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侵犯公民权利罪 6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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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1、侵犯公民生命、安康的犯罪 2、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4、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5、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6、阻碍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二节 分 述
❖ 侵犯生命、安康的犯罪 ❖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安康的犯罪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成心杀人罪
〔三〕处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 奸淫、对正义行为进展报复、消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 预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燃烧、长期冻饿、 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 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 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 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 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成心杀人;等等。
三、成心伤害罪
〔三〕处分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成心伤害罪处分如下: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成心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主体:一般主体 凡到达法定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 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罪名)一、概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者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或其他民主权利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行为。

3.本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犯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二、故意杀人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客体:他人的生命安全。

尚未出生的胎儿和人死后的尸体,都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若以合法形式结束他人生命,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任何年龄X≥14周岁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5.认定:①帮助自杀行为、相约自杀、诱骗、逼迫、教唆他人自杀、安乐死、大义灭亲、其他致人自杀行为,均以本罪论处。

②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的过程中,还实施他罪(罪行相对较轻)行为的,可按有关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按吸收犯从一重罪或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③若行为人实施本罪行为后,又实施与本罪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他罪行为的,定本罪与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处罚:①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X≥10年有期徒刑;②情节较轻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32条!!!真题解析: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匆匆离开。

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儿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丙是不作为B.丙的不作为造成死亡结果与故意杀人行为不相当,或不具有等值性C.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D.丙可成立遗弃罪(纯正不作为犯)答案ABCD。

丙没有采取积极的作为致其女儿死亡,因此属于不作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不相当,但不是不作为的杀人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整理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整理

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笔记整理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侵犯名誉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其他犯罪第一节故意杀人罪一、概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一)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二)犯罪对象1、有生命的自然人人的尸体及胎儿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关于生命的开始与结束,存在着多种学说2、关于杀害尊亲属3、关于杀婴☆生命的开始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死亡的标准(1)心死说(存在缺陷)人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和脉搏停止。

系传统观点,为我国医学界和司法实践所采用。

事实上,有人心脏停止数十分钟,仍可被抢救过来。

(2)脑死说:全脑(包括大脑半球、间脑和脑干各部分)功能的不可逆性丧失。

<这一标准更为科学合理、精确,而且脑死亡患者是高质量的器官捐赠者> (三)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命令等行为的界限。

☆故意杀人所采用的方法法律没有限制。

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值得1、采用爆破等方法杀人,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3、迷信方法;因缺乏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不属犯罪。

☆特定作为义务的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因职务或业务而产生的特定义务3、因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特定义务(——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

)4、因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而产生的特定义务(——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因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践中常见的就是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4日)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分为两类:普通抢强奸与准强奸(奸 淫幼女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①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②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 对象:妇女与幼女,不论其社会地
位、生活作风、思想道德等其他因 素。
妻子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的争议:已经登记结婚,但无感 情、尚未同居,未曾发生性关系;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长期分居的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本章罪名: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 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 侵入住宅罪
一、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 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 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
1、客观方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人死亡的实际 结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致人死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必
须有因果关系
2、司法认定
(1)疏忽大意过失致死的预见能力的标准 确定问题: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行为表现:作为与不作为
2、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 为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
3、主观方面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罪的类型
(一)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 (四)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六)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七)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丈夫帮助他人强奸自己的妻子能否成立强 奸?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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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十四、强迫职工劳动罪 十五、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16
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十六、非法搜查罪 十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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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7
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五、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认定强奸妇女罪应注意的界限 (三)对强奸罪的处罚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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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
(2)逼人自杀。即行为人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 力威胁的方法,故意强迫他人自杀(如强迫被害人喝下毒药,跳 下山崖或深水等)。逼人自杀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法学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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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法律适用问题]
(3)教唆自杀。即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会导致他人自杀的情况 下,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促使他人自杀。这种情 况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理。应当指出的是,教唆自杀与教唆杀人 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单独犯罪,后者除间接正犯 的情形外,属于共同犯罪,二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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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罪
第三节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的犯罪
九、破坏选举罪 (一)破坏选举罪的概念、特征 (二)破坏选举罪的认定 (三)破坏选举罪的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本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2.本罪的罪数 非法拘禁他人作为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应直接认 定为该犯罪,不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 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又起意犯其他罪,构成数罪。
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1)因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行为人因意外致人重伤、死亡的 3)其他情形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认定原则:既考虑结果对于受害人的重要性,同时考虑案 件处理的公平。
4、与意外事件
5、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区分的观点及存在的问题: (1)犯罪目的不同 (2)工具是否致命 (3)方法是否致命 ( 4)以工具与打击部位来区分 (5)综合标准
间接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司法判定: 其一是行为方式; 其二是事后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分的几个看法: 6、本罪的犯罪形态 7、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 8.本罪的认识错误
五、本罪的主观方面
可是直接故意构成,也可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 变伤害的性质。
六、认定 1.一般殴打、撞击与伤害的区别 2、本罪的罪数认定 有的犯罪构成本身包含故意伤害在内,只须直接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伤害致死的认定 伤害罪的致人死亡:应该对死亡存在过失。如果行为 人仅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即使受害人死亡,不改变伤害 的性质。
2、我国安乐死的界定
3、我国对安乐死态度
(六)故意杀人的既遂与未遂
(七)本罪的共犯 (八)别无选择的行为 (九)罪数 七、 本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本罪的客体 自然人的生命权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 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 联系。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第五章侵公民人犯权身、民利主权罪利考试内容:重罪名点故意人罪杀失致过死人罪亡意伤故罪害强奸罪强制猥、亵侮妇女辱罪法非拘禁罪绑罪架拐卖女、儿妇童罪收被拐买卖的女、妇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罪辱诽罪谤刑讯逼罪供力暴取证暴力干涉罪婚姻自罪由重婚遗弃罪罪骗儿童拐组织出罪卖体器官罪人通罪普名过失致重伤人罪猥儿亵罪童迫强职工劳动罪雇童用工从危重事动罪非法劳搜查罪非侵入住法罪宅虐待被管监罪人侵通犯信由自私罪自开、拆隐匿、弃邮毁、件报电罪破军坏婚罪待虐罪组织疾残人儿、乞童讨罪、一意故杀罪人(一)故杀意人的概念和特征故罪意人使生命的在自死亡然期时之前终结的为,是行犯人侵身利罪权最中严重是也最古老犯罪的。

、1侵犯的客体他是的生人权。

命 1()生命时何始开?杀胎谋是否儿构本成罪(2 生)命时结束?杀何植物人死否是成本罪构2客、观方面——无定。

限 3、犯罪体是主4周1以岁上自的人然。

、主观4面方是故意包,直括故意接间和故接,目意在的非法剥夺他于人命。

生(二)法司认定1、间接犯正人杀即:利无责用任能的力人或无罪过的他人的行去杀为人,由应利用承者刑事责担任 2、大义。

亲性质的杀灭人。

4自、杀件案处理:的( 1因合法)行、为当行为、错误正行为、轻微违行为法起引他自人杀的不,构成犯;罪 (2因)犯行为罪起被引害或其人亲属自杀的应把致,人杀的自结作为果适法用定刑或重处罚的情节从;( )3教、唆逼或帮威他助自杀的人,因杀行为自不并是罪犯,所以是教不唆或犯助帮,犯意杀故人——可规定以新的罪;名 (4)相约自杀:个以上两有责能力的人互任相约定同自共的行为杀应,根自据的杀提、过程、议果等结别对区。

待、5律拟法制为意故人杀的情形罪:1()法拘禁非使暴用致力死亡的; (人2)讯刑逼或供力取暴致证死人亡的 (;)3待被虐管人监人死致的;亡 (4聚)众打“抢”砸致死人的; (5)亡聚众斗致人死亡殴。

的、牵6连犯:杀为人非法侵而住宅入或者毁坏物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直接拘禁他人 ,如:捆绑 间接拘禁他人, 关押在一定场合,使人不能或难以离开 欺骗他人,使他人“自愿”受禁,可否构成本罪? 拘禁行为应当是非法的
(二)认定
1、既遂与拘禁时间 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
持续一定时间
2、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非法 拘禁罪处罚
债务:合法、非法
索债明显超过原本债务的,可构成绑架罪
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生理机能?Or 身体完整?
2、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对象——他人 (伤害胎儿问题) 行为——非法伤害行为 有形行为的伤害;无形行为的伤害 结果——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 被害人同意能否阻却违法性?
3、主体: 轻伤——已满16周岁 重伤、致人死亡——已满14周岁
3、将拘禁作为其他犯罪手段的,一般按牵连犯 处理。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 夺其人身自由的,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罚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果加重犯,过失)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转化犯,故意)
4、逼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该有一个严格 条件:必须是使人陷入绝境,被迫自杀
5、教唆与帮助自杀,定故意杀人罪,但应注意量刑
6、引起他人自杀
❖ 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 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亦不负 刑事责任
❖ 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应当多层次分析,以 情节考虑可以上升为犯罪
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
妇女、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

刑法各论PPT 第一编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刑法各论PPT 第一编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 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或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 以及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 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等各 项权利的行为。
一、保护法益
本章罪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的人身权利 和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 婚姻家庭权利。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不是因为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死 亡结果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成立本罪。 (三)认定 1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处理 2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疏忽大意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2)过于自信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的行为。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 重伤害的行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 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在过于自信 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已经有所预见,但是 没有能够切实防止重伤结果的发生,其违反的是结果避 免义务。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B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案)

B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案)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概述
分述
概念和构成要件 刑法规定及分类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虐待罪 绑架罪, 绑架罪,强奸罪 侮辱罪, 侮辱罪,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拐卖妇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三、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 刑法》 243条)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4.主观要件: 4.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三)量刑规则: 量刑规则: (1)普通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伤害罪的,
(2)加重犯罪构成的法定刑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处 年以上有期徒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 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 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权利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七节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认定 1.本罪与一般逼供行为的界限 2.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3.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4.本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第七节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 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情节严重”是指多次组织他人出卖 人体器官或者获利数额较大等情况。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 概念和构成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 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 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 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第四节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权利的犯罪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犯罪目的不同 2、行为方式不同
(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 权利的犯罪
一、强迫劳动罪
强迫劳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 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 劳动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 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 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 利。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 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解析

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解析

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解析在刑法领域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一类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进行解析,包括罪名的界定、构成要件、刑罚以及案例分析等。

一、罪名的界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或者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犯罪行为。

根据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结果,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进行了细分,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等。

二、构成要件要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1.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即任何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有在具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 客体要件:客体是指被侵犯的公民人身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人格尊严。

3. 行为要件:行为要件主要指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如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

4. 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指实际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如重伤、死亡等。

三、刑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具体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具体情节而定,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实际情况,下面列举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故意杀人罪甲与乙因财产纠纷产生争吵,甲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乙捅伤,致乙死亡。

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丁与戊之间存在长期矛盾,丁趁着戊独自一人时,进行殴打,致戊重伤。

丁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甲酒后驾车行驶,因超速失控导致车祸,致使乙受重伤最终死亡。

甲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在刑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适用。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予以打击和制裁。

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程

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教程

(六)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杀人主要有:手段残忍的杀人、不计后果 的杀人、后果严重的杀人等。 • 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 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的请求的杀 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
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 • • • • • • • • • • • •
三、分类 该类罪总体而言包括: (一)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具体:分为十小类罪 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 3、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者健康权利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 6、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特定人权利的犯罪;
• 2.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中致人死亡行为 • 后两者虽然致人死亡,但由于他们侵犯的客 体是公共安全,主要不在于特定人的生命安全 。所以对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的致人死亡,构成 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不能以本罪论处 。
• • • • • •
三、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概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1)生理机能障碍说:生理发生障碍或健康状态方式 不良变更。 • (2)身体完整性说:身体外貌的改变。我国台湾的刑 法学者有认为,伤害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身体的不可 侵犯性。如以暴力强制剔除他人毛发和指甲的行为也 应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否包括 “精神损害”。 • (3)折中说。
•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 (一)概念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 行为。 • (二)特征 •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 (三)认定 •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相同之处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同之处在于 主观方面不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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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对相约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商定自愿共同自杀的 行为。假设相约各方面均自杀身亡的,自然不存在 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其他相约自杀的案件,则应依 据具体状况分别处理:
• 假设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 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 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有意罪。固然,未逞一方如有教 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另外 ,假设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 另一方反悔发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 施自杀的一方则负有救助义务。
• 区分不同状况说,认为应依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实 际作用分析进展分别认定。
• 疑问3:如何认定雇佣的实行过限问题?
• 就雇佣犯罪而言,雇佣双方在雇主雇佣的犯罪意 图内成立犯罪关系,共同担当刑事责任;超过此 范围的实行过限行为,雇主不担当刑事责任,而 由受雇人单独负责。
• 在雇主的意思不明确的状况下,要重点探讨以下 几种情形是否属于实行过限:
• 就我国刑法典而言,雇佣犯罪并不是一个标准概念,且司 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特别简单的形式,因此,很难将雇佣犯 罪归为一个独立的共同犯罪的形式。但雇佣犯罪符合共同 犯罪的根本特征,同时,它还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第 一是个犯罪人之间存在非法的雇佣关系;其次是在雇佣犯 罪中,雇主向受雇人供给肯定数量的金钱、财物或者其他 非财产性利益,并托付后者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通过雇 佣行为,雇佣者和受雇者之间形成了非法的雇佣关系。
• 对于不纯粹的雇佣犯罪来说,则应区分分析不同的情形:
• 雇主不但表授犯罪意图,而且出谋划策,组织、指挥犯罪 的实施,其行为明显超出了教唆或帮助的范畴。
• 雇主在表授犯罪意图后,又向受雇人传授犯罪方法的。
• 雇佣不具备刑事责任力量的人进展犯罪,那就不是教唆犯 ,而是利用无责任力量犯罪的间接正犯 。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把握罪数的认定: 1、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 、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 使其卖淫的,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 围,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 2、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本身导致被害人重伤、死 亡的,以及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亲属重伤、死亡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 犯,不另定罪名。 3、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行为人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 害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本罪实行数 罪并罚。 (三)处罚 (刑法第240条)
(二)司法认定
1.刑法中与故意杀人罪有关的条文规定: 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 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绑架人质 后杀害被绑架的人质的,应当定绑架罪处死刑。 2.受人嘱托杀人和对“安乐死”案件的处理: 受人嘱托杀人,是指受有自杀意图的人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 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他人不正常死亡,也给他人家庭、社 会带来危害,同时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 论处。但是应人所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处罚时可以考虑从 宽。 ”安乐死”,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的痛 苦,受病人嘱托而实施促使其提前无痛苦死亡的行为。各国刑法 对"安乐死 "的规定不一,有荷兰、瑞士等少数国家已承认“安 乐死”合法。在我国立法尚未确定“安乐死”为合法的情况下, 对实施“安乐死”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一般应予以从 宽处罚。
(二)司法认定 1.与非法拘禁罪的界(课堂提问) 2、既遂与未实施绑架行为 并已经实际控制人质的,构成绑架罪既遂, 至于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 的,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实施了绑架行为, 但是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尚未实际控制人质, 就被迫停止犯罪的,则是未遂。 (三)处罚(刑法第239条)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 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
(3)帮助自杀

意:
(4)教唆自杀
一般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对于教唆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的,按间接正犯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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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间接杀人
间接正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6)受托杀人与“安乐死” 对安乐死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 免除或减轻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第2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强迫 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
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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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重 伤、死亡 轻伤的意义:是既遂的标志。
重伤的意义:法定刑较重;属于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犯罪,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已满14周岁的人应当负刑责。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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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9
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 立故意伤害罪 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 人体器官罪 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 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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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 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 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前者指采取积极措施致其死亡 后者指停止或者撤销维持和延续患者生命的措施。
国际上一般认为后者不存在法律责任问题。 但对前者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争论激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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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六)(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张某是某市教育局的局长,其女儿学习成绩一般,但张某想要其女儿直接保送上大学,于是让女儿的高中班主任老师王某篡改其女儿高中三年的学习成绩。

王某开始不愿意,后来张某对王某说:“我担保这事不会连累到你。

”王某才假造成绩表并签字。

张某女儿的成功保送引起他人很大不满,教师王某出于一名教育工作者的良心,写信揭发了此事。

张某的女儿最后未能如愿以偿,张某也受到了纪律处分。

张某知道这件事情是王某揭发的之后,怀恨在心,多次以该中学教师编制已满,需要裁员的名义,压制该中学的校领导。

后来,该中学以编制已满为理由将王某辞退。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某镇将补选镇长,赵某串通钱某先后多次纠集孙某、李某、张某、王某、伍某等5人到赵某家中,密谋策划贿赂该镇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自己当该镇镇长。

商定该镇47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赵某当上镇长。

后来,钱某将赵某预先准备好的各装有人民币3000元的40个信封袋交给孙某等5人,让孙某等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人大代表选举赵某当镇长。

赵某还亲自贿赂6人,合计行贿金额6万元。

该镇召开人大会议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黄某得23票,赵某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赵某”姓名,弃权2票。

由于赵某、钱某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

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4.7万元。

问:赵某和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分数: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雍某的母亲汪某62岁,寡居多年,后与刘某认识交往几年,打算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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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目的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刑法典分则第四章规定的42个罪名,明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各种具体罪名的概念与主要特征,重点掌握以下17个犯罪的特征、认定及其处罚问题: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

[重点难点]№232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及其与№23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234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其与№232故意杀人罪的区别;№236强奸罪的认定及其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238非法拘禁罪与№239绑架罪的认定及二者区别;№243诬告陷害罪的认定及其与№254报复陷害罪的区别;№246侮辱罪与诽谤罪的的认定及二者界限;№258重婚罪的认定。

[教学计划]六学时;讲授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本节讲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具体罪名,以及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本章犯罪的补充。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本类罪名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特征(一)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等。

民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检举权、批评权、监督权,以及民族平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通信自由等。

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主要是指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等。

其中,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包括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配偶权、亲权、扶养权与被扶养权、监护权与被监护权等。

本章部分犯罪为双重客体或者复杂客体。

例如,№247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248虐待被监管人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又如,№242-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4强迫劳动罪、№244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49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25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等,也是复杂客体的犯罪。

由于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是主要客体,因而立法者将它们归入本章之中。

(二)客观方面实施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其中,部分犯罪要求情节严重或者出现具体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既遂。

1.行为方式。

以作为为主,不作为为辅。

分3种情况:(1)真正(纯正)不作为犯。

即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一般认为只有1个,即№261遗弃罪。

(2)不真正(纯正)不作为犯。

即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一般认为包括6个犯罪:№232故意杀人罪、№233过失致人死亡罪、№234故意伤害罪、№235过失致人重伤罪、№238非法拘禁罪、№260虐待罪。

(3)只能由作为构成的犯罪。

其余36个罪名(№234之一、№236、№237、№239~№259、№262、№262之一、№262之二)一般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

2.既遂要件。

既有行为犯,又有结果犯。

(1)21个行为犯:№234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6强奸罪、№23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238非法拘禁罪、№239绑架罪、№240拐卖妇女、儿童罪、№24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2-2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4强迫劳动罪、№245非法搜查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247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2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254报复陷害罪、№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8重婚罪、№259破坏军婚罪、№262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之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21个结果犯。

结果的具体表现主要为:被害人死亡(№232、№233);被害人受轻伤(№234);被害人受重伤(№235);情节恶劣(№255、№260、№261);情节严重(№243、№244、№244之一、№246、№248、№249、№251、№252、№253之一、№256);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复合结果要件;№250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262)。

(三)犯罪主体1.一般主体为主,特殊主体为辅。

后者共有11条13罪:№236强奸罪(限男性自然人)、№247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248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工作人员)、№250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作者、编辑、出版者及其直接责任人员)、№251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与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3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253之一-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254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260虐待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61遗弃罪(有抚养义务的亲属)。

此外,№237-1、-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般也限男性自然人,[1]但近来的的学者意见和司法实践已扩及女性。

[2]此外,№244强迫职工劳动罪原为特殊主体(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刑法修正案(八)№38强迫劳动罪,被改为一般主体。

必须强调3点:(1)№242-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只处理首要分子,但由于首[1] 参见赵秉志: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P.625。

[2]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P. 。

— 170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要分子不是犯罪前已经具备的法定身份或者自然条件,且任何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因直接实施本罪行为而成为首要分子,因而该罪不是特殊主体的犯罪。

[3](2)№256破坏选举罪是一般主体的犯罪,但其中的部分破坏行为,如虚报选票行为,只能由选举工件人员实施。

(3)通常认为,№258重婚罪也是一般主体的犯罪,但这是对于无配偶的“相婚者”而言的;对于有配偶的“重婚者”来说,则是“特殊主体”。

2.自然人主体为主,单位主体为辅。

除№244强迫劳动罪、№244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50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253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5罪可以或者只能由单位构成外,其他犯罪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而且,由于其中№244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250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由单位构成时,也只能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因此,也有学者主张直接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的。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主,限制刑事责任年龄为辅。

本章罪一般由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构成。

但№232故意杀人罪、№234故意伤害罪和№236强奸罪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即可构成。

同时,应当注意,对于本章其他罪来说,有下列3种情况之一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1)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法实施本章其他犯罪的;(2)在实施本章其他犯罪的过程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3)在实施№240拐卖妇女、儿童罪、№24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过程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此外,本章没有必要的共同犯罪,42个犯罪都是从单独犯罪的角度设置的。

必须说明的是,№242-2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只处理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可以为1人,因而本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58重婚罪中,无配偶的“相婚者”不知对方有配偶而重婚时不构成犯罪,№259破坏军婚罪的军婚一方当事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因而这两罪也都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四)主观方面仅№233过失致人死亡罪和№235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犯罪,余均故意犯罪。

就犯罪故意的内容而言,绝大多数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只有№232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38非法拘禁罪和№250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而且,大部分犯罪还有明确的目的。

例如,№236强奸罪(奸淫目的)、№23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猥亵儿童罪(猥亵、侮辱目的)、№239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240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目的)、№24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结婚、奸淫、奴役等目的)、№242-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阻碍目的)、№243诬告陷害罪(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目的)、№244强迫劳动罪与№244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剥削目的)、№246侮辱罪与诽谤罪(侮辱、诽谤目的)、№247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逼取口供、证言目的)、№248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目的)、№249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目的)、№254报复陷害罪与№255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泄愤报复目的)、№258重婚罪(结婚目的)、№259破坏军婚罪(结婚或者同居目的)、№262拐骗儿童罪(收养或者奴役目的)、№262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牟利目的)。

其中,№239绑架罪、№240拐卖妇女、儿童罪和№243诬告陷害罪由于立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目的或者“意图”,因而成立典型的目的犯。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刑法典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2~№262,包括№234之一、№244之一,№262之一,共36个条文,规定了42个罪名。

注意刑法修正案(四)№4增加了№244之一[3] 参见本章教案,P.189~190。

— 171 —顾永景:刑法各论教案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17增加了№262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修正案(七)№7增加了№253之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8增加了№262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八)№37增加了№234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1.№232 故意杀人罪(168) **2.№233 过失致人死亡罪(169) **3.№234 故意伤害罪(170) **4.№234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171)[刑法修正案(八)№37] *5.№235 过失致人重伤罪(172) *6.№236 强奸罪(173) **7.№237-1、-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74) **8.№237-3 猥亵儿童罪(175) *9.№238 非法拘禁罪(176) **10№239 绑架罪(177) **11.№240 拐卖妇女、儿童罪(178) **12.№24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179) **13.№242-2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180)14.№243 诬告陷害罪(181) **15.№244 强迫劳动罪(182)[刑法修正案(八)№38] *16.№244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183)[刑法修正案(四)№4] *17.№245 非法搜查罪(184) *18.非法侵入住宅罪(185) *19.№246 侮辱罪(186) **20.诽谤罪(187) **21.№247 刑讯逼供罪(188) **22.暴力取证罪(189) *23.№248 虐待被监管人罪(190) *24.№249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91)25.№250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192)26.№251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192)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194)27.№252 侵犯通信自由罪(195)28.№253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196) *30.№253之一-1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197)[刑法修正案(七)№7-1]31.№253之一-2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198)[刑法修正案(七)№7-2]32.№254 报复陷害罪(199)33.№255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200)34.№256 破坏选举罪(201)35.№25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02) **36.№258 重婚罪(203) **37.№259 破坏军婚罪(204) *38.№260 虐待罪(205) *— 172 —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9.№261 遗弃罪(206) **40.№262 拐骗儿童罪(207) **41.№262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08)[刑法修正案(六)№17]42.№262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09)[刑法修正案(七)№8] 对上述42个罪名,不同的学者、不同的教材由于分类的标准不同,有着不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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