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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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06.13

•【文号】国务院令第309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9号)

现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6月13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生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保障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函〔2017〕288号)和《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

1.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医疗机构的资质,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符合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技术服务设备,而且技术设备

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检测,保证服务质量。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审批,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并

在窗口设置清晰明确的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并主动告知和解答咨询者的疑惑问题。

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计生专干等。在为病人提供服务前,必须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评估,明确安全隐患等问题,加以合理防护。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当有良好的服务素质,热情、耐心、细致地服务于病人。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建立健全质量反馈和危急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如严格执行洗手消毒等。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疾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的暴露预防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计划,确保合理、安全、有效的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计划生育评审服务项目标准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篇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应设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所制定的法规。它的出台旨在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人口政策的深化和改革,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主体,包括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内容,包括生育咨询、生育检查、生育技术操作等。这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其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它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包括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技术操作的规范、服务质量的监督等。这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再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强调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人民群众的生育知识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和生育技术的认知水平,引导人民群众科学合理地进行生育行为。这为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育意识和生育技术的认知水平。

最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规定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它明确了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资质等。这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评审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服务内容和目标:评审人员应该了解该项目的服务内容和目标,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2. 技术方案和方法:评审人员需要对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方法进行评估,包括技术实现途径、技术解决方案的创新性、技术设备的运用以及技术服务的操作流程等方面。

3. 项目经费预算:评审人员需要对该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估,确认其是否合理、公正、透明,并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4. 服务质量和效果:评审人员需要对该项目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等方面,以及服务效果的量化和可衡量性。

5. 项目管理和运营:评审人员还需要对该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管理流程等方面,以及项目运营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和风险掌控能力等方面。

以上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评审基本标准。评审人员需要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并根据评审标准提出具体的评审意见和建议。

开展“关爱式”服务打造“和谐计生”服务品牌

开展“关爱式”服务打造“和谐计生”服务品牌
长率 一14 % , .6 0 累计 一 孩 率 9 . 1 , 划 生 育率 9 . 7 。 0 3% 计 9 6% “1五” 卜 期末全镇 G P 4 1 D 1.6亿元 , 财政 收入 1 3 元 , 民 . 8亿 农 人均收入 550元 ,0 7 8 %以上农户达小 康生活水平 , 现 了人 实
为服 务的重点 , 找准计划生育工作与群众需 求的最佳切合 点 、 对接点 , 针对需 求提供 服务 。三 是在服 务方法 上创新 。对 常 住人 口实行入户见 面“ 零距离” 接触 , 人居分 离” 象实行 对“ 对 预约见 面服务 , 对流动人 口实行 电话 访谈 、 函服务 、 信 约期 到
的一个新课题。 二 、 步 探 索 初

创新 背景
“ 关爱式” 访视 眼务模式 的形成 与创新是社 会进步 、 形势 发展 、 基层创新 的综合效果 , 是时代发展和群众愿 望与需求在
人 口计生工作 中的必然反 映和要求 。
1 .思路转变的客观需要 。大 中镇 在上世纪 9 0年 代就进 入低生育水平 。“ t五” 期间平均人 口出生率 6 4 %9自然增 .6 , ,
重、 利益的尊重 、 权利 的尊重 、 人格 的尊重 、 个性 的尊重 、 自由
的尊重 , 做群众 的“ 贴心人 ” 。二 是在服务 内容上延伸 。镇 、 村
2 工作重点 的实 际需 要。随着农 村产 业结 构调 整与 经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

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一、引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保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制定本规范。

二、规范宗旨

本规范的宗旨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规范内容

1、机构资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包括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2、人员要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3、服务内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

产期保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服务。

4、服务流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预约、就诊、检查、诊断、治疗、随访等环节。

5、质量控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定期检查、定期评估、定期整改等。

6、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事故处理、药品管理、设备管理等方面。

7、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患者信息保护、数据统计等方面。

四、实施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检查。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范要求。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6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

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最新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最新版

If you tell a friend of happiness, you will get two happiness, and if you confide your sorrow to a friend, you will be divided into half of sorr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范“无痛人流”手术管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规范“无痛人流”手术管理
7 .严
全。
1持有麻醉专业执业医师证书。 . 2 三 年 以上 住 院麻 醉 医 师并 能 独 立 承担 全 身 麻 .
醉。
3 能对受 术者 进行 术 中全 程监 护 、 后麻 醉恢 复 . 术 期 的监 护 。 4 能 独 立 处 置 术 中 、 后 突发 的麻 醉 意 外 的抢 . 术
经 出现受术者麻醉意外甚至死亡的情况, 严重损 害了群众的身心健康 。不 负责任 的“ 无痛人流” 广告 对群众造成误导, 影响 了避孕措施的落实。国家人 口计生委 高度重视 维护育龄群众的身心健康 , 组织 相关专家制定下发 了“ 无痛人流” 手术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 目 审基本标准( ) ( 《 评 二 》 国人
2O 0 7年 第 6
( பைடு நூலகம் 醉医师 。 二 麻
3 全身健康状况不 良, . 不能耐受手术和麻醉。
4 有麻醉禁忌证 ( 敏体 质 、 . 过 过敏性 哮喘史、 麻
醉药过 敏史 ) 。 5 术 前末禁 食 、 水 。 . 禁 6 妊 娠劂 数大 于 l 或估 计手 术 困难 。 . 0周
受术者必须具有适应证且无禁忌证时 , 才能在门 诊接 受应 用麻 醉镇 痛技术 施行 负压 吸宫术 。
[ 须住 院接 受手 术 的条件 ]
2 护理技术操作熟练。 . 3 能配合施术医师手术操作 . 4 能观察受术者的生命体征。 . 5 熟悉抢救药品的使用。 . 6 能配合麻醉医师进行急救。 . 五、 管理 要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在各国得到广泛

的实施和推广。为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

康和生殖权益,各国相继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本文将

围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从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以及服务质

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服务内容

1. 健康家庭规划知识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第一步是向人民群众普及健康家庭规划知识,

包括性教育、避孕方法、生育计划等方面的内容。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可以通过宣传册、广告、媒体等多种途径进行。

2. 定期健康检查和咨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咨询,包括妇科检查、男科检查、生殖器官检查等项目。通过检查和咨询,可以及早发

现和解决潜在的健康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 避孕药具和避孕技术指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避孕方法的指导和避

孕药具的发放。避孕方法包括常见的避孕药、避孕套、避孕环等,需

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4. 生育辅助技术咨询和服务

对于一些需要生育辅助技术的夫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供

相关咨询和服务。生育辅助技术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通过专

业的指导和操作,帮助夫妻解决生育问题。

二、服务流程

1. 预约和登记

人民群众在需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可以提前通过电话、网上等

方式进行预约,填写相关信息并登记。

2. 咨询和检查

预约后,人民群众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咨询和检查。咨询

包括家庭规划知识、避孕方法等方面的内容,检查包括健康体检和生

殖器官检查等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do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一部分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服务,由省级与设区的市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审批程序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申请开展应用麻醉镇痛技术施行负压吸宫术的机构,应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获准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构与科室设置要求

(一)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具有术后康复室或者术后观察室。

二、设备要求

(一)麻醉机。

(二)喉镜。

(三)人工气道(气管导管、口咽通气道、喉罩、鼻咽通气道等)。

(四)供氧设备(中心供氧、氧气瓶、面罩)。

(五)吸痰器(或者负压吸引器)、吸痰管。

(六)心电监护仪。

(七)血氧饱与度监测仪。

(八)自动测压装置(或者血压计)。

(九)心脏除颤器。

三、麻醉药品与抢救药品要求

(一)按技术规范要求配备所需静脉麻醉药、局部麻醉药、麻醉性镇痛药、镇静药、肌肉松弛药等,所配药品均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二)抢救药品应配备:缩宫素、阿托品、可拉明、肾上腺素、酚磺乙胺(止血敏)、纳洛酮、氟马泽尼、新斯的明、50%葡萄糖、10%葡萄糖酸钙、麻黄素、去甲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硝酸甘油、利多卡因、甘露醇、晶体与胶体静脉输液等。

四、人员要求

(一)施术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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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评审基本标准(一)》的通知

国计生发〔2001〕140号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该标准是审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项目的依据,现印发各地,请严格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一、放、取宫内节育器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

1、手术室和妇科检查室及接诊室分别设立;

2、进入手术室前有缓冲区(包括更衣),并设有洗手及清洁器械池;

3、手术室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有纱窗和纱门、毛玻璃窗户、活动门,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

4、手术室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

5、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等;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妇科手术床及冲洗设备;

5、妇科检查用具;

6、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7、单头冷光源手术灯或照明立灯及手术凳;

8、小型移动器械台;

9、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包(数个);

10、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1、污物桶、污物处理用品;

12、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氧气袋、急救药品箱);

13、B型超声仪;

14、术后观察床;

15、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检验器材和试剂;

16、具有获得宫颈防癌检验结果的条件。

(三)技术人员要求

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

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项目;具备检查阴道分泌物的技术能力。

(四)管理要求

有以下正式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各类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手术质量管理制度;

2、避孕节育咨询、指导规范和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3、手术室工作制度;消毒登记、紫外线灯使用登记制度;

4、贯彻《计划生育手术常规》的制度;

5、手术证明、手术记录(包括各类手术记录、高危手术登记及差错事故登记等)管理制度;

6、抢救、转诊及登记制度;

7、随访、统计工作制度;

8、医案管理,包括病历、登记、报表档案管理制度。

(五)妇科检查室要求

1、妇科就诊室与检查室应分设;

2、设妇科检查床、检查台(桌)、诊察桌椅等;

3、妇检用品:一次性臀垫、手套、窥器、长镊及冲洗、消毒用品、污物处理用品等;

4、阴道分泌物检查用品:生理盐水、10%氢氧化钾、载玻片、棉签、宫颈刮板及试剂等;

5、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门诊病历、登记表册等。

二、终止早期妊娠手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同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室要求。

(二)设备要求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设备基础上增加以下部分:

1、人工流产包(数个);

2、人工流产专用负压吸引器;

3、筛网、量杯;

4、10%福尔马林液及送病理器材;

5、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

载明有终止早期妊娠手术项目;

2、一名持有效《合格证》的检验人员。

(四)管理要求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终止早期妊娠术并发症治疗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五)开展药物流产项目,须在具备急诊刮宫手术和给氧、输液、输血(如无输血条件的单位必须有就近转诊条件)的县(区)级以上

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应另设药物流产观察室,内有观察床;技术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合格证》并载明有药物流产服务项目。

三、输卵(精)管绝育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一)手术室要求

1、手术室自成单元,有缓冲隔离区;

2、有更衣间、洗手间、手术准备间、手术间等;

3、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

4、手术间平顶、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毛玻璃窗户,有纱窗和纱门,弹簧活动门,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室内有冲刷条件;

5、手术间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工作人员和受术者通道分开;必要时有取暖、降温设施。

(二)设备要求

1、术前洗手设备;

2、空气消毒设备:合格紫外线消毒灯;

3、器械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

4、器械浸泡器皿、无菌储物罐;

5、手术床;

6、四孔以上无影灯;

7、电动吸引器;

8、输卵(精)管结扎包(数个);

9、无菌手术器械柜,手术备用器械及敷料;

10、中型移动器械台;

11、必备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物品(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急救药品);

12、术后观察床;

13、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出凝血时间检验器材和试剂;

14、常规备皮工具;污物桶及污物处理用品;

15、转送疑难、急重症病人的应急设备。

(三)技术人员要求

1、至少有2名技术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持有效《合格证》,《合格证》上载明有相应手术项目;

2、至少1名持有效《合格证》的专业检验人员。

(四)管理制度

在放、取宫内节育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制度并有相应的组织保证措施:

1、输卵(精)管绝育术并发症处理常规;

2、手术记录、随访及登记制度。

四、皮下埋植避孕术

应在具备下述条件的乡(镇)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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