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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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出台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版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出台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验室认可成功与否是标志着实验室是否达到国际水平,北京爱格森信息咨询从事行业领域数十年,将认可繁琐的步骤一一缕清,协助大大小小的实验室通过认可,对提高各个实验室的能力和国际水平有着重要帮助! 近日,环境保护部签发第44号环境保护部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新版《名录》),新版《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监测可以给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础数据,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名录》修订原因 前次《名录》是在2015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何要重新修订?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如下: 1. 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 《“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推进。 2.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原《名录》无法较好地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 3. 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 二、《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 本次《名录》的修订以突出环保管理的重点为原则,科学调整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

-05-02

(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4月28日公布旳《有关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目>部分内容旳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旳规定,制定本名目。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性和所在区域旳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也许对环境产生旳影响,对建设项目旳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目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汇报书、环境影响汇报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目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置旳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旳环境影响尤其敏感旳区域,重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旳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尤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旳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重要功能旳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目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私自变化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献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旳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确实定。

第六条本名目未作规定旳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旳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性及其所处环境旳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提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题,用中文写一篇2000字文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在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导下,用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03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名录对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敏感性,将建设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需要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B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一般的项目,需要进行简要的环境影响评价;C类项目是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可以免予环境影响评价。将建设项目按照不同类别进行评价,有助于更加精细化地评估环境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对每类项目都有相应的评价要求和管理措施。对于A类项目,要求编制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描述、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评估、环境风险评估等内容,并针对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对于B类项目,要求编制简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概况、主要环境问题及建议的控制措施。对于C类项目,免予环境影响评价,但仍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环境保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出台,对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帮助相关部门和评价机构明确评价的要求和标准,使评价工作更趋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对不同类别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有助于提高评价工作的效率,减少资源和费用的浪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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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加。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为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实施了环评制度。为方便环评工作的开展,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于2017年进行了修订。本文将介绍该名录的相关内容,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分类管理名录,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相关概念

1.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制定区域开发、工程建设等重大决策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对策研究的科学活动。

2.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在固定地点,用人力、财力、物力等手段,进行的建筑、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范围较大的工程或设施。

3. 分类管理名录

分类管理名录是根据环保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的名单。该名单明确规定了什么类型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需要进行何种级别的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基本框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说明、分类管理名单、项目分类说明和地理信息分类说明。

1. 说明

该部分主要对分类管理名录的整体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分类管理的目的、管理范围和要求等内容。

2. 分类管理名单

该部分列出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共分为三类:第一类建设项目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二类建设项目为需要逐级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第三类建设项目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评审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6.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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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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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生产和供应工 92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利用农林生物质、 沼 气发电、垃圾填埋气 / 发电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 及以上的风力发电
利用地热、 太阳能热 等发电;地面集中光 伏电站(总容量大于 6000 千瓦,且接入 电压等级不小于 10 千伏) ;其他风力发 电
/
/
/
/
炼焦、煤炭热解、 35
电石
全部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6
基本化学原料制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造;农药制造;涂 料、染料、颜料、 油墨及其类似产品 制造;合成材料制 造;专用化学品制 造;炸药、火工及 焰火产品制造;水 处理剂等制造
37
肥料制造
38
半导体材料
39
日用化学品制造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
物重要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

增加,然而建设项目也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影响。为了保护和

改善环境质量,以及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一项重要的管理

措施,旨在对各类项目进行科学、全面地评估和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的规模、特点、敏感性等方面的不同,将建设项目分为若干类别,并

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措施。该名录的制定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能够科学评估和减轻其对环境及相关生态

系统的影响,为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保障。

该名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分类。比如,工业、

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等不同领域的建设项目,都应该

根据其特点和环境影响进行分类管理。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环境影响

特点,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第二,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影响范围进行分类。大型、中型和

小型建设项目应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同时,对于涉及敏感区域、生态脆弱区、重要保护地等特殊场所的建设项目,也需要加强监

管和控制,避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

第三,根据建设项目对水、大气、土壤、噪声、生态、环境风险

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分类。不同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有些项目可能主要影响水环境,有些则主要影响大气环境等。因此,

根据影响因素的不同,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措施,可以更加科学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

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以及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目录全文

编辑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2]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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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项目类别 一、畜牧业

1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

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 

/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

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2 粮食及饲料加工 有发酵工艺的 其他 /

3 植物油加工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4 制糖、糖制品加工 原糖生产 其他 /

5 屠宰 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

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 

其他 /

6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其他 

7 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

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

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

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8 淀粉、淀粉糖 含发酵工艺的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9 豆制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

装外的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

装的 

10 蛋品加工 / / 全部 

三、食品制造业

11方便食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除外)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

装的 

—4—

项目类别 

12 乳制品制造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 其他 /

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

酱油、醋等制造 

其他(单纯分装除外)单纯分装的 

14 盐加工 / 全部 /

15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

剂制造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16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

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

及其他食品制造 

有提炼工艺的 

其他(手工制作和单纯

分装除外)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

装的 

四、酒、饮料制造业

17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有发酵工艺的(以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

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其他 /

18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

制造 

原汁生产 其他 /

五、烟草制品业

19 卷烟 年产30万箱及以上 其他 /

六、纺织业

20 纺织品制造 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的;产生缫丝

废水、精炼废水的 

其他(编织物及其制品

制造除外)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21 服装制造 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

以上 

其他 

—5—

项目类别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2 皮革、毛皮、羽毛(绒)

制品 

制革、毛皮鞣制 其他 /

23 制鞋业 / 使用有机溶剂的 其他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4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

品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

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

25 人造板制造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 其他 /

2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

剂)10吨及以上的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

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

(含稀释剂)10吨以下

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其他 

十、家具制造业

27 家具制造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

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其他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28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

等制造;造纸(含废纸

造纸) 

全部 / /

29 纸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其他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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