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总论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 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 和措施。 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与效力
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 述。“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3条)
(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金融法》课件新保险法总论72页PPT
45、自己的饭量自己知道。——苏联
41、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 收都不可耻。——阿卜·日·法拉兹
42、只有在人群中间,才能认识自 己。——德国
43、重复别人所说的话,只需要教育; 而要挑战别人所说的话,则需要头脑。—— 玛丽·佩蒂博恩·普尔
《金融法》课件新保险法总论
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2、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 身就是 讲道理 ……法Fra Baidu bibliotek律,也 ----即 明示道 理。— —爱·科 克
3、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 克 4、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 定颓败 。—— 塞内加 5、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 面前人 人是平 等的。 ——波 洛克
新保险法解读
修改《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保险法》解读(1)
袁力2002-11-07 15:33:37
编者按:
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必将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大力宣传《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保险业和全社会对新《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知识的认识,本报从今天起邀请专家推出一组系列文章,通过对一些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前后对比和分析,对新的《保险法》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1995年6月30日,我国首部《保险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保险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保费收入从1995年的6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亿元;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由1995年的9家增加到目前的54家;三是保险监管不断加强,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商业保险实行了统一监管;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提高;五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这些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保险法总论(1)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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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 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 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 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 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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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2004年3月12日 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 理先在某宾馆参加3天订货会议后,于3月16日上 午在福安保险公司办理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
当日中午总经理得到报告,仓库失火。于是,马 上通知保险公司有关情况。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
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理由:
1.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 险责任。”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 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 担保险责任。
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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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
订合同,付保费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订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原则 强调自愿
案例分析:
广州微微美容中心是一家集整容美容于一身的美容院,进入新千年后, 整容美容的人越来越多.中心为了扩大业务,于2010年1月1日向北京 某医疗仪器设备公司订购了5套激光脱毛设备和2套抽脂设备,合同规定 三个月后提货.2010年2月1日,中心提前为这批设备投保了财产保险,为 期一年.2010年3月31日,制造商在北京的仓库发生火灾,库中产品全 部烧毁.微微美容中心订购的设备也未能幸免.接到北京的电话后, 中心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制造商并没有交 货,美容中心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付.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 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
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 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论新《保险法》修订及影响——基于保险利益条款的分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70 1 7 —1 8 2 1 ) 20 0 —2
1 新 《 险 法 》 于 保 险 利 益 的 规 定 保 关
我 国《 险 法 》 现 了保 险 利 益 原 则 的 要 求 。在 对 保 险 保 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不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是 否 导 致 保 险合 同无 效 ? 要 回答 上 述 问 题 , 要 把 人 身 保 险 和 财 产 保 险 区 分 考 需
1 1 财 产 保 险 的 保 险 利 益 .
标 的应 当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
这 就 引 申 出 以 下 问 题 : ( 保 人 还 是 被 保 险 人 ) 当 谁 投 应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 应 当在 何 时 ( 立 合 同 时 还 是 事 故 发 生 时 ) 订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对 保 险 标 的 具 有 保 险
当 即 对 保 险 的 投 保 人 在 保 险 合 同 订 立 时 , 被 保 险 人 应 当具 有 保 是 , 投 保 人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分 离 , 为 两 个 主 体 时 , 保 险 对 险 利 益 。 财 产 保 险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保 险 对 利益如何要求 。
摘 要 : 要 从 保 险 利 益 条 款 的 角 度 出发 , 析 对 比 了新 旧 保 险 法 的 区 别 与 进 步 ,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保 险 市 场 法 制 环 主 分 对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
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解读新《保险法》
渤海保险
Bohai Insurance
解读新《保险法》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
2009年6月
《保险法》修订背景
●
1995年,我国颁布第一部保险法●
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做第一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我国保险法的二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新《保险法》正式颁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渤海保险
Bohai Insurance
《保险法》修订重点
一、新《保险法》吸收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和保险业
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体现了科学发展观
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针对原《保险法》存在的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问题,新《保险法》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将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险法》修订重点
二、新《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对发展改革、公司经营和行业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加强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
●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新《保险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此次保险法是全面性修订。
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条,保持不变的仅为15条。
新《保险法》解读
修订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金。(第48条)
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具有保 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
(以上实质上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
种权利。 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和“禁止反言制度” 。弃权
和禁止反言原则是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派生的原则,体现了新法的进 步)。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新保险法中: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总体来看,变化较大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新法亮点)
新法: 亮点1: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亮点2:强化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亮点3:加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 亮点4: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
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新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规则) 新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 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16 条)(禁止反言制度)
新保险法总论
灾害发生的事故,玉器厂不负责任。”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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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关于本案的赔付,围绕着租赁协议第9条,保险公司内部产生 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公司只赔偿玉器设 备及半成品损失合计20万元。租赁协议第9条规定,玉器厂对 因自然灾害发生事故不负责任,这意味着玉器厂对厂房不具 保险利益,像火灾这些意外事故引发的自然灾害对玉器厂而 言不具利益损失。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 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玉器厂与保险公司订 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厂房”保险部分是无效的。保险公司只 赔偿玉器设备及半成品损失20万元。
2.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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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 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 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 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 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 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附条件的合 同)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
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新《保险法》详细解读(ppt 49页)
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 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新法将人身保险放到首要位置,
更强调以人为本、维护投保 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的 精神)。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投资方面] 国家正式批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 产,包括房屋、土地、基础设施等;
[维权方面] 保险法修订剑指“理赔难”顽疾;
增加不可抗辩条款;
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保费 ;
维护知情权,强化保险企业的说明义务;
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用途 ;
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以上实质上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
保险法解读
保险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 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 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 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业务范围有所拓展:
旧保险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 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相信政府相信党
历届政府的五年计划都是提前完成的,新一届中 央政府上任后更是大刀阔斧、雷厉风行,充满展 现了治国的决心和勇气。在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下, 我们应该抓住机会,立即行动,迅速做大团队, 提高收入。吸引更多有素质、有责任心、有能力 的有识之士加盟平安,为更多的人提供创业机会, 带领更大的团队迎接保险业全新的财富浪潮!
保险法
新保险法重点解读:
一、新保险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一句: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 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句话反映出立法者希望 保险业能为社会公益 发挥其特有的社会管理功能。 到了现代,保 险作为社 会风险管理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 病、死的全 过程,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安全 保障,更成为一 种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于是保险的功能扩展到了社会 管理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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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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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 办法:
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 交利息;
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 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及 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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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2.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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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参考结论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 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 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 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 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 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附条件的合 同)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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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例1】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 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 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 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 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 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 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思考题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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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
其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13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 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支付首 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 单一般都明确规定首期保险费足额支付人身保险 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享有 支付保险费的宽限期,但是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 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效力。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投保人交付了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合同的效力恢复,否则合同自中止之日 丧失法律约束力。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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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章内容中,我们将涉及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合同的无效; 4、保险合同的解释; 5、保险合同的履行; 6、保险合同的转让; 7、保险合同的解除。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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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 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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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否诺成合同? 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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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诺成合同?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
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理由:
1.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 险责任。”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 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 担保险责任。
理由:
1.此合同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
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缴纳保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在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单,足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3.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4.虽然投保人乙未按时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并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相反还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乙缓缴保费的认可。
2
本学期保险法的学习要求:
1、掌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见法第13、 14条),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除(重点是保险 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及限制,见法第16条);
2、着重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 的解释及复效。
3、一般了解其他内容。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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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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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 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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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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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百度文库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