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年81土增清算导致所得税退税政策
【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新政
【政策解读-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退税新政一、政策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
二、主要内容1.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2.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申请退税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3.多缴企业所得税款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的延续)(1)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注意: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2)计算该项目当年度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1、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2、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2016年第8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 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土地增值税文件分类汇集(1994-2019)
30.财税〔2015〕5号(不适用于房开企业)
31.财税〔2015〕139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32.财税〔2016〕41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3.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7.国税发〔1996〕4号(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
8.国税发〔1996〕4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9.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10.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
11.国税函〔2002〕51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
12.国税函〔2003〕922号(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
40.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13.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
14.国办发〔2005〕26号(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15.财税〔2006〕141号(土增普通标准住宅)
16.国7.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18.财税〔2006〕141号(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
34.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
35.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土增清算涉及所得税退税)
36.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7.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
38.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货物劳务税司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摘要)税总函[201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E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87号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企业所得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5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印发《人民铁道》报社等6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科技部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2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校验规则》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342号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6]112号总局关于开展定向采集主要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6]467号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1、81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这里强调的是退税,前提是多缴,原因是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知道土增清算后可能补税也可能退税,如果补税就有可能适用81号文退税。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如果土增清算退税呢,是否要补企业所得税呢,这个在实践中还未有税局要求过。
2、能够适用81号文退税的条件是:
(1)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2)亏损是由土增值税清算导致的。
这是两个必要条件,81号文的字面意思。
对第二个条件,其实判断上是有难度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原因很多,就算土增清算补税,也可能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这种也可以适用81号文的规定,81号文其实是不再进步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这样只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就可适用81号文,不用再纠结企业所得税汇缴亏损的原因。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
年第29号: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税
年第29号: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税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可以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而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是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的,这与国税发[2009]31号文所强调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规定具有配比性。
不可否认,土地增值税有效预征时间并不长,预征率也存在前低后高的现象,清算大范围展开也是近两年的事情。
因此难免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预缴土地增值税有限,项目结束后开始清算产生巨额土地增值税,却因无项目、无收入而无法税前扣除的情形,如果企业注销,这笔损失就无法弥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针对此种问题专门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规定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案例] A房地产公司唯一的开发项目2010年结算计税成本,实际毛利额4300万元,2011年6月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应纳税款1520万元,2011年10月A公司申请注销。
已知其各年经营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经营指标2008年2009年2010年合计预收收入4,500.00 6,000.00 10,500.00 21,000.00营业收入- - 21,000.00 21,000.00营业税金及附加252.00 336.00 588.00 1,176.00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 2% 3%预缴土地增值税45.00 120.00 315.00 480.00预计毛利额 675.00900.00 1,575.00 3,150.00期间费用 120.00230.00 340.00 690.00[案例分析]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下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所得额4500×15%-252-45-120=25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58×25%=64.5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编者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文件,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注销的,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才可退税,存在重大政策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高度关注政策变化,总局岁末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福利不可不收。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因种种原因开发的四个项目在2016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均亏损,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
二、实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
土增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含案例)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重要税种,这个税种有个特点是先预缴后清算。
在土地增税清算完,一般情况下都会涉及补缴土地增值税,而补缴的税金在预缴的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是未进行扣除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土地增值税预缴当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后续收入已经比较少了,会导致企业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一、相关政策变革2010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造成的亏损,在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时还没有弥补的,企业可在注销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
实务中,由于多种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后,短期内无法注销,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无法申请退税;而企业为了退税将企业注销后也会存在诸多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的特点,2016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亏损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政策进行了完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也停止执行,但是退税的相关处理还是延续了29号公告的方法。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的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有后续开发项目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二)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按规定计算出开发各年度由于土地增值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开发各年度,是指从开始预售之年度开始,一直到清算的年度。
三、计算方法及退税程序1、计算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土地增值税总额为按照规定进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的土地增值税金额。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4.国税发〔1995〕90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5.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6.财税字〔1995〕61号(房地产价格评估)7.国税发〔1996〕4号(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8.国税发〔1996〕4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9.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10.国税函〔2000〕687号(房地产土增)11.国税函〔2002〕51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12.国税函〔2003〕922号(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13.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14.国办发〔2005〕26号(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15.财税〔2006〕141号(土增普通标准住宅)16.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17.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18.财税〔2006〕141号(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19.国税函〔2007〕645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20.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21.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22.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23.国税函〔2009〕387号(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24.国税发〔2010〕53号(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25.国税函〔2010〕347号(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26.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27.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28.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29.财税〔2014〕52号(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0.财税〔2015〕5号(不适用于房开企业)31.财税〔2015〕139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32.财税〔2016〕41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33.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34.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管)35.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土增清算涉及所得税退税)36.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7.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38.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39.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40.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2016)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函〔2017〕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
27.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税函〔2016〕11号)
28.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开始受理规程》的通知(沪国税函〔2016〕96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 86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
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70号)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6.12.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施行日期】2016.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9日。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政策解答-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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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1、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按5%征收率计税, 何为老项目?选了以后多长时间可以改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注释]还有20多天,很多房企为了开工备案及签合同一定很辛苦,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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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业所得税新政(不含2016年1-5月汇算清缴期间已实施的政策)1218版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截至2016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关联关系定义的建议阅读此文件,42号文对年度关联业务以及国别报告等内容进行调整或明确,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二章、第三章、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财税[2016]8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继续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6]85号: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了使用优惠的产业具体内容及地区。
财税[2016]89号: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了孵化企业的条件等内容。
财税[2016]98号: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100号:证券期货领域关于交纳或取得行政和解金的所得税扣除与收入确认问题。
行政和解金的相关规定参考“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4号”。
财税[2016]101号: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房地产企业因土增税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依据
3、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 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 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 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 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特别提醒 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 的亏损,也可以申请退税。 五、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4 年 1 月开始开发某房地产项目, 2016 年 10 月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12 月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整个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 1100 万元,其中 2014 年—2016 年预缴土地增值税分别为 240 万元、300 万元、60 万元;2016 年清算后补缴土地增值税 500 万元。2014 年— 2016 年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分别为 12000 万元、15000、 3000 万元,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 45 万元、310 万元、0 万元。该企业 2016 年度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为-400 万元。 企业没有后续开发项目,拟申请退税。
60+500110=450
调整后应 纳税所得
-400+450=50
额
应退企业 200*0.25=50
270%0.25=67.5
所得税
其他年度的计算具体计算详见下表:
2014
2015
2016
预交土增 240
300
60
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补交土增
500
税
分摊土增
440
550
110
税
(1100*12000/30000) (1100*15000/30000 (1100*3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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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
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说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该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等情况。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企业凡已经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在本公告发布后仍存在尚未弥补的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导致的亏损,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方法计算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