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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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规则
序号
利益冲突类型
规则描述
1
直接利益冲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
间接利益冲突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如果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律师独立、公正执业的情形,应视为间接利益冲突,需遵循特定规则处理。
7
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或已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
8
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后果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利益冲突规则,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执业证书。
5
特定身份的利益冲突
律师如果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等职务,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如二年内),不得代理与本人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审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
利益冲突豁免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律师能够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委托人的明确同意,可以豁免利益冲突的限制。但豁免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3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
同一律师事务所பைடு நூலகம்不同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且符合相关规定。
4
前任委托人的利益冲突
律师在结束与某一委托人的代理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如半年或一年内),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该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除非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其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然而,由于职业特性和利益关系,律师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的存在可能对律师和其客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为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法律公正性,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管理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的问题。

一、利益冲突的定义和类型利益冲突可理解为律师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面临的潜在利益冲突,即律师的个人或经济利益与其客户的利益产生抵触。

利益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目的利益冲突:律师代理多个客户的利益,但这些客户的目标可能相互冲突,例如,一个律师代表了两个离婚夫妇,但夫妇之间的利益存在对立。

2. 关系利益冲突: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例如,律师与客户有亲属或金钱关系。

3. 财务利益冲突:律师通过与特定人士建立经济关系或持有特定企业股份,可能导致在代理其他客户时的利益冲突。

4. 个人利益冲突:律师个人因素导致其在代理客户时存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冲突。

例如,律师在代理一方的案件中,自身可能获得经济或名誉上的收益。

二、法律规定为了规范和解决律师利益冲突问题,法律在不同国家普遍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下是其中常见的一些规定:1. 保密义务:律师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有义务保持其与客户之间的律师-客户特权关系,并不将客户的信息泄露给他方。

2. 公正和忠诚义务:律师应忠实代理客户的利益,并且不得因自身利益或他方的影响而影响代理行为。

3. 冲突避免:律师在接受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冲突检查,确保自己没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4. 冲突披露:如果律师确定存在利益冲突,有义务向受影响的客户披露冲突情况,并且只能在获得客户明确同意后才能继续代理。

5. 双重代理限制:律师不得代理两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以防止利益抵触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6. 合规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内部合规措施,确保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得到有效管理和解决。

三、应对利益冲突的措施针对律师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来应对:1.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和机构应制定清晰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并定期培训律师明确遵守。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摘要: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概述1.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背景2.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和意义3.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详解1.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律师利益冲突的界定3.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措施4.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处理三、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与监管1.律师协会的职责和作用2.律师的自律和监督3.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四、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意义和启示1.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2.保障律师服务质量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文: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是我国律师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

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概述1.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律师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能与当事人、其他律师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利益冲突规则。

2.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确保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任务。

这有助于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

3.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主要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解决措施、律师协会对利益冲突的处理等内容。

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详解1.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诚、公正、诚信、保密和专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始终遵循这些原则,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律师利益冲突的界定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由于自身利益或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可能影响到律师公正、客观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的情况。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湘司发〔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湘司发〔2012〕67号各市(州)司法局:《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等三个文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2、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湖南省司法厅2012年7月26日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或者交办、转办投诉;(二)直接处理投诉;(三)监督、指导或者协调处理投诉。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投诉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解决问题与调解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情形的处理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了个人或他人利益,而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的情形。

律师必须遵守以下处理规则:
1. 律师应该在代理客户之前,认真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该通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

2. 律师应该尽力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

如果律师发现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存在冲突,应该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冲突。

3. 如果律师无法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应该将这种情况告知客户,并得到其同意,在确定冲突存在的情况下,再行代理。

4. 如果律师在代理客户过程中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他必须立即停止代理,并通知客户。

5. 律师代理多方利益相关的案件时,应该特别小心,不得让任何一方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侵犯其利益。

6. 如果发现律师代理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任何人都有权利向监管机构报告律师的违规行为。

总之,律师应该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维护客户的利益,避免自己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相冲突,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 利益冲突规则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最新版)目录1.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2.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3.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如何解决4.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5.结论正文一、律师利益冲突的概念和规定律师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在代理某个案件或从事某项法律事务时,由于其个人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当事人或法律事务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导致其无法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律师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 9 月 1 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二、律师利益冲突的种类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2.律师与其近亲属的利益冲突;3.律师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4.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利益冲突;5.律师与司法人员的利益冲突。

三、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如何解决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解决:1.向当事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的情况;2.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3.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轻利益冲突,如更换律师、成立专门团队处理相关事务等;4.当事人不同意时,应当拒绝代理或辞去代理职务。

四、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利益冲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查证制度,加强对律师利益冲突的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制定完善的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明确律师在代理案件时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的事项;2.对律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律师对利益冲突的认识和处理能力;3.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处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律师利益冲突事务;4.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摘要:
1.利益冲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2.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3.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正文:
【利益冲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律师行业也日益壮大。

然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职责和利益关系复杂,难免会遇到利益冲突的问题。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证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利益冲突规则》。

《利益冲突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服务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利益冲突规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利益冲突问题:
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

2.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当事人和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

3.律师在非诉讼事务中,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4.律师在后续业务中,为与前述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情况。

对于以上情况,《利益冲突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如果无法避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的同意。

【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和影响】
《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对于律师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1.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律师服务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能够得到更加专业、公正的服务。

3.提升了律师行业的社会信誉,为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经2009年5月15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09年5月15日七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规范、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照《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调研、总结、交流活动,指导律师业务开展的业务工作机构,旨在发挥会员的积极性,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业务工作质量,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省律协业务培训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职责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整体业务水准提高,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开展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工作范围是:(一)开展业务和理论研讨,组织经验交流活动;(二)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三)积极主动参与立法活动,就立法、司法、行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论证,就重大社会事件提出法律意见;(五)起草律师业务操作规范、指引和标准;(六)广泛建立社会联系,形成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拓展业务,履行职责;(七)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建立行业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八)提出培训计划和建议,参与培训组织规划,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人才优势和委员的骨干作用;(九)提请批准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十)开展其他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活动。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湖南省2018版)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湖南省2018版)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拟受理或者已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代理或者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影响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第五条律所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无利益冲突的情形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本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本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本所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九)担任本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十)本所同一名律师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或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十一)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十)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
(原创版)
目录
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概述
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
四、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一、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概述】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在代理案件或从事其他法律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以避免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该规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好形象。

【二、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律师不得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时为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人提供法律服务。

3.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4.律师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为与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具体实施】
为了确保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有效实施,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对律师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充分了解利益冲突规则的内容和意义。

2.对违反利益冲突规则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执业等。

3.建立律师诚信档案,记录律师遵守利益冲突规则的情况,供当事人查询。

【四、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意义和影响】
全国律师协会利益冲突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提升律师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解决规则

试论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解决规则

试论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解决规则摘要:律师职业是现代法治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之一,其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地位甚为重要;为委托人服务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实践中我们看到,律师执业中也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并不是每一个律师时刻都在为被代理人利益服务,甚至出现委托人与律师对簿公堂的情形,这不仅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整个律师职业队伍建设也贻害无穷。

确立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就显得尤其重要。

标签: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不了解法律的人会问:“律师是法官吗?律师是商人吗?”我们说,律师不是法官,他不是中立的裁判者;律师也不是商人,其固然可以营利,但是商业利益并不是其主要的行为标准。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和开业执照,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活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根本特征是法治社会的推动者、社会矛盾的融合剂、公平正义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现代司法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

在司法活动中,律师通过辩护、代理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决;对于审判机关的不当诉讼行为,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并从不同角度提出事实材料和意见,可以使审判人员及时听到关于事实的不同评介和关于定案的不同判断,从而及时矫正不正确的认识,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同时,代理律师还能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给委托人提供专业性的指导和服务,节约委托人舍间和精力,节约社会成本,还可以教育当事人“守法讲理”,不至于提出不合法、无道理的主张和要求,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案件得以公正解决。

律师的作用不可小觑,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一种好的事物欲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必须有好的制度来规范约束,毕竟社会生活是物质的,人有对利益追求的天然欲望,律师依然,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就是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表现之一。

一、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概念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追求者和维护者,并不排斥律师对自己利益的关注,但是其必须永远始终关注公平正义,且对公平正义的关注程度不得少于对其职业利益的关注程度。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2009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会员律师事务所:《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经2009年2月25日湖南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原则通过,并授权七届理事会作相应修改。

根据代表大会的授权,省律协七届理事会于2009年7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二OO九年八月三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2009年2月25日全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原则通过,2009年7月31日省律协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执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湖南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直属会员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市、州律师协会。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服务会员,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湖南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湖南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省市、州律师协会接受本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全称:中文名称:湖南省律师协会;简称:湖南省律协;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ial Lawyers Association。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主要内容律师这个职业,听起来总是让人觉得高大上,其实背后也是有不少规矩和讲究的。

尤其是“利益冲突”这一说,乍一听就觉得像是个大山,横亘在律师和客户之间。

但别担心,今天我就带你轻松搞定这个话题,让你明明白白地了解这些规则,不至于听到“利益冲突”就如同见到鬼一样慌得要命。

1. 什么是利益冲突?简单来说,利益冲突就是当一个律师的私人利益与他为客户服务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律师同时为两个互相敌对的客户打官司,那这就有点儿麻烦了。

就像是在打乒乓球,结果却打成了桌子上的一个水杯,最后受伤的可是自己。

1.1. 常见的利益冲突情况首先,利益冲突可以有很多种情况,比如说,一个律师为某个公司工作,但后来又接手了一个跟这个公司对着干的案子,这不就是赤裸裸的“背后捅刀子”吗?还有,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可能造成冲突,比如说如果律师跟客户是朋友,那在涉及利益时,可能就会有点儿难以分清楚。

1.2. 解决方法为了避免这些尴尬的局面,律师们一般会在接手案件前做一个“利益冲突检查”。

也就是说,律师会先琢磨琢磨,看看自己是否会因为某个案件而对其他客户不公。

如果发现有问题,通常会选择放弃这个案件,毕竟“宁可不做,也不能有损公信”。

2.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在面对利益冲突时,可不仅仅是个“走过场”,还承担着不少职责和义务。

这个时候,他们要像个老妈子一样,时刻想着客户的利益,不能心思游离。

2.1. 保密义务一个律师可不能随随便便把客户的秘密给说出去,就像是你不能把家里的秘密告诉外婆那样。

即使是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律师也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业道德。

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律师知道了客户的黑历史,那他可不能拿这个去敲诈,不然等着吃官司吧。

2.2. 忠诚义务不仅如此,律师对客户的忠诚度也是不可小觑的。

就是说,他们要把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就像是“忠犬八公”一样忠诚。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规则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规则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通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规则委员会全体委员
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09.1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09.1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召开省律协规则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
通知
省律协规则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定于2009年12月18日(周五)下午2:30分在省律协会议室(省司法厅四楼)召开规则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研究规则委员会2010年的工作。

请规则委员会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按时参加并提交对《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的修改意见的电子文本。

会议重要,不得缺席!
湖南省律师协会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报备制度的通知-湘律协通知[2011]54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报备制度的通知-湘律协通知[2011]54号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报备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报备制度的通知(湘律协通知〔2011〕54号)各市州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会员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经研究,省律协拟建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报备制度,由省律协定期汇总专题向有关部门汇报反映,并推动这项工作常规化。

现就征集侵害律师合法权益典型个案和建立个案报备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备内容个案应当详细介绍时间、地点、事由、侵权部门违反的法律法规、已解决的请写明解决过程和方式、未解决的提出协调解决的具体要求。

二、报备程序及责任人市州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将侵害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个案报所属市州律协备案,市州律协应当建立台账,逐案登记并定期汇总后报省律协会员部,省直会员所直接向省律协会员部报送。

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或分管合伙人、市州律协秘书长、省律协会员部负责人为报备直接责任人。

三、报备时间市州律协将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每季度汇总报备一次,2012年开始,报备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上旬。

2011年度的侵权个案汇总后请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备。

四、报送方式个案汇总报备情况应当制成电子表格报省律协邮箱:****************联系人:省律协会员部罗瑞辉联系电话:*************湖南省律师协会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汇总表侵害律师执业权益个案汇总表时间地点事由侵权部门违反的法律法规已解决的请写明解决过程和方式未解决的提出协调解决的具体要求——结束——。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

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本所内部之间的业务冲突,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树立本所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xx市律师执业规范》和《xx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所的所有合伙人和律师。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前应当依据本规则事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以确定是否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并依据本规则讲行处理。

第六条本所不同律师之间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不同律师可能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本所一名律师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其他律师又可能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三、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本所其他律师又可能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四、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一个所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的;五、本所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本所同一律师需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与处理的行为包括:一、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二、同一诉讼或者仲裁塞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相应代理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以上述代理合同的委托人为对立方的他人的委托的。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2-5)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2-5)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 二、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
三、利益冲突的类型
四、委托人—律师冲突
五、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六、利益冲突的查证、豁免和处理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处理利益冲突是律师生活的固有部分。这不仅 是说律师的业务活动是为了帮助他人消除争端、 解决争端或预防争端,还意味着律师本身往往卷 入某种形式的利益冲突。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律师的流动等等,都会 产生利益冲突问题。律师冲突问题对于律师执业 活动而言,不仅无所不在,而且具体可见。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四、委托人—律师冲突 1、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情感利益冲突 2、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立场利益冲突 3、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1、律师和委托人之间 的情感利益冲突
四、委托人—律师冲突
年轻律师韩丁为平岭某制药厂老 板辩护中,一见钟情爱上家境 富裕的模特罗晶晶,但美丽的 罗晶晶却不顾一切地深爱着来 自绍兴乡镇的年轻人龙小羽。 龙小羽被控杀人,罗晶晶坚信 龙小羽的无辜,并请求韩丁为 其作无罪辩护,韩丁的辩护决 定着龙小羽的生死,也决定着 与罗晶晶爱情的去留。爱情能 交易吗?一旦爱情表面看上去 像一件商品时,就将注定是一 场悲情马拉松。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 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为委托人的代理或者辩 护将因律师自身利益或者律师对其他现委托人、 前委托人或第三人的职责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 风险状态。
第五章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一、利益冲突的概念 • 不仅在对律师的代理存在实际影响的情况下会产 生利益冲突问题,在存在这种不利影响的重大风 险的情况下,也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因此,利益 冲突规则从本质上看是一种预防性的规则而不是 事后的救济规则。 • 引起利益冲突的利益来源有很多,包括律师自己 的利益、律师现行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前委托人 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等等。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
律师判断利益冲突的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关键标准:
1. 当事人直接对立: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律师不能同时为具有直接对抗性利益的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2. 保密信息冲突:如果律师曾代表某一客户处理事务,并在此过程中获取了该客户的机密或敏感信息,且这些信息可能对当前或潜在的其他客户服务产生不利影响,则存在利益冲突。

3. 近亲属关系:律师不得代理与其有近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等)的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案件,以避免影响公正判断。

4. 个人利益冲突:当律师自身的经济利益、声誉或其他利益与代理客户的利益相冲突时,也构成利益冲突。

5. 业务关系冲突:律师不能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因自身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之间的其他业务关系而影响到对客户合法权益的维护。

6. 后续业务冲突:前客户与现客户之间可能存在潜在冲突,即使两个案件看似无关,但如果处理一案的信息或成果可能影响另一案的结果,也可能构成利益冲突。

7. 情感冲突或偏见:如果律师对某一方当事人持有强烈的个人情感或偏见,以至于无法公平地对待另一方当事人,则存在情感冲突。

律师在接案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利益冲突审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时,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确保各方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已经出现的利益冲突,应立即向受影响的各方披露并寻求解决方案,必要时终止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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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律师的执业行为,防止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湖南省司法厅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包括两种情形:
一类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可能产生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另一类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即因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或在接受准当事人委托后,因为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使得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同时代理这两方当事人的法律事务时,可能出现偏差,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第四条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
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的权益时,必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害人或为被害人的近亲属,而该律师事务所接受该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请求,担任辩护人。

(2)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的当事人,而该事务所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在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一个仲裁案件中分别担任代理人和仲裁员。

(4)曾经作为审判员、仲裁员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律师,而后又代理该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

(5)同一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与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担任代理人。

(6)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既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其他律师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8)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该律师原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半年之内在新事务所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同一律师事务所两个或数个有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关系存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时,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同时接受委托代理。

(10)其他与本条第1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的直接利益冲突:
(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同时担任该案共同犯罪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理人和辩护人。

(2)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六条间接利益冲突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或准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使得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全力维护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时,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准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间接利益冲突表现为
1、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与当事人、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在非诉讼案件中为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该事务所其他律师在该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同一律师事务所某律师在结束代理某当事人的诉讼、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该事务所另一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律师事务所某律师代理某公司的诉讼、仲裁类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同一律师事务所与某当事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
但该事务所另一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5)某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6)某律师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

(8)同一律师事务所某律师投资某公司,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该公司在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9)律师在结束对某当事人的代理业务,包括诉讼、仲裁和非诉讼业务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非诉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其他与本条第一款(1)-(9)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2、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准当事人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
(1)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利益对立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2)在诉讼、仲裁类对抗性案件之外的同一宗非诉讼业务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非对立但利益有可能不一致的两方或多方当事人。

(3)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了某当事人的诉讼、仲裁、非诉讼业务,而又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非诉讼业务。

(4)其他与本条第2款(1)-(3)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能够判断为间接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得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除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取得了各方当事人明确的书面豁免函,方可谨慎接受代理。

但法律、法规、行业规则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九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间接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接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但应当事先取得对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利益冲突的书面豁免。

第十条利益冲突的豁免指在发生利益冲突行为时,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通过向律师事务所签发书面豁免函的形式,允许律师事务所担任对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一条如果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以前的代理中获知某些与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接受新的委托业务中将有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则既使有各方的书面豁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也不得接受该项委托。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经办律师要避免与同一律师事务所内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进行同一案件的交流和有关案件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条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已存在的代理优于拟进行的代理。

第十四条同一律师事务所有委托关系存续的当事人间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寻找其他律师事务所担任代理。

但在当事人豁免的情况下,可以帮助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之外进行斡旋和调解。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有本规则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向当事人和准当事人履行告之义务。

第十六条在本规则禁止代理的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书面豁免的间接利益冲突情形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和当事人协商终止委托事项,并视工作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由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律师协会并有权要求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对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应当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于检举、揭发和协助查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禁止性条款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律师协会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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