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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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专业法学

年级 11秋

学号1132101251349

学生姓名马文娟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3 年12 月

目录

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 2页

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 2页

三、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3页(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3页(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4页(1)最大诚信原则是不可争条款产生的基础………… 5页

(2)不可争条款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补充……… 5页

四、不可争条款的利与弊……………………………………… 6页

五、不可争条款的改善建议…………………………………… 11页

六、结束语……………………………………………………… 12页参考文献………………………………………………………… 13页

人寿保险中的“不可争条款”问题的探讨

【内容摘要】

我国《保险法》在 2009年2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修订后,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新《保险法》的修订在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很多方面将深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根据原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新《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我国的保险法正式确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关键词】

不可争条款利弊建议

一、不可争条款的概念

“不可争条款”亦称“不可抗辩条款”、“无争议条款”。是指人

寿保险合同自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或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理由,而宣告保险合同无效。

人寿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必须对所保危险履行告知义务,如对所保危险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作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①。即使在此期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亦不影响解约权力的行使。不仅毋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可以不返还其已收受的保险费②。

二、不可争条款的产生

从历史上看,不可争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③,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而出现的。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因此在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

①覃有土:《保险法》(自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2.第22页第十七条第一款

②覃有土:《保险法》(自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2.第23页第十七条第三款

③陈大伟:《可帮险企度过“诚信危机”浅析不可抗辩条款》,2008年08月13日,搜狐网,

/20080813/n258821791.shtml

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司纷纷仿效,在寿险业得到了极大的推广。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三、不可抗辩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

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其基本内容有三,即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不出国等),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保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关系的真实性)。而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则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④。所以说弃权可以看作是禁止反言的前提,而禁止反言则是弃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不可争条款与最大诚信原则的关系

虽然不可争条款对保险公司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做了一定的限制,但与最大诚信原则并不矛盾。

④偶见:《江苏保险》.江苏保险出版社.2009年第192期.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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