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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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阜政办秘〔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综合考评情况的通报阜政办秘〔2018〕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挖掘工作亮点、总结推介创新经验、宣传展示突出成效,全面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升信息质量,扩大宣传效果。

全年共编报政务信息9124条,市政府办公室采用1108条。

其中,县市区信息545条,市直部门信息430条,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我市信息58条,为领导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根据《阜阳市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阜政办秘〔2017〕44号),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2017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决定对太和县政府办公室等27个先进单位和许灿等28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强化激励引导,提升信息质量,为促进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8日附件2017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一)县市区太和县政府办公室临泉县政府办公室颍州区政府办公室界首市政府办公室颍东区政府办公室(二)重点考评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阜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环保局(三)一般考评单位市国税局市农机局市扶贫办二、先进个人许灿市委办公室李立锋市政府办公室李凤忠市政府办公室陈晓东太和县政府办公室马同付临泉县政府办公室黄金燕颍州区政府办公室张梦溪界首市政府办公室王蓉蓉颍东区政府办公室李京东市财政局吕金梅市农委李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王小路市卫生计生委何梅市交通运输局王建杰市教育局李砚秋市工商局王跃奇市农机局涂明明市民政局姚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周琰市国税局孙璐市科技局王维娜阜合现代产业园区高勇市政府金融办储晓敏市政府法制办刘立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边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黄磊阜阳经开区管委会张玉市扶贫办马劲松市环保局。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0日阜阳市城市建设项目工作流程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强化运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经认真研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集中审查、取消前置、缺件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思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效能为抓手,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规范节点管理、强化运行监督,全面提高城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率。

二、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确定规划设计方案。

市公管局负责项目建设招标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协调和督办,负责对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备案,负责重大设计和施工等技术问题处理和查处,负责工程竣工备案,负责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接管已完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竣工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市重点工程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南新区、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等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项目土地、规划、建设的报批手续;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阜政办秘〔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扬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阜政办秘〔2015〕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权力事项大幅精简,行政审批类权力事项进一步规范,资质资格认定类权力得到削减,权责匹配取得制度性突破,涉企收费项目大幅减少。

为激励先进,促进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地各单位要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开创阜阳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附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市编办颍州区卫生局颍州区统计局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颍州区民政局颍州区政务服务中心颍州区编办颍泉区环境保护局颍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颍泉区水务局颍泉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颍东区审计局颍东区教育局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颍东区司法局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南县民政局阜南县农业委员会阜南县科学技术局阜南县国土资源局阜南县畜牧兽医局阜南县编办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和县环境保护局太和县司法局太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和县房产局太和县编办临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泉县财政局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临泉县司法局临泉县编办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颍上县公安局颍上县物价局颍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界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市监察局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界首市财政局界首市编办二、先进个人吴者举市政府办公室吴利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胡杰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李彪市政务服务中心孙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田嗣栋市公安局王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恋市水务局滕华容市林业局陈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莉市地方税务局耿帆市司法局靳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李标市物价局XXX 市审计局李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杨晓梅市编办李连杰市编办孔祥军颍州区纪委陈春好颍州区编办刘速颍州区司法局党勇颍州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陈之峰颍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刘宸颍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谭谭颍州区市容局李黎东颍州区法院宋健康颍州区马寨乡党政办公室XXX彦颍泉区编办程丽雅颍泉区编办任军颍泉区纪委范亚楠颍泉区政府办公室袁家辉颍泉区环境保护局郑晓晴颍泉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桂坦颍泉区政务服务中心梁军颍泉区农业委员会孟俊涛颍泉区中市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许彦利颍东区审计局王清洋颍东区畜牧兽医局吕昌林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潘大琰颍东区司法局陈静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晓红颍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丁年富颍东区财政局刘黎颍东区编办张献阜南县编办董黎黎阜南县编办李全龙阜南县编办刘勇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童明亮阜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尹敏娣阜南县公安局陈俊男阜南县公安局韩丽阜南县政府法制办公室阮传宇太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周鹏飞太和县物价局朱云云太和县公安局赵丹太和县司法局郑思展太和县第一高级职业中学程磊太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薄岩太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涛太和县编办张赛临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王泽帅临泉县财政局范川川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云峰临泉县编办牛晓红临泉县编办杨苗苗临泉县司法局王雪君临泉县司法局于豪杰临泉县纪委陈冠男颍上县纪委彭辉颍上县政务服务中心韩华彪颍上县物价局陈亚颍上县编办李新竹颍上县编办崔晶静颍上县编办张建颍上县气象局赵敏颍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孙卫兵界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董丽娜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李智刚界首市纪委田耀武界首市政务服务中心郭鹏程界首市司法局阮传刚界首市财政局金自强界首市政府办公室董鹏飞界首市编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30【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阜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阜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本规则。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乡镇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包括修改与废止,下同)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有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与提高行政效能的原则。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阜政办秘〔2017〕184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7〕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4日阜阳市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园区管委会,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通告、意见和通知等。

第四条政府部门制定的通报、请示、纪要等公文;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内部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通知、公告、实施方案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属本办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由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是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并对“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考评。

第六条政府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部门在印发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二)政府法制机构经合法性审查后,编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号(以下称规审号);(三)政府部门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编制文件号,另载明规审号,予以印发,并公开发布。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阜政发[2015]8号【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06【实施日期】2015.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阜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做好今年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根据市委四届八次全会、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确定了9个方面32项需要重点推进的工作,由李平市长负总责,同时明确了各项工作的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并将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落实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一、全面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1)深入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好省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

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运行平台,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牵头领导:卢仕仁;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2)实施落实涉企收费清单。

牵头领导:方旭;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3)规范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牵头领导:梁栋;责任单位:市招投标监管局、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积极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牵头领导:卢仕仁;责任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深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1)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引导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结果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结果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阜政办秘〔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考核结果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扎实开展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紧紧围绕打造皖豫省际商贸物流名城目标,积极推进现代物流、新型专业市场、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成功入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争创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示范园区1家、省级服务业集聚园区6家,在全省服务业考核中居第5位。

根据《阜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阜政办秘〔2016〕89号),市服务业加快发展工程领导小组对2018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颍州区等4个县区政府为服务业发展优秀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46家单位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关雅奇等20位同志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先进个人(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地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积极履职尽责,努力争先进位,为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2018年度全市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服务业发展优秀单位(4家)颍州区、颍泉区、临泉县、颍上县政府。

二、支持服务业发展先进单位(46家,单位名称以2018年机构名称为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直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房产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招商局、市供销社、市安全监管局、市粮食局、市档案局、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阜阳银监分局。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阜政办〔2015〕3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阜政办〔2015〕36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阜政办〔2015〕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皖政办﹝2015﹞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市政府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

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1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阜阳市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徽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8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了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的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调查范围和对象在全市范围内抽取22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8万人。

三、调查内容和时点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阜阳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见附件1)。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2)。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整改后进单位的通报-阜政办秘〔2015〕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整改后进单位的通报-阜政办秘〔2015〕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整改后进单位的通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信息公开工作整改后进单位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做好全省信息公开考评工作,根据全省测评细则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及时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

2014年12月25日,通报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整改内容和要求;2015年1月16日,对后进单位逐一发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1月18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总体上看,大部分单位都能够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时按要求完成了整改工作。

但仍有个别单位重视不够,未按照时限和要求进行整改,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影响了全市整体考评成绩。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体育局、市菜篮子办、市残联、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阜阳银监分局予以通报批评。

希望被通报的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按时按要求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扎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为全市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应有的贡献!附件:阜阳市信息公开工作整改后进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30日附件阜阳市信息公开工作整改后进单位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单位名称2015年1月16日分发给相关部门的整改问题清单2015年1月21日相关部门仍然存在的问题市体育局根据省政务公开办网上监测,你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如下问题,请在1月18日前整改完成。

1.以下栏目没有信息:新闻发布会->计划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宣传培训、主题活动、监督保障,招标政策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阜政办秘〔2018〕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从交易公告发布(要约邀请)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的交易过程,实行管办分离、各负其责、规范服务的原则。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承办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经交易主体委托,不得办理应由交易主体办理的事项。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全市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所称中标人,包括成交供应商、竞得人等;所称交易项目中介机构,包括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造价咨询企业、拍卖机构等;所称招标,包括建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拍卖、拍租、挂牌、竞价等。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发〔2015〕5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发〔2015〕52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发展和社会管理活力,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开展了新一轮清理,清理结果经2015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项,保留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30项,合并行政审批项目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5项,冻结行政审批项目2项。

现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的衔接落实工作。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相关的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市级下放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提高服务效率。

对冻结的行政审批项目,确需重新实施的,由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启动。

对承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实行“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内部流程,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附件: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2.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0项)3.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5.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6.冻结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阜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0日附件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市交通运输局1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3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市质监局4压力容器1级(限车用气瓶)安装资质许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5气瓶(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体)充装许可《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549号)市邮政管理局6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或特殊服务审批《邮政法》市烟草专卖局7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附件2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市人民政府1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国务院批准权限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批准权限的除外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收回、改变建设用途及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土地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3殡仪馆、骨灰堂建设审批《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4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市发展改革委5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6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7市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8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9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市教育局10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举办、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的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市民委(市宗教局)11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审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12举办各类宗教培训活动审批《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市公安局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及营业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14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核《消防法》15工程爆破作业许可和工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16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护照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7外国人签证和停居留许可《出境入境管理法》18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审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1集会、游行、示威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道路交通安全法》2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含加注准许驾驶校车)及审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4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机动车禁行路线通行证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民政局25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6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市司法局27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财政局28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会计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9技工学校设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0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民办教育促进法》31外国人来阜就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2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劳动法》市国土资源局3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34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35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审查《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市环保局3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3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39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核发《水污染防治法》40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1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转移固体废物许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2《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4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4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45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列》(国务院令第100号)4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法》47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拆除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48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三级)核准《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49建筑业企业(燃具、燃烧器皿安装、维修企业)资质(部分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及劳务分包)核准及监理企业(乙级、丙级)核准《建筑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50燃气工程设计文件及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5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52涉公路施工许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4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55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56从事客运、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57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核发《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58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9省内跨市水路运输许可证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0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61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安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2省内跨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安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3水路运输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许可证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64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65港口建设、经营许可《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66转让、出租码头等工程设施许可《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67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及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68内河通航水域、港口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市农委69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70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父母代)核发《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市水务局7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72取水许可审批《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73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水法》74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7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76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市级财政投资、跨县域河流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商务局77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核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78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79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0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涉外及涉港澳台除外)《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81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或者变更的审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82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44号)83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者变更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44号)84民办博物馆的设立审批《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市卫生计生委85放射诊疗许可及变更、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许可《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8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注册及变更登记、校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8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证书和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外事办88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410号)市安全监管局89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9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安全使用许可《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9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丙级)认证《职业病防治法》92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法》市粮食局9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4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95执业药师注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96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97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98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9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100医疗毒性药品收购、经营(批发)企业审批《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10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和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02保健食品广告审批《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市城乡规划局10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104建设用地(含临时)规划许可证核发《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105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及竣工规划核实《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管执法局106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0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08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防办109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10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审批《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工商局111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核准登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112广告事项审批《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市物价局113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14市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市政府金融办115融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令2010年第3号)市地震局116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防震减灾法》市农机局11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18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房产局119商品房预售许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以下)审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市旅游局12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旅行社的审批)《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550号)市气象局12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123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许可《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124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地税局125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纳税的审批《税收征收管理法》人行阜阳市中心支行126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市国税局12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市邮政管理局128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邮政法》市国家安全局129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阜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30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附件3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合并后项目名称备注市公安局1赴澳门商务签注审批(三个月多次)《出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2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护照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附件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市教育局1师范类、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以及省直部门直属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字〔1986〕10号)第十六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4年度阜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情况的通报-阜政秘〔2015〕13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4年度阜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情况的通报-阜政秘〔2015〕130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4年度阜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情况的通报
正文:
----------------------------------------------------------------------------------------------------------------------------------------------------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2014年度阜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情况的通报
阜政秘〔2015〕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我市广大企业实施“质量强企”战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绩效,增强竞争实力,树立质量管理标杆,根据《阜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和专家组评审结果,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宇工艺品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贝克联合制药有限公司2013—2014年度阜阳市市长质量奖,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创新管理,实现自我超越,追求更加卓越的绩效,为我市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全市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坚持以质取胜,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4日——结束——。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5〕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5〕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4日阜阳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一)依法督查。

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程序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二)围绕中心。

着眼全局,紧扣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安排部署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实事求是。

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客观实际,如实反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四)改进作风。

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基层一线,真督实查、善督会查。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责任务:(一)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五)市政府系统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六)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事项的督促检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阜政办秘〔2014〕8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阜政办秘〔2014〕87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全市森林增长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扎实推进生态强市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2015—2016年规划任务和落实2015年造林计划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223号)精神,结合阜阳实际,现就2015年全市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牢牢把握森林增长工程、“三线三边”环境综合整治和“四森”创建工作重点,突出林业“双增”目标,加快建立林业“三大体系”(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努力开创阜阳林业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一)林业生产。

成片造林114714亩,创建森林长廊236公里,创建省级森林城市1个、森林城镇7个、森林村庄52个,完善提高农田林网150万亩,义务植树1550万株,林木育苗15500亩,全市林业总产值达到243亿元。

(二)病虫害防治。

重点做好美国白蛾、杨树草履蚧、天牛、食叶害虫和经济林病虫害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成灾率控制在5.5‰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77.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2%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94%以上。

(三)森林资源安全。

坚持依法护林,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案件侦破率达到90%以上;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维护全市林业生态安全。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阜政办秘〔2018〕11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2017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阜政办秘〔2018〕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7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双轮驱动”战略,扎实开展全民招商专项行动,创新招商理念,转变招商思路,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开展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展会推介会招商,紧盯重点企业和项目,主动对接,精准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根据《2017年阜阳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阜政办〔2017〕39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组对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单位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了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对临泉县政府等35个先进单位和陈中鹏等70位先进工作者(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上下要以先进为榜样,主动服务大局,积极履职尽责,不断创新招商理念、思路和方法,加大力度,提高成效,创先争优,为加快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建设现代化大美阜阳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全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一、先进单位(35个)(一)县市区综合考评奖(5个)一等奖:临泉县政府二等奖:颍上县政府、颍东区政府三等奖:阜南县政府、颍州区政府(二)促进工业发展和高科技产业奖(3个)一等奖:界首市政府二等奖:颍泉区政府三等奖:太和县政府(三)市直招商专业队伍奖(4个)一等奖:现代医药产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二等奖:煤电化工产业招商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新材料产业招商办公室(市工商联)三等奖: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办公室(市农委)(四)市直单位完成年度任务奖(23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质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研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编办、市政协办公室、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市招商局二、先进工作者(70名)(一)重大信息奖(7名)陈中鹏、赵伟、苏宇、黄莺、李海泉、杨敏、温朝功(二)优秀谈判奖(6名)董辉、李新虎、孙新付、杨云涛、姚则邦、周辉(三)优秀服务奖(7名)孙西汉、李骥、潘忠国、段惟宸、刘庆安、刘洪良、徐思学(四)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奖(50名)颍州区:丁鑫武闻马茂颍泉区:邢玉柱郭超刘峰张少雅颍东区:赵端峰尹建华尹纯辉赵挺临泉县:张克亚崔常法郭锐李辉谷换勤太和县:张峰张群朱启峰阜南县:陈勇李碧波冷峰颍上县:潘忠国汪洋唐亮江长广界首市:张晓蓓刘建杨伟楠王留柱曹攀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邓峰冷志杰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孙昕焦守猛市直单位:武凯生黄锋刘全华陈飞王乐姜雪蕾朱勇王海军冯志成高颖王海涛刘军李刚陈静高姣姣。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阜政办[2012]37号【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26【实施日期】2012.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2012年7月26日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核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以县、市、区为单位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进行考核。

具体包括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安徽阜阳经济开发区、颍州区(颍州经济开发区、颍州工贸园区)、颍东区(颍东经济开发区)、颍泉区(阜阳工业园区、阜阳循环经济园区)、太和县(安徽太和经济开发区、城关镇工业园区、肖口再生铅工业园区)、临泉县(安徽临泉工业园区)、阜南县(安徽阜南工业园区、黄岗柳编功能区)、颍上县(安徽颍上工业园区)、界首市(安徽界首工业园区、光武工业园区、西城工业园区、鸭王工业园区、田营工业园区)。

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6项定性指标和8项定量指标组成,定性指标、定量指标按权重比例计分。

(一)定性指标及需要提供的资料1.规划设计。

园区按批准的规划面积编制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有产业布局、消防、绿化、道路、给排水、排污等专项规划;规划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园区建设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严要求,认真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基础建设。

建成区达到“五通一平”,完成土地平整及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管网铺设等。

投资强度要求,阜阳合肥现代产业园区、阜阳经济开发区每亩不得低于200万元,县市区园区每亩不得低于150万元。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5〕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5〕3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坚持认识到位。

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重要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

(二)坚持依法督查。

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程序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履行督促检查工作职能。

(三)坚持围绕中心。

着眼全局,紧扣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实事求是。

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客观实际,如实反映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党委、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五)坚持改进作风。

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发扬“钉钉子”精神,深入基层一线,善于发现问题,敢于较真碰硬,做到真督实查、善督会查。

建立健全自查自纠、全面督查和第三方评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2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2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9日2015年阜城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丰富城市景观,提升阜城绿化水平,强力推进以公园、游园、道路绿地建设和对现有绿化实施“加高、加密、加绿、加彩”为主要内容的绿化提升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大力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争完成全年新增绿地面积433公顷的目标任务(其中市本级新增绿地208.84公顷,颍州区新增39.45公顷,颍泉区新增52.34公顷,颍东区新增45.75公顷,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39.4公顷,城南新区新增26.92公顷,阜合现代产业园区新增20.3公顷)。

同时,在街道(含小街巷)、公园游园、关键节点和重点单位对树木低矮稀疏、色泽单调、品种单一、缺少花木的部位,结合现场立地条件,进行密植、补植、换植胸径20厘米左右的常青树种和增植花灌木,形成规模适中、层次多样、色彩丰富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打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深入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大幅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新建(或结转)三角洲公园(续建)、清颍公园(二期)、华桥沟公园、七渔河公园(市防灾避险公园)、刘锜公园,中清河游园、沙河路西侧游园、临泉路北侧游园、东城河与颍河西路交口游园,植物园,职教园区路网绿化、城南新区路网绿化,东环路、界首路等道路景观绿化工程。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
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秘[2016]37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阜政秘〔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把开发园区建设作为实施工业突破、加速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招商引资,主动承接产业转移,积极推进园区产城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阜阳市开发园区发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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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
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秘[2016]37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全市开发园区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阜政秘〔201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2015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把开发园区建设作为实施工业突破、加速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载体,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招商引资,主动承接产业转移,积极推进园区产城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经济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为促进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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