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论文 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和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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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和对近代中国的影响

众所周知,由于1840年后清政府在对外战争中屡战屡败,被迫签订大量丧权辱国的条约,并根据条约对外支付大量战争赔款。这些赔款到底数量有多少?后来是怎样赔付的?最终赔付了多少?对中国产生了什么恶劣的影响?

一.历次战争后清政府的对外赔款数额

(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含《广州和约》规定的赎城费600万银元,英国商馆损失费62372银元;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的鸦片烟价600万银元、商欠300万银元、军费1200万银元。

(2)第二次鸦片战争赔款关平银1600万两,含中英《北京条约》中规定的英军军费银600万两、商亏银200万两;中法《北京条约》中规定的法军军费银700万两、商亏及抚恤费银100万两。

(3)1874年琉球事件赔款①库平银50万两,含中日《北京专条》中规定的日本修道筑房费40万两、抚恤费10万两。

(4)1876年马嘉理事件赔款②关平银20万两,含中英《烟台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欠、抚恤费。

(5)1881年伊犁事件赔款900万银卢布,含中俄《改订条约》中规定的军费、商亏、抚恤费。

(6)1895年甲午战争赔款库平银23150万两,含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的军费2亿两、威海卫驻军费150万两;《辽南条约》中规定的赎辽费3000万两。

(7)1901年庚子赔款,含《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的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地方赔款16886708两。

(8)1906年拉萨事件赔款,含中英《续订藏印条约》中规定的250万银卢比。

以上共计八大笔。

二.近代中国主要战争赔款的实际支付情况

(1)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全部赔款于4年内分做7次全部偿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结果,清政府在1842―1845年如期偿付了这笔赔款。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日《马关条约》中,规定2亿两军费分8次交清,第1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6个月内交清,第二次5000万两于批约后12个月内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条约还规定,“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3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

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条约并规定,第一、二次赔款付清之前,日本军队暂行驻守山东省威海卫。中国每年支付其军费50万两。为了筹集偿付日本的赔款,也出于免交利息,并尽早撤除驻威海卫日军的考虑,财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订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续借款合同,共借债约库平银3亿两。

(3)庚子赔款。在1901年《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中国偿付诸国赔款关平银4.5亿两,以“保票”的形式,按比例数字,交给各国收执。年息4厘,摊还期39年。条约规定的赔款值与分期摊还本息之和为关平银982238150两。因赔款的支付时间长,过程复杂,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与应付本息值出入很大。据江海关档案和旧海关“债赔各款专帐”,以及《辛丑各国和约》“附件十三·还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等资料逐年核算,庚子赔款的实际支付值为关平银668661220两。内含赔款原额、实际补息数额、镑亏数额等项。不少文章将按条约推算出的应付本息值作为庚子赔款值,夸大了许多。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战争赔款总值约为库平银956814007两,合关银941375451两,合1326323847银元。相当于1901年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1倍。

三.战争赔款对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巨额战争赔款,犹如套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枷锁,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深重的灾难,严重地阻碍了近代中国的社会进步,加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进程。

(一)中国的财政危机日趋加重,“民生重困”。

在近代中国的财政中,赔款、外债以及战争期间的军费,是三宗最大的支出,总数常占国家岁出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赔款所占的比重颇大。综观整个近代史,战争赔款并不是一开始就左右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而是随着战争赔款数额的不断增多,致使其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最后导致了中国财政经济的崩溃。

1.从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到伊犁事件赔款,是近代中国支付战争赔款的开始时期,清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据记载,道光时期(1820―1850年)清政府的年财政收入约4000万两。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约占该额的37%。在偿付赔款的过程中,清政府一方面大量动用关税收入,一方面加重地丁漕赋、盐课、兵饷和商捐等的征收科派,致使本该应用于自身发展的大笔款项被索赔国掠走。但是,从宏观上观察,这一时期清政府尚能做到收支平衡,赔款对财政经济的影响还不显著。这是因为:

第一,清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发生了变化。鸦片战争前,中国只有广州一个通商口岸,关税收入甚少。鸦片战争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增加和对外贸易的扩大,关税渐成为中国最大的财源之一。同治末年,清政府年收入达到6000万两左右,比道光时期提高了50%。到光绪初年,又增到8000万两,比道光时期提高了1 倍。这些新增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赔款对清政府的压力。

第二,赔款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还不太大。如第一次鸦片战争赔款分4年偿清,平均每年偿还373万两,约占岁出的9%。

2.甲午战争赔款在中国财政史上产生了划时代的影响,近代中国的财政经济自此一蹶不振。

由于清王朝建立后,沿袭的仍是“量入为出”的传统收支原则,所以,当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清政府的财政顿感万分支绌。为筹集战时军费,清政府先后两次向英国汇丰银行借债,共计库平银28653961.78两。这两笔债款直到1914年才还清。甲午战后,财政已十分拮据的清政府在短期内根本无力筹集和支付超过当时年财政收入3倍的战争赔款。万般无奈之际,只好借债偿还。其中,1895年俄法借款,计4亿法郎,合银98968370两,折扣94.125%,年息4厘,分36年还清;1896年英德借款,计1600万英镑,合银97622400两,折扣94%,年息5厘,分36年还清;1898年英德续借款,计1600万英镑,合银112776780两,折扣83%,年息4.5厘,分45年还清。以上3笔债款,相当于甲午战争前中国所借外债总和的7倍。中国年均摊还外债本息约2000万两,偿还外债成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大宗。

由此可见,中国为支付日本赔款举借了庞大的债务,列强通过借贷攫取了中国大量利权,控制了中国部分财政主权。从此,清政府“量入为出”的收支平衡状况遭到破坏,中国的财政经济长期处于列强的压迫之下不能自拔。

3.庚子赔款是对中国人民最大的一次勒索,清政府的财政经济陷入全面崩溃。

1901年《辛丑各国和约》签署之时,清政府因甲午战争举借的外债远未还清。这一年偿付的债款本息即达库平银20593157两。加上八国联军之役中支付的军费,清政府已是不堪重负。而庚子赔款又比甲午战争赔款增加了近1倍,相当于清政府4年以上的财政收入。按当时中国人口平均,每人承担1两。这是近代中国数额最大,涉及国家最多,支付时间最长,过程最复杂的一笔赔款。清政府的户部大员们绞尽脑汁,奏陈筹措偿还赔款之法:一方面由政府紧缩,令户部将各省、关应解部的加放俸饷、加复俸饷、加拨边防经费、漕折等项抵拨赔款,每年计得银3900500两;另一方面由各省、关分摊。全国计有19个省,包括新疆、云南、贵州、广西等向来受协饷的贫瘠省份,也分摊了赔款任务。总计各省筹划之款项、户部改拨之款项,以及部分关税,每年凑足之数当约2500万两。

为了能够“凑足分派之数,如期汇解”,各省、关不得不倾力搜刮。主要办法是加重旧税、开征新税。计有地丁、杂赋、租息、粮料、耗羡、盐课、常税、厘金、洋税、节扣、续完、粮捐、盐捐、官捐、杂捐、节省和赔款捐等项。在这些名目下,各省的筹款方法虽不尽相同,但沉重的赋税负担,都毫无例外地加在百姓身上。结果,中国的社会经济愈加停滞落后,人民的生活状况愈加贫困不堪,财政制度愈加纷乱繁杂,不成体系。国家的财政运转呈恶性循环之势。

(二)资本主义列强利用索取赔款的担保品――海关税、常关税、盐税等,截留中国财源,控制中国财政,左右中国政局。

资本主义列强鉴于中国海关具有组织完备的征收机构、保证可靠的收入、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等特点,首先把它做为索取赔款的理想来源和重要担保。根据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中国方面偿付的赔款,除先由清户部直接付给英法各50万两,以及由粤海关付给英法各333333两做为撤兵条件外,其余银两,“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由此开创了中国以海关税收担保并偿付对外赔款的先例。此后,甲午战争赔款、庚子赔款等均以海关税收做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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