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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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所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法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或者人身安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国家鼓励发展保险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

第七条保监会是国务院负责保险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购买等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间等要素,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代价,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效力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权的行使、撤销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按照本法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解除后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有效期满后,被保险人可以继续投保。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保护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新《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首先,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规则。

根据该法,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推动保险服务创新和发展。

这一规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经营空间,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其次,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签订方式,明确了电子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使保险交易更加便捷高效。

再次,新《保险法》强调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

保险公司是承担风险、提供保障的机构,应当具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管理体系。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对外部风险的监测和应对能力。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新《保险法》还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理赔服务。

新《保险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还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增强了保险市场的透明度。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康、稳定的法律环境。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保险行业的持续进步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

保险法法条全部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保险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保险业,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合同。

第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第七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免赔额、赔偿限额、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和保险公司的核保决定来订立。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单。

第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权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提出异议,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变动或者保险风险的增加,有权要求重新核保、调整保险费率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保险金。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保险费第二十一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

第二十三条保险费的确定应当合理、公正,并与保险责任相对应。

第二十四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交清、分期交纳或者其他方式。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

解读新《保险法》下保险利益原则论文导读: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下面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区分考虑。

综合新《保险法》的三条新规定: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所以,财产保险应当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险利益,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施行。

新保险法增加了29条,改动100多处,在历次法律修改中可以算得上改动幅度较大的一次。

新法对保险利益条款方面的明确规定,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而言是具体规范标准,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这对于保险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这种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与保险标的有密切联系的合法经济利害关系。

在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反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利害关系,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这是保险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在保险实践中之所以要明确保险利益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保险成为一种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新《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我国《保险法》体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要求。

在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表述上,新修订的《保险法》与原《保险法》有很大的不同。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解读保险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业是指利用保险机制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行业。

保险机制是指利用保险保障功能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机制。

保险保障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业的准入、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交通工具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保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付等。

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和客户。

保险公司和客户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主体地位,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风险。

保险标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
释义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2.13
•【文号】保监办函[2003]19号
•【施行日期】2003.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
复函
(保监办函〔2003〕19号)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请求解答新《保险法》第七条释义的来信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会的意见仅供参考。

对新《保险法》第七条的理解应当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二是办理保险标的和风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

如果投保时符合上述情形,法律要求投保人向在中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保险公司投保。

因此,你公司请求解答的第1、3、4种情形,应当依据财产所有权的实际归属,风险由谁承担和保险费由谁实际支付的情况予以确定;第2种情形,如果国外的法人作为投保人并支付保险费,其在中国的分公司、办事处并不列支保险费作为
营运成本,则可以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第5种情形,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可以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

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区别10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保险法》将正式实施。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业内人士称,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亮点1: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读:中美大都会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示,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该不予承保,如果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

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将对规范保险市场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com亮点2: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读:“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映的问题。

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最新保险法课件

最新保险法课件
43
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44
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32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33
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17

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7
(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02
案例
男,24岁。2019年12月1日他的配偶陈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 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陈艳。投保时陈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 陈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 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总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 如果允许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 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
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18日至2018年3月13日之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总则
分业经营,一个公司做一个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修订
1995年6月30日设立;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目录
总则
案例
0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 2023年12月1日执行

保险法 2023年12月1日执行

保险法 2023年12月1日执行保险法是国家规定并管理保险业务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的新版保险法对我国的保险业务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改革,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新版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市场准入的门槛。

保险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核,包括公司资本金、管理人员资格、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升行业内部竞争的水平,对于提升整个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新版保险法对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进行了明确规定,着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在设计和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公平、诚信、透明,不能擅自修改保险合同条款,否则将面临严格的处罚。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保险行业整体的信誉度。

其三,新版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规范,规定了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并在出现纠纷时有法律依据。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对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新版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风险的防范和监管。

保险公司在进行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从根本上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总之,新版保险法的执行将对我国的保险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相信,在新版保险法的指引下,我国的保险业务定将迎来更加健康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保险法第一条解读

保险法第一条解读

保险法第一条解读
保险法第一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具体解读如下:
规范保险活动:该法旨在确立一套规范的准则和标准,以指导和规范整个保险行业的运作。

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制定,旨在保障保险交易中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保险活动中得到公平、合法的待遇。

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强调了对整个保险业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其合法、有序、稳定地运营,防范潜在的风险。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规范和监管保险业,旨在保护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

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法律的制定,鼓励和推动保险业的健康、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综合而言,保险法第一条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序的保险市场,保障各方的权益,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以促进整个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同时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新保险法部分内容

新保险法部分内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与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与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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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期保险法的学习要求:
1、掌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见法第13、 14条),掌握保险合同的解除(重点是保险 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及限制,见法第16条);
2、着重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 的解释及复效。
3、一般了解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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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 不履行义务,不能必然导致对方也可以不履行义务。
其二,相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理由:
1.在保单的特别栏中双方注明的“未缴纳保险费,本公司不负保 险责任。”是双方对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特别约定。事故发生 时乙尚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责任尚未开始,保险公司不应承 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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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保险费的处理 办法:
一、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限期缴纳并补 交利息;
二、保险人可以正式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 并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应负担的保险费及 利息仍有权要求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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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 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 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 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 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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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1.此合同订立符合双方真实意思。
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缴纳保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在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签发了保单,足以证明合同已经成立。
3.保险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
4.虽然投保人乙未按时缴纳保费,但保险公司并未行使合同解除 权,相反还收取了保险费,应视为对乙缓缴保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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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 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支付首 期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投保 单一般都明确规定首期保险费足额支付人身保险 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享有 支付保险费的宽限期,但是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仍 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中止合同效力。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投保人交付了欠交的保险费 及利息,合同的效力恢复,否则合同自中止之日 丧失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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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 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事故。
2020/1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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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内容中,我们将涉及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2、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保险合同的无效; 4、保险合同的解释; 5、保险合同的履行; 6、保险合同的转让; 7、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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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 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 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 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005年9月20日下午乙到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21日下午, 乙报险索赔。保险公司经查实际出险时间为20日上午,故以保 费在出险之后缴纳为由拒赔,乙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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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有两种观点:
其一,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2.投保人乙违背诚信原则。如认可这种行为,易诱发道德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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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在财产和责任保险中,支付保险费一般并 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在保险期 间开始时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的,通常 不能构成保险人以缺乏对价为由的有效抗 辩,除非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缴纳保 险费构成合同生效的条件。(附条件的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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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否诺成合同? 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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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否要式、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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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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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迟缴保费对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有无影响?
2005年7月7日,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甲到乙家中为乙的汽车办 理保险,乙同意投保,甲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 8日零时至2006年7月7日24时。但乙以钱紧为由,要求过几天再 付保险费,甲便在保单的特别栏中注明“未缴纳保险费,本公 司不负保险责任。”字样,乙在保单上签了字。此后,甲多次 向乙催缴保费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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