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同名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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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著作权侵权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

某公司在进行宣传推广时,未经摄影师许可,使用了摄影师的照片作为宣传海报的背景图案。摄影师发现后,向公司提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摄影师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未经摄影师授权,公司使用了该作品,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摄影师的损失。

案例二,网络作品被他人未经许可转载。

某作家在网络上发布了自己的小说作品,但未经其许可,他人将其小说作品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进行传播。作家发现后,向侵权网站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投诉。

针对该案例,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作者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在此类情况下,侵权网站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作者进行赔偿。同时,侵权网站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

某广告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首知名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但未经音乐制作人的许可。音乐制作人发现后,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例,音乐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广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音乐制作人的损失。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包建华

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

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一、引言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是指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

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如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了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行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

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给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者带

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因此,了解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及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网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利,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在互联网上,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

的作品,如在网站、博客、社交媒体等平台上发布、复制、转载等

行为,都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

2.1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 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进行复制,如在网页、论坛等平台上发布某

人的文章或者图片。

b) 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平台播他人的作品,如将某人的视频到视频分享网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人的照片等。

c) 擅自修改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修改、删减、增补等行为,如对某人的文章进行删除部份内容后发布等。

2.2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a) 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如要求侵权人住手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 行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住手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

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为网络空间的特性,网络著作权的侵

权形式日益复杂多变,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

来了巨大挑战。

我国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庞大的互联网用户,网络

著作权保护问题也在亟待解决。同时,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还不

够完善,导致侵权现象在网络空间广泛存在。因此,研究我国网络著作

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网络版权保护体系建设,推动知识

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目的及内容

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网络著作权概述:介绍网络著作权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保护形式,探讨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意义和目的。

2.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法规:梳理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历

史演变和现状,分析我国当前网络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足和存在问题。

3.网络著作权侵权形式及案例分析:通过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的

常见形式进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便更全面地了解网

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与趋势。

4.网络著作权保护策略及案例分析:探讨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策略和

方法,剖析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机制中的优点和不足,结合实际案例总

结出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策略。

5.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责任:分析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探讨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性安排和法规建设。

三、研究方法及实施步骤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研究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步骤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利用其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复制、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这些行为的出现,不仅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的文化建设和著作权保护带来严重影响。

当前,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也在积极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和机制。然而,由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其保护难度较大,同时也存在许多争议和困惑。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为加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其深层次的原因和解决途径,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将:

1.分析当前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其成因和影响;

2.研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3.探索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创新方式和机制,包括技术手段和政策措施;

4.提出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高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文化强国做出贡献。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根本原因。

著作权侵犯与网络盗版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犯与网络盗版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犯与网络盗版案例分析引言

著作权侵犯与网络盗版是当前社会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盗版行为的情况也日益增多。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著作权侵犯与网络盗版问题的背景、法律适用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案例描述

某公司A是一家制作电影和音乐作品的创作机构,拥有一系列著作权。公司A 发现其作品在某网络平台上被盗版传播,并导致经济利益的损失。公司A选择对

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背景介绍

著作权是著作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权益。然而,在互联网时代,盗版行为愈发猖獗,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

权人许可,不得以复制、发表、展览、摄制、广播、放映、表演、制作衍生作品等方式利用著作权作品。对于网络盗版行为,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其中包括《互联网著作权规定》的规定。

根据案例情况,盗版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著作权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被告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网络著作权执法管理规定。

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行为的停止、消除侵权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在本案中,公司A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在网络盗版行为中的惩罚力度也不容小觑。依据《互联网著作权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违法违规主体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1)上载。上载有两种形式,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只涉及报刊转载问题,关于网络作品的转载,《网络著作权解释》2003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后,该解释第3条明确了对网络作品转载的有限的“法定许可”使用。之所以说是“有限的”,是因为其规定“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法定许可;还声明“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范围的”也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范围。这里要注意的是,所谓“声明”必须是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作出的。一般情况下,报刊、网站自己作主发表的“声明”并无法律效力。但是,

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第三种主张即过错推定原则似乎更符合中国的情况。这样,“既保证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又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主要是著作人对其创作的网络作品所享有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从广义上看,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的作品都是网络作品。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普通百姓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子书,甚至对现有的作品进行恶搞等行为,似乎已被广大百姓接受,但这些为往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本文拟对此现象作简要分析如下:

一、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的行为表现

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提出的侵权诉讼。2、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侵权。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网站之间因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媒体。即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5、邻接权人作为原告诉网站侵权。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作者等对其制作、表演的作品被网站播放所引发的纠纷。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性质分析

1.网络著作权侵仅行为的客体要件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涉及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即只要符合著作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和特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他人的智力成果也不可以任意复制,创作者的权益不能随意侵犯。

2、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依据行为主体在计算机网络传输中的作用,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网络使用者,一类是网络服务商。其网络使用者的数量庞大,这类主体通过读取信息,下载资料,设立网页,传递电子邮件,进入论坛等方式,当网络使用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了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则为侵权主体,对其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

河南科技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总第817期第23期2023年12月

收稿日期:2023-10-16

作者简介:刘蕾(1975—),女,硕士,研究方向: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以网络图片侵权为例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7)

要:【目的】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图片创作形式越来越丰富,其侵权行为也日

益增多。但目前监管网络图片的法律法规较少,相关研究也较少,因此有必要对网络图片侵权行为进行研究。【方法】通过分析我国网络图片侵权现状,结合其特殊性,提出保护网络图片版权人权利的现实法理措施。【结果】网络图片侵权方面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版权交易受阻;批量诉讼多,商业化维权明显等问题。【结论】可以通过确定网络图片独创性立法标准、明确网络图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健全网络图片登记制度等措施完善我国网络图片著作权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图片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3)23-0123-05

DOI :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23.025

Research on Infringement of Network Copyright

——Taking Internet Image Infringement as an Example

LIU Lei

(School of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 School,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450007,China)Abstract:[Purpos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in China,the form of network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

浅谈网络著作权侵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网络著作权侵权是

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网络上传播、复制、展示著作权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

权益。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盗版、翻译、篡改、冒名、公开发表等。

盗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种常见形式。盗版行为表现为将原创的著作内容复制、传

播到网络上,使原创著作人丧失了其应有的著作权收益。盗版不仅伤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造成了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扭曲。

网络著作权侵权还包括翻译、篡改、冒名、公开发表等行为。翻译侵权是指未经著作

权人授权,擅自对原创作品进行翻译,使其内容在网络上被传播。篡改侵权是指未经著作

权人授权,对原创作品进行相应程度的修改或改编。冒名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

网络上冒充著作权人,发布、传播与原创作品相似或相同的内容。公开发表侵权是指未经

著作权人授权,将其作品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或展示。

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注

册著作权等方式进行保护,注册著作权可以为著作权人提供法律的保护,使其能够在权益

受到侵犯时进行维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维权机构、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维权,减少侵权

行为的发生。著作权人也应提高自身的素质,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发现和维权的能力。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打击,需要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国家应加强立法、

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社会应提高

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识,增加消费者对原创产品的意识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网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浅谈网络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本文仅对网络著作权引发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做了一些分析和提出了一些观点,

关键字:电子商务、网络、著作权

一、案例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书《长袖善舞》等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6日,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

2000年6月1日,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以后者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在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中,约定讯能与其控股公司应在讯能网站文学频道的显著位置显示其文学频道的合作伙伴为“今日作家网”,并制作链接,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活动涉及的具体作品,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中所指“讯能的关联公司网站”或“讯能网站”,即指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站。

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根据合作的约定,合作在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站(www. Tom. Com)内的中文简体版(www. Cn. Tom. Com)上开设了中国文学频道,在该频道内设有名为“小妖周洁茹在网”栏目,该栏目网页上载有《我们干点什么吧》和《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的作品目录,目录页下方均标注“本专栏内容由今日作家网提供”。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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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福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网络的需求El益膨胀,网络这一传媒工具在社会各个领域产生的重要作用日益

凸显。知识产品被使用在各类局域网,数据库等网络服务企业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

日益增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各方面的影响。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网络服务企业.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三方利益。本

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出发,解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该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探讨了网络侵权与著作权保护的

矛盾所在,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8-02

随着二十一世纪网络的高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作品的传播逐渐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也急剧增多,网络上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尤以著作权的侵害最为严重。网络侵权具有国际性、技术性、隐蔽性、严重破坏性等特点,因此如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成为了各方争论的焦点。在这样一个趋势下,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大众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服务对知识产权保护既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侵权概述

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使得确定侵权行为实施者的难度较大。很多人利用网络存在这样的漏洞铤而走险,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大量上传、转载、播放未得到授权的作品。这种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也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而作为著作权人一方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自己的作品铍其他人使用,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此现象的滋长。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网络版权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网

络版权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本文将分析几个

典型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例,以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网络版权

保护的重要性。

案例一:音乐盗版

在互联网上,音乐盗版是最常见的版权侵权问题之一。经常有人将

原创音乐上传至各个网络平台,供他人免费下载,从而侵犯了音乐制

作人的版权。例如,某音乐人创作了一首热门歌曲,并在音乐平台上

正式发布,但很快就发现该歌曲被一些不法分子下载并修改后重新上

传到其他平台,进而获得了不当的经济利益。

解决方法:针对音乐盗版问题,版权持有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护

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加强技术手段,使用数字水印等技术保护原

创音乐不被非法下载。其次,加强法律监管和打击力度,对盗版行为

进行处罚和惩罚。最后,提高公众版权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普及版

权知识,引导人们尊重原创作品。

案例二:影视作品盗播

影视作品也是受网络版权侵权影响最严重的领域之一。某电影制片

公司在影院上映的电影很快就被不法分子录制并上传至各大视频网站,供用户免费观看,导致制片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解决方法: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制片公司可以与相关平台合作,加强版权控制,及时删除和屏蔽盗播视频。同时,可以加强技术手段,采用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和加密技术,使盗播变得更加困难。另外,制片公司应积极配合法律部门,在发现盗播行为时立即报警并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案例三:文字抄袭

除了音乐和影视作品,文字作品也常常遭受网络版权侵权的问题。某作家创作并发表了一篇备受欢迎的文章,但很快发现该文章被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在其他网络平台上,侵犯了自己的版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

作权人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侵权行为在互联网时代愈发普遍,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认识和防范这一现象。

首先,有一起案例是关于某知名作家的小说被他人在网络上非法传播和下载。

该小说是该作家多年心血的结晶,但在出版不久后就被人以盗版的形式上传到了多个网站上,供人免费阅读和下载。这严重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作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最终胜诉并取得了赔偿。

其次,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某摄影师的作品被他人在社交平台上盗用。该摄影

师拍摄的照片被他人下载后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并且未经授权地用于商业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摄影师的著作权,也损害了其商业利益。摄影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再次,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某音乐人的歌曲被他人在视频网站上擅自使用。该

音乐人创作的歌曲被他人用于视频制作并上传到了视频网站上,但未经允许就使用了该音乐人的作品。音乐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要求视频网站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后,还有一起案例是关于某设计师的作品被他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该设计

师的原创作品被他人盗版后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给设计师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设计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要求电商平台下架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层出不穷,给著作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摘要20世纪中后期发展起来的互联网正在广泛和深刻地影响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方式。网络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与快捷;另一方面也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挑战领域便是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领域。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技术措施

网络信息的廉价与方便获取,使越来越多的人感受到其迷人魅力,但网络作品的存储、管理等,对现存著作权法律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怎样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成为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网络作品的特殊性

网络作品从其来源上看,一部分是纸质媒介通过扫描或其他形式“上传”到网络中的,另一部分则是网络“原创作品”,如一些中文原创作品网站的原创作品。这些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有着很大的差别。

首先,在权利主体方面,网络作品的权利主体相对复杂。其次,在作品的载体方面,传统作品的载体就是我们平常所见的书本、杂志、报刊等。而对于网络作品其载体脱离了传统的实物,而存在于网站等范围内。最后,就自由性方面,传统作品的著作权相对固定,网络作品的自由性远远大于传统作品。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自1994年4月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起,各类网络作品侵权案便层出不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一种行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作为民事侵权,其构成应具有一般民事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1.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被著作权法明文禁止的行为;2.损害事实,即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及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致使其利益的丧失;3.因果联系,即权利人的损害与不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在过错认定上一般实行客观过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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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分析及论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产业的迅速普及,网络国际性、交互性的进一步加强,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和著作权理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和挑战。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对于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公民个人的安宁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著作权的相关知识,对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论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内容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适用于数字化作品。

1、发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发表权作为一项精神权利兼经济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2、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4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网络作品的作者同样享有这两项权利。

4、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获得作品的权利。新《著作权法》还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5、使用和获得报酬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两项经济权利。

6、数字化作品的标示权,是指著作权人有禁止他人删除或者更换由著作权人合法施加于其作品上的有关作品、作者、“著作权保留”等事项的标示的权利。它可以有效的弥补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身权利的脆弱保护,促进计算机网络传输的健康发展。

7、反解密权,“加密”历来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技术手段。为了防止数字化作品解密的人通过解密获得他人的作品,提供给复制者非法盈利。未经许可的解密人以及提供或从事解密的服务者,均为著作权侵权人。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存在客观的损害事实

网络侵权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著作权人造成了财产上、人身上、精神上的损失。网络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即上载于网页上;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付酬的;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并将其作品大量转载的:未经表演者、录音录像者许可,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复制转载的(即侵犯了网络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二)行为存在违法性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三)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前因后果必然联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在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时,除了认定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事实,还应结合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最终是否承担责任,须综合其他因素考虑。

(四)行为人的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违法行为的统一。

律根据的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合法财产的侵占,应当向权利人予以返还。

2、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适用条件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进行之中。排除妨害适用条件是:妨害行为必须是不正当的,须因妨碍而导致已经存在或确定存在着某种危险。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权利人人身权情况。但是,值得探讨的是,由于互联网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传统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在网络的世界里极容易被钻空子。在网站主页上发表“道歉声明”而不限制发表周期,就极可能发生该声明仅仅在一天内一闪而过,然后就不再被网民注意,从而起不到消除影响作用的结果。

3、赔偿损失

关于网络作品使用支付报酬和侵权赔偿的数额标准,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保证执法统一,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为防止滥用诉权获得高的赔偿额,人民法院在确定网络作品使用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时,还应当坚持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在计算支付报酬数额时,也可以比照国家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传统作品的使用报酬支付标准执行,当然也不排除其他计算方法。

由于上述民事责任形式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因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原则上讲上述民事责任形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时,可以采取几种民事责任形式同时适用。

(二)完善立法,规范网络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1、完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将作品直接网络数字化后,作品的著作权仍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目前都很难被保护,趋于名存实亡的境地,将来有赖于科技的发展和制定出新的许可制度和稿酬计算标准。

2、加快网络著作权立法。网络著作权对网络侵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著作权原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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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统一管理和依法进行保护。

3、构建集体管理模式。将版权人与传播者各自均建立自己的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集体组织间的许可发放,报酬寄放制度。(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李晏徵)

新闻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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