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鲁民[2014]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民〔2014〕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和监督社会团体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4年1月14日
山东省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行为规范,维护社会团体正常活动秩序,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依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是指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联合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
未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的,不得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合作活动。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的十条意见鲁民〔2019〕25号各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意见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制定以下意见: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社会组织成立时,必须将党建工作写入章程,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同步成立党组织。
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加大党的建设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分值占比,省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分值占比提高至50%,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并规范开展党的工作的,在孵化培育、评先树优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二、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申请成立以下“四类”社会组织,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1.由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协会商会;2.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3.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等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4.为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通过随机抽查和公开公示的方式,对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等进行监管,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不公平待遇和不合理处罚的情况发生。
为了更好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了以下的实施细则。
一、监管对象的确定二、监管内容的确定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性检查、风险评估、质量监督、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方面。
监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的选择,确保监管工作的全面和针对性。
三、监管方式的确定监管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行政处罚、风险排查等。
监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监管方式,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四、监管结果的处理监管结果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向被监管对象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监管对象的基本信息、监管事项和处理结果等,同时要确保公示工作的准确和及时性。
五、监管机构和人员的要求监管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价和考核机制,激励监管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
六、监管工作的监督监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和回应相关问题。
同时,要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七、监管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监管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提高,确保他们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总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切实执行这些细则,不断完善监管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鲁财购〔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管理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采取奖补资助的形式,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突出公共财政导向,遵循“引导激励、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鼓励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5.29•【字号】鲁财社〔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9〕27号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民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2019年5月29日山东省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民政社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社会服务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省界管理及地名公共服务、走访慰问困难群众、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民政社会服务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民政厅负责民政社会服务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民政双随机实施方案
民政双随机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和改进民政领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我部结合实际,制定了《民政双随机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组织公开募捐管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等。
二、实施原则。
1. 随机性原则,监督抽查对象的选择、时间、地点等应当是随机的,确保公平、公正。
2. 全面性原则,抽查对象应当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不得有例外。
3. 公开性原则,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
1. 抽查对象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需要抽查的社会组织对象。
2. 抽查方案制定,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抽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
3. 随机抽查,采用随机数或者随机抽签等方式,对确定的抽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
4. 抽查结果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效果。
1.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通过随机抽查,减少了对社会组织的预警,增加了执法的不确定性,提高了社会组织的遵从性。
2. 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抽查结果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执法主体的滥用职权,保障了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3. 接受社会监督,抽查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了社会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信任。
五、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双随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 完善制度机制,及时修订完善《民政双随机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3. 加强培训宣传,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监督管理意识。
六、总结。
《民政双随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保障了社会公平公正,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方案,推动民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旨在增强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实施细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双随机:抽查对象应当以随机方式确定,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抽查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等,抽查的项目或内容也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
2. 一公开:抽查的过程和结果应当进行公开,即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布的方式可以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途径进行,确保公众都可以获得相关信息。
3. 实施机构和责任:应当明确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机构和责任。
可能的实施机构包括相关监管机构、行政机关等,他们应当承担起抽查的具体工作,并确保抽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抽查频率和范围:需要确定抽查的频率和范围。
频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例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抽查。
范围可以涵盖不同行业、地区、项目等。
5. 抽查流程和标准:应当制定具体的抽查流程和标准,保证抽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流程可以包括随机抽取对象、准备抽查计划、抽查实施、抽查结果分析等。
抽查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
6. 处理结果和行动:对于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处理结果可以公开通报,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
7. 监督和评估:应当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抽查的实施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监督可以由独立的监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以上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细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鲁民函[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1〕73号)各市社会组织党工委,各市民政局,各省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组织:为做好201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成果,促进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周密组织、严格审查、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规范运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年检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
各市、县(市、区)的年检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分支(代表)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依法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专用办公场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的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是否按时、按规定换届;内部管理、信息公开等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等。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概述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已经成为了现代化监管模式的代表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介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监督部门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行业的经营者进行监管工作,并通过公开披露检查结果,让公众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行业的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最终达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其中,“双随机”是指监管部门在检查时,不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同时也随机选择检查的时间和地点;“一公开”是指检查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披露,让公众充分了解监管过程和结果。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1. 确定检查对象监督部门应该确定检查对象并公开,让检查对象充分了解检查的内容,以及检查结果的公开披露时间。
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检查力度,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
2. 检查的随机性监督部门应该在检查对象中进行随机抽查,并且对抽查结果进行实时的公告。
在公告中,应该详细说明检查的内容、地点、时间、结果等信息。
3. 检查的公开性检查结果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公开披露。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披露检查结果,并详细说明检查过程、结果以及检查对象的经营状况。
4. 检查结果的处理监督部门应该及时处理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5. 监督和评估监管部门应该对检查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检查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并对监管工作进行优化和改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优势1. 增强监管公开透明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公开透明度。
监督部门的监管行为将通过公开披露来达到透明化,这有助于各行业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市场的诚信度。
2. 增强监管权威性随机抽查与公开披露,同时加强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性与公信力。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下列组织不在登记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管理机关与职责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其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二)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受理社会团体的复议案件;(四)开展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咨询服务;(五)建立并管理社会团体档案;(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其业务并具有资格审查能力的部门。
业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负责对所属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查;(二)处理所属被注销、撤销登记、取缔和命令解散的社会团体的善后事宜;(三)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3年10月7日山东省民政厅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单位在起草、制定凡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以省民政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起草法规草案、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请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性文件;(二)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性文件;(三)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四)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批复、备案等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是公平竞争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起草处室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党建引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促进全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实施“八个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1.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
按照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党建工作已经实行和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住所所在地党组织实施属地管理。
在行业特征明显、管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数量较多的行业,依托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对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对主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实施管理。
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实施兜底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党委、各市有关部门)2.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
到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要做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组建条件的要全部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鲁人社字〔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在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鲁人社规〔2016〕1号),省厅于2016年10月公布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于2020年10月27日有效期届满。
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9〕173号),根据近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省厅重新修订编制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可以结合地方立法情况,对本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修订完善,主动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请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过渡衔接,实施过程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一、执法依据1.劳动法2.劳动合同法3.就业促进法4.社会保险法5.工会法6.民办教育促进法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9.《失业保险条例》10.《工伤保险条例》1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7.《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8.《中外合作办学条例》19.《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2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26.《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8.《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30.《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3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3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3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34.《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35.《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36.《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37.《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38.《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7.03.13•【文号】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民政部2017年3月13日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
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3%、4%和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鲁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将《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2020年4月27日山东省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转变监管方式,扩大社会监督,规范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与信用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工作报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
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分析评价、公开共享、结果运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第七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举办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情况;(五)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社会团体会员名册;(六)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七)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八)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命名等活动情况;(九)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十)受到处罚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第三章制定抽查计划第四章生成抽查任务第五章实施抽查检查第六章结果公示运用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依法有序、科学规范实施省科技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省科技厅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省科技厅使用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工作平台)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
监管工作各个环节均在省工作平台操作实施,做到全程留痕、流程可溯。
第四条省科技厅建立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以下简称法规处)牵头,各承担监管职责处室(以下简称监管处室)分工负责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进机制。
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第五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科技厅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法规处会同各监管处室制定省科技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11.25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施行日期
2019.11.25
文号
主题类别
发展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发展改革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鲁发改许可〔2019〕1086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结束——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省管社会组织年检优秀单位评定情况的通报-鲁民函[2011]11号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省管社会组织年检优秀单位评定情况的通报正文:----------------------------------------------------------------------------------------------------------------------------------------------------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09年度省管社会组织年检优秀单位评定情况的通报(鲁民函〔2011〕11号)各省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管社会组织: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省民政厅对省管社会组织进行了2009年度检查。
从年检情况看,大多数社会组织能够积极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不断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在经济、科研、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依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0〕45号)中的有关标准,经研究,评定山东省会计学会等90个省管社会团体、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等71个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13个基金会为“优秀”等次,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服务社会功能。
各省管社会组织要以优秀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不断提高服务社会能力,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9年度省管社会组织年检优秀单位名单山东省民政厅二○一一年一月十日附件:2009年度省管社会组织年检优秀单位名单一、优秀省管社会团体名单(共90个)山东省会计学会、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山东省报业协会、山东省书刊发行业协会、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山东省果品流通协会、山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山东省黄金协会、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山东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山东省企业联合会、山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山东陶瓷工业协会、山东省造纸行业协会、山东省服装行业协会、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山东省家具协会、山东省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山东认证协会、山东省建设机械协会、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山东省教育学会、山东省高等教育学会、山东省高级中学协会、山东省中兽医研究会、山东省港航协会、山东省道路运输协会、山东农业生态环保学会、山东省微量元素科学研究会、山东土木建筑学会、山东公路学会、山东煤炭学会、山东气象学会、山东石油学会、山东制冷学会、山东中医药学会、山东省医学会、山东省护理学会、山东金属学会、山东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山东省畜牧兽医学会、山东防痨协会、山东电机工程学会、山东省老年人舞蹈协会、山东省煤炭行业协会、山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山东马铃薯协会、山东省果品开发协会、山东省农业远距离教育研究会、山东省银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山东省橡胶行业协会、山东省商会、山东省糖酒副食品商业协会、山东丝绸协会、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山东省民营企业家协会、山东造纸学会、山东省足球运动协会、山东省乒乓球运动协会、山东省篮球运动协会、山东省高尔夫球协会、山东省浙江投资企业商会、山东上市公司协会、山东省医院协会、山东省医师协会、山东省麻风防治协会、山东省保健科技协会、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山东省国际经济贸易联合会、山东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山东省摄影家协会、山东省文艺评论家协会、山东省快递协会、山东省通信行业协会、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山东报关协会、山东省统计学会、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山东省工程咨询协会、胜利油田反邪教协会二、优秀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共71个)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山东英才学院、山东电力中外合作学校、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山东新华电脑学院、山东科技防卫专修学院、青岛滨海学院、山东银座英才幼儿园、山东磊名国际就业培训中心、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大学校友企业家俱乐部、山东万杰医学院、山东华夏高级技工学校、山东建文职业学院、山东杏林科技职业学院、山东省民意调查中心、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山东省外派劳务机械电子专业基地、山东经济学院燕山学院、山东威德焊接技术培训学校、山东蓝天职业培训学校、山东特教职业培训学校、山东星光职业培训学校、山东沂蒙学院、山东生态文明研究中心、山东省自主创新促进中心、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山东育秀职业培训学校、山东科技技工学校、山东省交通运输研究院、山东绿岛颐年苑老年社区管理中心、齐鲁膳艺餐饮研究院、山东省孝老爱亲文化研究中心、山东国际孙子兵法研究交流中心、山东省现代学校文化研究所、山东省旅游培训中心、山东黄金篮球俱乐部、山东天祥航空运动俱乐部、山东兴盛拓展训练中心、山东省水浒文化交流中心、山东盛世艺术品投资顾问中心、山东鲁人摄影艺术交流中心、山东省当代艺术研究院、山东省酒文化研究发展中心、山东国际艺术文化研究发展中心、山东省残疾人第一康复医院、山东阳光生物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韩氏美学研究院、山东华特磁力分选技术研究所、山东泰山生产力促进中心、山东华夏医学科学研究院、山东博莱威生物技术研究所、山东省华鲁皮革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山东鲁菜发展研究中心、山东省志昌葡萄研究所、山东华海白癜风研究院、山东滨海湿地生物资源开发工程研究中心、山东麻凯肝病研究院、山东华鲁管理科学研究院、山东生命科技研究院、山东省中山心理治疗与咨询研究中心、山东省京鲁信息研究服务中心、山东高效能服务器和存储研究院、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三、优秀基金会名单(共13个)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山东省教育基金会、山东省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青岛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潍坊市人口关爱基金会、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山东省石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山东大学教育基金会、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登记 管 理 机 关 对 社 会 组 织 开 展 险 时, 应 当将 检查 的 内容 和要求 通 知 被榆蠢 的社会组织 。
管理机关对确定 抽查 的社会组织 开展 检查 工作 。
登记管理机关 与其 管辖 的社会组织 的
住所 不在 同一地 的, 可 以委托 社 会组 织住
所地 的登记管理机关 负责委托范 围内的抽
查工作 。 登记 管理机 关 根据 工作 需 要 , 可 以联
第八条
登记 管理机关应 当建 , { : - { . 会
组 织执 法检 查 人员 名 录 库 并实 观 动 态箭
理 。
合业务 主管单 位 、 行业 管理 部 门或 者相 关
社会组织 存在 被举 报 、 当年年 检 年 报
无法参 与检查 的. 按程序递 补人 。
第九条 现 场 检 查 应 制 作柃 笔 录, 如实记 录检查 情况 , 由执法 枪 : 人b i 和
异常、 未参加年检年报 、 未按 期换届或延期 换届 , 或登记 管理 机关 发 现存 在其 他 违法 违规 行为等情况 的 , 列入 抽查重点 , 且不适
89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公 报
组织的证据时 , 原则 上应当提取证 据原件 , 原件确实难 以提取 的 , 可 以提取复 印件 , 但 腹邀请被抽查 社会 组织相关 工作 人员见证 并 箍字记 录 。
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
山东 省 民政 厅 2 0 1 7 年3 月2 7日
山东 省社 会 组 织 “ 双随 机一公开 ’ ’ 抽查办法 ( 试行)
第一条 为 改进 行 政管 理方 式 , 提高
行政管理效能 , 进 一步规 范社会组织管理 , 促进社 会组织 健康有 序发展 , 根据《 省委 办 公厅 、 省政 府办 公厅关 于改 革社 会组 织 管
不定期抽查可 以在前 款规 定的检 查l
应 当坚持依法 、 公正 、 公开、 规范 的原则 。 第 四条 抽查工作 。 上级登记 管理机关可 以委托 下级 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 按照登记管理
权限, 分级 负责 社会 组织 “ 双 随机一 公 开”
容 中选 择若 干项 开展 检套 , 也 可 以结合 实 际情况 , 合 理确定其他检查 内容 。
对社会 组织 开展 现 场检 查 时 , 从 社会
组织名 录库并 实 现动 态管 理 , 每 年 分别 按
组织执 法检查人 员名 录库 中随机确定检
人员 , 两人 以上为一组开 展 _ l 作, J } 应 当出
不低于本级 登 记 的社会 团体 、 基 金会 和 民 办非企业单位 ( 社 会服 务机构 )例根据工作需要合 理确
用前 款规定 。 第六条 登 记 管理 机 关 开 展 定 期 抽
被检查社会组织 的法定代表 人( 负责 人) 或 者在场工作 人 员签 字或 者 盖章 ; 无 法l 叹 甜
签字或者盖 章 的 。 执 法 检查 人 员应 泞明
原 因。
第 十条
抽 查 中如需要提取相 应社会
2 0 1 7年第 1 ( ) 期
作 中, 应 当建立 “ 双 随机 一公 开 ” 的抽 查 工
作 机制 ,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 有关社 会 组织 依
法开展活动等情况进行抽 查 。 “ 双 随机一公 开” 是指采用摇号 、 机选 、
理 制度促进社 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的实施
意见》 ( 鲁办 发 ( 2 0 1 7 ] 5号 ) 、 山东省 全面 推行“ 双随机 、 …・ 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 案 》 ( 鲁政 办字 ( 2 0 1 6 ] 2 1 4号 ) 和 民政 部《 社 会 组 织抽查 暂行办法 ( 民发 ̄ 2 0 1 T 3 4 5号 ) 等
定。
示执法证 件和检查通知 书井 录在案 。 检查人 员与被检查社 会组织 有利害戈 系的, 应 当 回避 。 建立 检查 人 员递 补拙 取 机 制 。 对{ l { I 取
的执法检查人 员应依法 回避或 I 观原
获得 3 A、 4 A、 5 A评 估 等级 的社会 组 织, 分 别 自获 得 评 估 等 级 之 日起 1年 、 2 年、 3 年 内不列入抽查 名单 。
职能部 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 。
设 区的市级登记 管理机关 可根据 丁 作 需求 , 按系统 集 中建立 本 地 区社 会组 织执
登记 管理机关可 以依法使 用其他部 门 作 出的检查 结果 。
第五 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 当建立社会
法 检查人员名 录库 , 实行 统一管理和涮 。
S DPR一 2 Ol 7— 0 l 1 0 0 01
山东省 民政厅 关于 印发 山东省 社会 组织 “ 双随 机一公开" 抽查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鲁民 ( 2 0 1 7 )2 3号
各 市民政局 :
现将 《 I _ l J 东省社 会组织 “ 双随机 一公开 ”抽查 办法 ( 试行 ) 》印发 给你们 ,请 结合
抽签等方式 , 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 随机选 派
执法检查人 员、 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 定期抽查 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 度随
机抽取本级 登记 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 。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 机关根据社 会 组织 类别 、 所 属行业 、 检查 事项 等条 件 , 适 时随机抽取本级登记 的社会 组织开展检
杏
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社会 组 织登 记 管理机 关 ( 以
下简称 蹙记 管理 机关 ) 在 社会 组 织管 理 工
山东省 人 民政府 公报 2 o 1 7年第 1 f ] 期
8 8
第三条
登记管 理机关开展抽查工作
查, 检查 内容 主要包 括社 会组织 的 年度 报 告、 信息公开 、 内部治理 、 财务状况 、 业 务活 动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