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1
陈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

1.肢体瘫,从大脑皮质到随意肌的运动通路的任何一部分 受损,都可能导致随意肌收缩功能障碍,肌肉活动能力减退或 丧失,称为瘫痪。 脑部、脊髓或周围神经损害均可以引起肢体瘫痪,瘫痪的 程度以肌力分级作为标准。 2.本标准中的肢体瘫是指大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的肢体 所有肌肉瘫痪。不包括周围神经损伤或肌肉疾病引起的某些肌 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瘫及功能性(或癔症性)瘫痪。 3.肢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某些肌群肌力下降、肢体部分肌 肉瘫痪等,应参照本标准有关部分肌群肌力下降等专门性条款 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周围型:为面神经核或面神经受损时引起,出现病灶同侧 全部面肌瘫痪,从上到下表现为不能皱额、皱眉、闭目、角 膜反射消失,鼻唇沟变浅,不能露齿、鼓腮、吹口哨,口角 下垂(或称口角歪向病灶对侧,即瘫痪面肌对侧)。此外还 可出现舌前2/3味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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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神经为混合性脑神经,含有4种纤 维: ① 特殊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被盖 部的面神经核,主要支配面肌的运动; ② 一般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的上 泌涎核,属副交感神经节前纤维,节后 纤维分布于泪腺、下颌下腺、舌下腺及 鼻、腭的粘膜腺,控制上述腺体的分泌; ③ 特殊内脏感觉纤维,即味觉纤维, 胞体位于颞骨岩部内,面神经管弯曲处 的膝神经节,周围突分布于舌前2/3粘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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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体瘫痪分类
(6)上运动神经元瘫痪:上运动神经元起自额叶中
央前回运动区,其轴突形成皮质脊髓束和皮质延髓
束。上运动神经元性瘫痪,又称中枢性瘫痪。 (7)下运动神经元瘫痪:下运动神经元位于脊髓前 角细胞和脑干颅神经运动核内的运动神经元。其接 受锥体束等系统的冲动,将各方面的冲动组合起来 .经前根、周围神经、传递到运动终扳,引起肌肉 的收缩。下运动神经元瘫痪.又称周围性瘫。
颅脑损伤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PT课件

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4
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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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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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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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颅脑损伤,2016)2ppt课件

2.临床表现
面瘫的主要临床表现为面部表情肌运动障碍。
3.注意事项
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五个分支支配的几乎全部颜面肌的瘫痪,其表现 主要为:额纹消失,不能皱眉,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口角下 垂,不能示齿、鼓腮及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瘫是指面神经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损伤出现部分上
2.周围型:为面神经核或面神经受损时引起,出现病灶同侧 全部面肌瘫痪,从上到下表现为不能皱额、皱眉、闭目、角 膜反射消失,鼻唇沟变浅,不能露齿、鼓腮、吹口哨,口角 下垂(或称口角歪向病灶对侧,即瘫痪面肌对侧)。此外还 可出现舌前2/3味觉障碍。
面神经为混合性脑神经,含有4种纤 维: ① 特殊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被盖 部的面神经核,主要支配面肌的运动; ② 一般内脏运动纤维起于脑桥的上 泌涎核,属副交感神经节前纤维,节后 纤维分布于泪腺、下颌下腺、舌下腺及 鼻、腭的粘膜腺,控制上述腺体的分泌; ③ 特殊内脏感觉纤维,即味觉纤维, 胞体位于颞骨岩部内,面神经管弯曲处 的膝神经节,周围突分布于舌前2/3粘膜
述症状及体征,可分为大部分及部分面瘫。 大部分面瘫是指面神经除颈支以外的4支中2支以上支配的颜面肌瘫痪,
同时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眼睑闭合不全是指平视闭目时部分眼
球暴露,口角歪斜是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静态时健侧口 角偏离中线)。
本标准涉及的面瘫需经过临床上系统治疗及康复,达到3~6个月仍不能
面神经由感觉、运动和副交感神经纤维组成,分别管理舌的味觉, 面部表情肌运动及支配舌下腺、下颌下腺和泪腺的分泌。
面神经分支
(二)面神经损伤分型与分级
1.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最常见的损伤部位为鼓室段和乳突段,常见 于颞骨骨折、面部外伤、产伤以及中耳乳突或颞骨部 位手术引起的医源性损伤。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评估人体损伤严重程度的重要方法之一。
它是通过对人体受伤部位进行观察和检查,进一步分析伤情,确定损伤程度的程度分类标准。
这个分级系统帮助医务人员更好地了解伤情,为患者提供精确、科学的诊疗方案,促进康复过程。
根据国际通用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我们可以将损伤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级别。
每个级别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程度,以便更详细地描述伤情。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三个级别的特点及其对应的损伤程度。
轻度损伤:轻度损伤是指损伤程度较轻,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的损伤。
常见的轻度损伤包括一些皮肤擦伤、轻微扭伤、青肿等。
这类损伤通常不会导致长期致残,可以通过简单的处理和自我康复,很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中度损伤:中度损伤是指损伤程度适中,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这类损伤一般包括一些骨折、拉伤、肌肉断裂等较为严重的创伤。
治疗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的康复训练和理疗,但大部分患者经过适当的治疗和努力,都可以恢复到正常水平。
重度损伤:重度损伤是指损伤程度较严重,对患者的生活和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损伤。
这类损伤一般包括严重骨折、器官断裂、脑损伤等严重的创伤。
需要长时间的治疗、手术和康复,可能会导致患者残疾甚至终身残障。
对于此类患者,除了医学治疗外,心理支持和社会帮助也至关重要,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生活。
了解和掌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临床医生、护士以及患者和家属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它能够帮助他们全面了解伤情,确定适当的治疗方案,及时给予患者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残疾的发生。
对于患者和家属来说,它能够帮助他们了解伤情的严重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康复训练和生活调整,提高康复效果和生活质量。
总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一种科学可靠的评估方法,它为医学工作者提供了判断和治疗的依据,也为患者和家属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损伤程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不同程度的损伤,帮助患者恢复健康和重返正常生活。
2016人身损害分级表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6-05-31 lgzlawyer + 关注献花(0)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
该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按部位分类)

第一大章颅脑、脊髓与周围神经损伤一、关于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的标准条款5.1.1.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2.1.I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5.3.1.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5.4.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5.5.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5.6.1.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5.7.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5.8.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5.9.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5.10.1.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植物生存状态与外伤性癫痫5.1.1.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5.4.1.2外伤性癫痫(重度)。
5.6.1.2 外伤性癫痫(中度)。
5.9.1.2外伤性癫痫(轻度)。
三、失语5.3.1.2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5.5.1.2完全运动性失语。
5.7.1.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5.8.1.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
四、面瘫5.5.1.4双侧完全性面瘫。
5.6.1.4一侧完全性面瘫。
5.7.1.3双侧大部分面瘫。
5.8.1.4一侧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5.9.1.4一侧部分面瘫,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5.10.1.3一侧部分面瘫。
五、肢体瘫与非肢体瘫运动障碍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5.1.1.4(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2.2.1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5.2.1.3偏瘫(肌力2级以下)。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原创版)
目录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背景和发布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具体内容
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和影响
正文
2017 年 1 月 1 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正式实施。
这一标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旨在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司法鉴定提供科学、统一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其中,原则部分强调了鉴定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方法部分详细介绍了鉴定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内容部分则明确了损伤程度的各个等级,以及对应的残疾程度。
等级划分部分,则根据损伤程度的不同,将致残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实施,对于规范司法鉴定、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标准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提供了统一的鉴定依据,避免了因鉴定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鉴定结果不公。
其次,这一标准明确了致残程度的等级划分,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这一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对司法鉴定的信任。
第1页共1页。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理解及适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残标》),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
从技术的层面上,《新残标》较现行有效的多部人体伤残鉴定标准有诸多新意,下面,笔者从宏观上对《新残标》的理解,抛砖引玉,供同行们参考、斧正。
1适用范围的解读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民事问题,也是最为复杂的鉴定实务问题。
由于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较多[1],包括《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赔偿方式给予了规定却又各不相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条款的不一致。
在我国的鉴定实务中,各种伤残鉴定标准,理论上均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配套的法医学文件,故此,一个残疾鉴定标准出台后,总有其法律适用的范围,《新残标》颁布后,其法律适用备受关注。
《新残标》是为适应逐步统一《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需求而颁布的。
其适用范围表述为“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领域;为《新残标》适用范围的扩大留有充分的空间。
在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新残标》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
因此,目前阶段,《新残标》尚不适用于职工工伤的伤残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两个鉴定标准均为国家标准,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现阶段,《新残标》与其他两个主要伤残鉴定标准——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损伤程度鉴定》(以下简称《道标》),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工标》)并行的情况仍然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持续。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概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用于评估和描述人体损伤对个体功能的影响程度的一种系统化方法。
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医生、法律机构、保险公司等相关方对患者的伤情进行准确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医疗、法律或赔偿措施。
背景人体损伤的程度与其对个体功能的影响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严重的损伤往往会导致更严重的残疾或失能。
因此,对损伤致残程度进行准确的评估对于制定适当的治疗计划、法律诉讼以及保险赔偿至关重要。
分级系统人体损伤的分级系统主要根据损伤的类型、严重程度以及对功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以下是常用的几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1. 美国损伤严重程度评估 (AIS) 分级系统:该系统采用数字码来描述损伤的严重程度,从1表示轻微到6表示意外死亡。
2. 欧洲损伤致残分级系统(DIS):该系统将残疾程度分为5个等级,从无残疾到完全丧失功能。
3. 美国国家伤残信息中心 (NDIC) 分级系统:该系统将伤残程度分为无伤残、轻度伤残、中度伤残、重度伤残和完全丧失功能。
4. 国际损伤分类系统 (ISC):该系统通过将伤残分为身体功能损伤、活动能力损伤和参与限制损伤来评估损伤影响。
应用领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广泛应用于医疗、法律和保险领域。
下面是几个具体的应用领域:1. 医疗:医生可以利用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来评估患者的伤势,制定合适的治疗方案,预测康复进展以及评估手术风险。
2. 法律:在法律诉讼中,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可以作为证据,评估被告方的责任以及计算合适的赔偿金额。
3. 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来确定赔偿金额,以反映被保险人损伤对日常生活和职业的影响程度。
优缺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系统的优点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客观、系统化的评估方法,可以在不同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该系统也存在一些缺点,例如:1. 评估的主观性:尽管分级系统是经过严谨设计和验证的,但评估损伤的过程仍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评估者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宇文皓月出台布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分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尺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尺度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建议科学性,确保实用性,坚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来源根基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包管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尺度,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尺度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尺度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尺度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尺度,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尺度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尺度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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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 5.8.1.1 5.9.1.1 5.10.1.1
条款内容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
3. 精神障碍的症状标准
智能损害综合征; 遗忘综合征; 人格改变; 意识障碍; 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抑郁综合征等); 解离(转换)综合征; 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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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4.精神障碍的认定
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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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一、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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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上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Vision 视觉
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Somatosensory asociation 躯体感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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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力作用部位与脑损伤部位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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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GCS评分
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法 (glasgow coma scale, GCS) 是1974年由英国Glasgow市一些学者设计的 脑外伤昏迷评分法,现在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评 判脑外伤严重程度的标准。GCS是根据昏迷病人对 刺激的睁眼、应答、肢体运动的反应情况进行综 合评分,正常总分为15分,病情愈严重,积分越 低。如果积分在8以下者,则为严重脑损伤,积分 在5~7者预后恶劣,4分以下者罕见存活。
1.确定的外伤史:头部面部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 或者相应的头部外伤(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 :头部CT、MRI有损伤性 改变,如出血、挫伤等,不典型损伤要动态观察!
3.临床表现和脑损伤部位是否相对应:不同脑区的损伤, 会有不同的临床表现!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 等级规定进行评定。
5.肌力以及精神、智能表现: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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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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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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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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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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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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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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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骶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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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脊髓及周围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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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残鉴定方法
1.概念
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是指在包括生物 学因素、社会心理因素等各种致病因素的作用下发 生大脑功能失调,而出现的感知、思维、情感、行 为、意志以及智力等精神运动方面异常,需要用医 学方法进行治疗的一类疾病。
(1)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 (2)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应激相关障碍 (4)其他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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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脑区的功能-侧面观
注释:Higher mental functions 高级情绪功能;Eye movement 眼球运动; Speech 言语;Voluntary motor function 随意运动功能;Sensory 感觉; Hearing 听觉;Language comprehension 语言理解;Vision 视觉; Association 联系;Coordination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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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S评分表
睁眼(E) 计分 应答(V) 计分 肢体运动(M)
计分
正常睁眼 4
闻声后睁 3 眼
刺激后睁 2 眼
无反应 1
回答切题 5 回答不切题 4
语句杂乱 3
仅能发音 2
无反应
1
按指挥完成动作 6 对刺激能定位 5
刺痛时躲避
4
刺痛时肢体屈曲 3 刺痛时肢体过伸 2
无反应
1
9
4.颅脑损伤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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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2.器质性精神障碍的原因
• ①原发性,系指脑部病变所致,包括脑变性疾病、 脑血管病、颅内感染、脑外伤、脑瘤等所致精神 障碍;
• ②继发性,由脑部以外疾病、中毒、感染、代谢 或系统性疾病可引起脑功能障碍的躯体疾病等所 致,也称为症状性精神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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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1.确定的外伤史:躯体有外力作用的证据(录像),或者相应的外伤 (病历记录+法医学检查);
2.影像学有改变(病理学基础):脊髓CT、MRI有损伤性改变,如脊 柱有骨折或者移位,脊髓有出血、血肿、或者挫伤水肿。
3.临床表现和脊髓、神经损伤部位是否相对应:不同脊髓节段、或者 神经的损伤,会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周围神经经行部位有外伤!
4.伤残等级评定:对不典型损伤,可参照基本相当的残疾等级规定进 行评定。
5.肌力检查:应注意出院时表现! 6.注意原有损伤:即伤病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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臂丛损伤机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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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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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障碍与智力减退
条款序号 5.1.1.2 5.2.1.1 5.3.1.1 5.4.1.1 5.5.1.1 5.6.1.1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陈 腾
2016年7月20日,西安 曲江惠宾苑宾馆
提纲
一、概述 二、伤残等级鉴定 三、鉴定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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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关于大脑的结构与功能
注释:Frontal lobe 额叶;Parietal lobe 顶叶;Occipital lobe 枕叶; Temporal lobe 颞叶;cerebellum 小脑; Brain stem 脑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