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
簿记建档指南
为方便各类市场参与机构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以下简称 “债务融资工具” )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或“协会”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 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14 号)、 《关于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4]3 号)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等相关自律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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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内容 本指南中的服务内容是指北金所向相关机构在开户与联网准备、系 统使用、簿记建档室预约与使用、线下业务、账户服务等过程中提供的 支持与服务。
二、开户与联网准备
(一)开户 相关机构应在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前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 : 若相关机构为法人机构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 (法人机构) 》 (见附件 1)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 请单》 (见附件 2) 、 《北金所债券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见附件 3)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为非法人机构独立签署或非法人机构的投资管理人/受 托人签署协议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机构) 》 (见附 件 4)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 ,连同协议(一式两份)加盖投资管理人 /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所会员部; 若相关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已签署协议并后续新增下属非 法人机构参与集中簿记建档的,应将填好的《客户基本信息表(非法人 机构) 》及其要求的相关材料、 《系统管理员设置申请单》 、 《北金所债券 业务专网接入申请单》 (如需)加盖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公章后提交北金 所会员部,重复资料无需提交。 北金所会员部接收上述材料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与符合要求的相关 机构签署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客户服务协议》 , 为其在系统中开立系统账户及系统管理员用户,并发放《开户通知书》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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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PPP项目操作手册(完整版)
PPP项目操作手册(完整版)PPP项目操作手册一操作基础PPP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首字母缩写,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机制”,是指为了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政府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与私人组织(社会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双方优势,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由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市政公用产品与服务的方式,提高质量和供给效率,最终实现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本质上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等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即建立政府与企业“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
PPP模式的核心是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因此,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机制和制度设计。
推广PPP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可以将适度的市场竞争引入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在实现社会福利、提高基础设施服务质量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也能够增强公共基础设施可持续运行的效率和能力。
PPP模式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社会力量合作伙伴确定、组建项目公司、融资、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
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分三类,一是完全依靠使用者付费,二是政府支付服务费用,三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O、BTO、股权转让、委托运营等多种模式。
狭义的PPP与BOT原理相似,都是由“使用者付费”,但它更强调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全过程合作。
二总体要求1打破地域垄断和所有制限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资产证券化方案
第1篇
资产证券化方案
一、项目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金融市场不断深化,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在提高资产流动性、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优势,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本方案旨在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一套合法合规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策略。
二、项目目标
七、项目实施与监督
1.项目团队:组建专业、高效的项目团队,负责项目实施、协调和监督。
2.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
3.监督机制:建立项目监督机制,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推进,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4.沟通协调:与各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八、项目效益分析
1.融资成本降低:通过资产证券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资产流动性提升:将优质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提高资产市场流通性。
3.投资者收益优化: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实现风险分散和收益最大化。
4.市场发展促进: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市场整体活力。
本方案旨在为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全面、严谨的操作指南,实际操作过程中需结合市场状况和项目特点进行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合规、高效、稳健推进。
2.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项目相关信息,提高项目透明度。
六、风险管理
1.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防范法律风险。
2.信用风险:通过信用评级、信用增级等措施,降低证券产品的信用风险。
3.市场风险:关注市场动态,合理设计证券产品结构,降低市场风险。
4.操作风险: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融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在北金所为融资人挂牌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可在北金所提供相关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须按照本规则开展相关中介服务,对违反相关业务、行为规范的中介机构,北金所有权通知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
第五条北金所负责接收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特殊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一)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挂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七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应建立融资人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筛选标准,确保融资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融资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协助融资人披露挂牌文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相关产品的承销和挂牌。
第九条自相关产品挂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融资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督促融资人按时兑付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融资人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副主承销商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履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一、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领先的实物资产交易评台,其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遵循和引导。
二、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指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设备、机器、原材料、商品等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
2.实物资产交易:是指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3.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而规定的交易原则和操作规程。
三、实物资产交易的基本流程1. 发布信息:资产持有人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资产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核验:产权交易所对提交的实物资产信息进行检测核验,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和交易价值。
3. 摘牌挂牌:经核验合格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摘牌挂牌,发布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上。
4. 交易撮合:投资者根据挂牌信息进行交易撮合,达成交易协议。
5.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款项和资产过户交割手续。
6. 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同时将资产过户信息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 摘牌挂牌规则1.1 实物资产的挂牌信息应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2 资产持有人应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易撮合规则2.1 买卖双方需在产权交易所注册并办理交易手续,方可进行交易撮合。
2.2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撮合,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确认。
3. 过户交割规则3.1 买卖双方需在交易确认后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结算规则4.1 产权交易所将对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
融资融券后台业务操作流程
•
账户信息使用申报:如提示找不到开户网点,请与信用交易管理部联系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7)三方存管 菜单:经纪服务平台-第三方存管-预指定存管银行
• 注意选择信用资金账号、注意选择信用三方存管银行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8)UKEY开通 与普通业务操作流程一致。 (9)开立网易邮箱 /admin.jsp
向柜面提交身 份证明
签署开户协议 等文本
转担保物、缴 纳承诺费
录音录像
<信用账户管理 <信用账户管理 岗> 岗>
确认身份证明
开户 (信用账户/三方 /邮箱/Ukey)
<柜面主管> <柜面主管>
扫描融资融券 合同 复核、寄送开 户资料
<客户信用管理 <客户信用管理 岗> 岗>
发授信结果通 知
合同录入及账 户激活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4)联合开户 菜单:铭创-联合开户
个人信息:客户输入交易密码 基本信息: 委托方式、佣金模板
4.合同签署及信用账户开立
1、确认单下发的10个交易日内务必安排客户开户
(4)联合开户 菜单:铭创-联合开户
2、客户回访环节等的顺畅,确保客户基本信息录入的正 确性
联系信息:追加担保物通知及对账单方式
•合同续签:融资融券合同(2份)、授信结果确认单,机构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文 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档案管理
(5)由营业部自行归档的档案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表 融资融券开户协议 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开通(变更)申请表 客户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网易邮箱用户服务条款 客户代码联合开户凭条 E.T.卫士身份认证产品使用协议以及风险揭示书 客户上海、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表单 数量 1 1 1 如有 1 1 1 1 1 1
《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解读
一、概述商业保理是一种为企业提供短期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的金融工具。
作为全球重要的供应链金融工具,商业保理公司在供应链金融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商业保理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操作指南,确保服务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本文将对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进行解读,帮助商业保理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
二、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解读1. 服务对象确定商业保理公司在为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时,首先需要明确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采购商等。
在明确服务对象的基础上,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商业模式和交易情况,以便为其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
2. 风险评估和控制商业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服务对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确保金融服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合同管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和流程。
在与客户签订合商业保理公司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4. 资金管理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流动、结算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5. 信息披露商业保理公司需要建立透明、及时的信息披露机制,向客户和监管部门定期披露业务数据、风险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确保市场的公开和公平。
6. 监督管理商业保理公司应加强对自身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类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经营和良好声誉。
三、结论商业保理公司供应链金融资产服务操作指南的解读,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提高业务水平、规遵合规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良好的操作指南能够帮助商业保理公司建立规范的经营模式,服务对象能够更好地享受金融服务,提高供应链金融效率,助力企业发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收费暂行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需要,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内按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开展不良资产交易业务,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支付的成交服务费、技术支持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条标的资产通过北金所业务系统产生最终投资方,完成系统成交,北金所即收取交易双方的成交服务费,包含系统成交后交易双方未最终签署交易合同的情形。
第四条同一项目的转让方与投资方应按本标准分别支付成交服务费:转让方的成交服务费按标的资产的交易溢价(成交金额高于交易底价的部分)为基数,费率为2%;投资方的成交服务费为标的资产的成交金额为基数,费率为2‰。
第五条转让方或投资方在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北金所提供市场询价、路演推介、精准撮合等一项或多项的增值服务,该交易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转让方或投资方还应根据北金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以拟交易金额为基数,按照如下标准向北金所支付技术支持费:市场询价的费率为0.1%-0.5%;路演推介的费率为0.2%-1%;精准撮合的费率为0.2%-1%。
第六条依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转让方与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交易的项目,交易双方除应支付本标准第四条的成交服务费外,应与交易服务机构在签署的委托合同中约定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代理服务费不高于成交金额的2.5%。
第七条北金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修改、优惠或减免等另行安排,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八条本标准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金所债券业务参与主体信息表机构简称
填表说明:(一)本表单及所涉及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表单须机打,不得手填或涂改,若打印后为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二)部分信息项填写说明如下:1、机构全称: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机构全称;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全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未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3、NAFMII分类:根据《附表I NAFMII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4、联系人信息:填写账户开设及账户管理负责人或业务经办人信息,可自行加行填写多人。
5、登记托管账户类型:根据《附表II 登记托管账户类型分类查询表》查找分类代码,填写相对应的字母及数字组成的代码编号。
6、登记托管账户全称、登记托管机构简称、登记托管账号: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上海清算所)开具的账户通知书填写。
7、资金账户全称、资金账户账号:仅供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填写。
8、账户申请:针对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申请开立多个非法人机构账户的,可相应增加信息栏。
9、业务资格及角色:按开户主体参与业务时的资格、角色勾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三)本表单审核通过后,北金所为申请机构开设两个系统管理员及两个Ukey数字证书,如有特殊需求需另填写相关表单。
(四)境外机构注册发行人特殊填表说明材料需加盖印章处由境外机构授权代理人签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必提交。
北金所债券业务印鉴卡填表说明:1、业务印模及单位公章须清晰且印模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2、业务资格及印模使用说明: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3、首次预留印鉴勾选或涂黑“送存”;印鉴变更时勾选或涂黑“更换”,并填写新印鉴启用日期。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均需在“开户单位加盖公章”处盖公章,且公章应与开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北京市金融局《关于构建首都多层次债券市场的指导意见》(京金融[2017]64号)的指示精神,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以下简称“北京地区债”)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业务操作指引所称北京地区债是指在北京地区登记成立的,受北京地区金融管理机构认可的法人机构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债权融资计划-北京地区债是经北京市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产品。
第四条北京地区债实行主承销商负责制。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北京地区债业务提供账户管理、备案、信息披露、挂牌、转让交易、信息记载、资金划转、后续管理、代理付息兑付等服务。
北金所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北京地区债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参与机构与备案第六条参与机构须根据北金所参与人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北金所开设账户。
参与机构包括不限于:融资人、主承销商、担保机构(如有)、投资人等。
第七条北京地区债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机构;(二)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三)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融资人如需增信可选择经市场化评议认可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信用增进。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资本项目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资本项目通常涉及到投资、资金流动、股权交易等方面,是企业发展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如何有效地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常见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进行简要介绍和指导,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相关业务。
一、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基本概念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是指企业或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融资或者其他相关交易的过程。
资本项目主要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股权交易、资产重组等内容。
通过资本项目的办理,企业可以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扩张,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1.明确投资目的和规划在进行资本项目业务办理之前,企业或投资者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的和规划。
明确投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资本市场的走向,规避风险,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本项目进行办理。
2.选择适合的资本项目在选择资本项目时,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不同的资本项目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回报,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权衡和抉择。
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前景、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3.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顺利完成交易。
需要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批文等文件。
只有准备好充分的资料,才能确保资本项目的顺利办理。
4.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机构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应当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机构进行交易。
不同的资本项目需要通过不同的机构和平台进行办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以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
5.遵守法律法规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融资融券操作流程
压力测试
模拟极端市场环境下融资融 券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估风 险承受能力和应对措施的有 效性。
风险预警信号发布流程
风险信号监测
实时监测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客户信用状况、市场动态等,发现 异常波动和潜在风险。
风险预警信号生成
根据预设的风险阈值和预警规则,自动生成风险预警信号。
风险预警信号发布
将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发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提示关注风险并采 取相应措施。
关注市场动态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相关信息,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以降低风 险。
合规操作
投资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公司的规定,进行合规操作,避免 因违规行为产生的风险。
05
担保品管理与折算率调整
BIG DATA EMPOWERS TO CREATE A NEW
ERA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信用账户开立流程
投资者申请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 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
签订协议
审核通过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 券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公司审核
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 保其符合开户条件。
开立信用账户
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并为其分 配相应的信用额度。
融资融券业务的意义
增加市场流动性
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信用放大机制,增加了市场的资金和证券供给, 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
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融资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工具,如卖空机制、 杠杆效应等,有助于投资者优化投资组合和降低风险。
完善价格发现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完善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提高市场的定价效率 和准确性。
逾期罚息处理措施
项目交易证明书
五、利益冲突
受托人应确保在代理委托人处理项目交易事宜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如受托人违反此规定,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义务
受托人应对项目交易过程中获知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除非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因履行本委托书所必需,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委托书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委托书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委托书的组成部分。
七、报酬及费用
1.受托人办理本项目交易事宜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双方可就受托人的报酬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八、解除委托
1.委托人有权在委托期限内随时解除本委托书。
2.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如发生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委托书。
3.本委托书解除后,受托人应将已办理的事项及未办理完毕的事项书面告知委托人。
3.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九、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委托书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因履行本委托书发生的争来自,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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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交易服务机构开展权益类业务的项目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的项目代理是指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的经纪服务。
第三条委托方是指在北金所场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企业增资的融资方/投资方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四条交易服务机构应申请取得北金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资格,并开通业务权限,以获得相应权限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第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可依据北金所交易规则及本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定,为委托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
(一)通过系统账户,于北金所相关平台及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二)协助委托方填制以及向北金所提交交易文件;
(三)为委托方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撮合项目成交;
(四)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五)参加北金所组织的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获得北金所相关交易信息并取得相关资料;
(六)推广及参加北金所组织的业务交流及相关培训活动;
(七)享有北金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通过北金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的委托。
第七条委托方选择交易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应在北金所的交易服务机构中自主选择,由委托方与交易服务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第八条交易服务机构申请在北金所开展项目代理的,应向北金所提交其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九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供代理服务的项目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融资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相关附件等纸质文档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披露相关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北金所交易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经交易服务机构核实通过的交易项目,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项目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以及《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申请发布交易信息。
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关于信息发布材料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告知转让方/融资方,要求转让方/融资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在项目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投资方委托交易服务机构提供项目代理的,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业务系统的账号进行受让信息录入操作,并由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出受让/投资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若意向受让方/投资方不符合信息披露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等要求的,交易服务机构在收到北金所书面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督促意向受让方/投资方按要求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方提供竞价方面的业务咨询、文件制作、程序代理、操作培训等服务,并配合北金所执行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在竞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六条交易服务机构收到北金所出具资格审核、结果通知、付款通知等交易相关文件,应及时转交委托方。
委托方对北金所出具的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向北金所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协助委托方办理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划转手续。
第十八条交易服务机构参与的交易项目成交后,项目交易双方支付到北金所的交易服务费分配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交易服务费分配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
交易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委托方向北金所和交易
服务机构分别支付服务费的,服务费总额应符合北金所制定的业务收费标准,各自服务费金额应符合北金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交易服务结束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归类整理相关资料(包括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以及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至交易服务结束后5年或法定期限 (以二者孰长者为准)。
如北金所要求查阅该等资料,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北金所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在北金所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不损害北金所的权益和声誉;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交易服务业务;
(四)按照北金所的要求,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五)按规定参加交易服务机构年度审核,接受北金所的监督和管理;
(六)定期开展执业人员教育,对执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负责;
(七)维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对非公开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八)不得损害委托方利益,不得诋毁其他交易服务机构的声誉;
(九)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北金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代理业务操作指南》同时废止。
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申请表
说明:1、交易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建立委托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应随同本申请表一同提供。
2、本表应在挂牌前[3]个工作日提交北金所,所有信息必须填写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