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实验室手册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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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S实验室手册计量器具
及测试设备管理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TS16949实验室手册--计量器具及测试设备管理制度
5.1 计量器具的购置、入库、发放、流转及台帐管理
5.1.1计量器具的购置
5.1.1.1 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质保部计量室下发第二年计量器具、测试设备购置通知单,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使用情况,上报需购置的计量器具、测试设备清单。

5.1.1.2 计量室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结合公司量具的使用情况统筹规划后,编制年度购置计划报采供部进行采购。

5.1.1.3 对于精密贵重的计量仪器、测试设备按技措计划采购。

5.1.2 计量器具的验收入库
5.1.2.1 新购计量器具入库前应由采购部门指定人员向检定组送检,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组签发“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入库,“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应与计量器具一同存放。

5.1.2.2 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具“计量器具入厂检定报告”,由采供部门负责处理。

5.1.2.3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开箱安装使用时,应通知质保部计量室一同开箱验收,并将仪器附件和所带技术文件登记在“检测设备开箱检查表”上,发现损坏和缺项
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使用说明书、原理图等有关资料由计量室收回建档保存,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5.1.2.4 采供部门每半年盘点后,向质保部计量室报一份计量器具盘点表,以便了解计量器具的发放情况。

5.1.3 计量器具的发放
5.1.3.1 计量室根据综合平衡后采购的计量器具,按各使用单位上报的计划发放计量器具。

5.1.3.2 各使用单位开出本单位领导签字的领料票,质保部计量室审校后,到采供部领取。

5.1.4 计量器具的流转
5.1.4.1 员工在公司内调动时,属个人使用、保管的计量器具应留在原单位,确需带到新单位时,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质保部提出申请,经质保部批准,并以“计量技术通知单”的形式(一式四份)通知调出,调入单位及计量室办理转帐、移交手续。

5.1.4.2 公司内行政单位合并、分解或调整,原行政单位和新建制单位应指定专人会同计量室办理计量器具转帐、分帐手续,建立各自新的“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进行管理。

属固定资产的仪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拔报告单”。

5.1.5计量器具的台帐管理
5.1.5.1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各类“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室应分类建立公司本专业“计量器具管理台帐”,计量室应建立公司各类计量器具总台帐。

5.1.5.2 公司各类计量标准器具应由计量室建立管理台帐,由计量室建立和保存仪器设备档案。

计量标准器具的设备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制造厂、型号、规格或测量范围、出厂编号、附件清单、存放地点及其变动情况、生产日期、启用日期等的记录,检定或校对、调整或修理、损坏与丢失情况、封存与禁用、降级与报废等的记录,检定或校准证书、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原理图、履历本等资料。

5.1.5.3 使用精密贵重计量仪器设备的单位应按5.1.5.2条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仪器所带的说明书、原理图以及各种技术文件、资料应由计量室建立资料档案,使用单位可借阅或发给复印件。

5.1.5.4 计量器具台帐内容应按要求填写完整,帐物相符。

5.1.6 计量器具的封存
5.1.
6.1 暂时不用的计量器具,应由原使用单位提出计量器具封存申请报告及清单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报质保部计量室批准。

申请报告批准后,对计量器具予以封存。

封存的计量器具应与生产现场隔离和妥善保管,在计量器具的明显位置贴上封存标志。

封存的计量器具不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5.1.
6.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封存,应有使用单位的书面报告,经质保部领导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5.1.7 计量器具的启用
5.1.7.1 已封存的计量器具重新启用,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经计量室批准方可重新启用,并纳入周期检定或校准。

5.1.7.2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的重新启用,应由计量室出具申请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备案,重新纳入周期检定。

5.1.8计量器具的降级、报废
5.1.8.1 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经调修后不能恢复原准确度,但还能作低级准确度使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作降级处理准予使用,但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降级级别的要求。

作降级使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室应对其技术指标加强考核,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5.1.8.2 精密贵重计量器具的降级,使用单位须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降级原因,经计量室检定组作出技术鉴定,计量室确认批准后作降级使用。

5.1.8.3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在不满足量值传递的要求时,凭检定机构的结果通知书,由计量室出具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降为工作计量器具使用。

5.1.8.4 凡批准降级的计量器具定范围定点使用,应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粘贴计量彩色“限用”标志,并标明限用范围和限用点。

5.1.8.5 降级的计量器具仍应纳入正常周检管理。

5.1.8.6 一般工作用计量器具由于长期使用或正常使用磨损,经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含国家宣布淘汰的计量器具),由计量室检定组填写“计量器
具报废审批单”一式三份(使用单位、计量室检定组和计量室各一份),经审批编号后作报废处理,并注销各级台帐及帐卡。

5.1.8.7 精密贵重计量器具的报废,使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报废原因,计量室检定组作出技术鉴定(必要时应申请上级计量技术机构作技术鉴定),经质保部领导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报废手续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一式三联(使用单位、计量室和综合管理部各一份)。

5.1.8.8 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报废由计量室出具报告,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同意,报上级计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手续应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单)。

5.1.8.9 计量器具丢失和因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应作报废处理,并在“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处理单”上明确作出报废结论,注销各级台帐和帐卡,不再单独办理有关的报废审批表(单)。

5.1.8.10 凡批准作报废处理的计量器具,应严格隔离,防止混入生产现场,并应由计量室检定组负责收回,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台帐(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代)和办理转移签字手续。

可利用的零备件由计量室检定组予以利用,不可利用部分交厂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处理。

5.1.8.11 由于存放条件或其他原因,已批准报废的计量器具不能回收或没有回收,应在器具明显位置粘贴计量彩色《报废》标志。

5.2 计量器具标识管理
5.2.1计量器具分类管理与标志管理
5.2.1.1 分类
①A类计量器具
a. 公司的最高计量标准、一般标准和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器具及其主要配套计量器具。

b. 公司用于工艺、质量检测、能源及经营管理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关键计量器具。

c. 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并用于公司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和医疗卫生的工作计量器具。

d. 准确度要求高和使用频繁而量值可靠性差的计量器具。

②B类计量器具
a. 公司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有数据要求的计量器具。

b. 公司经营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

c. 固定安装在生产线或装置上,计量数据要求较高的,但
d. 平时不允许拆装,实际检定周期必须和设备检修同步的计量器具。

e. 专用计量器具,限定使用范围以及固定指示点使用的计量器具。

③C类计量器具
a. 设备仪器上固定安装仅作指示用,不易(或不宜)拆卸而又无严格准确度要求且性能长期稳定的计量器具。

b. 国家允许一次性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c. 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

d. 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自制专用计量器具。

e. 国家没有检定和校验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制定校验方法的计量器具。

5.2.1.2 分类管理要求
①A类计量器具
a. 凡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和国防工业系统计量管理机构的规定办法执行。

b.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定规程与检定周期。

c.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维护,并建立严格的使用保管、检定调修等原始档案。

d. 周期受检率应达到100%。

②B类计量器具
a. 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原则上不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特殊情况周期需延长,使用单位须提出书面报告,经质保部批准。

b. 对连续运转装置上拆卸不便的计量器具,可以根据检定规程和可靠性数据资料,按设备检修周期同步安排检定周期,但必须严格监督。

c. 通用计量器具作专用的计量器具,按其实际使用需要,可减少检定项目或进行部分检定,但检定证书上应注明限用量限范围和使用地点,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处粘贴限用标志。

d. 对使用不频繁,性能稳定,准确度要求不高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的长短应以保证计量器具可靠性数据为依据。

e. 周期受检率应不低于98%。

③ C类计量器具
a. 除国家规定的可进行一次性检定的计量器具外,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变化,且低值易耗的计量器具,可以进行一次检定。

b. 对非生产关键部位的指示用和在连续运转设备上固定安装的表盘计量器具进行有效期管理。

5.2.1.3 标志管理要求及管理
①计量彩色标志使用说明
a.“合格证”标志:表示该计量器具按国家检定系统或国防工业检定系统和检定规程依法检定合格。

b.“准用证”标志:表示该计量器具没有计量特性要求,只作功能性使用,经检查功能正常的计量器具,可按5年周期进行管理;国外进口设备上的仪表及其它不易拆卸的,工艺无要求,但设备使用有要求的按3年周期进行管理;若工艺参数有要求的则按1年周期进行管理并自行制定校验方法。

c.“限用证”标志:表示该计量器具定范围定点使用。

检定时也只定期检定和校验某一特定测量范围或测量点,应标明限用范围和限用点。

d.“禁用”标志:出现故障暂时不能修好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抽检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生产、管理中停止使用。

e.“封存”标志:用于长期闲置或暂时不投入使用,也不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封存”标志,防止流入生产和管理中使用。

②计量彩色标志的管理
a. 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彩色标志。

经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或其他计量部门检定的计量器具也应由计量室检定组统一换发彩色标志。

b. 计量彩色标志上应注明该计量器具A、B、C分类的类别,使用彩色标志时应与检定原始记录或检定证书相符,标志应粘贴在计量器具(不妨碍工作)的明显位置上或计量器具的盒子上。

c. 暂时不用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撒离现场,无法撒离的或暂时不投入使用也不进行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计量室检定组应在其明显位置粘贴《封存》标志。

d. 万能量具为B类计量器具,可不使用计量彩色标志,使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

e. 专用量具和检验夹具不使用计量彩色标志,用涂漆方法作合格与否的标识,具体按5.3.4.3的g条规定办理。

f. 计量彩色标志不得用于非计量器具管理。

g. 计量彩色标志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9条要求。

5.2.1.4 计量彩色标志的识别
“合格证”--绿色“准用证”—-黄色;
“封存”--红色;“禁用”--红色。

“限用证”--蓝色
5.3计量器具质量控制
5.3.1 控制原则
5.3.1.1计量器具检定应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无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按本办法5.3.3.17条规定进行。

5.3.1.2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视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管理。

5.3.1.3计量标准器具的周期受检率为100%。

5.3.1.4工作用计量器具的周期受检率为100%,一次合格率为98%。

5.3.1.5在周期检定期间随机抽取10%的计量器具进行重新检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按《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中的5.4进行评定。

5.3.2 首次检定或校准
5.3.2.1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前,应携带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送计量室检定组进行投用前的检定或校准。

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换发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同时进行统一编号、登帐、纳入周期检定计划。

5.3.2.2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及时由计量室按检定周期送上级计量技术部门检定或由上级计量技术部门来厂进行检定,检定周期为12个月或由上级计量技术部门另行规定。

5.3.2.3计量标准器具周期检定的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修正值表等以及该器具的其他有关原始资料应随时归入设备档案进行保存。

如送检计量标准器具需交验检定证书时,应将原件留存,交复印件。

5.3.3 周期检定或校准
5.3.3.1检定周期控制原则
a. 国家强制检定、使用频繁、准确度要求高的计量器具规定其周期为三个月;
b. 使用不频繁、性能较稳定、准确度要求高的计量器具规定其周期为六个月;
c. 对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变化的仅作指示或校对用的计量器具规定其周期为十二个月。

5.3.3.2各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计划应在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由计量室统一编制,并经质保部领导批准后下发给计量室检定组、使用单位。

5.3.3.3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一般定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其检定周期的长短,由计量室根据检定规程,使用环境、使用频繁程度和计量器具本身质量情况等确定,保证送检一次合格率为98%。

送检合格率公式:合格率=(实际周检一次合格数/实际周检数)×100%。

5.3.3.4根据周期检定计划,计量室于每月25~30日对送检单位发出“周期检定通知单”,督促各单位送检到期计量器具。

5.3.3.5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严格按检定周期计划表送检计量器具,并接受计量、质量系统有关人员的检查、考核,其周期受检率应达到100%以上。

受检率公式:受检率=(实际周检数/应受检数)×100%。

5.3.3.6各种计量器具送检时,应清洁干净,并保持计量器具的完整性和具有上一个周期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或检定证书,对不能满足送检条件的(如外观严重锈蚀损坏、应有包装盒而无者等),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质保部按规定予以处理。

5.3.3.7计量检定人员应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并将检定结果的原始数据分别填入相应的检定记录卡中(见相关质量记录),具体要求按“10质量记录”中“检
定证书与检测数据公正性保证”规定,其原始检定记录卡等按《质量原始记录与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5.3.3.8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根据“计量器具分类管理与标志管理”由检定人员按周期检定进度签发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或计量彩色标志。

5.3.3.9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进行调修,直至自检合格后,送检定人员检定。

检定合格,由检定人员按周期检定进度签发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检定证书或计量彩色标志。

但检修必须分开。

5.3.3.10 检修人员应根据检定结论逐项修理,非计量器具检修人员严禁拆卸、调修计量器具。

5.3.3.11检修人员对计量器具修理时,应在相应的登记表上详细填写修理内容、修理结果,并签字以示负责。

5.3.3.12 对无法修理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检修人员填写计量器具报废审批单,说明报废原因,计量室签字同意报废,使用单位办理报废手续。

同时,计量室及使用单位应注销各自的台帐。

凡批准报废的计量器具应严格隔离,严防混入生产现场误用。

5.3.3.13 对不熟悉的计量器具,特别是精密复杂的计量器具,不应盲目拆卸,须先拟定修理方案,经室主任审定,质保部领导批准后再行修理。

修理时应作好原始记录。

5.3.3.14 各单位使用的硬度计、弹簧试验机等测力、硬度计量器具由贵州国防区域计量站负责每年检定一次,检定合格应发给检定证书,计量室负责根据具体情况换发计量彩色合格标志或测试设备合格标志,必要时检定证书( 或复印件)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5.3.3.15生产单位使用的布氏、洛氏、维氏及表面处理洛氏硬度计除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每年检定一次外,还应由计量室每半年进行一次校准,并填写“硬度计校准记录”。

使用单位应不定期用硬度标准块对硬度计进行示值检查,发现硬度计示值异常应及时与计量室联系,计量检定人员应按计量检定规程要求逐项进行检定和调整。

5.3.3.16 丢失、损坏计量器具、精密贵重仪器及标准或配件,由检定人员填写计量器具丢失、损坏处理单或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具体按本年度质量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5.3.3.17 计量检定应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无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按下述办法进行。

a.按国防科工委组织制订的国防计量器具等级图和国防计量检
定规程,或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b.由计量室编制公司计量检定规程或暂行检定办法,经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备案,按批准后的检定规程或暂行检定方法检定。

c.由计量室编制公司校准规程或校准方法,经质保部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按批准后的校准规程或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5.3.4 专用量具和量规控制
5.3.4.1 入库保管的质量要求
a. 公司自制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应由承制单位的检验室出具工艺装备检定合格证,如办有超差手续的应附一份超差单在合格证内,凭合格证入库。

b. 外购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含校对规)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

入库前送计量室检定,凭入库检定合格证入库。

检定不合格的,由采购供应部负责处理。

5.3.4.2首次检定或校准
a.计量室测量组使用的校对规由检测室指定专人检定或校准,并作好量具检定原始台帐。

b.各单位新领用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在使用前应送计量室进行投用前的检定或校准。

专用量具和量规首次送检,应携带制造单位检验开出的工艺装备检定合格证或计量器具入库合格证及工艺装备的设计图纸资料及必要的供检定用的二级工具,并启封清洁干净。

专用量具和量规经检定合格后,由计量室换发量具使用记录卡随同流转,纳入正常周期检定,并在专用量具上涂点蓝色合格标志漆。

5.3.4.3 周期检定或校准
a. 校对规的检定周期由计量室根据使用情况、磨损情况等确定。

b. 专用量具和量规的检定周期(或确认间隔) 应根据专用量具和量规的使用条件、磨损情况以及被测零件的材质等因素,由计量室确定,一般按检测零部件的次数决定送检周期,具体见附表。

c. 检定或校准时,应由工装检定人员填写量具检定原始台帐和量具使用记录卡,并在量具使用记录卡上给出允许使用的周期次数。

d. 各使用单位应依据给定的使用周期次数按时送检,送检时应将专用量具和量规启封清洁干净,并带有关设计图纸资料、量具使用记录卡和必要的二级工具等。

e. 使用单位操作者,检验人员和工装检定人员都应按要求正确填写量具使用记录卡并签章。

使用单位的保管员应对借出(或收回)的专用量具(或量规)和量具使用记录卡进行检查核对,禁止超期使用。

f. 根据5.2.1.3条规定,专用量具和量规经检定或校准后应在非工作面明显部位涂上不同颜色的漆作为标识,用以区别合格、返修、报废等。

g. 对涂漆标识的规定:涂蓝色漆标记为合格,涂黄色漆标记为返修,涂红色漆标记为报废。

规定有磨损极限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当接近磨损极限时应以白漆标记,供检验人员验收产品零部件使用。

h. 专用量具和量规作返修处理时,由计量室填写工装送修单,在其专用量具和量规上涂点黄漆,由使用单位送修。

返修合格后,应由返修单位检验室在工装送修单上填写返修后的检验实测数据。

使用单位领回后应重新送计量室检定,合格后涂上蓝漆方可使用,同时纳入周期检定。

i. 专用量具和量规作报废处理时,由计量室填写工装报废单,并在其专用量具和量规上涂上红漆,使用单位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注销台帐。

凡确定报废的专用量具和量规由检测室收回处理,严禁流入生产现场。

j. 对专用量具和量规进行检定或校准,必须根据有关设计图纸资料、技术标准、手册给出的尺寸、角度及其公差和形位公差、技术条件等项目进行。

超差使用专用量具和量规应按《不合格品管理办法》办理超差使用手续,计量检定员必须在量具使用记录卡上盖“不合格尺寸已办超差”字样,其他人员无权在其合格证或量具使用记录卡上签署同意使用与否的意见。

5.3.4.4 使用单位或非制造修理单位,严禁拆卸或修理专用量具和量规。

5.3.4.5 使用单位发放或借用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必须有检定合格的蓝漆标记。

生产现场操作者严禁使用无蓝漆标记或超检定周期的专用量具和量规。

质量检验人员和工装检定人员应禁止无检定合格标记和超检定周期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在生产现场使用。

违反者,按公司质量奖惩有关规定办理。

5.3.4.6 检定专用量具和量规时,应合理选用计量器具和正确的检测方法,其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3.4.7 各单位检验室,对于公差小于或等于0.003mm 和需上仪器检定的专用量具和量规应由使用单位工具室送计量室进行检定或校准。

在检测室内检定或校准专用量具和量规,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具体要求按6条规定执行,在检测室内进行专用量具和量规检定或校准时,应将专用量具和量规与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器具在室内一同进行等温,其等温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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