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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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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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离婚的影响与解决途径离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经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离婚作为一种复杂的家庭问题,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也对子女和家庭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离婚的影响以及解决离婚问题的法律途径。

一、离婚的影响1. 子女心理和行为问题离婚对子女的心理和行为产生明显影响。

许多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可能导致孩子内向、孤独、情绪不稳定、人际关系问题等。

此外,学业成绩下降、参与犯罪活动或成为社会问题的可能性也增加。

2. 经济问题离婚通常导致家庭财产分割和经济状况下降。

离婚后的单亲家庭可能需要独自承担全部家庭开销,这对经济状况本就不好的一方来说更加困难。

3. 社会支持减少离婚可能导致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受离婚影响的个人面临社会支持减少的问题。

亲戚、朋友等社会网络可能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从而增加离婚个体的心理负担。

二、解决离婚问题的法律途径1. 和解调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调解是一种非争议解决方式,通过双方私下协商,并有专业人士提供中立意见,促进双方达成协议。

2. 诉讼解决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离婚诉讼可以成为解决途径之一。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裁决各项问题,如财产分割、抚养费等。

3. 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并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离婚问题。

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拥有法律和婚姻问题的专业知识,他们会协助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问题进行协商。

4. 其他解决方式除了上述法律途径外,夫妻双方还可以选择其他形式解决离婚问题,如会谈、咨询、家庭治疗等。

这些方式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沟通和解决问题。

三、结论离婚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家庭问题,对双方夫妻、子女以及整个家庭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由于其重要性,解决离婚问题需要采取合适的法律途径以保障各方权益,并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和解调解、诉讼解决、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协商方式都是解决离婚问题的有效途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模板

论文题目: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益增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维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对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及立法现状(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内涵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缓解其生活压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付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一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本原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补偿的适用范围、补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等问题。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补偿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住房、子女抚养费、医疗费用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范围往往过于狭窄,难以满足离婚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二)补偿数额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补偿数额主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期间的对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补偿数额的确定往往缺乏客观、公正的评估,容易引发争议。

(三)证据收集困难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证据收集是一个关键环节。

论离婚的法律后果

论离婚的法律后果

论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是夫妻关系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其对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离婚不仅意味着夫妻之间互相解除婚姻关系,而且还牵涉到财产、财产分配、抚养子女、婚姻债务、婚姻稳定以及社会及文化问题等多方面的法律后果。

本篇论文将探究离婚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离婚家庭提供有益的法律建议。

一、财产分配的法律后果在离婚的过程中,夫妻财产的分配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一起生活时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应是公平合理的。

如果通过协商无法分配夫妻财产,那就要请法院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

离婚后的个人财产,如个人存款或其他财产,由各自所有。

二、婚姻稳定的法律后果离婚会给人们带来家庭破裂的痛苦,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此社会各方都应当积极维护婚姻稳定。

我国的法律和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许多有利于维护婚姻稳定的措施,如离婚的冷静期、离婚的登记、离婚前的调解等。

此外,对于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离婚户,国家还规定了离婚补偿等温馨,为离婚户提供帮助。

三、抚养子女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则要考虑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国的法律规定,无论何种情况下,双亲都应当尽力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帮助和关爱。

同时,对子女的抚养费要按照国家的标准和法律规定进行支付。

另外,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孩子的生活上涉及决策权、教育等问题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四、婚姻债务的法律后果夫妻在婚姻期间有一定的债务发生时,离婚时这些债务就成为了离婚后各自需要负担的责任之一。

我国的法律规定,债务的责任由谁负责要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书中进行明确标注。

如果无法分清婚姻债务的责任,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总之,离婚将会带来相当程度的法律后果。

夫妻双方应当事先明确离婚的原因、分清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并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和法律帮助,以便制定出最好的离婚解决方案。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目录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 (1)(一)夫妻约定财产 (1)(二)夫妻个人财产 (2)1、男女一方的婚前财产 (2)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2)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个人财产 (2)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三)夫妻共同财产 (3)二、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完善 (4)(一)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4)(二)“生存能力”的划分 (4)三、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5)(一)对借款中争议借据处理 (6)(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6)参考文献 (9)内容摘要近几年离婚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在审理时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需要分割。

随着经济转变、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问题较之过去更为复杂。

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

全文分为三部分,首先阐述明确约定财产、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其次提出了夫妻财产分割完善策略;最后分析了关于处理夫妻财产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浅析随着时代发展,近几年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也就需要分割。

过去,人们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或农作物收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夫妻财产只是一些有限的生活日常用具;现在,夫妻财产状况起了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显多元化、复杂化,而1980年《婚姻法》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非常简略,在某些内容的规定上甚至是一片空白。

经过几年的准备,新《婚姻法》终于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01年4月28日开始施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也相继生效施行。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

【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法学论文】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摘要: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采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按照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商议一致分配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配往往浮现争议和艰难,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本文旨在基于现有法律法规、相关理论和实践案例,对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方案。

一、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早期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二)现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基本原则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难题(二)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公平性问题(三)离婚抚养费标准的不合理性三、提高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实效性的改进方案(一)完善家庭财产管理制度(二)完善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三)调整离婚抚养费标准四、结语本文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指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制度。

司法实践:指法律官员在处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公平、合理、有利于子女的原则: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指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包括操作程序和判决标准两部份。

离婚抚养费标准:指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的标准制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婚姻法》: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婚姻法实施条例》:为了保障婚姻法的实施而制定的细则法规,详细规定了婚姻法的各项内容。

《民法典》: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国现行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包括财产权等方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制定的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指导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离婚抚养费标准的通知》: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离婚抚养费标准进行的一项调整和规定。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范文怎么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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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论⽂格式范⽂怎么写论⽂ 对于学习法律的我们,法律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那它的论⽂是怎么样的呢?⼩编整理了法律案例分析论⽂格式范⽂,欢迎阅读! 法律案例分析论⽂格式范⽂篇⼀:《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 摘要:政策性离婚是现在我国社会上讨论⽐较热烈的⼀个社会现象。

本⽂对政策性离婚的构成要件和其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均进⾏了详细分析,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些⾃⼰的建议意见。

关键词:政策性离婚;法律分析;解决办法 政策性离婚是新国五条出台后出现的新名词,具体是指已婚夫妻为了享有买房优惠政策⽽实⾏的假离婚,这⼀⾏为不仅给政策的实施造成了负⾯的影响,同时也在⼀定程度上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政策性离婚是⼀个社会性的话题,今天我通过对⼀个典型的政策性离婚案例的法律分析,希望能够以⼩见⼤,从⽽对这⼀现象提供⼀些解决⽅案。

⼀、案例概况 李强与杜梅是⼀对恩爱夫妻,杜梅在⼀家公司任要职,年薪颇丰,但丈夫李强的收⼊却很低。

⼆⼈原本共同购买了⼀套98平⽶的商品房,产权证的产权⼈为杜梅,夫妇俩的⼉⼦李中树已经恋爱三年,马上⾯临结婚。

夫妇⼆⼈想购买经济适⽤房,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房的条件,于是⼆⼈商量通过假离婚、假结婚的⽅式购买经济适⽤房。

⾸先,李强与杜梅于2012年12⽉2⽇协议离婚,98平⽶的商品房归杜梅所有。

然后,李强与住在农村的杜梅母亲陈菊登记结婚。

之后李强与陈菊以夫妻名义申购了⼀套68平⽶的经济适⽤房。

购得经济适⽤房后,李强与陈菊协议离婚,并与杜梅复婚。

经鉴定,李强、杜梅通过此⼿段所购买的经济适⽤房与商品房的差价为66万元。

(以上⼈名均为化名) ⼆、政策性离婚的概念 政策性离婚是指夫妻双⽅通过假离婚等⾮常规⽅式来规避政策,以达到避税、获取优惠房贷利率等⽬的。

三、政策性离婚出现的背景 由于中⼩城市快速上涨的房价引起了新⼀轮的炒房热。

⼀线城市因限购⽽剩余的投机资本进⼊⼈均收⼊更低、购房⽀付能⼒更弱的⼆三线以及中⼩型城市,此举必将导致更⼤的社会与经济风险。

法学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供参考)

法学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供参考)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提高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为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本研究的结果还可以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总的来说,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促进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

2.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2.1研究主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与婚姻家庭权,体现了对弱者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因此,探讨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现状。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2.1 研究预期目标本研究将从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数据的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研究还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并。

离婚协议论文离婚协议效力探析

离婚协议论文离婚协议效力探析

离婚协议论文离婚协议效力探析离婚协议论文离婚协议效力探析1. 引言在当今社会,离婚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对于夫妻双方而言,签订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探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离婚协议的法律意义。

2. 离婚协议的定义与要件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符合以下要件: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且协议内容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有效证据,并且具有约束力。

但是,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如当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下,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4. 离婚协议效力的司法实践与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

一些案例中,法院会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尊重夫妻双方的自愿选择;而在一些其他案例中,法院会剔除协议中违法违规的条款,并进行补充判决。

这些案例反映了离婚协议效力争议的存在。

5. 影响离婚协议效力的因素离婚协议的效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例如,协议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等都会对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

此外,法院对协议内容的审核也是影响协议效力的重要因素。

6. 加强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必要加强对夫妻双方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其对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的认识。

同时,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规范,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有助于提升协议的效力。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婚姻法》附件2:离婚协议范本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用于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

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论文论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各种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其合法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介绍了离婚问题的背景和相关概念,随后介绍了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然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分割中的几种常见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财产来源、财产协议、婚姻期间借款等方面。

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种可行的财产分割方案及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方式;法律法规;常见情况;方案;问题第一章离婚问题的背景1、离婚问题的社会背景“离婚”这个词汇的出现,意味着家庭关系出现了裂痕,社会关系也难以避免出现一定的喧嚣声,因此离婚问题已成为当代社会的普遍现象。

2、离婚问题的概念离婚,即指婚姻关系的解除。

在我国,离婚是指一方或两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基础,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结束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第二章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1、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合法、自愿和保护家庭利益等方面,其中“公平”和“合法”是财产分割的基本准则,财产分割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以达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效果。

2、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综合方式、实物划分或者折价弥补等方式,双方应当达成一致协议。

但是协议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损害任意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财产分割中的常见情况1、财产来源对于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的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2、财产协议婚姻期间的财产协议,应以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前提,约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3、婚姻期间借款对于婚姻期间无论借款方是谁,都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如在离婚时未还清,则夫妻双方应承担各自应当支付的债务。

第四章财产分割方案与注意事项1、财产分割方案财产分割方案应以双方协商为前提,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分割原则和方式,公平合理,不得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文(2024版)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文(2024版)

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文(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导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1.2 研究目的与研究问题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第二章:协议离婚制度概述2.1 协议离婚的概念界定2.2 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依据2.3 协议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第三章: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3.1 婚姻法中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3.2 协议离婚的程序要求3.3 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协议离婚制度的实践分析4.1 协议离婚的实践流程4.2 协议离婚中的常见问题4.3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比较分析第五章:协议离婚制度的优势与局限5.1 协议离婚的便捷性与效率5.2 协议离婚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5.3 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局限与问题第六章:国外协议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6.1 主要国家协议离婚制度概述6.2 国外协议离婚制度的特点与经验6.3 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七章: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建议7.1 完善协议离婚程序的建议7.2 加强协议离婚法律支持的建议7.3 提升协议离婚服务质量的建议第八章:案例分析8.1 典型协议离婚案例介绍8.2 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与处理8.3 案例对制度完善的启示第九章:结论9.1 研究总结9.2 协议离婚制度的发展趋势9.3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第十章:参考文献10.1 书籍与学术文章10.2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10.3 网络资源与其他资料第十一章:附录11.1 相关法律条文摘录11.2 研究调查问卷11.3 数据分析表格第十二章:论文作者承诺12.1 论文原创性声明12.2 论文作者签字12.3 签字时间与地点请注意,这个目录是针对一篇关于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论文,而不是合同。

如果需要合同的目录,请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要求。

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导论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协议离婚作为一种解决婚姻问题的法律途径,越来越受到重视。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现状、优势、局限以及改进建议。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原创给材料论文《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

材料实例原告:尚明芳,女。

被告:路可遥,男。

原告诉称:双方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女叫路阳。

由于二人性格差异,婚后没有建立好夫妻感情,一直发展到行同路人。

原告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与原告还是有感情的,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二人收入差距较大。

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因为工作忙,与原告沟通较少。

被告保证负责今后家庭开支及女儿的费用。

Z市K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

2001年3月10日后生育一女路阳。

婚后感情一般,但双方常因家庭经济等生活琐事产生纠纷。

2001年5月,双方签订生活协议书。

2002年尚明芳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离婚。

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2003年6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01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共同购置位置为N小区D栋504室住房一套。

2002年,双方购买了职工住宅一套。

2003年1月,双方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2002年,原告、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190000元与原告的父亲共同购置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生活协议书2、夫妻财产清单3、购房合同书和相关的购房发票4、房屋产权书4份5、当事人陈述离婚诉讼中法律问题夫妻的感情走到尽头时,一部分选择了和平友好分手,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剩余的不能和平友好分手的,只能走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只涉及三大问题:1、夫妻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这个关系到离或不离的问题;2、孩子的扶养问题。

这个关系到孩子扶养权由谁取得,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财产分割问题了。

在本案中,原告尚明芳与被告路可遥把上述三大问题全部包括了。

所以本文将以这三大问题为基本题目,逐条进行分析。

一、尚明芳与路可遥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离婚的地步原告尚明芳曾于200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扶养,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

法律专业关于离婚的论文摘要:本文旨在对离婚这一法律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原因、法律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重要方面,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和社会政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离婚;法律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引言离婚,在现代社会已不再是罕见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这一现象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情感和生活,更在法律层面产生了诸多复杂的问题。

二、离婚的原因(一)性格不合性格差异可能导致夫妻在生活中难以相互理解和包容,频繁的冲突和矛盾逐渐消磨了感情。

(二)经济压力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如失业、债务等,可能引发夫妻间的紧张关系和争吵。

(三)婚外情一方或双方的不忠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的信任基础。

(四)家庭矛盾与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也会对夫妻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五)个人发展追求不同例如一方希望追求事业发展,而另一方更注重家庭生活,这种分歧可能导致婚姻破裂。

三、离婚的法律程序(一)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诉讼离婚当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四、离婚中的财产分割(一)共同财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一般遵循平等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特殊财产的处理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24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范文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更涉及到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方,维护家庭稳定,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冷静期的理论基础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后,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得立即办理离婚手续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弱势方利益: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存在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如经济依赖、心理依赖等。

离婚冷静期可以为弱势方提供一定的时间来考虑和应对离婚带来的影响。

2. 维护家庭稳定:离婚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会造成心理和情感上的伤害。

离婚冷静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冲动离婚而导致的家庭破裂。

3. 促进双方沟通:冷静期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个冷静思考、沟通协商的机会,有助于双方在冷静的状态下解决婚姻问题。

三、离婚冷静期的实施现状目前,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

以我国为例,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

实施现状如下:1. 适用范围: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在协议离婚中,双方需在冷静期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告知双方存在冷静期。

2. 实施方式:冷静期一般为一段时间(如一个月),期间不得办理离婚手续。

冷静期结束后,如双方仍坚持离婚,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3. 效果评估: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冲动离婚的现象,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沟通机会。

然而,也存在一些夫妻在冷静期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加剧。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尽管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实施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冷静期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适用上的混乱。

2. 时间设置不合理:冷静期的时间设置过于僵化,未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

2024年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

2024年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

2024年谈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优秀论文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1.2 研究意义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第二章: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古代离婚制度概述2.2 近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2.3 新中国成立后的离婚法律变迁第三章:2024年离婚制度的现状分析3.1 当前离婚法律框架3.2 离婚率的变化趋势3.3 离婚原因与社会影响第四章:离婚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探讨4.1 离婚自由与限制4.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4.3 离婚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第五章:国际视野下的离婚制度比较5.1 发达国家离婚制度特点5.2 发展中国家离婚制度特点5.3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第六章: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建议6.1 法律层面的改进6.2 社会层面的支持6.3 心理层面的辅导第七章:案例分析7.1 典型离婚案例介绍7.2 案例中的法律适用与争议点7.3 案例对离婚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八章:结论与展望8.1 研究结论8.2 对未来离婚制度发展的预测8.3 对完善离婚制度的进一步思考第九章:参考文献9.1 中文参考文献9.2 外文参考文献第十章:附录10.1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10.2 研究调查问卷10.3 数据分析表格签约双方签字栏签字人(甲方):________签字人(乙方):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以上为合同目录,正文结束)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日益普遍,离婚制度的完善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2 研究意义深入研究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系统阐述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现状分析、问题探讨及完善建议。

第二章: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演变2.1 古代离婚制度概述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以"七出"为原则,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

《2024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范文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更新,离婚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不少国家在立法上对离婚制度进行了规定和限制。

其中,离婚冷静期作为一种制度设计,逐渐被各国所采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离婚制度提供参考。

二、离婚冷静期的理论基础离婚冷静期是指在夫妻双方提出离婚后,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不允许直接办理离婚手续的制度。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稳定原则:离婚冷静期旨在给予夫妻双方在冲动或非理性状态下提出离婚的缓冲期,以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子女权益。

2. 社会责任考量:冷静期要求社会和政府共同承担保护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引导人们重视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性。

3. 反思机制: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有助于双方更理智地审视自己的决定和关系状态,以决定是否继续维持婚姻。

三、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实践与效果分析各国在法律上对离婚冷静期的具体实施和适用有不同规定。

以下是国内外几大主要地区的具体实践及效果分析:1. 国内实践:在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已在某些地方实施。

实施后,因冲动或非理性因素提出的离婚案件有所减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子女权益的保护得到了进一步保障。

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而无法有效利用冷静期。

2. 国际比较: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实行了类似的制度。

例如,某些西方国家通过法院的调解程序来实现类似的效果。

这些实践在减少轻率离婚和提高婚姻质量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四、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挑战虽然离婚冷静期在维护家庭稳定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1. 实施标准的统一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执行时可能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这可能导致执行效果的差异。

2. 公民自由权保护:如何平衡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与合理设置冷静期之间的关系,是立法者面临的挑战。

《2024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范文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离婚率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国在立法中逐渐引入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

离婚冷静期旨在为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提供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期,以期双方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决定,并在必要时进行婚姻关系的修复。

本文旨在探讨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离婚冷静期的理论基础离婚冷静期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和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首先,婚姻家庭法强调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和谐,离婚冷静期正是基于这一价值取向而设立。

其次,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夫妻双方在面对离婚时往往受到情感、经济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容易因冲动而做出不理智的决定。

因此,给予夫妻双方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处理情感和财产等离婚相关问题。

三、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实践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离婚冷静期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例,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离婚冷静期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

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冷静期。

2. 冷静期的时长: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同,一般设定为数日到数月不等。

冷静期的时长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定,既要保证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思,又要避免过长的时间导致法律程序的不必要延误。

3. 适用条件: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无其他紧迫情形需立即离婚的夫妻。

对于存在家庭暴力、重大分歧等紧急情况的夫妻,一般不适用冷静期或可以适当缩短冷静期的时间。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离婚冷静期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地区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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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婚姻法》的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此后的司法解释(一)的28、29、30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也有一条关于此程序和时效方面的规定,即27条。

在此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功能、构成要件、立法缺陷以及完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在私法领域,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原因有违约和侵权。

而在学界中这是两个主流观点:违约责任说和侵权责任说。

(一)违约责任说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则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二)侵权责任说此学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与人类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享有配偶权,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社会制度也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将离婚损害赔偿归于侵权责任说更为合理。

原因在于以下两点:第一、将婚姻的本质界定为“契约”在我国缺少传统观念支撑。

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

第二、从我国相关立法看,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精神赔偿一般只适用于侵权领域而不适用于违约场合。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功能(一) 填补损害填补损害,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

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夫妻关系中,会投入大量的情感,由于夫妻关系的破裂,确实会给双方特别是无过错方带来巨大的打击与压力。

因此,由过错方给受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赔偿,有助于受害人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是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疏通受害人的痛苦,如利用财产请心理医生进行疏导或外出度假放松心情等,使得受害人能更快的设定新的人生目标,开始全新的生活。

(三)制裁过错方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于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

这种惩戒,不仅是一种对过错方的惩罚,也是对他人的一种警示和预防。

(四)保护无过错方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一方有过错并且过错形式是故意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过错方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过错并且是故意的。

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4种行为来看,过错方所持的主观心态均为故意,不存在过失。

也就是说行为人不管是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均认为知道其相应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客观上存在法定的过错行为婚姻法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⑴重婚行为。

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的是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⑶家庭暴力行为。

即行为人以捆绑、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包括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以及对年老、年幼、疾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三)因果关系只有配偶一方的受损害的原因是由另一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过错方才能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若受害方的损害是由于自己的主要原因造成,是不能请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又如该过错行为,给对方确实造成了伤害,但是此伤害并非是导致夫妻离婚的直接原因或主要原因,若此时再让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是很合理的。

因此,笔者认为过错方所行使的过错行为与导致夫妻离婚这一损害后果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损害事实由于婚姻关系不是财产关系,对于婚姻损害后果的衡量不能通过有形的、外在的客观标准进行计算。

只要过错行为能对婚姻关系产生破坏,就可以认定为过错方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但要其承担离婚损害赔偿则需要过错行为造成了离婚这一后果。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一)请求权主体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行使,即无过错配偶。

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是没有权利提起损害赔偿的。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应该是重在救济因离婚而受损害的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离婚并非仅指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指导致离婚的客观事实,因虐待、遗弃等离婚事实而受损的绝不仅仅是配偶。

因此,该请求权主体规定得过于狭窄。

(二)请求权行使的期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在进行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来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并且若是在二审中提出,经调解不成,仍应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若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并不知晓,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对方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行为的,根据以上规定,也不得提起赔偿请求,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五、我国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一)请求权的权利主体限制过严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仅为无过错方。

这样的规定无疑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论。

婚姻关系本来是由一系列错综复杂的生活琐事构成。

在绝大多数的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发生冲突,通常不存在绝对无过错的一方。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

夫妻关系的恶化甚至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单方面的行为所致,存在多种原因在里面。

例如:女方婚外恋是由于男方长期家庭暴力,性虐待等原因所致,男方长期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因为女方长期不关心,爱护的原因所致等其他情况。

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应采取“区别过错、过错相抵”的原则裁判案件,只要一方存在46条所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无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都应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也应允许另一方提出相应的抗辩,并在审判活动中查明过错的有无、大小和程度,在过错相抵后、由过错大的一方予以赔偿,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

(二)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范围明显过窄《婚姻法》46条规定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几项列举内容并没有将实际生活存在的问题全部包括,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46条没有规定的情形。

去年在法院实习的时候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个案例:妻子与他人所生的子女,丈夫长期当作自己的子女抚养,在妻子提起的离婚诉讼开庭时,妻子在法庭上陈述了此事实并得到了法院判决认可。

离婚案件生效后,丈夫方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了离婚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受理法院是以“不当得利”立案。

在审理时,丈夫方代理律师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阐述自己的观点,最后在法律没有相关具体条文的规定下,仍然得到了法院对此案的损害赔偿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婚外恋导致离婚的案件层出不穷,而且具有远远高于因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比例的趋势。

一方与他方关系暧昧、通奸、姘居等都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威胁,都会损害配偶感情,自然也应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问题总是会不断出现,对于列举式方式的立法,都应该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是否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而加入一条概括性的条款,俗称“兜底”条款,这样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该条款根据新的情况也能作出裁决。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及时效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于提出损害赔偿的途径是诉讼离婚时还是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两种方式都应得到法律支持。

因为民法属于私法,损害赔偿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离婚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处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民政部门予以登记,这样的内容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如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时效问题,新婚姻法所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没有就时效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

解释(一)原则上采纳了损害赔偿诉讼和离婚诉讼同时进行,这在解释(一)的30条规定中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而对于通过民政协议离婚的,在解释(二)的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对以上几点,笔者有部分不同意见。

很显然,司法解释中的“一年”不是诉讼中的时效期间而是除斥期间。

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如一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时并不知晓,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对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也不得提起赔偿请求,显然有失公平。

离婚之诉虽然是一个合并之诉,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是其牵连之诉,但只要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不应影响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独立提起。

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要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理由在于:这种事后提起诉讼的,给当事人举证增加了难度,而且一旦判决后,执行也是问题,因为早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再执行有过错方的财产,难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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