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九十九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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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三百九十九条-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
受托人须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一般来说,委托人的指示按照其性质可分为三
种:第一种是命令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自然绝对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第二种是指导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有部分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种是任意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享有独立裁量的权利,对受托的事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
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
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
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事务时,情势发生订立委托合同时兴没有予料到变化,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如果
情形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这是对受托人依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例外。
对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有明确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
白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