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史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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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史课案

田赋(一)——税收结构

本章先是选择了一个县的税收规章进行论述,并且探索其复杂的渊源。

其次,略述主要的地区差异

再次,是正赋和役的合并,它是一个导致情况复杂的根本性因素,并且也是明朝财政史上的一个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随后是对剩余的一般性的税收名目的解释。

第一节:税收结构的复杂性

复杂性的概述

以顺德县为例,顺德县的税收负担太重(据县志记载),纳税人被分为了较高和较低的两个等级,然而,纳税大户到底占有多少最初曾是官田的土地,这个却无法确定。同样,纳税小户对他们的土地是否拥有清晰地产权,也是很不确定的,这样一来,缺失的官租就由所有的新注册的民田田主所共同分摊。但是由新田主承担官产流失的决定,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批评。

于是又进行了税收评估的新规则,但是这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进。因为明代任何时候都没有将白银作为官方的标准,国家仍然以粮食的石数作为基本的财政单位,为了保持帝国的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地方的政府也就是如法炮制。

顺德县有7项主要的役,都全部或者部分的按照土田来征收。并且通过三种渠道来征收平银。其目的是是税收有更加广泛的基础。

均平银用于支付知县每年的办公费用开支,并且取代了一部分的分里甲正役,另外,徭役也吸收了人头税和财产税的特点。

另外,在工部的监管下,该县还要办纳上供的物料。

这样,单一的税收方案,却能够衍生出大量的复杂的附加税费。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的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而是因为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就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复杂性的原因

1. 在导致税收结构的复杂性的因素上,农耕方式是不应该被忽视的。税收法规为了照顾到小的纳税户,税率不得不固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2. 田赋的评估单位亩很小,但是支付单位却过大。

3. 收税总是缺乏整体性的。

4. 税收结构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的简化,是因为它服务于多种的原则和多种的目的。

5. 县志在列出了税率之后,又给出了精确的计算方法。

6.不以白银作为标准和完全的改折。(货币体制的特性)

7. 在地方税收改革的方面,遇到了很多的阻力。阻力可能来自于当地的乡绅。

8.税制原则的差异

9.没有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

10.中央政府无法进行普遍性的改革。

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政体制的问题,更是一个政治而后社会制度的问题。

第二节:区域性差异

长江三角洲:

1.地形经常发生变化,因此地方官员不得不采取一些临时性的补救措施。

2.为了减轻财政负担,政府强行从长三角地区的田主那里收购耕地。

3.官府默许私人出售官田。

4.土地占有与使用十分混乱。

5.民田与官田的合并也产生了特殊的问题。(大大增加了所有纳税户的平均税

额)

6.长途运输的费用。

在周忱使用了“平米法”,体现了与“一条鞭法”相同的原则,但是即使地方的税收得到了合并,上层依然缺乏整体性,这些数目繁多的项目仍然是税收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北部中国:

1.以马差代替了田赋。

2.土地占有与使用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也是这些田产扩大的部分原因。

3.嘉靖皇帝登基以后,政府力图登记田产,贵族庄田的数目正在急剧减少。

4.派税收代理人完成税款的征收。

其他的不规则性

第三节役及部分地摊入田赋之中

1500年之前的役的分类

1.王朝建立之前,役与正赋被很清晰地分开。在农业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评

判这种能力的主要的标准是拥有的土地,因而,到了16世纪,这两种类型的税收会逐渐合并。

2.役派征于里甲,体现了累进税的原则。

3.对物资和差役的要求显著增加。

4.军役又是另一种役。

因此,到1500年,所有的地区都分为四种役排列如下

a.里甲

b.均瑶

c.驿传

d.民壮

从均瑶法到一条鞭法的改革

1.对物资和差役的需求进一步扩大

2.以白银纳税的方式逐渐变得普遍起来。

3.在四种役中,驿传转变最为迅速。

4.民壮的转化,账目较为简单,发生得稍迟一些。但是仍保留了人头税的一些

特点。

当税收管理进入最后的阶段,我们就能说,地方已经为进行一条鞭法改革做好了很好的铺垫,各式各样的银差已经每年按照相同的比例确定,现在对于每个纳税人而言,已经合并为单一的的支付额。合并的支付额能够进一步与正赋中折纳的部分合并。

一条鞭法改革及其局限性

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役被

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含义,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但是没有任何的地方能够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到如此理想的程度,即使是在最先进的形势下,也只能是接近这一目标。但是一条鞭法最终失败了,原因就是明代财政结构不能适应如此的彻底重组。最终只能是局限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其原因:

首先,京师的宫廷坚决反对进行全面的税收改折。

第二,力差涉及了纳税人的亲身应役,虽然已经减少,但是并没有完全消除。

第三,由于地方政府的行政预算过低,而且僵化不变,以至于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很难不让一些纳税人为他的亏折负责。

第四,在中国北方,这个改革要比南方几省晚一些。

第五,一条鞭法改革只是修改了税收征收的方法,但是并没哟简化基本的税收结构。

第六,在一些地方,由于技术的困难,甚至不可能统一比率。

役摊入田赋的方式

官府通常采用的有三种形式:

1、以正赋税粮的石数作为基本的单位。

2、将役直接添加到每亩纳税的土地中。(这在北方的土地中更为流行,因为北方

各个地区的土地等级更为统一)

3、将以上的两种合并编制。

税收合并的后果

一条鞭法虽然失败但是仍有着积极的意义。在乡村公布统一的税率,以替代非正式的税后摊派,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取消实物税和由纳税人亲身应役,虽然保留了很多的限制,但是确实向较为现代的税收结构迈进了一大步,所以说,这是一个经济公平的法律。事实上,改革的影响因为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它依赖于当地的情况和各县的具体而定。一条鞭法的改革目标是普遍和统一,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公平。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改革在阻止乡村税收代理人滥用权力的同时,又为许多的衙门官吏操纵官府账册创造了机会,税收结构实在是积累了太多的复杂性,这一点本应该避免但是却没有避免。

第四节税收结构的进一步调整

兵饷,其意义在于,许多地方的丁银已经部分地被摊入地亩之中,因而提编相当于一个附加税的附加税。

附属附加税——征收丝、绢,麻等物品。

杂税和无法征收的项目的并入,他们的并入既不完全,又不统一,但是有些地方已经简单地将这些项目添加到田赋中,好像他们的合并已经得到了正当的授权。其他同样摊入田赋的税收,包括门摊税、酒醋税、房地契税、鱼课等,甚至还有一些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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