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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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2]2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0
【实施日期】2002.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
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0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工作,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及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人员(含已取得绿卡和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专利、科研技术成果、资金及实物等多种形式入股各类企业;
(四)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到我市所属留学生创业园工作的留学人员除享受本规定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园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核发的《济南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一证通”便捷服务。
第六条市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来济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接待服务、信息咨询、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工作待遇
第七条已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子女需在济长期居住的,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1年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八条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
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直接确认。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具有中国国籍、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可恢复公职,出国前、留学期间和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留学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到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限制,试用期1年,其职务和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处长或调研员职务;业绩特别突出并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可聘任为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职
务,均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800元津贴。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可安排主任科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均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400元津贴。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200元津贴。
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协商确定其职务和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同类人员的相应待遇;到企业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从事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