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合肥市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
合肥市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9.27•【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1990.09.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合肥市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定(1990年9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郊区)的一切集中式给水、各自备饮用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包括蓄水池、水塔、压力罐、高位水箱等)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水源,二次供水设施及与此有关工程的选址、设计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须有卫生防疫部门参加。
三、从事自来水、自备水制水和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体检合格者,由市、县卫生防疫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并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上岗。
四、市、县卫生防疫部门要定期对各供水单位的净化工艺及构筑物进行监测和审查、凡净水工艺和构筑物不合理并影响饮用水质的,要限期改造。
各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和消毒制度,并创造条件建立水质监测制度。
自备水和二次供水单位每季度自测一次,无化验条件的可委托市、县卫生防疫站或由市卫生防疫站指定的单位监测。
凡集中式饮用水生产单位,必须采取饮用水消毒措施,否则禁止供水。
五、建立水质监测制度。
市、县卫生防疫部门每年对市、县、乡镇营业性自来水厂的水源水、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进行全分析不得少于两次;对自备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分析不得少于一次,并于年底将监测结果汇总,报上一级卫生防疫部门。
合肥董铺水库环境调查
合肥董铺水库环境调查摘要:随着合肥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工业和农业污染也日益加重。
而水资源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董铺水库是合肥水资源的重要来源,文章通过对合肥董铺水库的现状的介绍和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阐述了董铺水库在环境方面的利于弊。
并提出对董铺水库环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董铺水库,环境,影响,保护和治理。
简介:董铺水库是全国重点防洪大型水库之一,位于合肥市西北近郊,巢湖支流南淝河上游,距市中心仅7公里,大坝座落在二环路旁,是一座以合肥城市防洪为主,结合城市供水、郊区农菜灌溉及发展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库,对合肥市的防洪起到了重要的屏障作用.环境效益:由于董铺水库特殊的调蓄功能,保证了较强的净化水源能力,通过多年监测结果表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为严格控制水库水质,1987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实施了《合肥市董铺水库水源水质保护办法》,2004年公布实施了《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把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纳入了法制轨道。
同时在特别干旱时节,通过水库可及时引来上游淠史杭的优质水,四十多年来,近20次通过滁河干渠从上游淠史杭累计引水近5亿立方米,确保合肥市人民健康饮水的需要,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城郊生态环境,起到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董铺水库管理处,在重视工程管理的同时,也注重所在地环境的绿化、美化,历年来水库共栽植乔木8236株,灌木527株,绿篱995米,花卉3800株,绿化覆盖率达58.7%、绿地率51.2%。
董铺水库对环境的影响分析:1 对气候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地区性气候状况受大气环流所控制,但修建大、中型水库及灌溉工程后,原先的陆地变成了水体或湿地,使局部地表空气变得较湿润,对局部小气候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降雨、气温、风和雾等气象因子的影响。
1. 1 对降雨量的影响(1) 降雨量有所增加:这是由于修建水库形成了大面积蓄水,在阳光辐射下,蒸发量增加引起的。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保护水环境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合理使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科学进行水安全防范,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
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和园林、卫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条第二款所列水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生态补偿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规定,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镇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城镇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利用水资源,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确保城镇供水用水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镇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镇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镇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镇供水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城镇供水设施的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供水行业协会的指导。
城镇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引导、监督供水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镇供水水源、损害城镇供水设施以及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中长期用水需求、供水水源、供水规模、供水地下管网系统、建设时序和供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
合肥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及保护措施
8 % ,劣 于 Ⅲ 类 水 9 4 9测 次 , 占 总 测 次 的 1% 。 6 20 04年至 20 0 6年董铺 水 库共 20测 次 ,其 中 Ⅱ ~ 7
.
3 . 8
维普资讯
水环境
合肥 市饮 用水 水源地 水 质评 价及保 护措 施
析评价 ,得 出董铺水库水质较好 ,符合饮用水质量要求 ;大房郢水库水质从建库前的劣 V类 到今 年
的Ⅲ类水 的成果来之不 易。文 中阐述 了两大水库水质现状和保护措施 。
【 关键词 】 饮用水源 地;水质监测评价 ;保护措施 ;合肥市 【 中图分类号 】 X 2 【 84 文献标识码 】 C 【 文章编号 】 10 — 35 (07 6 0 3 — 2 08 1 0 20 )0 — 08 0
2 3 监测评 价 .
了能及时 了解 这 两 个 重 要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的水 质 状
况 ,对董 铺 、大房 郢水库 的水 质状 况适 时进行 监测
分 析 。我 们 于 20 0 1年 在 董铺 水 库 布 设 坝 前 、库 心 和科 学 岛桥西 3个水 质监 测点 ,常 年进行 每旬 1次
通 过生 物 系统拦截 净化 面源 污染 。
在 当前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的建 设 中 ,要 整 体 规 划 ,先要 进 行 试 点 ,利 用 人 畜粪 便 和 秸 杆 造 沼气
池 ,防止 造成 新 的污染 。
3 水 质 保 护 措 施
大房 郢水库 自 2 0 0 4年 8月双 墩 工 业 区 污水 截
流改道 ,以及 多次利用 淠 史杭水 进行置换 以后 ,水 质状 况逐 渐好转 ,由原 来 的 V类 水逐渐 转变 为 Ⅲ类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
第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水、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规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水、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九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和自建设施供水工程,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的防治。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水资源规划,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现状,制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流域、区域规划。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制定综合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肥供水四条主线年终总结
合肥供水四条主线年终总结根据去年的工作情况和成果,合肥供水四条主线进行了年终总结。
根据总结报告,我们对每条主线的工作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以下是每条主线的年终总结:1.供水管理在过去一年中,供水管理主线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我们加强了供水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提高了供水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积极推进供水管网的改造和扩建,提高了供水的覆盖率和供水能力。
在供水管理方面,我们注重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供水流程,提供更好的供水服务,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2.供水安全供水安全是我们工作的首要任务。
过去一年,我们加强了水源地保护工作,提高了供水水质的监测和管控能力。
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水源受到恶劣天气和人为因素的污染,保障了供水的安全性。
此外,我们还加强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市民提供了安全的用水环境。
3.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建设是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能力的关键。
过去一年,我们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加快了供水设施的建设进度。
我们注重新技术的应用和新材料的使用,提高了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加强了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我们建设了一批新的供水设施,提高了供水的质量和供水能力,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水环境。
4.供水科研创新供水科研创新是我们提升供水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过去一年,我们加大了供水科研创新的力度,加强了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交流。
我们推动了一批科研项目的开展,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
我们注重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创新供水技术,提高供水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年终总结,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们将在新的一年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供水服务。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供
水安全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建城[2007]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08
【实施日期】2007.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紧急通知
(皖建城[2007]37号)
各市建委,淮南市公用局、宿州市城管局:
近期,由于受洪水、长时间内涝和高温天气的影响,部分市县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出现腐蚀、恶化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工作。
目前,我省防汛工作的重点已经转移到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供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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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1998年12月25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城市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市节水办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06•【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施行日期】1995.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合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9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规定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建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水源开发要遵循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并按本市供水规划有计划的进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考虑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根据适当超前发展供水事业的原则,制定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第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与接用自来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订立用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严格履行。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八条根据本市及各县、镇发展总体规划,在各级政府组织下,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地矿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明确供水水源的水量的水质,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3年8月15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饮用水水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
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城市管理、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保护管理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设施。
合肥市水源保护地规划导则
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规划导则合肥市规划局2011-8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控制要求 (3)第三章、建设区控制与基础设施配套 (6)第四章、生态建设要求 (12)第一章、总则1.1为深入贯彻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水源地片区城乡规划编制,规范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力争两大水库水质常年保持II类水质标准,特制订本导则。
1.2 编制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8)1.2.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2.4《合肥市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修订)方案(省政府批复文号:皖政秘[2010]368号)1.2.5《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1.2.6《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1.6)1.2.7 已经批准的相关总体规划、专项规划1.2.8 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环保、水利、国土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控制要求2.1本导则适用于两大水库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和对水源地环境密切相关的准保护区、城市建设区,总面积354平方公里。
具体范围滁河干渠南:蜀山分干渠——长江西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蒙城北路——滁河干渠合围的范围,面积210平方公里;滁河干渠北:滁河干渠——江淮分水岭——蒙城北路合围的范围,面积144平方公里。
2.1.1一级保护区范围:总面积40.14平方公里。
其中董铺水库30米高程及以下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约21.90平方公里,库容量2.49亿立方米,常年蓄水6000~7000万立方米;大房郢水库29.7米高程及以下的陆域和水域,面积约18.24平方公里,库容量1.84亿立方米,常年蓄水5000~6000万立方米。
2.1.2二级保护区范围:总面积121.91平方公里。
滁河干渠与蜀山支干渠交汇处—蜀山支干渠—蜀山产业园规划边界道路—井岗镇规划边界道路—科学岛路—樊洼路—植物园绿地边界—西二环路—环湖东路—三国城路合围的范围;四里河路—坝下路—规划合作化路—蒙城北路—220KV高压走廊—老合瓦路—四里河路合围的范围;水库上游主引水渠道(南淝河、四里河)两侧各500米,其它渠道按两侧各200米的范围。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10.24施行日期2004.01.01文号主题类别水行政执法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3年8月15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董铺水库、大房郢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是合肥市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巢湖是合肥市战略储备饮用水水源。
巢湖水源保护,按《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确定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城市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市容、工商、畜牧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208号
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凌云2020年8月3日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
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
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议(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3年8月15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1年2月28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4月13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护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包括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饮用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和用水单位经批准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系统向本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合肥市城市供水水源现状及未来设想
合肥市城市供水水源现状及未来设想第一篇:合肥市城市供水水源现状及未来设想合肥市城市供水水源现状及未来设想摘要:本文首先对合肥市水源现状基本情况及合肥市原水工程现状进行介绍,提出了水源保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需水量预测进行评价,并对合肥市周边水资源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对合肥市未来水源保障设想。
关键词:供水;水源;评价合肥市水源现状1.1 董铺、大房郢水库水源及评价1.1.1 基本情况董铺水库位于南淝河上游,城市西北部,径流面积207.5km2,总库容量2.42亿m3,常年蓄水6000~7000万m3。
大房郢水库径流面积184km2,总库容量1.84亿m3,常年蓄水5000~6000万m3。
保证率95%时,董铺水库可供水量0.331亿m3,大房郢水库可供水量0.294亿m3,两座水库合计可供水量0.625亿m3。
董铺、大房郢水库是合肥市区的主要饮用水水源,根据水库2005~2009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董铺、大房郢水库目前水质为Ⅱ~Ⅲ类,个别采样点有部分测次会出现Ⅳ类,超标项目主要有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
1.1.2 水源评价董铺、大房郢水库周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对饮用水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需加强库区周边保护。
董铺、大房郢水库受来水面积和库容限制,可供水量不足,需从上游引水方可满足目前城市供水需求。
1.2 巢湖水源及评价1.2.1 基本情况巢湖是我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也是我省第一大湖,水域分属巢湖市和合肥市,是一个半封闭型湖泊。
湖泊面积780km2,湖面东西长61.7km,南北宽20.8km,平均宽15.1km,最窄处约7.5km。
湖底平坦,高程约5-6m,最低4.61m。
多年平均蓄水位8.42m,相应库容21亿m3,洪水位12m时总库容为48.1亿m3。
多年平均入湖水量约37亿m3。
通过凤凰颈站闸与长江沟通,供水保证率较高。
巢湖目前以农业用水为主,是巢湖灌区的主要水源。
1.2.2 水源评价巢湖水资源丰富,但水体富营养化,水质随季节而变化。
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合肥市【发布时间】2018-06-01【生效时间】2018-07-01【关键词】环境,环境许可及管理,环境质量与基础,水及废水管理,其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合肥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0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管理第三章水资源利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生态保护与水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保护水环境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合理使用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科学进行水安全防范,促进水环境的全面改善。
第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
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畜牧水产、林业和园林、卫生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全文)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生活用水。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供水管网应当依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逐步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水、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水、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或者污染供水水源、损害供水设施和违法用水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第九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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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市供水体系 现状、 标. 目 提出了饮用水与 设施安 供水 全保峨 构建的措施, 体系 为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提 供借鉴。
关键词 : 用水; 饮 安全保障体 系; 构建 中图分类 号: U 9 .1 T 9 16 文献标识码 : B
Co sr c in o i k n a e n u a c y tm n H ee t n tu t fDrn i g W t rI s r n eS se i fiCi o y
意 义 和 深 远 的历 史 意 义 。
但 由于本身产水量较少 , 每年 约 70 5 3 从上游 大别 山 0 0X1 n, 0 需
1 合肥市供 水 系统概 况
11 .供水基本情况
地 区水库通过 淠河和滁 河干渠不 断引水补 给。 目前董铺 水库 日取水规模 已达 4 .8 0n , 96 X15 ,在遇到 中等干旱年 和特 大干旱
长 10 . m( N 5 m及以上管道 ) 0 49 k D 7m 。全市管 网压力基本符合
《 城市供水企业 资质标 准 》 规定 , 绝大部 分地区服务压 力不低
于 02 .合肥市 中心城 区现有 二 、 、 五等 4座水厂 , 三 四、 基本 采用 混凝 沉淀 、 过滤及 消毒 等常规水处 理工艺 , 即原 水经 预加 氯和 聚 合氯化铝后 , 混合 、 经 絮凝 ( 大部分 为 网格 、 折板 、 隔板 等絮 凝 ) 沉淀 ( 、 以平 流沉 淀为主 ) 石英砂过滤 ( 、 普通滤池 、 气水反 冲滤池 为主 ) 加氯消毒后 出厂 。 、 常规工艺对巢湖原水 的有机物
Ke y wor sdi kn tr;n ua c y tm ; o srcin d :rn igwae i s r e s se n c tu to n
0 前
言
合肥市现有水厂一览裹 裹1
水是生命之源 , 城市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城市 人 口众 多 , 经济活动量大 , 经济社会辐射力强 , 城市饮用水 是否 安全关 系十分重 大。根据 《 合肥市城市 总体规划 》, 2 1 到 0 0年
现状 条件下 , 合肥市城 市供水水源地 为董铺水 库和巢 湖 。
根据 国家水质监测 站合肥站 的监测 :董铺水库原水 基本 为 Ⅲ
类水体 , 巢湖原水基本为Ⅳ类水体 。董铺水库虽然水质良好,
盾更加 突出。巢湖是 我国 5大淡 水湖之一 , 资源非常丰 富 , 水 但从近 年的实际情 况来看 ,全湖 有 7 .%左右 水域处 于富营 33 养状 态 ,67 2 .%水 域处于 重富 营养状态 ,.%的水 域处 于极 富 03
营养状态 。 1 - 3给水处理工艺 。
管道 已基本覆盖市 区各地 , 供水面积接 近 13 m , 6 k 2供水 管网总
me h im o wae u p y T ep p ra My e h u r n i a i na d g a fHee wae u pl y tm p t o w r Ⅱ 旧 l 鹊 f rt e c n tu to i t ei — ca s n f tr p l. h a e n s z st e c r e ts u t n o lo t o f i t rs p ys se , u sf r a d 坨 sn o h o sr ci nt h n s r /c y tmsfrd n i gwae d wae u p yf c l e ot ewae u p y i d sr u o n r o fr n e n s Ies se r k n t r o i n a t r p l i t s t t t rs p l u t i o rc u t frr e e c - s a i i oh n yn y e
年时 , 能从外 流域引入境 内的水量较 小。 城市对 水源 的供 需矛
合肥市现有董铺、 巢湖 2座水源厂 , 、 四、 二 三、 五等 4 座水厂, 总供水能力为 8 _X15 3 ( 7 n/ 各水厂设计供水能力详见表 1) 5 0 d , 最
高供水量 7 . 0m/ , 6 5×143 平均 日供水 量为 6 . 0m/。供 水 d 0 4×14 3 d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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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
2 0 耳 g 期 06 4
含膪市城市饮用永安垒保隋体蒹的构建
王 大钧
( 合肥 市供水集 团, 安徽
摘
合肥
202 30 2)
要: 饮用水安全保 障体 系总体 目标是建立安全饮用水安全供给体系 . 建立安全饮用水评价体 系. 建立安全供水的应急机制。文章分析 了合
9b色度平均增加度铁平均增加cde二次供水严重影响了供水水质因此对二次供水必须加强管理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定期清洗消毒措施以保证二次供水水质合格城市供水设施保障体系水厂系统建设根据供水规划系统安排水厂的建设以满足用水量的需要合肥市现有座水厂在新的规划期内还将扩建五水厂和新建六水厂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供水能力对原有水厂设备将逐步更新改造为高效率低能耗的新型设备所有加压设施全部改造为变频调速控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水厂供电全部实现双电源进一步提高水源地及水厂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通过降能耗降药耗降水耗以实现提高供水安全提高供水水质进一步提高水源地水厂及加压站的自动化控制水平完善对上述给水设施的控制与管理所采用的远程监控
合肥市 中心城区人 口将增 加到 3 0万人 , 0 中心城 区建 设用地控
制在 3 k , 0 m2全市 G P达 10 D 8 0亿元。因此 , 如何构建 和完善城 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是 当前的重要课题之一 , 对促 进合肥地
区的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 、 协调 、 可持续发展 , 具有重大 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