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湖州金陵永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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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湖州金陵永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复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会字[2009]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湖州金陵永达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字〔2009〕13号)
李炳炎、陈长宇: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湖州金陵永达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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