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报告-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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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的内容包括显著的法律和事实,这里的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本国法律、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

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已为法院所知悉的事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能够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由于这种标准设置的过于狭义或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司法认知的范围作了扩充解释和规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和定理;(二)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三)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但司法认知范围规定的仍显得过于偏窄,根据当代各国的发展方向,其司法认知的范围已呈现日渐扩大和更加明晰化的趋势,体现了处于信息时代世界新的面貌的一些特征,即愈来愈多的知识和信息使人们在把客观事物作为认知对象时增加了智能化上的实现功能,已知的知识和信息领域大大缩小了未知的空间。

因此,在立法上增加认知事项的范围势在必行。

同时,对法官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将愈来要求愈高。

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正确采用司法认知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法院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依职权自行采用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一般以当事人请求为条件,但对法官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的事实可依职权自动认知。

如,对属于普通知识或通常经验以及同一法院或上级法院曾裁判所确定过的事实等,当事人即使未提出申请,法庭也应当依职权直接进行司法认知,法官不能对周知的事实装聋作哑。

(二)要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

即便是显著的事实也有违背事实真相的时候,比如,有关舆论或发布的信息对人们在理解上产生的误导,从而产生以讹传讹的情形。

故应当给当事人抗辩的机会,以便予以核实或澄清。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界定在审判法院的管辖区域较为科学、较为实际。

过于宽泛,在审判实践中实际上没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可操作性相对较弱,而一些事实,如自然灾害、重大事件或某一地区的自然概貌、交通状况等为人所知悉的范围很可能限于某一地域,要求在没有限制范围内都为人们普遍知晓,标准显得过高。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与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的结果。

合理有效的证据收集和妥善运用,不仅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还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证据的种类、收集方法和运用原则等方面,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首先,证据的种类主要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

其中,书证是指可以表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发票等。

物证是指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血迹、车辆碎片等。

证人证言是指案件相关人员的口述证明,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线索和证明。

鉴定意见是指由专门机构或个人鉴定人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科学证明。

其次,证据的收集方法有多种途径。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例如,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收集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介入,调查收集证据。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明确案件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

然后,证据的运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真实性原则。

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能虚构或伪造证据。

其次是合法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采取违法手段,例如非法窃听、偷拍等。

再次是充分性原则。

证据应当足以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排除疑点和不确定性。

最后是公正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对于法院来说,如何评价和运用证据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法院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对于不合法和虚假的证据,法院应当予以排除。

在对证据的运用上,法院应当运用正当推理,结合其他证据全面评价,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合理判断。

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法院还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的实现。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有效的证据收集和运用,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其中涉及到的证据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重点论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分析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在法定程序下合法取得,否则将被排除。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证据对诉讼结果的影响。

2. 举证责任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法院的审理中,都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提供相应证据来支持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3. 自由证据原则自由证据原则是指自由选择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合适的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公平性,确保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三、具体规定1. 证据的种类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进行举证。

2. 证据的采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采信标准,即证据应当以能够确证事实的规定为依据,排除不能确证的证据。

法院在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证人的证言和证据的内外一致性等因素。

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程序,包括诉讼参与人自行收集、法院提供协助收集和诉讼保全等方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保全相关证据。

四、实践应用1. 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运用证据规则,选择合适的证据种类,并根据证据的特点和证明需要,采取相应的证明手段。

只有合理运用证据规则,才能在诉讼中充分展示事实真相。

2. 强化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指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作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分析与应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规则是保证案件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的重要环节。

正确分析和应用证据规则,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详细分析与应用。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概述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它具有确凿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保证庭审的公正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确了一系列的证据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证据的收集,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可以通过调取相关文件、出具书证、询问当事人陈述、提供证人证言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然而,在收集证据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证据规则,例如,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等。

三、证据的审查与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与鉴定。

法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等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存在问题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材料或者排除不合法的证据。

同时,对于需要专业知识鉴定的证据,法庭也可以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证据的保全与保密为了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在诉讼中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全证据和保障证据的保密性。

例如,法庭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封存、交托保管、限制阅览等操作,以确保证据不被篡改或泄露。

五、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各方各自有举证责任。

原告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有权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据。

在适当的情况下,法庭也可以根据公共证据或者自行调查收集证据。

六、证据的约束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证明力。

例如,书证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而口证往往需要进一步的核实和证明。

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证据材料,从而增强自己的诉讼地位和胜诉的几率。

七、证据的争议与举证责任转移在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法庭会根据异议的理由、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等要素进行判断。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证伪事实的材料、物品或者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以下作用:1. 事实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某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事件是否发生。

2. 争议解决:证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法律适用:证据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帮助判断法律关系、确定事实依据。

二、证据采信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事件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推定来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相关的经济数据、鉴定报告等。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事实。

4. 书证证据:书证证据是指书面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5.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是指物质性证据材料,如物品、照片、视频等。

三、证明的要求与规定为了证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遵守: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行为获取。

2. 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事实或者事件。

3.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 考证性: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采信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公正与公平:1. 公正原则: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2. 充分采信原则:法院应当尽可能充分采信有利于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采信数量多的证据。

3. 自由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权利。

4. 综合认定原则: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之间因民事权益争议而通过法院审理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裁决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指南。

一、证据收集的重要性证据是法庭确认事实真伪的依据,是民事案件裁决的基石。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充分意识到证据收集的重要性。

只有掌握了充足的、有效的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据收集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地还原事实真相,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推翻对方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因此,当事人需要提前了解相关证据形式,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证据收集。

二、证据收集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该法,当事人有权收集证据,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调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1. 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寻找、拍摄、复制等方式获得证据。

2. 申请调取: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等。

3. 质证:当事人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证据,由法官决定是否采纳。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证据收集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比如,违反法律法规获取的证据是不被承认的,非法获取证据的当事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三、证据运用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运用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来源合法,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获得。

2. 利益平衡原则: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确凿,能够有效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4. 证据权利平等原则:法庭应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证据权利,不偏袒任何一方。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民事诉讼是一种针对个人或组织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证据则是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和适用是确保公正和公平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清晰、可信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口头陈述、物证或专家证词。

当事人应当遵守证据的保全、提供和搜集程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其次,证据规则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标准。

在考虑证据是否被接受并对案件产生影响之前,法院会对证据的合法性、合适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得的,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证据还必须与案件有关,并能提供对争议事实的合理解释。

此外,证据的可信度也对其是否被接受产生着重要影响。

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争议,法院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调查。

第三,证据规则还要求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证据必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争议事实,不能存在夸大、歪曲或误导的情况。

一般来说,证据应当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证实当事人的主张。

然而,证据的充分性并不意味着只有大量的证据才能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在某些情况下,仅凭一项强有力的证据即可达成判决。

最后,证据规则还特别强调证据的自由性和公正性。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自由选择并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法院不得限制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种类或数量,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必要的证据。

同时,法院也不得偏袒某一方当事人或对某一方当事人施加不利待遇。

确保证据的自由性和公正性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决的关键。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涉及到证据的提供、保全和搜集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以及证据的自由性和公正性。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并提供可信、合法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同时保证法院在判决案件时能够依据充足、可靠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收集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收集技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收集技巧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真伪、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因素。

因此,了解与掌握证据规则和证据收集技巧对于当事人和律师而言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以及一些常用的证据收集技巧,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民事诉讼。

二、证据规则1. 证据主体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等。

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有最直接的证明力,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起到补充、佐证的作用,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提供的证据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

2. 证据的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

其中,书证包括合同、协议、凭证等书面文件;物证指实体物品或证件;视听资料主要是指录音、录像等可视听的证据;电子数据则是指电子文档、通信记录等。

3. 证据的采信根据法定证据和自由证据的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有一定的规定。

法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举证的情形,如不动产权证书、公证书等;而自由证据则是指当事人自行收集并提供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原则予以采信。

三、证据收集技巧1. 提前准备在涉及较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应提前准备好证据,包括整理相关文件、保存电子数据、记录证人等。

充分准备可以使证据更完整、更有说服力。

2. 确保证据合法性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必须确保证据的合法性,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

例如,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通信记录或私密信息,否则这样的证据可能会被法院排除。

3. 保全证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证据保全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委托第三人进行保管等方式实现。

4. 证人的重要性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选择和审问十分重要。

应尽量选择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人,并在庭审中灵活运用交叉询问等技巧,以获取有利证词。

5. 辩证思考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当事人和律师应进行充分的辩证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

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司法机关对证据采信有一定的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标准。

一、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构捏造。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虚假证据一旦被发现,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且证据的内容将不被采信。

二、合法性:证据的获得方式必须合法。

如果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该证据将被排除在证据链之外,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法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三、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完整,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辩护意见。

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确保对案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判断。

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四、合理性:证据之间应当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并与案件事实相关。

法院将依据证据之间的逻辑、时序关系,判断证据是否具备合理性。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将进行权衡和判断,确定证据的采信程度。

五、重要性:证据的重要性是法院判断证据采信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证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法院将倾向于采纳该证据。

当事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总结起来,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标准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合理性和重要性。

这些标准可以保证案件的审理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积极搜集、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遵守这些标准,全面、准确地审理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是案件胜败的关键之一。

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的规定,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和证据规则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证据收集1.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具体材料或事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多种形式。

这些不同形式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充分的依据。

2. 证据的收集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收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自己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交给法院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2)法院调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包括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以收集相关证据。

(3)证人传唤:法院可以传唤与案件有关的证人作证,并将证人的证言纳入案卷。

3. 证据的保全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证据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

这些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被毁损、篡改或丢失,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三、证据规则1. 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原则是指诉讼参与人应提供有利于自己权利主张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可以举证进行反驳。

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事实推定原告没有举证能力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提供证据。

2. 证据的认定原则在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过程中,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相关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2)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

(3)排除非法证据原则:法院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包括酷刑、非法取证等。

3. 证据的价值评估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价值对其进行评估。

证据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否存在造假嫌疑,是否经过严格的保全措施。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采信有关问题的思考如何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有关法律事项,是正确处理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审判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

证据问题是全部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说相对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出台了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摒弃了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的提法,代之以法律真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迈出了历史性的艰难的一步。

这,更符合理性、人性,更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更符合诉讼活动的客观规律。

法官,不再为没有再现已经成为过去的“客观真相”而被横加指责“裁判不公”,不堪重负。

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也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测性,更加理性地看待胜诉与败诉,从而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从而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

民事诉讼证据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载体,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仅限于摆在眼前的“呈堂”证据,再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更不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拒绝裁判。

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问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对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法院裁判的“基石”。

一、民事诉讼证据采信的意义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是指法官对提交到法庭上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是否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活动。

这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可见,心证公开是现代自由心证的基本适用条件。

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

本文将民事诉讼证据的采信分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的可信性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维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证据的概念与分类、证据收集的方式与方法、证据的运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二、证据的概念与分类1. 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伪的具体材料或者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起到确立事实、确定责任、判断败诉胜诉的关键作用。

2. 证据的分类从证据的性质上分,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从证据的来源上分,证据可分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从证据的重要性上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在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类别进行收集和运用,有助于提高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

三、证据收集的方式与方法1. 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调取自己掌握的文件、录像、照片等物证,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或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人等方式来收集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应尽量遵守法律规定的证据保全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法院调取根据事实需要,法院有权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法院可以通过传票、勘验等方式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从银行、机关等第三方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法院应确保调取证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鉴定与勘验在需要鉴定或者勘验的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进行鉴定或勘验。

鉴定与勘验结果将作为证据使用,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作用。

四、证据的运用1. 主动举证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遵循主动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应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主张,合理选择证据类别并履行举证责任。

2. 证据的审查与采纳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将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采纳。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可信性等因素对证据进行评估,并最终决定证据的采纳与否。

3. 证据的质证与反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反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也是保障公平审判的重要手段。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证据规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和渠道证据收集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集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和信息。

目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和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口证:指通过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陈述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

在收集口证时,应注意确保证言人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避免虚假证言的产生。

2. 书证:指通过书面文件、合同、账簿、凭证等书面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

在收集书证时,应注意确认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避免伪造和篡改行为。

3. 物证:指通过物品、痕迹、图像等物质形态的东西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

在收集物证时,应注意保护现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避免被篡改或破坏。

4. 鉴定证据:指通过鉴定机构对相关物品、文书、图像等进行鉴定,以确认其真伪、真实性或特定属性等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鉴定专家进行鉴定,或者提供委托鉴定的鉴定结果。

5. 视听资料:指通过视频、音频等录像、录音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

在使用视听资料时,应注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被篡改或损毁。

二、证据规则的适用原则在证据收集之后,当事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证据规则,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规则:1. 法定证据:法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和信息。

在使用法定证据时,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取证和运用。

2. 证据合法性:当事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获取证据材料和信息,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证据真实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真实可信,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证据存在伪造、篡改或假冒等问题,可能会导致证据失效。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运用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证据收集与运用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证据收集、证据保全与运用等方面阐述证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

一、证据的基本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要求主要体现为“合法、证明力、真实性和权威性”。

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确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权威性则是要求证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二、证据的收集方式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

这些方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其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形式,包括各类书面材料,如合同、证明等;物证是指案件中具体物品的直接展示,如涉案物品、照片、录像等;证人证言是指通过亲自出庭作证或提供口头证言来表述与案件相关的情况;鉴定结论是由专门机构或专家根据技术、科学、审计等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三、证据的保全与固定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证据被篡改、毁灭或丢失,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诉讼参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时将依法发出证据保全通知书,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对于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存,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证据的运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按照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原则进行运用。

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证据的确凿性则要求证据具有明确的证明力,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还有证据认定的自由裁量原则,即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评估和裁量,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五、注意事项在证据收集与运用的过程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实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实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实践一、绪论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因民事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的重要依据,它有着严格的规则和适用实践。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适用实践展开讨论。

二、证据的定义与种类1. 证据的概念证据是为了证明事实真伪而提供的材料、信息或者其它形式的证明物。

它可以是书证、物证、责任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各种形式。

2. 证据的种类(1)书证: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例如合同、发票、账簿等。

(2)物证:通过实物来证明的证据,例如物品、照片、录音等。

(3)证人证言:由知情人员提供的口头证言。

(4)鉴定结论:由专业鉴定人员提供的意见和结论。

三、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事实,不能作假、捏造或隐藏真相。

2. 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合法取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3.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足够充分,能够对事实做出全面的证明。

4. 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提供和审查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或偏袒。

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定规定,当事人必须举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举证责任分为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

1. 原告举证责任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与其诉讼请求有关的初步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初步证据应能引起法院对其诉讼请求的重视,并构成证据链的一环。

2.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需在合法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来否定或推翻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举证主要涉及事实的否定和反驳。

五、证据的举证方式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直接证明或推定涉案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面证据、录音录像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通过推理、推断等方式证明涉案事实的证据,例如通过证人证言推定某事实的存在。

3. 合成证据合成证据是指多种证据形成的综合证明,它通过多个证据的印证来证明涉案事实。

六、法庭审理中的证据调查与保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对证据进行调查和保全,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民事诉讼法是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了证据收集与使用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来说,掌握证据收集与使用的相关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利和义务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案件主张。

证据的收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 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文件、文书和记录,包括合同、凭证、公函、账簿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书证应当是原件或者经过公证或者依法认证的复印件,以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 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品,如文物、证件、工具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物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物证需要通过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来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其他案外人的口述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需要注意,证人证言应当真实可信,证人应当到庭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和交叉检验。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对案件相关事物的专业鉴定结果,如科学鉴定、技术鉴定、医学鉴定等。

当事人可以请求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鉴定意见应当来自于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鉴定机构。

5.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法庭对案件相关场所、物品、现象进行实地勘验时记录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进行勘验,并将勘验过程进行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勘验笔录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勘验的内容和结果。

二、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常见的证据使用方式。

1.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和举证,但举证责任主要在原告一方。

当然,在实践中,鉴于公正和方便,法院也会在适当情况下要求被告出示相应证据。

2. 证据提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提交给法院,以便法院进行审查和采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言,证据是案件胜败的关键,同时也是法庭判决的重要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努力收集并有效利用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与使用进行探讨。

一、证据收集的方式证据收集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文证:文书、合同、发票、凭证等可以作为证明当事人权益的文件,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力。

2. 物证:物证是指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证据,例如生活痕迹、书证、录像、录音等。

物证的收集和保管需要妥善处理,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3. 证人证言:证人作为案件的第三方观察者,其证言对于法庭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

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票等方式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4. 鉴定结果: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以获取专家意见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对案件的判决具有重大影响。

二、证据的有效性与适用性无论证据的收集方式如何,其有效性和适用性都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1. 证据的有效性:证据的有效性主要包括真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慎重选择,并采取合法的手段获取,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2. 证据的适用性:证据的适用性是指证据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争议事实。

法庭会根据证据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力来判断其适用性,并作出相应的认定。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对事实争议进行证明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 原告的举证责任:作为诉讼的发起方,原告需要首先提供能够证明其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建立起案件的基本事实。

原告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以充分支持其主张。

2. 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需要在认可原告提供的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合适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或反击。

被告的证据应能够反驳原告的主张,证明自己的无责任或者抗辩事由。

四、证据的规则与限制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使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使用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使用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矛盾的一种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使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证据收集和使用的相关问题,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的法律矛盾。

二、证据的定义与类别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或推定一事实的某种材料或工具。

按照法律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指的是能够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视频等;间接证据则是无法直接证明事实,但可以推定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见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

三、证据的收集方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证据收集方式:1.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书面文件。

当事人可以通过查阅档案、绘制图表、取得相关机构出具的文件等方式来获取书面证据。

2. 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当事人可以通过保全文件、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方式收集电子证据。

3. 物证:指可以直接触摸、看到、听到、闻到的有形物品。

当事人可以通过勘验、抽样、鉴定等方式获取物证。

4. 证人证言:即当事人或非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和传唤证人的方式获得证人证言。

5. 鉴定意见:专家对特定事项进行专业鉴定并出具意见。

当事人可以通过请专家进行鉴定来获取鉴定意见。

四、证据的使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使用受到一定的原则限制。

以下是常见的证据使用原则:1. 法定原则:证据必须合法获得。

任何非法的证据都将无法在诉讼中使用。

2. 公正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客观。

虚假证据或伪造的证据会被视为无效。

3. 直接证据优先原则: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收集和使用直接证据。

4. 充分性原则:证据必须充分、具有说服力。

当事人应尽量收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作品】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作品】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摘要【摘要】现代诉讼十分注重证据的判断运用,如何筛选和采纳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

证据可采性规是一种宽泛地对证据加以严格限制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基础理论,它最先是来源于英美法系之中,是证据规则的核心。

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合法性﹑关联性规则为前提,依靠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为手段,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本文试图认真研究与借鉴英美法系先进法制国家的司法经验,探讨有关证据可采性的理论,希望能为完善我国证据法理论与实践做出贡献。

【关键词】证据证据可采性证据规则民事诉讼【Abstract】The modern lawsuit pays great attention to the evidence in the judgment, how to screen and accept evidenc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to the judges.In common law,the evidence of testimony is controlled by the rule of admissibility,it is the common law basic theory and the core rules of evidence.The content of admissibility concludes of hearsy,opinion and relevancy rules.This rules select evidence to guarentee the accuracy of testimony of witness.In China,the rule of admissibility is imperfect.In order to resolve the problem,the writer want to research the rule of admissibility in common law and gives some advice for consummate the admissibility in China.【Key Words】Evidence Rule of admissibility Rule of evidence Civil procedure目录引言 (1)一﹑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界说 (1)(一)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涵界定 (1)(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 (4)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内容及法律规范 (5)(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 (5)(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立法现状 (6)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完善 (8)(一)可采性规则的制度运行环境 (8)(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2)致谢.............................................................................................................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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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事诉讼中采信证据规则的运用
采信证据,即采证,亦称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在庭审时,就当事人
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加以审查认定,以确认其证据能力上的可采性、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并决定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的
诉讼行为与职能活动。

法官的采证行为是相对于当事人的举证以及质证行为而言的,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实际运作过程。

举证为质证的基本前提,举
证和质证则是采证的共同必要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体现的是一种利害关
系的对抗状态,与举证、质证程序的动态活动方式而言,采证程序则基本处于一种静
态之中,表明法官处于一种中立、超然地位,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以下笔者就采证
过程中如何正确运用推定、司法认知、盖然性规则谈点浅见。

一、推定规则的运用
推定是指法官借助于已知的现存事实,并据以推断出另一相关事实存在的假设。

其根
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人们通过日常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和运
用而取得的一种因果关系经验,这种因果关系是事物的现象之间体现出一种内存的必
然性联系,即每当一种现象实际存在,另一种现象必定出现,具有的伴生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根
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明确规定了推定可
以作为诉讼证明的一种方式。

推定一般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法律
上的推定是指法官依照法律预先设置的有关规则,以已知的基础事实的存在而推定其
他事实的存在。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采用法律推定的规定较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
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0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
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种推定就是法律推定。

此外,还有些规定散见在一些实体
法或诉讼法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
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25条规定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不作放弃继承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在知道
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11条第4款规定的作者推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第53条、第55条、第66条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中的“视为”、“视同”就是推定。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
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即被公证的事项作为证明对象时,
可推定为属实,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必须查证属实”。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责任人
过错推定等等。

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
已知的事实作基础,进而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

例如,当事人只要证明自己对
某片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无反证,即可推定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及种植
物归其所有;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小孩,如无反证,推定这孩子为他们的婚生子;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上载明地点、时间的,推定其为制作时的地点、时间;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为真实等等。

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
上的推定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法律上的推定主要表达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具有
法定性,其运用将导致举证责任向相对一方当事人转移,即基础事实被证明后,把有
关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对方当事人。

而事实上的推定属于逻辑上的一种
演绎推论,是人类理性思维的一种高度产物,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证明效果上要
弱于法律推定,因此,它没有转移举证责任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事实推定可
以作为一种证明方式的同时,又混淆其与法律推定的本质区别,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因为尽管事实推定是根据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相互排斥关系等法则作为推理机理的,
但是,作为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言,凡事都有例外,这是由于事物内部矛盾发展的必然
性和偶然性,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相互依存关系所决定的。

同时,被据以
证明的事实的真实程度与案情的复杂程度、法官的社会阅历和业务素质等都有着直接
和密切的关系。

故在适用推定规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作为推定前提
的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可靠,对于推定的结果正确与否至
关重要。

因此,在当事人对基础事实进行质证时,只要以反证反驳使其处于真伪不明
状态,即可导致推定不成立。

(二)应以法律推定作为推定的常规方式,而以
事实推定作为补充,不宜滥用事实推定。

只有按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才无须
举证,仅根据已知事实推定的事实假定,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

(三)
事实推定而得出的结论只是一种假定,这种假定被认定为真实的前提是相对方当事人
不予反证。

二、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司法认知是指当事人对显著的事实和法律,
无须举证,而由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证据规则。

运用司法认知规则的优点:有利于节
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有关法院就不同的裁判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产生冲突;避免重复性劳动并节约社会资源。

司法认知的内容包括显著的法律和事实,这里的
法律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本国法律、外国法律及国际条约。

事实,即众所周知的
事实和自然规律以及已为法院所知悉的事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能够作为司法认知的事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
实和文书。

由于这种标准设置的过于狭义或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司法认知的范围作了扩充解释和规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和定理;(二)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所确定的事实;(三)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但司法认知范围规定的仍显得
过于偏窄,根据当代各国的发展方向,其司法认知的范围已呈现日渐扩大和更加明晰
化的趋势,体现了处于信息时代世界新的面貌的一些特征,即愈来愈多的知识和信息
使人们在把客观事物作为认知对象时增加了智能化上的实现功能,已知的知识和信息
领域大大缩小了未知的空间。

因此,在立法上增加认知事项的范围势在必行。

同时,
对法官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将愈来要求愈高。

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正确采用司
法认知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法院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也可依职权自行采
用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一般以当事人请求为条件,但对法官已知或应当知道的的事实
可依职权自动认知。

如,对属于普通知识或通常经验以及同一法院或上级法院曾裁判
所确定过的事实等,当事人即使未提出申请,法庭也应当依职权直接进行司法认知,
法官不能对周知的事实装聋作哑。

(二)要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

即便是显著
的事实也有违背事实真相的时候,比如,有关舆论或发布的信息对人们在理解上产生
的误导,从而产生以讹传讹的情形。

故应当给当事人抗辩的机会,以便予以核实或澄清。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范围界定在审判法院的管辖区域较为科学、较
为实际。

过于宽泛,在审判实践中实际上没有确切的标准可循,可操作性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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