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1
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
主、不能控制的病态动作。
(4)深感觉障碍:深感觉是指肌肉及关节位置觉、运动觉、震 动觉。如果传导深感觉的神经纤维或大脑感觉中枢病损,出现 肌肉及关节位置觉、运动觉、震动觉障碍,则为深感觉障碍。
31
五、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法医学鉴定
(1)损伤基础认定:确证是否存在锥体系、锥体外系 损伤,了解外伤史、病史,并阅影像学摄片等。 (2)检验与评定:肌力、肌张力、不自主运动,等。
截瘫(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偏瘫(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3级以下)。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 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偏瘫(肌力4级以下)。 截瘫(肌力4级以下)。 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27
五、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概述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是指锥体系、锥体外系运动 系受到损伤,出现肢体随意运动障碍。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不是一种损伤或者疾病,而是指 除肌力下降的肢体瘫痪以外的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症候 群,其主要表现包括: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 )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者震颤等。
3
(一)生理与解剖概述
面神经是人体中穿过骨管最长的脑神经,同时含有运动纤 维与感觉纤维,其走行为自小脑中脚下缘出脑后进入内耳门 ,穿过内耳道底进入面神经管,由茎乳孔出颅,向前穿过腮 腺到达面部。 面神经在面神经管弯曲处有膝神经节,并发出三个分支, 分别为支配舌前2/3味觉和腺体分泌的鼓索和岩大分支,以及 镫骨肌支。 面神经经颞骨外段进入腮腺实质后分成五支:①颞支出腮 腺上缘支配额肌和眼轮匝肌等;②颧支向前上支配眼轮匝肌 和颧部肌肉;③颊支出腮腺前缘支配颊部肌肉以及口轮匝肌 和口周围肌;④下颌缘支沿下颌骨下缘向前,支配面下份及 下唇部肌肉;⑤颈支向下进入颈阔肌深面并支配该肌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5月29日,就该分级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颅脑损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PT课件
在5~7者预后恶劣,4分以下者罕见存活。
8
GCS评分表
睁眼(E) 计分 应答(V) 计分 肢体运动(M) 计分
正常睁眼 闻声后睁 眼 刺激后睁 眼 无反应
4 3 2 1
回答切题
5
按指挥完成动作 对刺激能定位 刺痛时躲避 刺痛时肢体屈曲 刺痛时肢体过伸 无反应
6 5 4 3 2 1
9
Biblioteka Baidu
回答不切题 4 语句杂乱 仅能发音 无反应 3 2 1
4.颅脑损伤伤残鉴定
1.确定的外伤史:头部面部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 或者相应的头部外伤(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 :头部CT、MRI有损伤性 改变,如出血、挫伤等,不典型损伤要动态观察!
3.临床表现和脑损伤部位是否相对应:不同脑区的损伤, 会有不同的临床表现!
22
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一、精神障碍
1.概念
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是指在包括生物 学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各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发 生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的感知、思维、情感、行 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异常,需要用医 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1)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 (2)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应激相关障碍 (4)其他精神障碍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内容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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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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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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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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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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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一部关于人体损伤对残疾人造成影响程度评估的法令,它定义了4个残疾等级,根据损伤严重程度来分别给予不同的保险编号和保险金额。这部法令已于2007年正式实施,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的《临床诊断标准》,能够更加合理地评估被认定为残疾的人士。
人体损伤致残有四个等级,分别是是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和极重度残疾。轻度残疾是指体部损伤会造成身体功能丧失,但生活活动上未受太大影响的病人;中度残疾是指体部损伤后失去一定身体功能,对生活活动有较大影响的病人;重度残疾指体部损伤使大部分身体功能丧失,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患者,而极重度残疾则是指体部损伤完全失去身体功能、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患者。
这部法令中制定的4个残疾等级,实施的目的在于使残疾人士得到更好的社会关怀,从而促进他们在就业、教育和医疗保障方面获得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此外,该法案还决定了每个残疾等级分别将会给予不同保险金额。如果一个残疾人士因劳动伤害而拥有轻度残疾,那么他将会获得约30000元的保险金额;而如果拥有极重度残疾,那么他将会获得约90000元的保障金额。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对残疾人士的保障政策表示出更多关怀,从而促进他们的福祉提高,使残疾人士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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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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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是指受到机械、化学、热或其它类型因素的损害,可引起一次性或持续性损伤,使受害者残疾或死亡。损伤可以包括轻微的伤口、损伤组织坏死,以及严重的器官损伤等症状。人体损伤的程度分级,可以帮助临床医生诊断、治疗及预防进一步继发损伤。
第一级分为轻度损伤。轻度损伤可分为三个子类型:轻微损伤(轻度伤害)、轻中度损伤(中度伤害)和重度伤害(重度伤害)。其中,轻度损伤指的是轻微外伤,包括缝合伤,创伤,皮肤疲劳,挫伤,扭伤等;中度损伤指的是细小内伤,如软组织撕裂,关节滑脱,肌肉和韧带断裂;重度损伤则指的是持续性的损伤,例如多器官损伤。
第二级分为中度损伤。中度损伤主要指的是肢体或器官的外伤,即断裂、撕裂、削弱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肢体断裂,包括骨折、脱位、脱臼等。其他中度损伤还包括脑震荡、脊椎损伤及烧伤等。
第三级分为重度损伤。重度损伤指的是组织损伤或器官损伤,可能需要手术治疗,甚至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重度损伤可以分为两类:组织损伤和器官损伤。组织损伤可能会发生在皮肤、肌肉、骨骼、脏器和神经系统等组织中,并可能引起血液凝块、内脏破裂、神经功能障碍等症状。器官损伤指的是受损的器官的功能受到影响,例如肝脏、肺、心脏等。此外,重度损伤还可能引起全身性疾病,如多器官功能衰竭。
人体损伤发生后,首先应帮助受伤者从危险环境中移除,如果情况允许,及时把受伤者送到医院,对伤者进行正确的处理和治疗。正
确判断人体损伤的程度,也是确定治疗策略的重要因素。
本文就人体损伤的程度分级进行了介绍,其中,轻度损伤指的是轻微的外伤;中度损伤指的是细小的内伤;重度损伤指的是持续性的损伤。正确判断伤者的程度,可以帮助临床医生更好地识别治疗策略,以期得到更好的痊愈效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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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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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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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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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分类)
第一大章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
一、关于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的标准条款
5.1.1.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2.1.I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5.3.1.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5.4.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5.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5.6.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
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5.7.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5.8.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5.9.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植物生存状态与外伤性癫痫
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5.4.1.2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 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外伤性癫痫(轻度)。
三、失语
5.3.1.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5.5.1.2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四、面瘫
5.5.1.4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全面取代《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人体损失致残程度分级》全面取代《道路交通事
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17 年3 月23 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关于废止<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等396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 年第6 号)。在其废止的国家标准中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该公告的发布,代表着在中国实施15 年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正式废止。
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于2002 年03 月11 发布,2002 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均为公安部,发布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该标准已在中国已实施了15 年,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赔偿的主要依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涉及交通事故的人员伤残赔偿的文件、标准均引用该标准。
2016 年4 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简称《新残标》),《新残标》2017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新残标》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大部分内容一致,但有细微差异。两项标准同时存在,易导致人身损耗鉴定工作混乱,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公安部建议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只保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废止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的适用范围将变为: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law_car2019-06-03 18:16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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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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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23
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原因
• ①原发性,系指脑部病变所致,包括脑变性疾病、 脑血管病、颅内感染、脑外伤、脑瘤等所致精神 障碍;
• ②继发性,由脑部以外疾病、中毒、感染、代谢 或系统性疾病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等所 致,也称为症状性精神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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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1.确定的外伤史:头部面部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 或者相应的头部外伤(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 :头部CT、MRI有损伤性 改变,如出血、挫伤等,不典型损伤要动态观察!
3.临床表现和脑损伤部位是否相对应:不同脑区的损伤, 会有不同的临床表现!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 等级规定进行评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陈 腾
2016年7月20日,西安 曲江惠宾苑宾馆
提纲
一、概述 二、伤残等级鉴定 三、鉴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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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关于大脑的结构与功能
注释:Frontal lobe 额叶;Parietal lobe 顶叶;Occipital lobe 枕叶; Temporal lobe 颞叶;cerebellum 小脑; Brain stem 脑干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等级规定进 行评定。
5.肌力检查: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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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损伤机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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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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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序号 5.1.1.2 5.2.1.1 5.3.1.1 5.4.1.1 5.5.1.1 5.6.1.1
1.确定的外伤史:躯体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或者相应的外伤 (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脊髓CT、MRI有损伤性改变,如脊 柱有骨折或者移位,脊髓有出血、血肿、或者挫伤水肿。
3.临床表现和脊髓、神经损伤部位是否相对应:不同脊髓节段、或者 神经的损伤,会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周围神经经行部位有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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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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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S评分表
睁眼(E) 计分 应答(V) 计分 肢体运动(M)
计分
正常睁眼 4
闻声后睁 3 眼
刺激后睁 2 眼
无反应 1
回答切题 5 回答不切题 4
语句杂乱 3
仅能发音 2
无反应
1
按指挥完成动作 6 对刺激能定位 5
刺痛时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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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刺痛时肢体屈曲 3 刺痛时肢体过伸 2
无反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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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颅脑损伤伤残鉴定
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颅脑损伤的存在; 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颅脑损伤的发生相吻合; 精神障碍应随着颅脑损伤的改善而缓解; 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存在其他原因(如强阳
1.概念
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是指在包括生物 学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各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发 生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的感知、思维、情感、行 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异常,需要用医 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1)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 (2)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应激相关障碍 (4)其他精神障碍
5.肌力以及精神、智能表现: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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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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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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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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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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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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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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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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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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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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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一、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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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力作用部位与脑损伤部位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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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CS评分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 (glasgow coma scale, GCS) 是1974年由英国Glasgow市一些学者设计的 脑外伤昏迷评分法,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评 判脑外伤严重程度的标准。GCS是根据昏迷病人对 刺激的睁眼、应答、肢体运动的反应情况进行综 合评分,正常总分为15分,病情愈严重,积分越 低。如果积分在8以下者,则为严重脑损伤,积分 在5~7者预后恶劣,4分以下者罕见存活。
3. 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
智能损害综合征; 遗忘综合征; 人格改变; 意识障碍; 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抑郁综合征等); 解离(转换)综合征; 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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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4.精神障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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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