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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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内容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

三、资助标准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申请材料(一)申请表在申报系统上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信息。

(二)申请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人才培养成效相关材料1.提交申请人知识产权部门组织架构及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业资格情况(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等)、职称情况(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认定文件等);2.提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3.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提交有关证书扫描件或其他佐证材料。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0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有关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现代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和基本农田等项目的资助申报、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五条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一)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操作规程或者申报指南要求的;(二)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三)对往年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绩效评价或者鉴证确认不合格的;(四)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五)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发现有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六)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XX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XX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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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组讨论 独立评审后,各评审小组组长召集本小组专家,对申报项目 进行小组讨论。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同一单位的系列标准或关联性较近的标 准可合并资助。认为申报项目材料不符合资助条件要求的,建议 不予资助。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电话连线答辩。 3.综合评价 根据研究讨论后的意见,对小组所有专家的评审分数取算术 平均值,所得分数即是该项目的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给出建 议资助等级。标准制定、修订类和合同管理类项目,大于等于 80 分的重点资助,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80 分的一般资助,小于 60 分的不予资助。其他类项目,大于等于 60 分的给予资助,小 于 60 分的不予资助。有项目数量限制的,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超出资助项目数量的,不予资助。为符合资助资金额度规模总控 的要求,重点资助项目占比一般原则为 30%~50%。 4.提交结论 各评审专家小组给出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 评审小组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18-20 分 14-17 分 0-13 分
评分依据
申报项目与深 府函〔2015〕1 号文、市政府 年度工作报 告、深圳产业 发展的相关 性。
申报材料相关 说明及评审专 家对标准内容 的理解。
附件 2
专家评审导则及评审表格
XX 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 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评审导则
为规范 XXXX 年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 项资金资助奖励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 评审工作公正、公平、高效,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 本评审导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深市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数据第三章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第四章差异化管理第五章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信用监管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30【实施日期】201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药品民生工程“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应用资助项目”要求,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深市质规〔2016〕2号),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资金资助,依据《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及年度资金计划,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2016年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援引条文】除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条款外,其他依照《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助对象、额度和条件第三条【资助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条件且没有申报过同类资助的深圳市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资助额度】通过HACCP、ISO 22000认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根据当年资金总额度及资助单位数量确定每家资助额度,每家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资助额度设一个级别,资助额度为3-10万元,具体依据本年度实际资助金额和申报单位的有效实际数量确定。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4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6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2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13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政策性纾困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三、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88件)(一)市发展改革委(共8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8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9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定价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9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5期)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领域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6号,《公报》2021年第1期)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首批纯电动泥头车(2018-2019)运营里程考核及超额减排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1期)8.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延期的通知(深发改规〔2020〕8号,《公报》2021年第3期)(二)市教育局(共7件)1.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深教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22期)2.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教育局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6期)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教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41期)5.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48期)6.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深教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8期)7.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规〔2020〕7号,《公报》2021年第2期)(三)市科技创新委(共1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7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7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保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9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基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4期)7.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6期)8.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7期)9.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0.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院校稳定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8期)1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2期)1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0期)1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45期)1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企业研究院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20〕16号,《公报》2021年第2期)(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14件)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补充通知(深工信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1期)5.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0期)6.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大力度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19期)7.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0期)8.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0期)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0期)10.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41期)12.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3.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14号,《公报》2021年第2期)(五)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5期)(六)市财政局(共9件)1.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财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5期)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献配比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6期)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注册会计师鉴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7期)5.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6.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规程》的通知(深财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45期)7.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46期)8.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47期)9.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变更及注销备案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50期)(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共23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5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11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1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8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7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7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8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9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30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预防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7号,《公报》2020年第38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8号,《公报》2020年第42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博士创新创业载体申报管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19号,《公报》2020年第46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0号,《公报》2020年第47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1号,《公报》2021年第5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公报》2020年第49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和吸纳就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3号,《公报》2020年第50期)(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5件)1.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4期)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23期)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5期)5.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20〕5号,《公报》2021年第5期)(九)市生态环境局(共4件)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32期)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积极服务企业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资金措施》的通知(深环规〔2020〕2号,《公报》2021年第1期)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深环规〔2020〕3号,《公报》2021年第3期)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环规〔2020〕4号,《公报》2021年第7期)(十)市住房建设局(共17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9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9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13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21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23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23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23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务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8号,《公报》2020年第23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20〕9号,《公报》2020年第23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0年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0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公报》2020年第24期)1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2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3号,《公报》2020年第33期)1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的通知(深建规〔2020〕14号,《公报》2020年第35期)1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5号,《公报》2020年第36期)1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6号,《公报》2020年第47期)1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20〕17号,《公报》2021年第1期)(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共10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防疫期深圳市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出车奖励发放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1号,《公报》2020年第12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大鹏湾引航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深交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21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整顿和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30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33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深交规〔2020〕5号,《公报》2020年第33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示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20〕6号,《公报》2020年第35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巡游出租车经营权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交规〔2020〕7号,《公报》2020年第37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深市质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3月6日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7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安排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及其项目应符合《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包括:(一)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2.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3.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二)深圳标准制定项目:1.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2.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1.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4.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深圳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

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对分配对象为企业的专项资金,主要按市场化方式,包括: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及跟投、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池风险补偿、贷前增信、融资风险分担、银行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等;对于分配对象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主要按无偿资助方式;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评价应确保标准科学、规范公开。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评审应当充分参考专业机构的意见,对于市政府发布政策规定的重大项目的分配,应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运用专家评审机制的,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被评项目匹配。

项目审核、评价意见应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反馈。

第七条资金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财行规[2011]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日期】2011.09.22【实施日期】2011.09.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深市质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战略,提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等规定,我委设立了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

为规范本资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我委制定了《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0月12日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战略,提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供给,打造深圳标准认证品牌优势,根据《深圳标准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设立,用于资助我市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认证实施规则编制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根据深圳标准认证工作目标、安排,提出下一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列入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依法经有关部门审议、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第五条申请资助资金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组织属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二)申请组织近两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三)申请组织具有专门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认证实施规则编制管理制度;(四)已完成深圳标准认证目录内产品或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且该规则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已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五)申请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其他资金资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深市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孵化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主体申请专项资金有关资助、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活动。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知识产权领域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深圳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专项资金实施内容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二)知识产权质量提升;(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资助第五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对深圳市的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报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商标、著作权为多人共有的,则以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且申请人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申报相关资助项目,还应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

无特别声明的,均以发明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专利授权公告文本(PCT以公布文本)上的权利人、地址(应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代理机构、代理人、日期信息为准。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深市质规〔2015〕9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0月28日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持续改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助资金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来源于深圳市食品药品安全重大民生工程中的非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

该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深圳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展,推进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

通过资金资助使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导入先进管理体系标准,提升管理水平,从而加强食品行业安全保障能力,防控食品安全潜在风险。

第三条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材料核实、科学决策、网络公示”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申报资助资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深市监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2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2〕15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第三节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第四节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第五节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第三章组织与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公示、集体决策、项目储备、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深府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26日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府〔2016〕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深圳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项资金目录由资金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目标明确、绩效优先、标准科学、管理规范、公正透明。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范程序设立,并根据资金绩效进行调整、管理和动态统筹。

积极推进“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投入方式实施分类管理。

对分配对象为企业的专项资金,主要按市场化方式,包括: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产业基金投资及跟投、中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池风险补偿、贷前增信、融资风险分担、银行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贴息、融资担保费用补贴、贷款保险保费补贴等;对于分配对象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主要按无偿资助方式;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深财规〔2016〕7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号),我市在整合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和各市级专项资金中标准研制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

为规范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推动“深圳标准”建设,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1月17日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推动“深圳标准”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标准建设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以及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水平。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预算规模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我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规模总控,根据当年预算规模、受理资助项目数量等,在资助标准范围内确定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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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3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业食品发展、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其他部门(个人)义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对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一)知识产权领域1.坚持质量导向,鼓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加强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精品版权的培育和奖励;2.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产业导航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长效机制;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中长期系统性知识产权培训,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梯队;5.培育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防控,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查明、风险预警、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协商调解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社会力量研究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最新状况,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8.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二)深圳标准领域1.支持参与标准研制,包括: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2.支持开展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开展标准验证检验检测、实施企业标准排行榜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对标达标专项行动等标准化技术支撑服务;制定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及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举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设立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贸易关注提案、TBT通报评议活动;3.支持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开展深圳标准宣传培训、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开展深圳标准理论研究等标准化活动;4.奖励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ISO和IEC各种奖项的单位或个人及各类深圳标准人才;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深圳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三)农业食品发展领域1.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模式创新;支持农业产业化、绿色化发展;支持农业新兴产业发展;支持农业科技化发展;支持农作物种业和现代生物育种及新品种推广;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建设;2.支持食品行业质量管理提升;支持食品行业规范化管理和发展;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支持农业食品品牌化发展;支持熟食中心建设;3.支持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支持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保障禽畜产品供给安全和质量提升;4.支持农业食品交流合作;培育高品质美食产业,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美食之都”,推广深圳美食名片,扩大“美食深圳”国际影响力;5.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农业食品发展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四)质量品牌领域1.引导全市相关单位提升质量、打造品牌,为获得中国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配套奖励资金;2.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质量品牌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象、具体条件、具体标准由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各领域专项资金的操作规程、年度申报指南、依据项目计划签订的项目合同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和具体方向,制定发布配套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申请、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操作规程应根据实施效果进行动态调整并修订发布。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报送市财政部门。

如因新增扶持计划(或事项)调整资金规模等原因需要调整,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在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其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前,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择优排序后编制项目分年度资金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编报控制数,在随同其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以执行为导向,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跨年度安排编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与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向社会公开。

未列入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予安排预算。

对于合同类管理的项目,可通过项目合同书、预算编制表等形式明确项目预算明细。

第十四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制定本部门当年预算支出进度计划,跟踪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率列入本部门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纳入年度部门决算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在规定信息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算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领域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核查,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资助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四)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分配方案,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五)市市场监管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或奖励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需要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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