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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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

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

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

“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

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

”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

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

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试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摘要: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又称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原则,该原则在国际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习惯法原则,也是一国国民寻求外交保护的重要前提条件。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仅在许多国际文件中都得到确认,而且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得以落实。

由于东道国对外国人有属地优越权,这促使外国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须在用尽当地救济后才可寻求母国外交保护。

在一份最新的智库报告中提到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投资国,并有望在2022年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投资国。

与此同时,随着“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打造,这为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合作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但是中国企业在迎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同时近几年来外国留学生和劳工大量涌入中国,我国如何利用用尽当地原则的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因此我国需要更加灵活运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维护外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东道国;国籍国引言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大国,自然而然对外投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是我国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4条第3款规定:“在主要基于一国国民或第8条草案所指的其他人所受的损害而提出国际求偿或请求做出与该求偿有关的宣告性判决时,应当适用当地救济。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解决对外投资争端的一类重要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当地法院的及时执行判决,节省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及时与司法机关取得联系,不会因为主权豁免原则而使个人权利无法得到救济,并且当事人由于就近可以节省交通、生活用费。

本文主要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概念、理论依据、适用情形、例外情形以及对我国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等方面论述。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概念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

[1]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用尽当地救济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要求受害人必须根据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全部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并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终极;这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

对跨国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_以联合国_外交保护条款草案_为视角

对跨国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_以联合国_外交保护条款草案_为视角

该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对该公司拥有控 制权的股东所在的国家能否出面来保护该 公司的利益? 如何认定一家跨国公司的国籍 国从而确认有权为其提供保护的国家? 在采 取保护措施之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这些问 题是本文拟探讨的内容。
在正式讨论上述问题之前, 有必要对 外 交 保 护 的 基 本 含 义 给 予 阐 述。习 惯 国 际 法认为, 如果一个外国人的权利在居留国 遭遇损害, 无法得到主张, 那么其可能向其 母国( 国籍国) 请求帮助。“虽然外国人在进 入一国领土后就立即处于该国的属地最高 权 之 下 , 但 是 , 他 们 仍 然 在— —— 正 如 1967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 一) ( 乙) 项 所 承 认 的— —— 他 们 本 国 的 保 护 之 下 ”②。 外国人的国籍国出面为其在外国民提供保 护的权利在国际法上称为外交保护权。这种 保护权的行使实际上是基于属人管辖权原 则( 对在本国境外的国民所拥有的管辖权) 而产生的一 项 法 律 权 利 。“当 个 人 受 到 另 一
对于被保护国民国籍的确认原则, 在
护 的
是一国的国民, 既可以是一国的公民( 自然 国际法实践中似乎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变化
条 人) , 也可以是法人( 如公司) 。

性 。在 澳 特 鲍 姄 案 ( the Nottebohm case) ⑦
根据习惯国际法, 如一国欲对其利益 中, 国附法院认为: 被保护国民仅具有保护
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指
定进行分析, 能够对公司法人行使外交保 出, 根据国内法律制度普遍认可的规则, 关于
护权的国籍国必是二者之一: 或者是公司 公司的概念是建立在对公司权利和股东权利
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 或者是公司管理 严格区分的基础之上的。对于公司的不法行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10 号》(A/61/10)。 2 同上,第 49 段。 3 同上,第 46 段。 4 A/62/118 和Add.1。 5 《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一届会议,补编第 10 号》(A/61/10),第 43 和第 44 段。
07-46778
A/RES/62/67
第9条 公司的国籍国
为对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目的,国籍国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然 而,当公司受另一国或另外数国的国民控制,并在成立地国没有实质性商务活动, 而且公司的管理总部和财务控制权均处另一国时,那么该国应视为国籍国。
第 10 条 公司的持续国籍 1. 一国有权为从发生损害之日到正式提出求偿之日持续为该国或其被继承国 国民的公司行使外交保护。如果在上述两个日期该公司都持有该国籍,则推定该 国籍是持续的。 2. 一国对于在提出求偿后获得被求偿国国籍的公司不再享有为其行使外交保 护的权利。 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一国继续有权为在发生损害之日为其国民,但由于损 害的原因,按照成立地国法律终止存在的公司行使外交保护。
联合国
大会
A/RES/62/67
Distr.: General 8 January 2008
第六十二届会议 议程项目 83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62/451)通过]
62/67. 外交保护
大会, 审议了国际法委员会第五十八届会议工作报告1 第四章,其中载有外交保护 条款草案,2 注意到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在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基础上制定一项公约,3 强调《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所述的国际法编纂和逐渐发展 的持续重要性, 注意到外交保护是对国家间关系至为重要的主题, 考虑到在第六委员会上就国际法委员会报告有关外交保护的第四章提出的 意见和作出的评论,4 1. 欢迎国际法委员会完成关于外交保护的工作,通过了关于这个议题的条 款草案和评论;5 2. 赞赏国际法委员会不断致力于促进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论对无国籍人和难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权利——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

论对无国籍人和难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权利——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

纂 会 议 上 通 过 的条 约 规 定 ( 即《 国籍 冲突 法公 约 》 第 1 3条 和 第 1 5条 以及 《 关 于 无 国籍 场 合 的议 定 书 》 ) 来 取得进步 , 然而 , 这 些 条 约并 没 有 对 传 统 国 际法 产 生根 本 性 的影 响 , 这 是 因为 人 们 一 般 认 为 国 家 主权 具 有 排 他 性 的优 先 地 位 。正是 因为 如 此 , 我 们 就 不难 理 解 为 什 么在 各 国对《 草案》 第 8条 第 1款 赞 誉 有嘉 的 同
时, 特别 报 告 员 约翰 ・ 杜 加 尔德 ( J o h n D u g a r d ) 还要强调 : “ 第 8条 是 逐渐 发 展 法律 , 而不 是 编纂 法 律 。 ” [ h i
张 磊 论 对 无 国籍 人 和 难 民 实施 外 交 保 护 的权 利
量 俄 罗 斯 裔无 国籍 居 民 。 [ 3 ] 在 中 国香 港 地 区也 存 在 很 多 非华 裔 人 士 ( 主要是印度 、 巴基 斯 坦 和 葡 萄 牙 血统 的居 民 ) , 属 于 无 国籍 人 。 E 4 ] 此外 , 在 两 广 地 区存 在 大 量 的越 南 难 民 , 给 当地 政 府 的 社 会 管 理 能 力 带 来 考
的外 交 实 践 中有充 分 的应 对 准备 。
二、 对 无 国籍人 的外 交保 护 问题
《 草案 》 第 8条 第 1款 规定 : “ 一 国可 为 无 国籍 人 行 使外 交 保 护 , 但 该 人 须 在 受 到损 害之 E l 和正 式 提 出 求偿 之 日在 该 国具 有合 法 的和 惯 常 的居 所 。 ” [ 6 3 这是 一个 引 人 注 目且 具 开 拓 性 的条 文 , 因为 国际 法 委 员 会 的此 项 规 定 颠覆 了传 统 。 ( 一) 《 草案》 第 8条 第 1款 对 传 统观 点 的 颠覆 根 据 传统 国际 法 , 外 交 保 护 并 没 有 延 伸 至 无 国籍 人 。《 奥 本 海 国 际法 》 认为 : “ 无 国籍 人 即无 国籍 , 他 们 借 以 取得 国际 法 利 益 的主 要 联 系就 不 存 在 , 因此 就 国 际法 而 言 , 他 们 是得 不 到 保 护 的 , 他 们 的地 位 犹 如 在公 海 上 行 使 而不 挂任 何 国家 的旗 帜 的船 舶 。实 际上 , 在大多数 国家 , 无 国籍 人 多 少 是 和 外 国人 民一 样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

论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及其适用作者:高骁宇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外交保护作为一项长久形成的制度在国际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为外交保护的重要前提,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也得到了一致认可。

然而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不确定性也逐渐显现,其在实践中也受到一些挑战和质疑。

2006年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对这一规则进行了系统阐述,反映出国际社会对外交保护制度的最新认识。

在此背景下,对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外交保护制度中的意义和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用尽当地救济;适用;例外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对于外交保护制度的意义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当某国对其领土之内的别国公民所给予的待遇不符合其所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但仍可以后的行动为该外国人获取它的义务所要求的待遇(同等待遇)时。

国际法庭将不会受理代表该外国人提出的求偿,除非该外国人已经用尽有关国家内可以利用的一切法律救济方法”。

对于这一原则,一直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外国遭受损伤时,提供外交保护的前提。

(一)其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从国际法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的权利之一,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且最主要的是属地管辖。

这可以理解为,该外国人在进入所在国后,就应当被视为同意接受该外国国内法的约束,一旦发生争议,就应当现在遭受损失国家采取救济程序。

同时,一个国家所规定的属地最高权,一方面要求境内外国人严格遵守,另一方面也要求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其尊重,从而体现其作为在领土上充分独立、不受干扰的行使的最高权力之位。

正是因为一个国家政府对其统治领域内充分享有人或物排他性的属地优先权,而且每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应当尊重这种排他的属地有越权,在此基础上,可以相信当事国会按照本国处理程序处理其统治领域内所发生的事件,对此,受害人一旦遭受损失应当积极采取有效地加害国规定的救济办法。

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不 法 行 为 的侵 害 , 且用 尽 了当 地救 济 办法 仍 得 不到 解 决 时 , 国家 对 该外 国采 取外 交 行动 以保护 本 国 国 民的 国家行 为 。 [ 1 它 是 国家保 护海 外 国民最 基本 和最 重要 的手 段之 一 。 1 9 9 5年 , 联 合 国大 会将 外交 保 护 列 为 当代 国际法 的重 大 问题之 一 , 并 同意联 合 国国 际法 委 员会 就 该 问题 进行 长 期研 究 , 并 编 纂 条 款 草案 。经 过十 余年 不懈 的努 力 , 国际法 委 员会 最 终在 2 0 0 6年 第 五十 八 届会议 上 二读 通过 了 ( ( 夕
基 本 目标 外 , 更 重要 地 是 因为个 人 不是 国际法 的主体 。为 了保护 个 人 的利益 , 就必 须将 其 上升成 为 国 家 的利益 , 因为 国家 既 是 国际法 的主体 , 也有 能力 追 究另 一个 国家 的责 任 。瓦特 尔 拟制 是 外交保 护 的 理论 基础 。从这 个 理论 基础 可 以知 道 : 外 交保 护 实 际上 就是 将对 个 人 的损 害拟 制成 对 国家 的损 害 ( 该 损 害 被视 为对 国家 的损 害) , 并 由国家 代表 个 人 寻求 救济 的制 度 。
害” , 因此有 必要 区分 国家所受直接损 害与间接 损害。 在 外交保护的大多数案件 中, 直接损 害和 间接损 害往往是混合的 ,
采 取 分割 适 用的 方 法 并 不 可行 , 而 应 当采取 “ 主要 要 素” 检 验 标 准。 但 是 “ 主要要素” 检 验 标 准 仍 然存 在 需要 辨析 之 处 。
【 内容提 要1 外交保 护是 当代 国际法的重大问题之一 。联合 国国际法委 员会 2 0 0 6年通过的0' 1 - 交保护条款草案》 是 该领域 目前 最为权威的 国际文件 。作为 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前提 条件之一 , 国际法要 求个人在寻 求国家提供保护之前 首先将 东道 国的 " 3地救济用尽 。用尽 " - 3地救 济规 则只适用于国家因为其 国民的合 法权益遭到侵犯 而受到的 “ - 间接损

外交保护制度的晚近发展——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基础

外交保护制度的晚近发展——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基础

会 二读通 过 的 《 草案》则是 对这一 习惯 国际法 规则 的总 结 。《 草 籍 原则 : 二是 时间上 的连 续保 持 , 即国籍 持续 原则 。鉴于 既存 的
案》 有 1 个条 文 , 内容一方 面是 对外交 保护 的习惯 国际法 规 共 9 其
国际司法 实践 并不完 全支持 实际 国籍原则 ,草案》 《 仅确认 了 国籍
笔者将 以《 案》 草 规定 为基础 , 在简要 介绍外 交保护 制度 基本 法 权益遭 到 所在 国的 非法侵 害 、 国籍 原则 、 用尽 当地 救济 原则 。 内容的基 础上 , 点讨论 晚近 外交保 护的特 性 和发展 趋势 。 重


外 交保 护 制度的 内容
外交保护 是 一项古老 的习惯 国际法规 则 , 合国 国际法委 员 联
的损 害而 酿成 国 家问 的争议 , 有益 于 国家间 友好关 系 的维护 ” 。 《 案》 l 草 第 4条第 2 对用 尽 的补救 办法做 了分类 , 款 即司法 补救 办法 和行政 补 救办法 。 中法 院包括 普通法 院和 特别 法院 。 其
而对 于该 原则 的例 外情形 ,《 草案》第 】 5条可概 括为三 种情 况 :
《 草案》 l 第 条对 外交保护 下的 定义是 : 外交保 护是指 一 国对 行政 法 院或机 构获 得 的法律 救济 。 旨在确 保“ 其 国家有 一个 利用 于 另一 国国际 不法 行 为给 属 于本 国国 民的 自然 人或法 人造 成 损 本 国的办法 纠正其 违反 国际义 务的机 会 , 从而 避免或 减少 因个人 害, 通过 外交 行动 或其他 和平 解决手 段援 引 另一 国的责 任 , 以期 使该 国责任 得到 履 行。
与 合作 比过去任 何时 候都要频 繁和复 杂 , 国间的各 种 民间交往 经济压 力 、 跨 甚至 使用 武 力 。从 《 案》 草 对外 交保 护 的界定看 , 国际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

2022年电大《国际公法》期末复习考试名词解释题汇编附全答案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2.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

3、国际法基本原则:不仅有大量的国际文件规定,而且有许多学者著作进行研究,它们都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阐述。

4、国际法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习惯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并且把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以法典的形式作出规定,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5、国家:是指一定范围的领土之上的居民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政府之下组织的社会。

国家必须具备有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四个要素,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的主体。

6、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地方行政区域组成的拥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7、复合国: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国家。

8、永久中立国:是指从19世纪初期开始,一些国家先后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了永久中立的义务,从而使其主权受到了特殊限制。

9、附属国:是主权受他国限制并因而对他国处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实践中分为附属国和被保护国等两种类型。

10、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11、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住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的权利。

12、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权利。

13、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14、国家承认:是指既有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表示愿意与该新国家进行交往,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法向加害国求偿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外交保护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在⼀国的外国⼈,应履⾏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

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就是外交保护。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正在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外交保护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式要求该外国进⾏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外交保护有下列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管辖权。

外交保护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属⼈管辖进⾏的,是国家属⼈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的。

当⼀国由于其公民的权利在外国被侵害⽽提出外交保护时,原来⼀国公民与该外国之间的事件转变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件。

前者主要涉及外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后者多涉及国际责任问题。

因此,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虽然国家就其国内法来说,有保护其公民利益的职责,其公民也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使或拒绝⾏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4.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

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的⾏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使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摘要】: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人和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而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进行分析,可以更透彻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外交保护属人管辖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外国公民及法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后仍然在他们本国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的权力源于本国拥有的属人管辖权。

一个国家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差别待遇原则、互惠和对等待遇原则、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等。

无论该国适用何种原则,都有其对待外国人的底线,一个国家不按照其国际义务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此时,本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利,一方面维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可以说,外交保护是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结合,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对外树立的形象。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关于外交保护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便指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性质:(一)外交保护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合理的审判、裁决是不适用外交保护制度的,;(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就是从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行为对私力的救济,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草案》第三条: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试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发展趋势

试论外交保护制度的变革及发展趋势

任择议定书》等。另外,国际法院在 2001 年拉格兰德案中(德国诉美 国),通过对领事关系公约条款的解释,确认了领事关系公约创设个人 权利,确认违反公约义务不仅是侵犯公约缔约国的权利,同时也是对
个人权利的侵犯。 同样,在阿韦纳案 (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 中个 人权利也同样得到国际法院的承认。常设国际法院在“但泽法院管辖
保护条款草案案文》,综合了众多国家和国际法学者多年磋商与研究的成果。该案文及其评注中反映出众多令人欣喜的变
革,同时,也在一定层面揭示了它未来的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外交保护是国家权利此“国家特征”的质疑,草案案文和评注
为人们留下了广阔的探讨和发展空间。
关键词 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案文》 外交保护对象与职能的转变
作者简介:高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06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院国际公法。
2 0 08 .0 7(上)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学术前沿
制定了《难民地位议定书》,该公约称 1951 年公约是“有关难民地位的 基本和带有普遍性的文书”,自己的意图不在于取代 1951 年公约,而 是作为对它的补充。”⑧以此对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予以调 整和完善。
三、外交保护职能的转变 (一)外交保护的传统职能—“国家特征” 草案案文的第 2 条明确规定了:“一国享有按照本条款草案行使 外交保护的权利。”此处对于外交保护的性质,案文仍将其介定在了传 统观点上的国家的权利说。即规定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 外交保护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私人复仇制度,而资本主义发展极 力倡导的重商主义又为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打下了深刻的烙印。 所以,将对个人的侵害视为对国家的侵害,国家是对其自身的侵害提 出请求的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得到承认。 对这里的“国家特征”, 美国国际法学者博查德认为“国家支持受外国侵害的本国民的请求是 其行使主权提出自身请求的行为,而不是其国民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国家控制交涉的全过程,有提出和解决请求、做出让步和放弃请求的 权利。获得的赔偿归国库,国民没有对赔偿的请求权。” (二)外交保护传统职能转变的原因及趋势 虽然外交保护的“国家特征”在人们心里经历史的烙印已根深蒂 固。但另一种意见的支持也在增多,认为国家或依国际法或依国内 法,有一定义务―无论多么不完善―对在国外面临人权受严重侵犯的 国民提供保护。许多国家的宪法都确认个人有权就在国外遭受的损 害取得外交保护。 这个观点的提出,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学界中或理 论上国家外交保护责任的产生。在 Kaunda 等人诉南非共和国总统 案中,南非宪法法院指出:“政府或许有责任按照国际法之下的义务, 采取行动保护一个公民不受严重侵犯国际人权标准的行为之害。在 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确凿,将很难拒绝执行政府提供援助的要求,如 果是极端情形,则可能无法解决。政府不大可能拒绝这种请求,但是, 在拒绝请求的情况下,对这种决定可以诉诸司法,而法庭则可责令政 府采取适当行动”。条款草案第 19 条规定:“按照本条款草案有权行 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应:充分考虑行使外交保护的可能性,特别是当发 生了重大损害时”,暗示了国家外交保护职能转变的趋势。它要求国 家应充分考虑,而非可以考虑的措辞。 那么,为什么外交保护具有一定义务性而非绝对的权利性这种呼 声会日渐响亮呢? 在国际法的发展中,国际法主体范围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扩 展。传统国际法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此,国家要保护在国 外遭受侵害的本国人,只能通过虚拟——把对个人的侵害当成对国家 的侵害——的方式来保护。而如今个人在一定领域内享有国际法主 体地位,即创设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这点在多年前就已经被许 多人提出,并且经过了许多条约、判例及国家实践确定。这种权利的 享有使个人对内免受本国政府所害,对外免受外国政府所害。有关规 定个人诉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院规约》、《联合 国行政法院规约》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华盛顿公 约》等;规定个人请愿权的国际条约主要有《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 权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论外交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为视角

论外交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为视角

The Expansion of the Dipkomatic Protection from the View of the Articke 8 of 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
作者: 张磊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版物刊名: 开封大学学报
页码: 42-46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期
主题词: 外交保护;无国籍人;难民;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摘要:外交保护是当代国际法领域的重大问题之一,该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也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根据国际法,无国籍人和难民都无法得到国家的外交保护。

不过,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8条却将无国籍人和难民纳入外交保护的范围。

在无国籍人与难民等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保护的人问题上,现行国际法的规定还有很多方面相当不完善。

因此,过分扩大外交保护的范畴并不一定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益。

更何况,我们在外交保护之外还有那么多救济途径可以选择。

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

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

2008 年12 月第21 卷第4 期湖北函授大学学报Journal of 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Dec.2008Vol.21,No.4·法学研究·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解读国际法委员会于1996 年第48 届会议确定“外交保护”专题为适于编纂和逐渐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

国际法委员会在1997 年7 月11 日第2501 次会议上任命穆罕默德·本努纳先生为这一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联合国大会于第52/156 号决议中赞同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将“外交保护”专题列入其议程的决定。

国际法委员会1998 年第50 届会议收到特别报告员的初步报告。

委员会1999 年第51 届会议鉴于本努纳先生当选为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法官,任命克里斯托弗·约翰·杜加尔德先生为本专题的特别报告员。

特别报告员先后提交7 次报告。

国际法委员会第56 届会议(2004 年)一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及其评注。

国际法委员会在2006 年5月30 日举行的第2881 次会议上二读通过了关于外交保护的整套条款草案。

(对二读通过的关于外交保护的条款草案,下文简称为《草案》)。

一、外交保护的主体行使外交保护权的主体是受害人的国籍国。

国家对其国民拥有属人优越权,无论国民在国内还是国外。

《奥本海国际法》指出“虽然外国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时立即从属于该国的属地最高权,但是,他们仍然受他们本国的保护。

依据一个普遍承认的国际法的习惯规则,每一个国家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享有保护的权利。

”国家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权利还为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确认,该公约第3条第1款(2) 规定使馆的职务之一是“: 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国籍国是对自然人进行外交保护的一般主体。

《草案》第4 条规定国籍国的定义:“为对自然人行使外交保护的目的,国籍国指该人根据该国法律通过出生、血缘、归化、国家继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在不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获得了其国籍的国家。

外交保护的定义辨析与手段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外交保护的定义辨析与手段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外交保护的定义辨析与手段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
款草案》为线索
张磊
【期刊名称】《商洛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7)001
【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国家保护自己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国际社会存在比较大的分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是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以该文件作为线索,可以发现,国际法委员会对外交保护的“准定义”尽管已经较为全面,但是还应当融入“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与“用尽当地救济”这两个关键要素.就外交保护的手段而言,一部分西方学者认为应当包括武力行为,这源于外交保护在历史上曾经长期成为西方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都认为,外交保护必须采取和平的方式.
【总页数】6页(P11-15,28)
【作者】张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0
【相关文献】
1.论外交保护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为线索 [J], 张磊
2.论外交保护中对国家所受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的区分——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J], 张磊
3.论对无国籍人和难民实施外交保护的权利--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J], 张磊
4.论公司以外其他法人的外交保护问题——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依据[J], 张磊
5.论公司在外交保护中的国籍持续原则--以《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为线索 [J],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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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关系法第八条

对外关系法第八条

对外关系法第八条一、背景介绍对外关系法第八条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该条款对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和国际交往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本文将围绕对外关系法第八条展开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该法规的内容和意义。

二、对外关系法第八条的内容对外关系法第八条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条基本法规,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外交关系的建立与维护对外关系法第八条首先强调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建立和维护外交关系的重要性。

这一条款规定了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外交官的任命和身份认定、外交使团的设立和运作等方面。

2. 对外交往的规范与保障对外关系法第八条还明确了中国政府对外交往的规范和保障措施。

这一条款规定了外交活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国事访问、外交会谈、国际会议等。

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权,以确保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国际条约的签署与履行对外关系法第八条还涉及了国际条约的签署与履行问题。

该条款规定了中国政府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国内批准程序、国际公约的效力等方面。

4. 对外关系的保密与安全对外关系法第八条还对对外关系的保密和安全提出了要求。

该条款规定了对外关系中的保密制度和安全措施,包括外交文件的保密、外交通信的安全等方面。

三、对外关系法第八条的意义对外关系法第八条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 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对外关系法第八条规定了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

通过规范和保障对外交往的方式和范围,可以确保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外交手段的作用,为国家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2. 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关系法第八条规定了国际条约的签署和履行程序,有利于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签署和履行国际条约,可以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关系,推动共同发展和繁荣。

3. 保障外交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对外关系法第八条规定了对外关系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有利于保障外交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

外交保护国际制度的发展及演变20XX12月底开始的中国海军远航索马里海域保护中国商船的护航行动,掀起了中国社会热议海外利益保护的高潮。

的确,近年来,有关非传统安全的讨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舆论关注的中心,海外利益的安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特别是海外公民及法人的利益保护。

在国际关系从“宏观”走向“微观”的进程中,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着许多挑战。

这种挑战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影响。

以国家主权为基础建立的国际社会和国内架构如何公平、合理地处理各国海外利益所涉及的复杂法律关系,成为了要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安全也具有了以往所不具备的内涵和特点,其中之一就是如何保障不断拓展的海外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公民以几乎每年超3000万人次的规模走出国门,中国企业也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在世界各地开展投资与合作。

与此同时,海外中国公民与企业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报道也不断见诸报端。

在强调海外利益保护的正面和积极意义的同时,在涉及此类事件的相关报道中,笔者也隐约感到一丝担忧:一些报道出现了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泛化的倾向,将公民利益、法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保护方式与手段混为一谈,眉毛胡子一把抓;还有一些文章对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制度的认识不到位,“神化”国家在海外利益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这些对海外利益保护认识的偏差甚至错误不仅混淆了视听,影响了公众对类似事件的客观判断,而且也易使相关主体的维权行动陷入盲目或被动。

海外利益的保护,是海外公民、海外企业和其所属国家需要共同面对的全球性命题,不是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主体单独有能力解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首先是一个法律命题。

因此,法治原则,应当成为国际关系各行为方首先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我们除了彰显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及个体利益这些纬度之外,也需要熟悉规则,特别是熟谙有关海外利益保护的国际交往规则,否则,则难免在国际关系和国家实践中犯不懂法的幼稚病,使自我的救济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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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会第 5 8届 会议 二读通 过 了《 外 交 保 护 条款 草 案 》 ( 以下 简 称 《 草案》 ) , 并 建 议 联 合 国会 员 国 在 《 草 案5 5 的基 础 上尽快 制定 一项 国际公约 。 随着 中 国改革 开 放 的不 断 深 入 , 我 国公 民在 海
外遭 受不 法侵 害 的 事件 逐 渐 增 多 。与 此 同 时 , 大 量
那 么 多救 济 途径 可 以选择 。
关键 词 :外 交保 护 ; 无 国籍人 ; 难民; 联合 国国际法委 员会 ; 《 外 交保 护 条款 草案》 中图分 类号 : D 8 2 2 .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8— 3 4 3 X( 2 0 1 4 ) 0 3— 4 2— 0 5
果, 并 获 得 上 海 市 教委 重 点 学科 建设 项 目( 国际 法 学 ] 5 1 1 0 3 ) 资 助
作者 简介 : 张磊 ( 1 9 8 1 一) , 男, 浙江兰溪人 , 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复旦大学博 士后 。研 究方 向: 国际法 。
① 《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5 5 的英文名称为 D r a f t A r t i c l e s o n D i p l o ma t i c P r o t e c t i o n 。 与《 草案》同时获得通 过的还有《 外交保 护条款草案 评注》 ( D r ft a A r t i c l e s o n D i p l o m a t i c P r o t e c t i o n w i t h C o mm e n t a r i e s , 以下 简称《 草案评注》 ) 。
行为 ” ¨ 儿 ”。经过 数百 年 的演进 , 外交保 护 今天 已 经成 为在 现代 国 际法框架 下 国家保 护海 外 国 民最 重
要 的手段 之一 。1 9 9 5年 , 联 合 国 大会 将 外 交保 护 列 为 当代 国际法 的 重大 问题 之 一 , 并 授权 联 合 国 国际 法 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国 际法 委 员会 ) 就 该 问题 进 行 长 期研 究 , 以便 编 纂 条 款 草 案 。2 0 0 6年 , 国 际法 委
外 国人来 华工 作 、 学习 和定居 , 这 中间也 产生 了越 来
越 多的纠 纷 。例如 2 0 1 2年 引起社 会关 注 的“ 尼 日利 亚公 民在 广州猝 死 事件 ” —— 2 0 1 2年 6月 1 7 日, 一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4—1 0
基金项 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青年项 目( 1 2 C F X 0 9 3 ) 与 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 金一等 资助项 目( 2 0 1 2 M 5 1 0 0 9 6 ) 的 阶段性成
第2 8卷
第 3期
开 封 大 学 学 报
J O URNAL O F KAI F E NG UNI VER S I T Y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V o 1 . 2 8 N o . 3
S e D . 2 0 1 4
2 0 1 4年 9月
论 外交保护 范围的扩大化
— —
以《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5 5 第 8条 为视 角


外交保 护 的概念 及 其重要 意义
所 谓外 交保 护 ( d i p l o ma t i c p r o t e c t i o n ) , 是指“ 当 本 国国 民在 国外 的合 法权 益受 到所 在 国国际 不法行
为 的侵 害 , 且用 尽 了当地 救济 办法 仍得 不到解 决 时 ,
2 0 0 6年 通过 的《 外 交保 护条 款草 案》 第 8条 却 将 无 国籍人 和难 民纳入 外 交保 护 的 范 围。在 无 国籍
人与难民等法律上和事实上不受保护 的人 问题 上, 现行 国际法的规定还有很 多方 面相 当不完善 。 因此 , 过 分 扩大 外交保 护 的范畴 并不 一定 对 国际 法的发展 有益 。更何 况 , 我们 在 外交保 护之 外还 有
外交 保 护 问题 一 直 是 争议 的 焦 点 。 在 中 国境 内滞 如 在黑 龙 江 省 及 东 北 地 区 其 他 地 方 , 存 在 大 量 俄
罗 斯裔 无 国籍 居 民 。在 中 国香 港 地 区 也存 在 很 多 非华 裔 无 国籍 人 ( 主要是印度 、 巴基 斯 坦 和 葡 萄 牙 血 统 的居 民 ) [ 4 1 。此 外 , 在 两 广 地 区 存 在 大 量 的 越 南 难 民 。这 考 验 着 当 地 政 府 的 社 会 管 理 能 力 J 。近 年 来 , 又 有许 多 阿 富 汗 、 巴 基 斯 坦 等 国 家
根 据 国际 法 , 具 有 某 国 国 籍 的个 人 可 以 请 求 该 国提 供 外 交 保 护 。换 言 之 , 具 有 保 护 国 国 籍 是 国家 实 施 外 交 保 护 的 前 提 。 然 而 , 在 现 实 中存 在

批“ 特殊 人 群 ” —— 无 国籍 人 和难 民 。这 类 人 的 留及 长 期 居住 着 大 量 的无 国籍 人 和 别 国 难 民 。例
国家 对该 外 国采取外 交行 动 以保护 本 国 国民 的国家
州举行示威抗议活动 , 致使交通中断。尼 日利亚政 府 随 即 与 我 国政 府 进 行 外 交 交 涉 , 要 求 中 国 使 用
“ 高 压手 段 ” 彻 查猝 死事 件 , 并 希 望 中国允 许 尼 日利
亚 派遣 本 国专家 参与 调查 。
名具 有尼 日利 亚 国籍 的男子在 广 州市 因违反 治安 问 题被 带至公 安 机关接 受 调查 。然 而 , 据 警方 公布 , 该 男子 在调 查 过 程 中 出 现 身体 不 适 , 之 后 猝 死 。6月 1 9 日, 1 0 0多名 非 洲裔 人 士 获 悉该 男 子 猝 死后 在 广
张 磊
(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 上海 2 0 0 0 4 2 )

要: 外 交保护 是 当代 国际 法领 域 的重 大 问题 之 一 , 该 问题 的研 究 对 于我 国也 具 有 较 大 的
现 实意 义。根 据 国际 法 , 无 国籍人 和难 民都 无 法得 到 国家的外 交保护 。不过 , 联 合 国国际法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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