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1.24
•【字号】京建发〔2014〕437号
•【施行日期】2015.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已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编号为DB11/T 1132-2014,代替DBJ01-72-20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负责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京建发[2012]483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48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今年,包括北京在内的我国大部分地区已提前进入冬季。
冬季施工条件恶劣,极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为加强冬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编制的冬季施工方案,结合施工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在冬季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冬季施工特点,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
(三)对于深基坑工程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除做好监测工作外,建设单位还必须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妥善处理。
建筑起重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自检合格后,必须委托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验检测,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将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管理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和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应按照《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每月登录“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
2012北京定额说明、计算规则(上)
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事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2012北京定额说明、计算规则(上)
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事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北京2012定额章节说明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
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2012北京定额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的提示通知市监督总站在网格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未按要求配备施工员、质量员、监理员等现场专业人员,或配备的现场专业人员持有的岗位证书不是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11〕130号)、《关于加强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2〕8号)等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及管理提出以下要求:一、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满足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且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要求在岗履职。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的相关要求,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施工、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等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项目部配备施工员(工长)、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试验员、造价员、测量员、监理员、安全监理员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其中施工员、质检员、监理员应按专业进行配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ICSDB 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The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Safety &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Safeguards&Fire Figh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编号:DB111XXX-2012备案号:XXXX – 2012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2012年北京1前言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4、3.3.4、3.3.5、3.3.6、3.4.6、3.4.9、3.4.13、3.4.17、3.4.18、3.4.19、3.4.24、3.4.26、3.4.28、3.5.2、3.5.4、3.5.5、3.5.9、3.5.13、3.11.4、3.11.5、3.12.8、3.12.13、3.15.8、5.3.12、5.3.13、5.3.14、5.3.25、5.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处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安全防护、场容卫生、保卫消防及附录,共5章和1个附录。
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四号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处邮编:100039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2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钢、魏吉祥、董良、孙宗辅、解金箭、吉祖友、吴建、徐良、胡晓琦、聂澄宇、王静宇、王彦昌、寇德全、戴宝均、刘立平、孙海东、冯世基、曹裕平、于祥琳、杨镭、贾连静、王秀善、唐华、董鹏、薛晶、潘振东、李稳全、罗建忠、夏义荣、刘刚唐伟、陈路、姜华、申强、严玉材、阎伟东、杨菊欣、魏铁山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3目次1 总则 (6)2 术语 (6)3 安全防护 (7)3.1 一般规定 (7)3.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8)3.3 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9)3.4 脚手架作业防护 (9)3.5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11)3.6 安全防护用品 (11)3.7 洞口防护 (12)3.8 临边防护 (12)3.9 高处作业防护 (12)3.10 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13)3.11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3)3.12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5)3.1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16)3.14 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17)3.15 拆除工程安全防护 (17)4 场容卫生 (19)4.1 现场场容 (19)4.2 现场材料 (20)4.3 垃圾管理 (20)4.4 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20)5 保卫消防 (22)5.1 一般规定 (22)5.2 保卫工作 (22)5.3 消防工作 (22)5.4 内业资料 (25)附录A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26)本标准用词说明 (26)引用标准名录 (26)4CONTENTS1General Principle (1)2Terms (2)3Security Protection (3)3.1General Rules (3)3.2Foundation Trench、Pit、Ditch and Large diameter piles work protection (3)3.3Large Template Erect Security Protection (4)3.4Scaffold Operations Protection (5)3.5Tool Type Scaffold Operations Security Protection (7)3.6Secure Protective Equipment (8)3.7Hole Verge Protection (8)3.8Periphery Protection (8)3.9High Operating Protection (9)3.10Materials and Tools Storage Security Protection (10)3.11Temporary Power Supply Security Protection (10)3.12Construction Machine Security Protection (12)3.13Limited Space Work Security Protection (14)3.14Steel Structure Install Security Protection (14)3.15Demolition Work Security Protection (15)4 Construction Site Health (16)4.1 Construction Site Environment (16)4.2 Construction Site Materials (17)4.3 Waste Management (17)4.4 Construction Sit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Immunity (18)5 Safeguard The Fire Protection System (19)5.1 General Rules (19)5.2 Safeguard work (19)5.3 Firefighting work (20)5.4 Industry Datas (22)Appendix A Approval form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hich with limited space dangerous work (24)Professional(standard) term use explanation (25)Professional(standard) list reference (26)51总则1.0.1为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制定本标准。
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2-04-12京建法〔2012〕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认定、抽取专家、方案上传、专家预审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上传与确认、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及结论等均应通过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进行。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业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2012北京定额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2012北京定额(新版)说明、计算规则(土建分册)
目录总说明 1册说明 7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11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15第三章桩基工程 17第四章砌筑工程 18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22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29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32第八章门窗工程 34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36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41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44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45 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48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49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53第十六章工程水电费 55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55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第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
第七条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13〕7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颁发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发〔2012〕538号)的精神,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为配合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2013年4月11日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市文物局,市园林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11日印发附件关于执行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时间(一)2013年7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及复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应按2012年预算定额执行。
(二)2013年7月1日以前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配套管理文件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的计价依据按总承包施工合同中计价依据的要求执行。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北京2012新定额宣贯
(三)利润的变化 01年费用定额中的利润,是按照直接非加企业管 理费为取费基数。12年费用定额中,利润是按照人 工费加企业管理费为取费基数。 (四)税金的变化 1、 税金标准调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京政发【2011】72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 按营业税额的2%征收(原费率1%) 。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变化 明确了总包服务费应按照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 业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为基数计算。
费率关系 1、现场管理费率是提供施工企业内部核算的参考费率, 该费用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工程质量检测费费率是检测费的参考费率,该费用包 含在现场管理费的其他费用中; 3、安装工程检测费包含在相关专业工程的检测费中; 4、现场管理费、工程质量检测费均不得重复记取; 5、企业内部核算或计算检测费时,应以预算价或人工费 为基数计算。 6、企业管理费中职工教育经费包含了一线生产工人的教 育培训费。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表仅作为施工企业内部 核算时参考。
费用标准的特点:这次费用标准没有单独成册,而是把通用部分 定内容并入2012年定额总说明中,把适用范围、有关规定、计算 规则、费用标准,以附录形式附在各专业工程定额册后面。
(一)企业管理费的变化 1、费率表现形式:现场管理费并入企业管理费, 表现为企业管理费费率,其中:现场管理费率,工 程质量检测费率。 2、调整了企业管理费的部分内容构成。 3、子目设置与专业定额及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算规范衔接 4、细化了建筑檐高,与专业工程子目配套。
取消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详见取费表
机械台班中的燃料动力费、燃油列入材料费,实际使用中定额消 耗量不允许调整 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标准 01定额和08清单 ●按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包括在 脚手架、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等项目中。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在 措施项目清单中。 12定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措施项目里有单独子目 新工艺等四新体现 措施费的调整变化比较大
2012北京定额及计算规则
总说明一、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部分二十四册,包括:01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共一册;02 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工程共一册;03 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共十二册;04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共两册;05 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庭园工程,绿化工程共两册;06 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构筑物工程共一册;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土建工程,轨道工程,通信、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机电工程共五册。
及与之配套使用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材料预算价格》、《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修缮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二、本定额是在全国和本市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以及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现行的标准图、通用图等为依据编制。
三、本定额是根据目前本市施工企业的装备设备水平、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条件制定的,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的差异而对定额子目进行调整或换算。
四、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复建仿古工程;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市政改建以及行道新辟栽植和旧园林栽植改造等工程。
不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山区工程、道路及园林养护工程等。
五、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工程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统一本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名称及计量单位的依据;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是经济纠纷调解的参考依据。
安全文明施工费新费率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文件精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行绿色施工,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等要求,对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临时设施等费用。
包括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自开工至竣工全过程施工中发生的全部上述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制定依据(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
(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
(四)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五)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六)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 3〕515号)。
- 1 -(七)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
(八)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安全防护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
(九)其他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规定、标准及验收规范等。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范围及标准本次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中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强制性标准26条
ICSDB 备案号:J12175–2012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安全防护(合计21条)★一般规定(1条)1、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3条)1、无支腿大模板和角模模板必须放入专门设计的模板插放架内,插放架应使用钢管搭设,应设有行走马道和防护栏杆,架体高度不得低于大模板高度的80%。
2、木质大模板吊环应采用可重复周转使用的配件,连接应牢固可靠。
严禁使用铁丝或钢筋焊接制作吊环。
3、大模板吊装入位后、拆卸之前,必须使用钢丝绳索扣(保险钩)固定,严禁使用铁丝或火烧丝固定大模板。
★脚手架作业防护(8条)1、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
2、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4、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
6、架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沿外立杆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用专用绑绳与架体固定。
7、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8、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5条)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2、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施工作业。
3、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4、吊篮内必须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
5、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不得采用钢丝绳从平台下兜底的方式。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施工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许可应当依法申请。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安全文明施工费新费率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文件精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行绿色施工,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现行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等要求,对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并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及临时设施等费用。
包括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自开工至竣工全过程施工中发生的全部上述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制定依据(一)《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
(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3号)。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
(四)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
(五)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六)关于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 3〕515号)。
- 1 -(七)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
(八)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标准化安全防护的通知(京建法〔2014〕7号)。
(九)其他与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的规定、标准及验收规范等。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范围及标准本次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中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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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各方主体责任,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和《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认定、抽取专家、方案上传、专家预审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上传与确认、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及结论等均应通过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进行。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负责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业务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登录网址为: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登录后给各工程项目分配用户名和密码。
各工程项目凭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具体操作方法见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使用说明。
专家凭用户名和密码在建设网办事大厅内登录,用户名为专家聘书编号,密码默认为11111111,专家登录办事大厅后可自行修改密码。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第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单位应从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专家人数和专业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召开三天前将专项施工方案上传至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并通知已聘请的专家下载专项施工方案。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应下载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预审。
第九条组织单位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专家论证会。
采用现场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报告须手工签名。
采用远程视频会议论证的,专家论证报告须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就每项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采用现场会议论证的,组织单位应当于专家论证会结束后3日内将论证报告的扫描件上传至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
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组长须对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再次填写审查意见,该意见作为监理单位是否批准开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应每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登录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应向专家提供能够判断工程安全状况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和照片。
监理单位应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跟踪一次,在危大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上填写信息跟踪报告。
当工程项目施工至关键节点时,还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工程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信息跟踪报告。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负安全和质量责任。
专家的论证工作和跟踪工作不替代施工单位日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专家考评及诚信档案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对专家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六条应急抢险工程中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使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以及相关国家、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全市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实施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管理第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专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未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工程的施工。
严禁仅出租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行为。
第七条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的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八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拆除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安装、拆除以及升降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投入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专业承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
自检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进行验收,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监督。
验收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表8.1.3的检查项目和标准进行,各相关单位应在表格上签字。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使用前,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使用登记备案:(一)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产品合格证;(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以及进行升降操作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检验检测报告;(六)安装验收资料;(七)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外地进京企业需提供)。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备案,并颁发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标志。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安装、升降、使用、拆除和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巡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四)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五)按有关要求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技术状况完好。
合同对检查和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标准、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安全使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严禁违规、违章操作和使用;(二)督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单位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等作业前,对有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在合同中明确每月检查和维护保养时间;(三)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区下方(或周边)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负责看护;(四)组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期间,应当安排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或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状况进行安全监理并做好工作记录,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估)证书、产品合格证,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二)参加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检查验收。
定期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巡检;(三)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要求责任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五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指标规定,严禁超载、堆物及运送物料,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