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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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

摘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一个国家对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本文

从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现阶段如何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关键字:偿付能力、基本程序、意义、现状、解决方案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述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定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能力,尤其是指在发生超过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的经济补偿能力。简单地讲,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的财务支付能力,其表示的是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财务关系。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程序

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负债部分主要由产品构成,其评估方法由精算制度决定。所以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在于对资本的评估,特别是对风险资本的评估。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程序,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实际资本的谨慎评估

(1)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标准;(2)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定期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财务报告和精算报告(3)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计算保险公司实际所需的资本,即“实际资本”。

2.风险资本的谨慎评估

(1)保险监管机构制定风险资本的谨慎评估标准;(2)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产与负债风险组合,计算保险公司为抵御这些风险至少需要的资本,即“风险资本”。

3.偿付能力监管

(1)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大小及比例关系,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2)保险监管机构以偿付能力评估结果为基础,以委任精算师的精算报告为参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使其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大小及比例关系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从而保证其偿付偿力。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出现的问题

1. 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与数据的真实性尚需加强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依据是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与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及时性是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石,如果数据不真实,各保险公司数据填报标准不统一,报送时间不及时,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一种数字游戏,因此掌握可靠的基本数据资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国目前少数保险公司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数据失真现象,例如人为增记或减记保费收入,造成保费收入不真实;人为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余额、准备金提转差余额以及假赔案、假给付,虚列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等导致保险公司利润失真;故意错记、误记、漏记、少记某些会计科目,造成这些会计科目的不真实等。财务数据的不真实,将导致建立在财务数据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监管结论的不真实,进而导致根据失真的偿付能力结论采取的保险监管措施失误,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经验表明,在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保险监管必然由合规型监管过渡到风险型监管,风险型监管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掌握充分准确的数据,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因此,统计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关键。

2.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表现在:银保合作、银证合作越来越密切,银行不仅可以代理保险业务,还可以代理证券业务、代销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对资本市场相互渗透的力度越来越强,保险资金已经可以直接入市,银行资金入市也渐行渐近;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已构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与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在: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而当不同监管机构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监管真空不断出现,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

3. 我国目前没有建立符合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制度

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均是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公司财政制度》,该制度制定的会计假设、会计目标与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假设和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样,无法准确反映出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容易在监管中造成误判现象。

三.如何改进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1.确保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偿付能力监管是建立在数据分析基础之上的,要保证监管实时有效,必须保证保险公司汇总的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目前,保险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数据基本上都来源于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而系统数据都是由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现在有必要加强保险公司基础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一是核实系统下载的统计数据与保险公司实际财务数据的一致性,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统计口径的准确性;二是检查保险公司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对接情况,防范业务经营失去财务的监督(如坐支、撕单、埋单等违规行为),确保业务核算全面性;三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统领,对保险公司擅自扩大保险责任、违规降低费率、突破附加费用率等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业务风险点进行检查,促进公司偿付能力的稳定和提高。

2. 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同时要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加强交流与协作,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管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现阶段我国仍实行的是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但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相互融通的趋势将会更加明显,由此可能会导致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这对未来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当前坚持“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保险国际化的趋势和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国保监会应加强国际监管的研究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组织,认真学习国外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及时掌握国际保险业监管发展的最新动向,加快与国际保险业监管的步伐,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同时保监会应加强同人民银行、证监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在某些金融产品经营和金融业务领域的交叉试点,尽快建立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的协调、对话制度,为最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打下基础。

3. 建立保险监管会计制度

保险监管会计制度是保险监管部门根据谨慎原则,在保险公司停止经营新业务的前提下,仍然有足够的资产偿付其债务,其核心的内容就是如何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定价和认可。它与我国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即一般会计准则)的区别是:一是保险监管会计制度的资产估价原则比一般会计准则更谨慎采用各种定价方法将保险公司的资产估值最小化,对负债估值最大化;而一般会计准则的资产、负债估值则比较接近实际情况,它包括了监管会计制度对资产的认可部分和非认可部分。二是保险监管会计制度是建立在保险公司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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