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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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国际关系
春秋时期的政治现实决定这一时期不可能产生一个国际法体系。
春秋时期诸侯国并不是主权国家,这一点毋庸置疑。
既然诸侯国不具备主权独立国家形态,那么诸侯国之间的邦交就不是所谓的国家间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国际法体系。
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形成宗藩关系——其本身就是一种封建性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虽然诸侯国正在从地方行政单位向脱离王室控制的独立政治体发生角色转变。
尽管封建社会的性质决定这种宗藩关系中诸侯国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而且周王室权威的衰落导致其不能承担中央政府的角色并加剧诸侯国的独立倾向,但是这种宗藩关系的本质属性在春秋时期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即使我们不能过度强调周王室的“天下共主”地位。
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缺陷和国家管理手段上无法克服的困难,导致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事实上变成地方割据势力——这在后世的中国历史中也屡次出现。
这种地方的分裂割据就像家族成员之间争权夺利而导致家族关系的不稳定一样,是王室衰弱的结果而不是这些地方割据势力自然选择的结果,并且与这种分裂割据相伴随的是重新恢复统一和谐秩序的努力。
“会盟”是诸侯国之间交往的一种重要形式。
最初的“会盟”是由王室主导的,其目的是密切王室与诸侯之关系并加强对诸侯的控制。
进入春秋时代,王室衰微,但其政治上“天下共主”的传统的惯性使其仍有一定的号召力。
齐桓公、晋文公称霸时期的“会盟”虽然本质上是以维护霸权为目的,但仍然是在“尊王攘夷”的旗帜下举行的。
到“晋楚争霸时期”,“会盟”就完全变成霸主国通过武力胁迫而确保势力范围、对中小盟国敲诈勒索的工具。
这一时期的“会盟”完全撇去过去的友好气氛和家族情谊,完全成为诸侯国寻求自身利益的竞技场所。
那么,在春秋时期频繁的“会盟”是否能够产生所谓的国际法规范?虽然在春秋时期的“会盟”也形成一些对诸侯国行为的制约,但本质上这些所谓的“规范”仅仅是传统的惯性,如“葵丘会盟”的誓词所表明的那样,更多地表现出一种处理家事和维护家族内情谊的倾向。
在齐桓、晋文两大霸主时期,“会盟”的作用表现为:霸主取代周王室而维护整个封建体系的秩序和家族内部的和睦;统一体系内部的分歧以共同抵御外族入侵。
可以看出春秋时期的霸主实际上替代周王室而继续处于体系的最高层并通过自上而下的压力维护体系的完整性,在这种体系中显然不存在产生国际法的先决条件——独立的国家、平等的共识以及共同认定的准则。
战国时代的形势是:楚在南,赵在北,燕在东北,齐在东,秦在西,韩、魏在中间。
在这七个大国中,沿黄河流域从西到东的三个大国──秦、魏、齐、在前期具有左右局势的力量。
战国前期,“七雄”形成,各国将精力用在内部整理上。
各国招贤才能,励精图治,像李悝,吴起,商鞅等人的变法维新就发生在这时期。
战国中期,就是大战的时候。
真是:“国无宁日,岁无宁日”“邦无定交,土无定主”的混战局面。
各个国家为保持自己的生存和扩大国土的势力,君主们都相继称王,独霸一方。
一方面加强中央集权,改革图强,加强军备;另一方面,在外交上频频争取别国的“合纵”“连横”。
战国后期,秦国昭襄王用范睢为相,采用了“远交近攻”之计,破坏了各国的“合纵”,加强了秦国的国力,军事,成了战国时期的第一强国,削弱了各国的力量。
反观战国时期的“七雄”,尽管“合纵”政策对于其他六国来说是抗秦的最佳选择,六国为了自身的利益选择而在“合纵”和“连横”政策之间摇摆不定,而秦国则不断变换联盟关系,步步为营,最终各个击破。
每一次“合纵”最终都归于失败,而每一次“连横”最终都能给秦国带来利益,其根源就在于这时各大国都奉行的兼并政策,没有一个国家愿意维持现状,没有一个国家不想对外扩张。
一方面由于的大国都持有相同的目的,面对秦的分化策略容易导致联盟的解体;另一方面秦国在联盟关系的变幻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逐个打击联盟成员,最终导致联盟彻底崩溃。
其他六国本身就没有单独抗秦的实力,联盟的彻底解体使其他
六国无法避免被吞并的命运。
正如苏辙在《六国论》中所言:“乃贪疆埸尺寸之利,背盟败约,以自相屠灭,秦兵未出,而天下诸侯已自困矣。
”狭隘的利益选择导致脆弱的联盟关系,最终使六国无法阻挡秦的统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