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质量工程师培养任用发展工作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质量工程师培养任用发
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6.13
【实施日期】2013.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质量工程师培养任用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质量是兴国之道,强企之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有关完善国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精神,建立健全凝聚质量专业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环境氛围,加快创造深圳质量,打造质量强市,就做好企业质量工程师培养任用与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质量工程师队伍建设
质量工程师为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专业资格并经注册备案的工程系列质量专业资格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推行此项职业资格制度,每年2-6月由深圳市考试院组织报考工作,取证后每年在市质量工程师学会再注册。多年来我市已培养造就一批质量工程师人才,但整体规模实
力和价值体现相对于“深圳质量”的发展要求,相对于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不尽匹配。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辅以政府宏观指导,加快打造一支量、能并重的质量工程师队伍,在企业改进质量和竞争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建设科学发展的深圳质量意义重大。各有关单位应予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
二、加快企业质量专业人才开发利用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完善质量工程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直属机构
深圳市市场稽查局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 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事业单位
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置中心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物品编码所)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高新技术计量站、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深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深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深圳市药物警戒和风险管理研究院(深圳市药师注册管理中心、深圳市药品行业技术审评认证中心) 深圳市农业科技促进中心(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市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 (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 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开展垄断协议、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以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 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二)负责市场秩序监管。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 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 广告业发展,监管广告活动。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指导市消费者委 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申报指南
2024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
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内容
2024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
三、资助标准
每年认定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单位)不超过20家,每家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且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企业);
(二)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成效;
(四)近2年内知识产权创造或布局成果显著;
(五)知识产权运用成效好,知识产权对产品或服务起到重要支撑作用,或已对外运营知识产权,或在知识产权金融领域取得运用成效;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七)上年度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人力成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或维权、知识产权申请官费及代理费、知识产权专业咨询等相关费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
申请人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
(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予以优先考虑。
五、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市监规〔2019〕8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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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0日
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和《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
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有关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现代农业、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和基本农田等项目的资助申报、项目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信息公开等。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2019版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的申请、审查、专家评审、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资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或奖励以下方面: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二)知识产权质量水平提升;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四)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五)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六)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七)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重大专项资助项目。
第二章条件、标准和申请材料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第五条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对深圳市的授权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商标、著作权,以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发明专利行为给予一定资助。
申请本节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深圳户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个人。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1.04.12
•【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1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21.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20年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202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
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5期,下称《公报》××××年第××期)
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2号,《公报》2020年第5期)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3号,《公报》2020年第8期)
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区健康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4号,《公报》2020年第15期)
吴晓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晓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2
【案件字号】(2021)粤03行终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晓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吴晓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当事人-个人】吴晓莉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韩银良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吴燕妮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银良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吴燕妮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银良吴燕妮
【代理律所】广东律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晓莉
【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的被诉行为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针对吴晓莉投诉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吴晓莉在接受法院指引后拒绝变更被告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原审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驳回其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但因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对该行政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应当针对吴晓莉起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纠纷进行实体审理,一方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原审法院对全案直接裁定予以驳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
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3.12
•【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
告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
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2020年)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建筑信用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评
价,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办法》深府规〔2020〕2号
第五条鼓励发展“文化+”新型业态,经认定为优秀新型文化业态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利用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生产文创产品,经认定为优秀文创产品开发项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三章 加强创意引领
第七条支持举办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活动,对于符合条件的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200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十九条支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经认定为运营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支持特色文化小镇和特色文化街区创建,经认定为特色文化小镇和特色文化街区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拓展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支持中外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共建项目,对于共建项目符合条件的场地租金和运营费用等,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事后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二条深圳市设立财政性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奖励、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手段,对符合本办法的单位或项目予以资助。
第三条在深圳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属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申请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级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管理使用,为支持深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和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资助计划目录清单包括资助计划(或事项)名称、设立年限、年度预算规模、主要用途、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依法依规、绩效优先、合理统筹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按照市场化要求,完善专业机构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项目审核、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事务性工作,保证项目审核客观科学、公平公正,资金管理安全高效。
(三)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目录清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政策绩效要求和目标设立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组织开展本部门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延续、退出或者撤销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根据绩效监控情况统筹调整专项资金资助计划。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
调整专项债资金用途须经哪些程序?
调整专项债资⾦⽤途须经哪些程序?
作者:⼯隆建通智库研究员
来源:信贷⽩话
财政部7⽉27⽇公布财预〔2020〕94 号《关于加快地⽅政府专项债券发⾏使⽤有关⼯作的通知》,要求对已下达及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争在10⽉底前发⾏完毕,⽽对此前发⾏的专项债,确需调整⽤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底前完成,确保年内形成实物⼯作量。
这体现了加强资⾦和项⽬对接、提⾼资⾦使⽤效益,做好稳投资稳增长⼯作的意图。
此前,于7⽉15⽇召开的国务院会议要求,各地要加快专项债发⾏和使⽤,⽀持“两新⼀重”、公共卫⽣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尽快形成实物⼯作量,确保项⽬质量。
会议确定,对项⽬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确需调整资⾦⽤途的,原则上要于9⽉底前完成并按程序报备。
财预〔2020〕94 号是对以上要求的细化,根据94号⽂,对因准备不⾜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允许调整⽤途,具体要求是:
1、按程序调整⽤途
2、经省级政府出⽂批准同意
3、报财政部备案
4、在地⽅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
调整后的专项债资⾦优先⽤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重”、城镇⽼旧⼩区改造、公共卫⽣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项⽬。
94 号⽂明确了专项债调整⽤途须经省级政府出⽂批准同意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在地⽅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但如何按程序调整专项债⽤途?调整专项债资⾦⽤途须经哪些程序?
其实,早在2018年,财预161号《财政部关于⽀持做好地⽅政府专项债券发⾏使⽤管理⼯作的通知》中,对此已有提及,原⽂为:
专项债券发⾏后调整⽤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决策指定⽤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市场规则,由省级财政部门报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中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经省级⼈⼤常委会批准,并⾃省级⼈民政府或省级⼈⼤常委会批准后三⼗天内报财政部备案。涉及市县级预算调整的,由市县级财政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预算调整⽅案,由本级⼈民政府提请本级⼈⼤常委会批准。
华项(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
专业品质权威
Analysis Report
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华项(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
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
华项(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
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华项(深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
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
类别内容
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
资质空
产品服务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高
1.3 发展历程
2工商2.1工商信息
2.2工商变更
2.3股东结构
2.4主要人员
2.5分支机构
2.6对外投资
2.7企业年报
2.8股权出质
2.9动产抵押
2.10司法协助
2.11清算
2.12注销
3投融资3.1融资历史
3.2投资事件
3.3核心团队
3.4企业业务
4企业信用
4.1企业信用
4.2行政许可-工商局
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4.4行政处罚-工商局
4.5税务评级
4.6税务处罚
4.7经营异常
4.8经营异常-工商局
4.9采购不良行为
4.10产品抽查
4.11产品抽查-工商局
4.12欠税公告
4.13环保处罚
4.14被执行人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珠江东岸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核心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产业的激励和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用途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区设立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组长由分管工业、信息化工作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财政、法制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区投资推广署等有专项资金列支需求的部门。
第五条领导小组以会议形式对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职责如下:
(一)审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制度,研究支出政策;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及调整事宜;
(三)按权限核定专项资金的拟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四)审议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华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或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
(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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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执行,为支持深圳市知识产权、深圳标准、农业食品发展、质量品牌等领域各项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制,目录清单内的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在编制年初预算前提出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报市财政部门汇总发布目录清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包括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设立年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主要用途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目标明确、科学标准、绩效优先、公正透明、自愿申报、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及时修订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围绕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和使用范围;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和部门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通过信息化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实行专项资金项目从申报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储备、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的全周期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六)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评价和清理,开展续期评价及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专项资金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专业机构、有关中介组织以及专家的管理,依法制定相应惩戒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规范、资金安全;
(八)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制定配套的操作规程;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续期、压缩和撤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汇总、编制、调整和发布;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汇总、综合平衡,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其他部门(个人)义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即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按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二)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规范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自评,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资助(奖励)目标,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善档案资料管理;
(三)负责在项目完成后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依法确定的机构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措施,结合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领域
1.坚持质量导向,鼓励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培育,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实施,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建设,加强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精品版权的培育和奖励;
2.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加强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3.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推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产业导航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区域布局长效机制;
4.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中长期系统性知识产权培训,构建我市知识产权人才梯队;
5.培育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引导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
6.支持知识产权保护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和风险防控,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和国际合作,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7.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为企业或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查明、风险预警、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协商调解等公共服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支持社会力量研究分析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最新状况,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8.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
(二)深圳标准领域
1.支持参与标准研制,包括:国际标准(含国外先进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