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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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纪要-违约金调整的基数以合同法113条为基数(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九民纪要-违约金调整的基数以合同法113条为基数(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九民纪要-违约⾦调整的基数以合同法113条为基数(包括可得利
益损失)
九民纪要50条:【违约⾦过⾼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是否过⾼,⼀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判断,这⾥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是否过⾼的标准,⽽应当兼顾合同履⾏情况、当事⼈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过⾼的违约⽅应当对违约⾦是否过⾼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113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探讨

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探讨

合同法上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探讨合同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

因此,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对合同法关于利益损失的赔偿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未履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在未明确约定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违约责任的性质和情节,可以适度赔偿利益损失。

其次,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益损失的直接赔偿,即违约方应当对利益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如一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另一方错过了销售机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利益损失。

二是利益损失的合理抵扣,即利益损失可以与违约方的履约责任进行抵扣。

如一方未按约定付款,另一方因此而无法付款给第三方,导致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时违约方的利益损失可以与另一方的损失进行抵扣。

三是利益损失的适度折价赔偿,即根据利益损失的情节和性质,对赔偿金额进行适度的折扣。

如一方未按约定完成工程,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但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损失情况进行适度的折扣。

然而,合同法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是对利益损失的认定存在困难。

在一些情况下,利益损失难以量化或证明,给判决带来了困难。

二是对于利益损失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合同法对于具体赔偿方式和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判决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把握和判断,容易产生不一致的判决。

为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是加强利益损失的证明和量化。

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证明标准。

二是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和指导意见,以减少判决的主观性。

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意见或者建立专门的赔偿标准。

三是提高法官对于利益损失赔偿问题的专业水平。

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于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
当双方签订合同时,预计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相互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有时候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合同违约。

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方面,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合同中应清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当事人对于合同
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否则将视为违约。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行为的种类和程度,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后果。

例如,约定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或其他赔偿方式,以确保违约行为的惩罚和修正。

其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对
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违约方应当依法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内容可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名誉损失等。

合同中还应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和限额,以保证受损害一方的权益。

最后,合同中还应规定违约责任的解除和免责条款。

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避免责任的情形时,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违约责任或免除相应责任。

合同中的解除和免责条款应当包括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以避免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争议或矛盾。

总的来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认真考虑和约定相关内容,以规避合同纠纷和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问题。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请随时与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联系。

违约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 成本扣减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 可得利益 成本扣减规则

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成本抠减规则在商业交易中,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另一方往往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为了维护合同履行的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法律往往规定了违约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

合同也经常规定了可得利益和成本抠减规则,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一、违约损失赔偿遭受违约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失赔偿。

违约损失赔偿的标准一般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合同履行的损失利润、无法收回的实际支出等。

2. 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因合同履行不力导致的信誉受损、市场份额流失等。

3. 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受损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但也需要注意不能将可能迁延的损失纳入其中。

二、可得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能取得的利益是其应得的权利。

可得利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规定的利润:合同中往往规定了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利润,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义务。

2. 合同规定的权益:合同可能规定了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权益,受益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该义务。

3. 其他可得利益:除了合同规定的利润和权益之外,受益方还有可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其他利益,如市场份额增加、信誉提升等。

三、成本抠减规则在违约损失赔偿过程中,受损害方所获得的可得利益需进行成本抠减,以维护合同履行的公平和合理性。

成本抠减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 直接成本:一般是指受益方为取得其应得权利而支出的直接成本,如合同履行所需的实际支出等。

2. 间接成本:指受益方为取得其应得权利而支出的间接成本,如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等。

3. 成本抠减标准:成本抠减标准一般是根据受益方所获得的利益和支出的成本进行比较,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结论违约损失赔偿、可得利益和成本抠减规则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法律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的公平和合理十分重要。

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doc

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doc

浅谈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

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

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论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未来性。

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2、期待性。

可得利益的期待性与其未来性有关,未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

期待性则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

3、现实性。

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并且能够加以确定。

正基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别。

这种影响表现在:⑴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期待获得增值;⑵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范围或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计划落空;⑶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

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论根据的。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法违约赔偿标准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赔偿范围: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守约方在履行合同后本可以获得的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

2.可预见规则:违约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损规则: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了损失,不得就这部分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

4.过错相抵规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应当相应减少。

5.损益相抵规则:如果守约方因导致损失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应当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6.免除规则:如果违约方是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赔偿责任。

7.违约金条款:如果合同中包含了违约金条款,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赔偿标准的。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给予减少或者增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

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哪些?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有:1、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2、合理预见规则。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

3、减轻损失规则。

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特点有哪些?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合同生效后,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当事人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关系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关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违约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理应和其他民事责任一样,从法律本性而言只具有补偿功能而摒弃惩罚功能。

3、损害赔偿以赔偿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一方不适当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减少的损失,而且会遭受期待利益的损失。

4、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当事人发生违约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违约损害赔偿有一定的原则遵循,比如合理预见赔偿及完全赔偿,如果对有关事项的赔偿有异议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判决处理。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

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分析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约束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其因违约而遭受的利益损失。

利益损失赔偿是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受损害方能够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经济状况。

本文将对合同违约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进行分析。

首先,利益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原位复位,即受损害方应该能够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经济状况。

这意味着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被违约方赔偿其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润、预期利益的损失、额外的成本等。

受损害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包括书面合同、财务文件、交易记录等。

其次,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异。

一般来说,利益损失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计算:1.合同利润法:根据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润来计算利益损失。

计算方法为合同价格减去履行成本,再扣除非因违约方原因而产生的成本,得到合同利润。

2.交易替代成本法:根据受损害方采取替代交易所需支付的成本来计算利益损失。

即受损害方需要证明其寻找替代交易所需支付的额外费用。

3.交易市场价格法: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计算利益损失。

即当合同履行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被违约方赔偿其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的利益损失。

除了这些常规的计算方法外,利益损失的计算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当利润不确定时,可以采用较保守的计算方法;当损失无法直接计算时,可以采用类似修复费用的计算方法。

最后,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和排除是可以合法约定的。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对利益损失赔偿进行约定,如双倍赔偿条款、责任限制条款等。

但是,这些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条件,并不得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利益损失赔偿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方式,它旨在使受损害方能够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经济状况。

利益损失的计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并且可以在合同中进行限制和排除,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指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利益赔偿的一种合同条款。

这种条款的作用在于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同时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和警示,将其的违约成本提高,从而促进合同的履约。

一、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规定供应商需要按时按量交货。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供应商却没有按照约定交货,导致公司的生产计划受到了影响。

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向供应商要求支付利益赔偿。

公司通过起诉迫使供应商支付了300万的违约金,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二、案例二某房地产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其中约定装修公司需要在两个月内完工并保证质量。

然而在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时,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整个装修出现严重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公司的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请求装修公司赔偿了50万元的利益损失。

三、案例三某电商平台与供应商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供应商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行发货。

然而供应商没有按时发货,导致电商平台的服务质量受到了影响,无法按时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电商平台依照合同规定请求供应商支付了40万元的利益赔偿,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一种合同条款,它可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和警示,同时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

对于双方来说,正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条款,保持诚信守约,是实现长期合作和共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除了上述的案例外,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在企业合作中也有很多应用。

例如在建筑工程中,合同规定了工期和质量标准,一旦承包商未能按时完成有关工作,建筑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支付违约金做为利益赔偿。

这可以保证建筑业主的利益不受影响,并且促使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率。

在互联网行业中,很多电商平台和供应商之间的合作也都有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条款。

如果供应商违约,无法按时发货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电商平台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罚款做为利益赔偿。

这种做法可以保护电商平台的声誉,增强企业合作信任度,并且提高供应商的服务质量。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4)第二十九条【可得利益损失】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过错相抵】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免责的例外】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明知瑕疵免责】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第三十四条【所有权保留不适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所有权保留制度不应适用于不动产。

首先,由于不动产买卖完成转移登记后所有权即发生变动,此时双方再通过约定进行所有权保留,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情况 , 举证义务相对较轻。 《 证据规则 》第 2条规 定 : “当事人对 自己提 出的诉讼 请求 所依 据 的事实 或者反 驳对 方诉讼 请求 所依 据 的事实有 责任提供证 据加 以证 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 以证 明当事 人 的事 实主张的 ,由负有 举证 责任的 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因此 ,进行 充分有力的举证是非违约方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得 赔偿 获得支持 的关键 。在 合同法律关系 中 , 可得利益损失 表 现形态 多样 ,范 围很难确 定 、金额计算也存 在难 度 , 合 同双 方 当事人 的争议 会较 为激烈 。非 违约方 主张可得利 益损失 , 很 可能无法通过 自行计算来获得支持 ,而需要专 业的鉴定意 见 。故 笔者认为 ,在关于可得利益损失 的审判实 务中 ,规范 化 的引入鉴定人制度 、专家制度就可 以使 可得利 益损失赔偿 的困难 程度大大降低 ,也能平衡双方 当事人 的举 证义务 ,更 有利于做 出专业 公正 的判断 。何谓 司法鉴定人 ,学理上 的解 释差别不大 ,“受聘请或指派 对某些专 门性 问题进 行鉴别判 断 ,提供鉴 定意见 的人 ” 。 “司法鉴定人通 常是指 由司法机 关或仲裁机 构聘请 ,运用专 门知识 和技能 ,对案件 中的某些 专 门性 问题进行 分 析 、鉴别 和判 断 ,并 提 出鉴定结 论 或鉴 定意见 的人 。 ”也就是说 鉴定人需要 具备两个条 件 :一是必
青年与社会
法制社会
浅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期间确认及举证责任
徐 晓磊
( 无 锡 高新 技 术产 业 开发 区人 民 法 院 ,江 苏 无锡 2 1 4 0 0 0)
【 摘 要 】目 前我 国有关可得利益损 失的法律规 定过 于简单 ,操作性 不强 ,因此在 实务 审判 中就缺乏一 个明确统一的认 定标准 ,导致 了同一类型 的案件 处理不尽相 同。文章主要 通过 讨论可得利益损 失的认定期 间及举证 责任的设定 ,以期在 司法 实务 中完善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 关键词 】 可得利 益损 失;违约;举证 责任

合同违约赔偿范本

合同违约赔偿范本

合同违约赔偿范本《合同违约赔偿协议》甲方(违约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害方):姓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一、违约事实[具体列举甲方的违约事项及相关情况]二、赔偿范围1. 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说明因违约导致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如损失的金额、费用等]。

2. 间接损失:如因违约导致乙方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等。

3. 其他损失:[如有其他乙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也可在此列明]。

三、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额共计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违约赔偿金额,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了进一步的损失,乙方有权就该损失向甲方追偿。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出现违约情况,导致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损失,比如合同履行不当导致的物质损失或者财务损失。

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比如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信誉损失或者市场份额下降。

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应该如何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合同会规定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来弥补损失。

赔偿金的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的,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除了支付赔偿金之外,合同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责任,比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尽量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如果确实发生了违约情况,双方当事人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赔偿损失的问题,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之,合同中的赔偿损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应该在签订合同时就对赔偿损失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赔偿问题。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

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范围。

▲一、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

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

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中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

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采取预见性限制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

预见性有三个要件:⑴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⑵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二、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以下简称为减损规则)最先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

在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二版)第350条规定了该规则。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援手腕,它除了具有保证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完成之功用外,还是补偿受益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

树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根绝或增加违犯老实信誉的行为。

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益人实践存在的财富利益损失停止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作之前可以有效地停止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作后,可以使受益人的财富损失失掉充沛、合理的救援。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希冀从合同买卖中取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实行后,债务人可以完成或许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义务或许实行合同义务不契合商定,给对方形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实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犯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犯合同能够形成的损失。

这一规则,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白,但是在司法实际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规范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实际界对这一效果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富上的直接损失都可以予以充沛维护,但关于可得利益那么往往维护不够。

以后有种偏向,以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作的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益人所提出的损害理想间无肯定的因果联络,或以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在理想依据,而不应支持。

有的甚至以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益人那么能够会因此取得不当得利。

因此,处置可得利益的赔偿效果,在实际上首先需求看法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看法可得利益能否属于权益人的实践利益,它的损失,对权益人来说,能否属于实践的财富损失。

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在实际生活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一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损失是可以索要赔偿的。

那么,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样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按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1、固有利益损失;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实就是放弃跟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蒙受的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发现缔约方有不正当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比如恶意磋商,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选择及时投诉举报。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为缔约放弃正常营业所获得的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为达成合同致身体发生伤害造成损失。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赔偿的限制1、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又称为损益同销,是指受损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则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

损益相抵规则在罗马法中就已存在,其特点是:A.它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重要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受损方因违约获得一定利益,则应当将所获得利益部分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可见这一规则旨在确定受损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净损失”。

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即都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

损益相抵规则是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所得的利益。

“受损方获得的利益”包括积极利益与消极利益,积极利益即财产的积极增加,而消极利益是指应减少而未减少的财产,即如果没有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受损方就应支出或减少的经济利益。

比如,上例中,A与B合作开发某花园小区,如果B没有违约,那么在小区建设过程中,双方为赢得良好的销售业绩将共同在报刊、视频打广告,那么A因基于B的违约行为,在损失可得利益的同时,也因不必再打广告而节省了广告费。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旦一方未能按照合
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合同违约。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

首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通常包括主要责任和附带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合同中
规定的明确义务,如付款、交货等。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主要责任,将构成违约。

而附带责任是指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附加义务,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违
约方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该违约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金额,那么根据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根据对方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可能需要承担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如承担因违
约而导致的损失、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等。

在确定赔偿方式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到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的问题,规定明确的
约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合同中可以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是确保合同有效执行和保护当事人利
益的重要内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相关条款,确保各自权益不受侵犯,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只有合同的执行得以切实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合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双方都能达到合作的目的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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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邹艳凤提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合同法上的主要救济手段,它除了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丧失的未来利益损失的最好方法。

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另一方面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可得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合同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之和,它是特指合同在适当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有了一个明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其赔偿的标准以及计算方法如何掌握,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在此略抒己见。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及特征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予以充分保护,但对于可得利益则往往保护不够。

当前有种偏差,认为可得利益是一种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称违约行为与受害人所提出的损害事实间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或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赔偿额无事实依据,而不应支持。

有的甚至认为,赔偿可得利益对违约方过于苟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因此,解决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在理论上首先需要认识清楚可得利益损失的性质,正确认识可得利益是否属于权利人的实际利益,它的损失,对权利人来说,是否属于实际的财产损失。

民法上所说的可得利益,它是指权利人(受害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一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行为)期待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

这种利益具有如下特征:1、未来性。

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权利人所实际享有,对权利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它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权利人的一定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2、期待性。

可得利益的期待性与其未来性有关,未来性强调的是其时间特点。

期待性则强调可得利益是权利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权利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

3、现实性。

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权利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为实现这一利益已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并且能够加以确定。

正基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可得利益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而不是假设的或者虚无缥渺的财产利益,它与财产的实际损失表现形态虽不同,但在对权利人的实际经济利益的影响上并无差别。

这种影响表现在:⑴它的损失使权利人的财产在一定的时间未能按期待获得增值;⑵这种损失使权利人在一定围或一定时期的生产经营计划落空;⑶它的损失使权利人蒙受了不应有的负担。

因此,否认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是没有理论根据的。

二、确认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的必要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完全赔偿,虽然可得利益不是当事人已经获得的现实利益,但不能因此否认它是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之一部分。

何况,它还有可确定性的特点,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和条件。

例如:实践中存在大量的买卖连环合同,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无法履行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害人此时应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受害人的这些损失,应该可以通过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而得到弥补才为公平合理。

可见,如果对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赔偿,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也与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相悖。

从实践来看,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也是十分必要的。

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消除违约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不利的财产后果。

建立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事责任机制,强化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心,杜绝或减少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因为,可得利益的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

对受害人来说,可以填补因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对违约人来说,则是对其违约行为的惩戒,是对其行为后果的一种清算。

同时,强调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是要求对受害人实际存在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损失的存在及其确定是有客观依据和标准的,而不是由当事人所臆造或设想的,也并不会产生受害人获取不当得利的问题。

可见,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制度在法律上的普遍意义在于,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能够有效地进行抑制和预防;在损害行为发生后,能够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合理的救济。

三、司法实践中,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有以下种类:(一)利润损失。

利润是经营者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财产收益,它一般以货币计算和衡量。

企业或其他各种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赚取利润的条件,违约行为的发生,在一定程度或一定围,造成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从事该活动的基础(即财产)和条件的丧失,从而导致利润损失。

利润损失是期待利益损失中最典型、最常见、数量也是最多的一种形式。

利润的性质决定了遭受利润损失的受害者只能是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等。

对利润损失不宜一般地强调全部赔偿,因为利润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成果,它的产生需要一个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一定的物质资料,而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

尽管在客观上,无论损害行为发生在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都会造成或导致利润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但是由于违约行为所损害的往往只是生产利润所需要的各种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而不是全部,并且在违约行为造成生产经营中断或一定程度受阻的情况下,经营者也相应地减少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利润损失全部赔偿,显然就不尽合理了。

基于此,利润损失不宜一律全部赔偿,应该根据违约行为发生在不同生产经营的阶段,予以区别。

(二)孳息损失。

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违约行为对正常情况下能够产生孳息的财产造成损害时,同时也会导致孳息的损失。

民法上将孳息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对自然孳息,其具有周而复始、甚至不断递增的特点,因此对该种损失的围应有必要合理的限制。

一般来说,自然孳息损失应限定为与财产本体直接相联或者处于同一生产周期的损失,也即只计算在违约行为发生时财产本体所带来的孳息。

至于受害人可能获得的以后循环周期中的孳息,由于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没有具有足够的取得条件,而且其围也无法估量,所以一般不宜赔偿。

法定孳息是随着时间进程以原物为基础,按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量增生的,如利息、租金等。

这种损失围较容易确定和计算,而且一般来说争议也较少。

(三)其他收益损失。

主要指侵害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

它的特点是侵权人并没有给权利人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而是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使得权利人依据该专利权和商标权可以获得的收益没有获得。

(四)为消除潜在的损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中,还应当包括受害人在未来过程中为消除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而支出的有关费用。

以环境污染为例,造成农田污染,不仅使现有农作物减产,还会造成农田肥力减退、丧失。

要把被污染的农田恢复到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改良和追加肥料,而在恢复过程中,受害人不但本应取得的收益减少,而且还需要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种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也应视为可得利益损失,由加害人作出赔偿。

四、关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对数额的确定,受害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系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中间没有介入其他因素,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那么,违约方当然应对这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所失利益的数额时并非如此简单,因为有些利润的获得须具备多种因素和条件。

因此,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下列几种计算办法:(一)对比法。

也称差别法,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条件下在同期所获得的收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

采用对比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越相同或相类似,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的平均收益为标准。

(二)估算法。

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

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

(三)约定法。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协商确定的损失损害赔偿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这种方法广泛适用于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事人约定或协商确定赔偿围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审判中还应当与举证责任联系起来。

作为受害人,其对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不仅要证明其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损失确实是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而且要证明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且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应当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如果受害人缺乏应有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其可得利益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确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围应遵循的规则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要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效益。

所以,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严格限制在合理的围。

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一)可预见性规则。

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围不应超过他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

(1)预见的主体。

考虑到可预见性规则的目的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一种限制,因此预见的主体应从赔偿义务人的角度出发进行衡量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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