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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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川价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川价发[2007]79号2007年4月10日)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6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川中央、省属高等院校,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本次年审从2007年4月16日起至6月8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6日-5月11日,为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

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将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并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5月14日-5月18日,为集中年审阶段。

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137号1998年7月30日)省水电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25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26号《关于发布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办法及其计费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1148号号《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1994]43号令《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水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的管理权限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重复收取。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其收入按预算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水产系统原有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在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即告我们。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1、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费用办法仍按1988年10月9日国务院批准的征收使用办法执行。

收购、出售重点保护不生野生动物产品和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产品,目前暂不征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湘价服[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五日湘价服〔2006〕163号)湖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下达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2003〕8号)文件精神,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为规范气象服务收费行为,减轻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负担,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重新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

全省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一律按规范后的项目和标准(见附表)执行。

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权限报批。

二、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应公布并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频次、质量标准等各项要求;坚持用户自愿、服务有偿原则,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收费规定,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和重复服务、重复收费行为。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正文:----------------------------------------------------------------------------------------------------------------------------------------------------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气象工作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关系密切,正确地运用气象部门提供的各种气象信息,对实现趋利避害,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气象部门应当大力加强公益服务,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并围绕气象事业发展开展综合经营。

一、关于开展有偿专业服务问题气象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多年来气象服务一直是无偿的。

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气象服务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要求越来越具体、细致。

气象部门根据这些部门的需要开展了专业服务。

开展专业服务,要求气象部门在原已进行的公益服务的基础上,使用现代化的装备和多种手段,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才能为使用部门提供针对性强、使用价值高的气象信息。

鉴于目前国家对气象部门的资金安排基本上只能维持正常业务和开展公益服务的需要,经费的短缺直接影响到开展专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为了使气象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气象部门在继续做好无偿的公益服务的同时,要逐步推行有偿专业服务。

有偿专业服务包括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以及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无偿的公益服务是指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8•【文号】财综[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

防雷检测费标准

防雷检测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4年2月3日川价费[2004]19号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精神,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在参考其他省、市收费标准和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在服务收费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

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气象部门,气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气象有偿服务范围。

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价格,并写入服务合同。

四、气象环境影响咨询可参照环保部门环境评价收费(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执行。

五、气象计量器具检定维修可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川价费[2003]177号通知执行。

六、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要对收费项目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七、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单位指导和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有偿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为了规范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8号)中规定商业电价的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消耗的电量,经研究,并商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局,对商业电价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原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的除以下用电外均属商业用电。

1、机关、部队、团体、福利院、医院、科研所、学校、幼儿园的用电,以及电信、公路管理机关办公用电;2、工业企业办公与车间照明用电;3、铁路、航运、航空、交通、邮政、气象、水文、测绘、环卫、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殡葬用电;4、非经营性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的用电;5、其他无经营性收费的用电。

上述用电(不包括对外营业场所和开展有偿服务的第三产业用电)以外的按商业电价执行。

二、对公路(含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加油(气)站、饮食服务、商品销售、娱乐(包括商店、商场、宾馆饭店、酒店、对外营业招待所中的娱乐场所)以及商业性的金融、服务性的信息(含电信模块局、交换传输及辅助设备、发射基站)、房地产交易、广告、美容美发场所的用电,原执行非居民照明和动力电价的电量,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三、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军队事业单位,凡按以上规定应执行商业电价的均按商业电价执行。

四、对既有商业用电又有其他类别用电的办公地点,其辅助设施如水泵、消防、电梯等用电应按比例分摊。

五、对城乡临街居民住户前店后家的用户,营业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用电量暂按城乡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川财综[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09年8月7日川财综[2009]44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精神,我们在2008年公布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二是截止2009年6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行)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2)。

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本《收费目录》所列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以及本《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08]54号)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已于2003年6月1日停止收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3•【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2010年11月3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经清理整顿,现将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41项(见附件1)。

其中国家管理的项目20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予以保留。

二、决定取消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22项(见附件2)。

与取消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三、决定降低标准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6项(见附件3)。

降低标准的政策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另文印发。

四、决定规范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5项(其中国家项目省定标准2项,见附件4)。

规范项目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对收费的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管理等进行重新规范,并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性文件。

五、决定停止执行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16项(见附件5)。

与停止项目相关的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继续收取的项目,由执收部门(单位)按程序重新申请。

六、决定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计7项(见附件6)。

划出定价管理范围的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原相关文件在本通知生效之日同时废止。

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4、数据库开发企业一条龙服务,网站建设总体策划,贵州农经网广告信息服务,按技术难度和用户需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三)新建防雷装置设计技术鉴定或评价1、建筑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六层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元,六层以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2、构筑物(烟囱、水塔、铁塔):每座100.00—300.00元;3、弱电系统每项200.00—400.00元。

4、加油站:每座500元。

(四)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具备自检能力的可自检)每个检测点收费不得超过70.00元。

气象部门对老残院、荣军疗养院、幼儿园、农村中小学等单位检测,可根据工作量大小、难易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适当减免。

对检测中不合格的避雷装置,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只能按防雷装置检测的30%收取费用。

防雷装置的检测点原则上按照《贵州省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点暂行规定》(贵州省气象局、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黔气发[2002]82号文件)的要求确定。

三、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提供、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四、已经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难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五、对农村乡镇企业、农场和经营性养殖业、种植业等开展气象服务,应实行优惠服务。

六、以上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省气象局接此通知后,按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省气象局所属各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川发改价格

川发改价格

川发改价格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各市、州发改委,各扩权县(市)发改委(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0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气象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经营服务性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相关事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四、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应严格按附件2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外事办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函[2007]4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外事办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函[2007]40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外事办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外事办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2007年2月6日川价函﹝2007﹞40号)省政府外事办,各市、州物价局:为了规范政府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各级外事办公室服务中心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代办服务费1、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每证60元。

2、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1)赴北京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35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2)赴重庆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20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3)赴云南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20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4)成都地区领馆办理签证,每人每国100元;(5)公派劳务输出签证,10人以下每人次300元,11人以上每人次260元。

3、代办公民个人签证费(1)赴北京签证:每证1000元;(2)赴重庆签证:每证780元;(3)赴昆明签证:每证350元;(4)在成都签证:每证280元。

4、代办认证、签证、护照加急费:每证40元。

5、各市、州政府外事办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签证往返成都的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为:6人以下每人200元;7人以上每人150元。

6、各市、州外事办服务中心代办公民因私出国签证的收费标准由市、州物价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23•【文号】价费字[1992]128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1992年3月23日价费字[1992]128号)国家气象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气象部门专业服务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的范围各级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文化教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包括外资企业),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并符合自愿互利原则的,属于有偿服务,可以收费。

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包括乡、镇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气象服务,不得收费。

二、收费的原则(一)凡可计算成本的有偿服务项目,按专业活动所消耗的全部直接费用(包括人力、设备、材料、动力的消耗等),加百分之十的间接费制定收费标准。

(二)凡难以计算成本的有偿服务项目,可按提供服务内容的多少、工作量的大小、技术上的难易程度制定收费标准。

(三)可以制定统一收费标准的有偿服务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或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核定办法。

川价发〔2005〕197号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川价发〔2005〕197号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文四川省气象局件川价发〔2005〕197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为加强气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19号)试行一年的情况,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正式下发执行。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条例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必须按照附件2规定的工作流程提供服务。

四、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四川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川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97号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为加强气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19号)试行一年的情况,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正式下发执行。

一、气象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户委托开展气象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提供气象有偿服务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的,服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二、为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种养殖业、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气象服务,属气象有偿服务。

国家财政和专项经费所支持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主要包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经济、组织防灾抗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提供的内部服务;为国防、军事活动和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天气预报;其他公开发布的天气、气候公报等。

三、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条例规定条件的气象服务单位。

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人在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内签订服务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

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时,必须按照附件2规定的工作流程提供服务。

四、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

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说明一、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条件具备的,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服务机构.三、相关经营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四、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执收单位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五、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规定执行。

六、本公示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凡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的,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00八年八月七日一、有线电视收费机顶盒由用户自行购买。

二、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三、房地产服务费四、地产交易服务费五、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测绘收费(常用项目标准)说明:浙价服[2009]172号规定:定线放样服务费按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六、建筑业管理收费七、机动车驾驶培训收费八、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浙价服[2009]172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代理收费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2、按垃圾实际产量计算和场所面积计算的也可采用定额包月办法收取。

十、评估收费评估收费十一、会计、审计服务收费十二、事故车辆施救收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事故车辆施救收费说明:1、对装运公安部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清障、施救,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10%。

2、应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要求,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施救服务的,按不高于相应车辆收费标准(不含里程费)的50%向当事人收取空驶费。

3、实施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

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施救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被施救车辆拖入修理厂后当事人要求转厂或超过约定取车期限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车的,可收取车辆停放费。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17.12.12•【文号】气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公布已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气发〔2017〕80号各省(区、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改革要求,我局对气象部门“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废止规范性文件共计42件,修改1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现将上述文件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2017年12月12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标题序号文号标题1 (84)国气科字第039号关于下发《气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2 国气装发〔1990〕28号国家气象局印发《关于加强气象技术装备集中统一供应管理的意见》的通知3 中气科发〔1997〕2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4 中气装发〔1997〕12号关于印发《气象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5 中气业发〔1998〕12号关于加强公开发布城镇天气预报管理的通知6 中气科发〔1998〕14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7 中气法发〔2001〕9号气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试行)8 中气测发〔2001〕14号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序号文号标题9 中气法发〔20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意见10 气发〔2001〕45号关于下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1 气发〔2001〕121号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12 气发〔2002〕5号关于将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13 气发〔2002〕232号气象部门开展与高等院校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14 气发〔2003〕250号关于印发《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和《气象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5 气办发〔2004〕1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16 气发〔2004〕105号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序号文号标题范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17 气发〔2004〕3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意见18 气发〔2005〕149号关于《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19 气发〔2005〕224号关于《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通知20 气发〔2005〕239号关于印发《气象科技奖励办法》的通知21 气发〔2005〕292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与生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2 气发〔2006〕171号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的通知23 气发〔2006〕199号中国气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印发《气象科学和技术工作奖励办24 气发〔2006〕256号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文书(2007 25 气发〔2007〕254号版)》的通知关于印发《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26 气发〔2007〕473号知关于印发《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作大27 气发〔2007〕478号纲》的通知关于组织编报《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工28 气发〔2007〕501号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29 气发〔2008〕98号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30 气发〔2008〕249号关于下发气象标准化工作流程的通知关于增设全国风能资源专业观测网测风31 气发〔2008〕361号塔有关问题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关于做好《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32 气发〔2008〕435号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33 气法函〔2009〕20号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34 气发〔2009〕266号意见35 气发〔2009〕451号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有关工36 气法函〔2010〕10号作的通知37 气办发〔2011〕32号关于加强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CQC认证防雷产品备案工作的38 气法函〔2012〕32号通知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地面气象观39 气发〔2012〕93号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的通知序号文号标题40 气办发〔2013〕49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41 气发〔2013〕68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细则》的通知42 气办函〔2014〕344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附件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中国气象局对2003年02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气发〔2003〕56号)附件《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作业组织资格和作业人员资格及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删除。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1.05.21•【字号】川价费[2001]111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价费[2001]111号)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为保护环境,促进四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建设项目(含区域性、资源开发)前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由三部份组成:环境监测费、实验测试费和评价费。

即: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环境监测费+实验测试费+评价费二、收费标准1、环境监测费。

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四川省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川价字非[1992]108号)执行。

2、实验测试费。

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等收费标准执行。

3、评价费。

包括评价与报告编写费、管理费、杂项费、审查费等项目。

收费标准按预算投资额分档计费(详见附表一)。

为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机构提供环境影响评价的应按本办法标准的60%计收。

三、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当分解或分步进行的可按环境影响评价所耗工日计算,环境评价费用(见附表二)。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2009)-川价电发[2009]3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2009)-川价电发[2009]31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2009)
正文:
----------------------------------------------------------------------------------------------------------------------------------------------------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
(2009年6月30日川价电发〔2009〕31号)
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国家发改委已于2009年6月30日提高了汽、柴油价格。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改革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5〕209号)文件第六条中关于“燃油价格上下浮动每超过10%,运价相应上下浮动0.005元/人·千米”规定,现决定对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作如下调整:
在现行规定运价基础上上浮0.01元/人·千米(农村客运除外)。

请省交通厅运管局和各地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抓紧测算具体价格。

从2009年7月10日期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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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雷技术服务费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前期可行性评估

1000—2000
含易燃易爆场所、信息系统等防雷工程
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质量检测
一类/平方米
0.9置工程的质量检测,按防雷工程总造价5%收费
二类/平方米
0.8
三类/平方米
0.7
防雷装置年度检测
2
气候分析和气象资料服务费
气候分析服务
气候报告/旬
80
川价发[2005]
197号
月120元
气候分析/月/次
100
不同区域可累计,预测分析加收50%
风玫瑰图/月/次
400
旬、月、季、年气候概况/年
3000
气象情报资料/份
200
气象要素资料
定时值/单站/个
2
需加工提供的,加收20%
日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4
候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7
旬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9
月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12
年值(合计、平均、极值)/站/个
30
1—5年/单站/个
100
5—10年/单站/个
200
10—15年/单站/个
300
15年以上/单站/个
500
查阅气象资料
人/小时
50
其他气象资料服务或特约服务
协商
测试点
80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对易燃易剥等危险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可根据需要申请经常性检测
避雷器(SPD)检测

120
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3‰
按投资总额或标的物价值
4
气象通信设施和网络技术服务费
协商
川价发[2005]
19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序号
收费
项目
计算标准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1
气象预报信息和专项服务费
天气预报
定点12小时以内/次
500
川价发
[2005]
197号
短期(1—2天)/月
400
中期(3—5天)/月
500
周逐日/周
800
旬天气趋势预测/旬
800
月天气趋势预测/月
400
季度天气趋势预测/季
500
年度天气趋势预测/年
1000
汛期预报(5—9月)
2000
提供雨情报另加收2000元
整套中长期天气预报/年
协商
专业气象预报
气象指数预报/项/月
600
如:紫外线、舒适度等
防火气象预报/月
3000
森林防火气象预报协商
风景区旅游气象条件预报/风景点/月
2000
交通干线安全气象条件预报/公里/月
10
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报/项
600
灾害天气和重要天气预报/月
1000
专项气象服务
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项
协商
现场气象保障服务/次
协商
气候可行性论证/项
协商
多普勒气象雷达探测/次/2分钟
1000
增加1分钟增加200元,其他气象雷达服务协商
其他专项气象服务
协商
序号
收费
项目
计算标准
收费标准(元)
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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