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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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融资租赁的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以租赁物作为抵押物或担保物,向承租方提供资金进行投资或经营活动的一种融资方式。

不动产融资租赁是指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中,不动产作为租赁物是由出租方购买的,并提供给承租方使用一段时间。

在这个过程中,租赁方需要向承租方收取租金,作为融资租赁的回报。

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或进口货物、接受劳务、自行提供应税服务等境内增值税税率为13%的税额。

按照国家规定,符合税务法规定的情形下,合法的过程都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动产融资租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来确定。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大不动产租赁行业适用增值税政策倾斜力度的通知》,不动产经营租金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比例可从以前的75%提高至100%。

这意味着不动产租赁方可以将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全部留抵抵扣后期应纳税款,实际上无需缴纳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是企业具备完整的发票和合法购买或接受劳务的凭证。

企业在融资租赁中要求租赁方提供正规的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总结起来,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抵扣进项税。

企业作为租赁方,可以将融资租赁中的不动产租金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同时还可以将购置不动产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此外,针对不动产融资租赁行业,政府还进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增值税留抵退税比例提高等,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引言: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了部分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来计算应纳税额的。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税会差异越来越多。

本文以租赁业务为例,从承租人、出租人视角,就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厘清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解释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减少税企争议,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介绍案例1:A公司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融资租入资产再转租给客户。

设备由A公司集团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A公司。

假设,A公司租入甲设备,租赁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500000元,设备原值 1429705.22元。

从第一年开始支付,每年初支付租金50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税率13%)。

A公司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

A、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租金包括了设备拆除、安装并运输到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等费用。

案例2:假设案例1的A公司将租入的甲设备转租给B公司并提供操作劳务。

设备租赁期为3年,租赁结束后B公司需将资产移送到A公司(集团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地点。

转租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650000元。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年初收取租金55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

二、承租人的财税处理(一)融资租赁财税处理1.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CAS21)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仅采用单一会计模型。

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根据CAS21规定,案例1中A公司对使用权资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现值应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计算,经折现其现值929705.22元为租赁负债。

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

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

带责任。

为此,又设置了“深度”规则,为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数额设置最高倍数,如美国有的州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告承担责任的绝对范围不超过其责任份额的两倍。

最后,“门槛”规则与“深度”规则相结合,最终形成较为灵活、公平的责任承担机制。

例如,可以由10%以下最终责任人承担不超过2倍的责任,10%~20%的最终责任人承担不超过3倍的责任,20%~25%的最终责任人承担不超过4倍的责任,超过25%的最终责任人则对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侵权法的理论与实践对于债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认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上述理论能够实现投资者和债券服务机构的利益平衡,在保护投资者同时,也做到责任与过错的均衡,避免了只有1%过错的责任人承担1.夏东霞,范晓.科创板注册制背景下对中介机构“看门人”角色的再思考.财经法学.2019(03)2.赵英杰,杨卓.美国证券发行承销商法律责任研究——以承销商职责界定和判断其是否尽职为视角.证券法苑.2015(03)3.其宽.失职者承担责任——Escott v.BarChris Construction Corp.金融法苑.2000(12)4.洪艳蓉.债券市场化改革下半场 投资者权益保护新篇章.人民法院报.2020(5)5.冯果,刘怿.债券投资者司法救济规则建构论纲.财经法学.2020(03)6.彭真明.论会计师事务所不实财务报告的民事责任——兼评上海大智慧公司与曹建荣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学评论.2020(01)7.王亚明.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02)8.王轶.论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配制度.社会科学战线.2010(09)9.宋春龙.《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适用程序之检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3)10.李中原.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2)11.王竹.论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理论在中国侵权法上的确立.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01)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参考文献100%的责任,未来的立法可对此加以关注。

租赁业务的流程、会计、税务处理梳理

租赁业务的流程、会计、税务处理梳理

租赁业务的流程、会计、税务处理梳理租赁业务是一项多样化的经营行为,包括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等。

这些业务形式的创新使得业务、财务、税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

本文将从业务流程、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方面探讨境内租赁业务,不包括跨国租赁业务。

在经济业务中,租赁包括经营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

它们都是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的一种融资方式。

经营租赁主要是解决设备、资产的临时性、短期间的经营需要;融资租赁主要是解决长期需要;融资性售后回租则类似于以租赁物抵押借款。

在增值税上,融资性售后回租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处理。

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有多种方式,如购买、贷款、抵押贷款等。

对于通用资产,可以采取经营租赁,期限不固定,可以解决临时需要;对于需要长期使用的资产或特殊用途的设备,一般采取融资租赁;对于需要办理相关营运证的运输车辆等,一般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

经营租赁方式下,租赁物由出租企业依会计准则按期计提折旧费用,承租企业只需将租金作为经营费用处理。

被没收的押金或违约金,视同租金处理。

经营租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不需要区分本金与租金。

融资租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客户选好设备,联系出租企业购买并出租;还有一种是由出租企业按客户要求直接购买再出租给客户。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由出租企业按期计提折旧费用,承租企业按租金支付,同时也要承担租赁物的使用、维护、保险等费用。

被没收的押金或违约金,视同租金处理。

在融资租赁中,本金与租金需要分开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时需要区分。

融资租赁是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承租企业按会计准则计提折旧费用,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

每期的租金应按内含利率计算的本金与利息确定,确认当期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金充足的企业通常自己做融资租赁业务,赚取高额利息收入。

但如果出租企业资金不足,可以将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保理业务,将其卖给银行,相当于以应收融资租赁款抵押进行贷款。

这个过程有两种做法,买断和反担保。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从2003年起,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融资租赁是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和纳税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租赁财产为基础,进行金融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税务处理方面,融资租赁通常涉及到两种税收,即增值税和所得税。

对于增值税,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租赁期间收到的租金进行计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每一期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再按照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租金收入的征税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到的
时间计算,而不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

对于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租金时需缴纳
相应的预提税款,具体税率为20%。

在支付租金到期时,融资租赁公司需根据实际所得租金减去相关成本费用后缴纳应纳所得税,税率为25%。

此外,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跨境交易,还需要依据相关
法规进行跨境税务处理。

对于具体的跨境交易税务规定,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咨询和了解。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

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的税务筹划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总体的发展趋势较好,国家也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截止至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达到120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总数居世界第二。

在融资租赁企业运行中,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的重点和难点。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国家先后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两次调整,并发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认为,在新税制背景下,应从税收筹划入手,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这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税收制度界定和融资租赁概述新税收制度指的是2011年发布《营改增》方案实施之后,国家为了实现税收减免出台的一系列有关政策。

融资租赁指的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将融通资金与融物相结合,以实物出租代替企业直接提供金融贷款的一种信用租赁形式。

作为全新的租赁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可以快速地满足企业所需要的物资与设备。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分为直租融资租赁、回租融资租赁、转租融资租赁,转租融资租赁在实务中主要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转租融资租赁的基础资产主要是售后回租资产,因此本文主要对直租和售后回租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1]。

二、新税收制度下融资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根据最新的税收制度,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政策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其具体内容有以下四点:第一,把融资与融物进行了本质的区别,使其回归借贷金融本质,按照国家财政36号文件及相关后续税率调整文件的有关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回租业务定义为贷款服务,使其归属于金融贷款的6%税率,且不能进行抵扣,对直租业务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其税率为13%和9%;第二,按照国家财政36号文件规定,保留差额征税政策,满足相关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优待;第三,根据国家退税政策,融资租赁企业的实际注册人在税负超过3%后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超过3%的部分采取退税措施。

详解融资租赁的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

详解融资租赁的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

详解融资租赁的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融资租赁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的融资方式,让企业能够以租赁的形式使用其他企业的资产,而无需直接购买这些资产。

然而,在纳税方面,融资租赁存在一些难题和复杂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供解决技巧和真实案例。

融资租赁的纳税问题主要涉及租赁支付和折旧摊销。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需要根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这些租金在纳税时应如何处理是关键问题之一。

此外,资产的折旧摊销也对纳税产生影响,因为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通常将资产的所有权保留在自己手中,而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至租赁期满,这就导致了资产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离,进而给折旧摊销带来挑战。

要解决融资租赁的纳税难题,首先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

各国对融资租赁的纳税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在进行国际融资租赁时,需要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筹划。

在租赁支付方面,一种常见的解决技巧是将租金划分为不同部分,例如资本租金和利息。

资本租金通常是用于偿还资产成本的部分,而利息则是用于偿还出租人的资金成本。

通过合理划分租金,可以合法地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此外,对于承租人来说,选择合适的租赁期限也是一种重要的纳税策略。

通常情况下,短期租赁期限对于纳税负担来说更有利,因为租金支出可以更快地在纳税前扣除。

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来说,他们应当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和法规的修订。

纳税政策的改变可能对融资租赁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对于合理进行财务规划和税务筹划至关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融资租赁的纳税难题及其解决技巧。

某公司A签订了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总额为100万。

根据合同,该公司每年需要向出租人支付20万元的租金。

假设该公司所在国家对租赁纳税的规定为:租金全额视为税前成本扣除,不允许将租金划分为资本租金和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的纳税处理如何合理解决呢?一种解决方案是通过支付某一固定金额的服务费来调整租金划分比例。

关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增值税退税政策说明

关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增值税退税政策说明

关于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增值税退税政策说明1. 引言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是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相关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政策也逐渐完善。

其中,增值税退税政策在该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详细说明。

2. 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概念融资租赁是指企业为了获取资金,将自身购买的资产或通过租购渠道购买的资产出租给其他企业,并与之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以取得投资回报。

融资租赁主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间接融资租赁两种形式。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先出售给投资者,再从投资者那里租回,以获得资金的一种方式。

售后回租主要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和融资需求。

3. 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增值税退税政策3.1. 增值税和增值税退税增值税是我国对商品流转和劳务、服务的一种间接税。

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在各个生产、销售环节逐级加征税,最后由终端消费者承担。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一般税率和减免税率两种。

增值税退税是指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其纳税期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纳税人的过程。

3.2. 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增值税退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属于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其增值税退税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3.2.1. 直接融资租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购买的资产直接租赁给其他企业。

对于直接融资租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要点:•融资租赁公司将通过购买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

•退税金额为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支付的增值税金额。

3.2.2. 间接融资租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通过租购渠道购买的资产,再将其租赁给其他企业。

对于间接融资租赁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要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国家的减免税政策,享受增值税减免。

•减免税的具体政策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有所区别。

3.2.3. 售后回租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资产出售给投资者后,再从投资者那里租回。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 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 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 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 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 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 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 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 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 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 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 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 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 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 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 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 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 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如果金额较大, 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 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 因此, 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 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2023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2023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

2023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法摘要:一、引言1.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作用2.会计处理方法的重要性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确认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4.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终止确认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报表披露四、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中的注意事项1.融资租赁合同的评估和风险管理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减值处理3.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合规性要求五、结论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重要性2.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其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然而,对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很多企业仍存在困惑和不清晰之处。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3年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融资方式。

一、引言融资租赁,表面上是借物,实质上是借资。

它以融资为直接目的,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金融业务。

尽管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融资租赁会计核算方面有所完善,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1.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确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确认,主要依据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负债的现值;租赁期限较长,租赁期内承租人将取得租赁资产几乎全部的使用权;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资产有使用权,并在租赁期满后有优先购买权。

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主要包括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和租赁负债的现值计算。

其中,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价格、专家评估等方法确定;租赁负债的现值则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额和适当的贴现率进行计算。

税法上融资租赁的折旧年限

税法上融资租赁的折旧年限

税法上融资租赁的折旧年限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方式获得资产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企业。

根据租赁期和租赁方式的不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折旧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法对融资租赁折旧年限的规定及其税务处理,并为企业应对融资租赁折旧年限的策略提供建议。

首先,我们来了解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分类。

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方式获得资产,并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根据租赁期和租赁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可分为短期融资租赁、中長期融资租赁和回租融资租赁。

其次,税法对融资租赁折旧年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接着,我们来了解融资租赁折旧年限的税务处理。

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计算方法,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在计算折旧时,需要注意折旧抵税的注意事项,如确保租赁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与税法折旧期孰短原则提取折旧等。

此外,税法还允许企业对融资租赁折旧年限进行调整。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折旧年限。

在调整折旧年限时,需要注意调整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最后,企业应对融资租赁折旧年限的策略。

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合理规划租赁期限与折旧年限,以降低成本、减轻税负。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基本概念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将资产使⽤权让与承租⼈,以获取租⾦的协议。

承租⼈和出租⼈应当在租赁开始⽇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是指租赁协议⽇与租赁各⽅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承租⼈和出租⼈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租赁期开始⽇,是指承租⼈有权⾏使其使⽤租赁资产权利的⽇期,表明租赁⾏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承租⼈应当对租⼊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进⾏初始确认;出租⼈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初始确认。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符合下列⼀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第⼀,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

此种情况通常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或者在租赁开始⽇根据相关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能够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

第⼆,承租⼈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在租赁开始⽇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将会⾏使这种选择权。

第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寿命的⼤部分。

其中“⼤部分”,通常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寿命的75%以上(含75%)。

第四,承租⼈在租赁开始⽇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乎相当于租赁开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在租赁开始⽇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乎相当于租赁开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其中“⼏乎相当于”,通常掌握在90%以上(含90%)。

第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改造,只有承租⼈才能使⽤。

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经出租⼈同意;承租⼈与原出租⼈就同⼀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付⼀笔⾜够⼤的额外款项;发⽣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与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融资租赁税法上的折旧处理

融资租赁税法上的折旧处理

融资租赁税法上的折旧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它允许企业通过租赁设备或资产来获取资金,而不需要直接购买这些资产。

在融资租赁中,折旧处理是一个关键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税法上的折旧处理。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折旧。

折旧是指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寿命的消耗而产生的价值减少。

在融资租赁中,企业可以租赁设备或资产,但实际上并不拥有这些资产,因此不能按照传统的方式计算折旧。

根据融资租赁税法上的规定,租赁人(即出租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融资租赁税务处理方式,其中包括折旧的计算和处理。

一般来说,租赁人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折旧处理方式:直接法和间接法。

直接法是指租赁人将租赁设备或资产的全部成本作为折旧费用,并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这种方法适用于租赁期较短、租金较低的情况,因为这样可以在短期内分摊全部成本,减少税负。

间接法是指租赁人按照设备或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折旧。

租赁人需要根据设备或资产的预计寿命和残值来计算每年的折旧费用,并在租赁期内进行摊销。

这种方法适用于租赁期较长、租金较高的情况,因为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设备或资产的实际价值变化。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直接法还是间接法,租赁人在计算折旧时都需要遵循税法上的规定。

税法通常规定了折旧的计算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比例等。

租赁人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法规定来计算折旧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的披露。

折旧处理在融资租赁中还涉及到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根据税法上的规定,租赁人可以将折旧费用作为租金的一部分,从而增加租金收入。

而承租人可以将折旧费用作为租金的一部分,从而减少租金支出。

这样,租赁人和承租人都可以在税务上享受到一定的减免。

总结起来,融资租赁税法上的折旧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选择折旧处理方式时,租赁人需要考虑租赁期、租金、设备或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等因素。

同时,租赁人还需要遵循税法上的规定,正确计算折旧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的披露。

折旧处理不仅涉及到税务问题,还涉及到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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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下面以运营合-(2010)001协议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东方通信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

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010年3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576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000
贷:租赁收入4000
借:主营业务收入836.92(576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6.92
2010年6月30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5760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576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929.6
贷:租赁收入3929.6
借:主营业务收入836.92(576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36.92
……
……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

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5760×32÷(1+17%)×17%-100000×17%=978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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