 1 1 期
21 0 0年 3月
燕 山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科 学版 ) 哲 Junl f asa nv rt (hlsp ya dS c l c n e dt n o ra o Y nhnU iesy P i o h o i i c io ) i o n aS e E i
时雇 主侵 权责 任在 侵权 行为 法 中则属 于特 殊侵 权 责任 。 于特 殊侵权 责任 , 对 在法律 有特别规 定的情
况下 , 为人 即使没有 过错 也要承担无 过错责任 。 行
起 的侵权责任 。在 “ 归责至上 ” 的原 则③ ,从责 下 任 的角度来看 , 在雇主 命令下 的行 为被看作是雇 主
受到用 人单位 的约束 和支配 , 职工 的行为是对用人
伤认定 的一般性 原则 , 以指导工伤认 定工作 。工 用 伤 认定权设置错位 导致 了程序 的复杂繁琐 , 工伤认 定标准 范围难 以明确 界定 , 对劳动者 实现权利构成 障碍,坚持高效便 民的工伤认定原则 ,必须对现有 认定程序 和救济程序重新 梳理 , 真正发挥 工伤认定
[ 关键词 ] 工伤认 定 ;劳动 者 ;一般原 则 [ 中图分 类号]D9 [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62 (00 109 —5 0 92 9 2 1)0 .0 10
工伤保险中的责任制度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中的责任制度原则是什么?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二、工伤保险制度有哪些内容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或在某些规定情况下,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伤残、职业病、死亡等伤害,为劳动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关于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原发布者:响亮的帅B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和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式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包括招用的临时农民工)等。
二、总则1、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意见。
2、工伤事故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一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
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
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
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考试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
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试析工伤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摘要: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是劳动条件、作业环境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职业病。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用工制度的不断变化,有的企业受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限制,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的案件越来越多,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争议问题,成为当前行政审判中亟须解决的一个难点。
为此,本文现就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工伤的法律特征(一)工伤发生在各类企业(包括私人雇工)中。
工伤存在于各类企业之中。
所谓企业,准确的概念应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用这个概念,但是没有具体界定,仅在第2条中规定了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以及雇佣他人从事劳动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组织。
换言之,只要雇用职工为自己提供劳务,与自己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属于本条例“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权利,都是所调整的范围。
(二)工伤是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用的职工遭受人身伤亡。
在各类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中,会经常发生各类事故。
工伤事故指的是职工即劳动者的人身伤亡事故,而不是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
这里的职工即劳动者,指的是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所雇佣的职工,包括工人和职员。
判断职工的标准,就是《条例》第61条所规定的职工概念:“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资料由-英雄ヽ留步-收集整理系(包括实施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确定一个人是不是职工,就是要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就是确认他们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凡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系。
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的探讨
当前建筑业农民工工伤认定问题的探讨一、当前农民工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建筑行业是我国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从业风险高,人身损害事故多发,同时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工程转包、分包、挂靠以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包工头,司法实践中对农民工与包工头、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关系认定不统一,复杂而模糊,司法判决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作出不同认定的矛盾,司法实践对农民工伤害救济途径的认识和指向不明确。
实践中对农民工伤害的权利救济存在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笔者认为相比而言工伤赔偿能更有效全面地对农民工伤害予以救济。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以工伤认定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要求在农民工先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在2014年4月11日最高法院《院长信箱》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中明确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意见后,各地法院逐渐采纳对建筑行业转包、违法分包下的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观点,农民工在司法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不能,工伤认定程序陷入困境。
尽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未及时配套出台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实务操作规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不能有效衔接,造成司法实践中农民工工伤认定程序混乱甚至因不能确认劳动关系而无法认定工伤。
当前建立统一的裁判规则和工伤认定程序显得非常必要。
二建筑行业劳动关系分析建筑行业存在多方主体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单位、总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包工头以及农民工。
司法实务中对农民工、包工头及建筑企业的法律关系存在雇佣(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认定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浅析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析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毛丽娜(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摘要目前,国内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民事侵权救济的研究还十分薄弱,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本文就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探析,从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雇佣关系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4-02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许多工伤职工受益匪浅,由于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因此,目前对于工伤职工的保护实行两种体系:一种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另一种是根据民法确定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适用的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
相比而言,目前对后者的研究还非常薄弱,而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雇员的工伤问题做出规定,仅有的司法解释是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指出其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
一、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从民法理论上讲,它属于一种民事责任,它是建立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的,若二者间没有雇佣关系,则无所谓有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理论界许多学者都认为: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
这种观点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第二,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宪法中规定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第三,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员的债权。
浅议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
浅议 交通 事故 中的工伤认定
孔 维 江
( 甘 肃 省 电力公 司 刘家 峡水 电厂 ,甘肃 永靖 7 3 1 6 0 0)
摘
要 :本文从 四个方面阐述了交通事故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解释了新旧 《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不同规定 ,强调了交通事故 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注
意 的几 个 问题 。
事故属 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 般特征 。两者相 比,主要具有以下 区别 :
准 ,以切实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 预见性 ,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间的利益
1 . 法律关系主体不 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 于具有 劳动关 系的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 害的 劳动者 , 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 系的用人单位。因此 ,工 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 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 当事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
2 0 1 1 年1 月1 日,新修订的 《 工伤保险条例 》 正式颁行实施。此次 修订最主要 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l 绦 第6 项中扩大 了工伤认定 的范围 , 将上下班途 中交通事故的范围由原来仅 限于机动车事故扩展到一切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 害 ,充分体现 了 《 条例 》倾斜保护 劳动者合 法权益 的立 法精神 和 目
1新 旧 《 工伤保 险条例 》关于 交通事故 工伤认 定的区剐 2 0 0 4 年 《 工伤保 险条例 》第 1 4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认定为工伤 : ( 六 )、在上下班途中 , 受 到机动 车事故伤害 的;2 0 1 1 年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 4 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工 伤: ( 六 )、在上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 伤害 的;从上述条文 ,对于两者的
如何理解工伤职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如何理解⼯伤职⼯的⽆过错责任原则职⼯在⼯伤之后,可能会去争取相应的赔偿,在争取赔偿的时候也需要按照相应的程序、法律规定来处理。
其中很多⼈对于⼯伤职⼯的⽆过错责任不是很理解,那么,该怎样理解⼯伤职⼯的⽆过错责任原则?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如何理解⼯伤职⼯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不仅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且是指以过错做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简⾔之,有过错,有责任;⽆过错,⽆责任;过错多⼤,责任多⼤。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的⼀般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能够证明其所受侵害是由加害⼈所致,⽽受害⼈⼜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推定加害⼈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该原则免除了受害⼈对加害⼈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举证责任倒置的⽅法。
3.⽆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已经发⽣了损害后果,⽆过错的⾏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4.公平责任。
是指加害⼈和受害⼈对损害后果均⽆过错,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对受害⼈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
其实质是在当事⼈均⽆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双⽅公平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于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不适⽤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当前,对于⼯伤保险赔偿,世界各国普遍采⽤⽆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所谓⼯伤赔偿的⽆过错原则,即⽆论职业伤害的责任在于⽤⼈单位、他⼈还是⾃⼰,受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这种补偿是⽆条件的,⽽不管劳动者个⼈是否有过错。
⼯伤赔偿适⽤⽆过错责任,加重了雇主的责任,有利于保护经济与谈判地位相对弱⼩的雇员,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思想。
该原则有⼀系列完整的⽀撑理论和理由,主要如下:1.劳动者劳动环境的危险性,即⼈与机器相⽐总是处于相对弱⼩的地位,劳动者受到伤害是难免的;2.劳动者的危险来⾃于⽤⼈单位,即凡利⽤机器从事⽣产活动的⽤⼈单位都有可能对其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3.劳动者受到伤害都是⾮⾃愿的,即便劳动者受到伤害有时是⾃⼰的过失造成的,但也并⾮出于⾃愿。
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务用工现象日益普遍。
劳务合同作为劳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受伤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划分责任成为焦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的原则1. 依法划分责任。
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责任的合理、公正。
2. 过错责任原则。
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应以过错为依据,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无过错的一方承担次要责任。
3. 公平原则。
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应体现公平,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二、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的具体情形1. 用人单位责任(1)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的生产、工作环境,导致劳动者受伤。
如: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未对危险作业进行安全培训等。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受伤。
如:强迫劳动者加班、拖欠工资等。
2. 劳动者责任(1)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自身受伤。
如:未经培训上岗、操作不当等。
(2)劳动者自身存在疾病或身体缺陷,导致受伤。
如:高血压、心脏病等。
3. 第三方责任(1)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
如:施工现场发生意外事故、第三方侵权等。
(2)因第三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存在缺陷导致劳动者受伤。
三、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的具体操作1. 收集证据。
劳动者受伤后,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2.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可就责任划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 仲裁或诉讼。
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责任认定。
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确定各方责任。
5. 赔偿责任承担。
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之,劳务合同中受伤责任划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劳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责任认定总结
责任认定总结责任认定是在特定情况下,以明确的事实为依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和判定的过程。
本文将对责任认定的总结进行讨论。
责任认定的重要性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和纠纷的基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责任,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促使责任方承担法律责任,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为依据:责任认定必须以真实、客观的事实为根据,而不是主观臆断或偏见。
2. 法律为准绳:责任认定是基于法律规定进行的,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 公正公平:责任认定应当公正公平,避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4. 无过错原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无法明确责任方,则应按无过错责任认定原则处理。
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的背景、原因和责任方进行全面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事实分析:基于调查结果,对涉事方的行为和作为进行分析,找出关键环节及责任因素。
3. 法律应用:将事实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判断涉事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过失,并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4. 责任认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责任进行明确认定,并将其归属于相关方。
责任认定的影响责任认定对相关方有不同的影响:1. 受害人:责任认定为受害人赋予了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 责任方:责任认定对责任方进行了界定,使其对其过错或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社会公平:责任认定有助于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秩序良性发展。
责任认定的建议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几点建议需予以关注:1. 充分调查:对于复杂的事故,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搜集证据材料,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司法公正:责任认定过程应保证司法公正,避免个人偏见或外力干扰。
3. 法律解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程序进行明确解释。
4. 风险评估:通过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可为类似事件的防范提供风险评估依据,减少潜在风险。
无责工伤和有责工伤吗
无责工伤和有责工伤吗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分为无责工伤和有责工伤两种情况。
那么,什么是无责工伤,什么是有责工伤呢?
首先,我们来看看无责工伤。
无责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且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比如,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或者因工作环境导致职业病发作,这些都属于无责工伤范畴。
其次,我们来了解一下有责工伤。
有责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导致员工受伤,或者用人单位未对有毒有害工作环境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员工患上职业病,这些都属于有责工伤的范畴。
在实际工作中,无责工伤和有责工伤的界限有时并不那么清晰。
因此,用人单位和员工在遇到工伤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
在处理无责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工伤医疗期工资、伤残赔偿金等。
而在处理有责工伤时,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承担上述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无责工伤和有责工伤都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但其责任归属是不同的。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遇到工伤情况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并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是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途径。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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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责任认定中的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劳动者工伤愈发严重,而用以认定工伤的相关归责制度尚待完善。
本文通过对工伤认定归责原则的探讨,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作为我国工伤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该原则实践运用的弱点,提出应建立起更加合理的劳工损害赔偿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即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期更好的保护劳工权益。
关键词:工伤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
一、工伤责任的法律概说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职业病伤害。
构成工伤,首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其次须有劳动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劳动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工伤事故侵害的客体;最后劳动者的损害须是发生在完成工作职责过程中,其损害必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发生。
工伤事故法律责任是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法律所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等一系列法律责任的统称.根据现代损害赔偿理论学说,机器出现在生产领域,是高度危险的发源地,机器的所有者正是因为未这种高度危险的创设了条件,所以要其承担损害事故是应该的,无须去追究其有无过错。
工伤就是现代损害赔偿理论的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