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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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利用而淡化
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 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 。农村早年建造的旧房屋的宅基 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承包地的土地使 用权不明。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似乎不完 全等于土地使用权。这就存在这么一个问题,即承包地的 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留在集体经济组织里,还是土地使用 权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其土地使用权是否随其流转。
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
1、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代理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代理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 产权主体虚置 (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 ) 。
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 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 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由于法律没有对农民集体土地的 所有权规定由谁代表“农民集体” 所有权规定由谁代表“农民集体”行使,从而使这个法律规定模糊起来了。 《宪法》 宪法》 未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 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 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 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 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 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 下了制度空间。
3、农村集体组织中的复合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 标的实现 。
现行农村集体组织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 。农村 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往往倾向于利用强化的行政职能手段 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 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提 供了便利,这同样会损害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
浅析wenku.baidu.com国农村集体土 地所有权 ·
• 农村问题,说到底是农民 农村问题,
问题; 问题;农民问题说到底是 吃饭问题; 吃饭问题;吃饭问题说到 底是土地问题。。。。。。 底是土地问题。。。。。。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定义
•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收益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占有、使用、 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和处分自己土地的权利。 •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农业合作化,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农业合作化, 将农民私有土地转变而来的。 将农民私有土地转变而来的 •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 用权属于农民个人 。
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土地作为一种市场资源在流动中实现优 化配置, 要求农业经济以组织化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虽然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在形态 上具有成为市场化组织的基础,并且也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制度 要求,但以家庭为基础的分散经营体制使集体经济的组织效能难以发挥。因 此,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前提的情况下,寻求适应市场 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新的实现形式就变得十分必要。
2、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私有化 2、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私有化。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私有化。
参照国有土地产权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根据“两权” 参照国有土地产权体系及其管理制度,根据“两权”分离的原则,将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出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应等 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强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利。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为集体所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为私人所有。对于 农用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为农民家庭所有后可以进入市场有偿流转, 农用土地使用权,无偿划拨为农民家庭所有后可以进入市场有偿流转, 可以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实行低 收集体土地出让费原则。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 历史
•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 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 • 改革承包政策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 1927年召开的 八七会议 上,中共中央制 年召开的“八七会议 年召开的 八七会议”上 定了土地革命与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 总方针。 总方针。 •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其主要内容就是 由减租减息向没收地主土地过渡 • 1947年9月,中央制订了以没收地主土地、 年 月 中央制订了以没收地主土地、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 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国 土地法大纲》 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开展了大规模的 土改运动
解决对策: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的设 想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
用法律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写明“ 用法律规定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写明“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 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同时, 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文,形成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修改有关法律的相关条文,形成法律规定的“一致性”和法律标准的 “唯一性”。 唯一性”
征地补偿,要实行农民利益优先的原则,将征地补偿费的限制政策改 为保护农民利益政策。在征地补偿的标准上,将上限改为下限。在征 地补偿商谈上,被征地方与征地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做到不违背农民 意愿、争取农民利益最大化。
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的弱化
保留行政和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再具有直接生产、经营职能。 保留行政和行使土地所有权职能,不再具有直接生产、经营职能。 实现政经分离,优化资源配置,放手农村股份合作社和农村专业合作 社的自由发展。
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
改革承包政策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状
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 有制形式 ,这一形式在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 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 巨大的作用,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 一 ,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家庭承包制所固有的规模小、资 金少、技术水平低等劣势开始凸现出来,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经济市场化发展 的要求 。
展望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 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 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 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 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 的主要实现形式。” 的主要实现形式。”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建立股 份制。不断修正旧制度的缺陷,以累进式的制度修正完成 整个制度的变迁,这有利于降低制度变革的系统成本。通 过多段式的过渡性路径来最终实现股份制化 。相信新的组 织结构增添新的经济活力,实现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