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法则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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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云南杜培武案: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这桩残忍的凶杀案震惊全省,缉拿疑犯成为警方的重点任务。昆明市公安局组建了专案组,当时的刑侦支队副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奉命具体负责侦破工作。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杜从此开始了他噩梦般的日子。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警员杜培武被拘留后,在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不准睡觉连续审讯、拳打脚踢或者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滥施拳脚,用手铐把杜吊挂在防盗门上,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拽拴在杜培武脚上的绳子,致使杜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时被用毛巾堵住嘴巴,还被罚跪、遭电警棍击打,直至杜屈打成招,承认了“杀人”的犯罪“事实”,指认了“作案现场”。1999年2月5日,根据警方的侦查结果和检察院的指控,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判决下达后,杜培武大呼冤枉,在向高级法院上诉时提出,他是被刑讯逼供才违心承认杀人的。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鉴于“杜案”扑朔迷离,案情中疑点难释,遂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当年11月12日,杜培武被送进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其中一名案犯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枪杀王晓湘、王俊波的真凶、“杀人魔王”杨天勇等人就此落入法网,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告杜培武无罪。

经昆明医学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刑讯逼供导致杜培武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已构成轻伤。检察官认为,宁、秦二人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害人杜培武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造成错案,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分析:

米兰达规则的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强调了政府执法所要达到目标的手段和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约束执法者。米兰达规则对刑事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执法人员拥有强大的刑事权利,嫌疑人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然而,单方面的要求禁止执法人员刑讯逼供而缺乏能够与其相抗衡的权利,对执法人员的限制缺乏外在控制,无异于要求执法人员自我约束,无法在最大限度上控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嫌疑人的权利缺乏有效保护,刑讯逼供因此屡禁不止。米兰达规则的建立,给执法者带来了更高的执法成本,使执法者难以获得足够的证据以起诉嫌疑人,甚至使真正的罪犯获得开脱的机会,但是,米兰达规则为保护无辜者的权利设立了有利的保障,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以及上述案例的云南杜培武案都体现了米兰达规则存在的价值。它保障了嫌疑人的权利,让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在侦查阶段更趋于平等而不能因为对高破案率的追求造成警察权力的膨胀造成冤假错案乃至更严重的后果,有利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案例也反映出中国正处在法治与宪政建设的起步阶段,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制度仍然不健全,至今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刑事正当程序权利。事实证明,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的缺失,成为刑事执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保护的一个盲点。

尽管从米兰达规则诞生之日起,对它反对和质疑的声音从未消失,但不容置疑的是,作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宪法层面刑事正当程序权利的有效途径,米兰达规则已经植根于美国警察的日常执法实践中,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美国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美国已经跨越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界限。但对于中国而言,形式法治恰恰是我们现阶段所必须坚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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