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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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董秘培训
参加培训资格 参加培训程序
培训内容时间 培训费用
考试形式
考试内容
其他注意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的各期参训学员均从数据库中进行选取。数据库学员 参加培训,必须符合如下报名条件:
1.学员在数据库中所填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果报名信息为虚假信息,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资格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要求取消董秘资格证书,并根据二十一条的要求公布上 述取消资格名单。)
2.学员是重点拟上市公司的现任或拟任董事会秘书,每公司限报1人。(重点拟上市公司是指各项财务指标 已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公司)
3.公司必须在具体培训举办日前1个月完成股份制改造。
4.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的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均应参加我所各相 关板块组织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不纳入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体系。
定义Biblioteka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但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公 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体规定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秘任职培训流程上证所规定,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合规性为重点,对董事会 秘书的年度履职情况或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届满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董事 会秘书应向上证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考核不合格的计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如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连续两年未 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以及出现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等情况的,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注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通知深证上〔2022〕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证上〔2020〕78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79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资格要求,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拔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的重要岗位,主要负责协助董事长和董事会开展工作,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有效,保障公司治理的规范运行。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熟悉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经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七条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对外的重要代表,主要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方沟通连系,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八条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投资者保护相关知识;(三)熟悉公司业务和运营情况;(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其他公司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人员,应经公司董事会任命,并办理相应聘任手续。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要求,规范岗位管理。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设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申请和任职情况,确保任命合规。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申请和审核,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公司的审核和考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

董事会秘书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设置及任职资格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职责范围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八)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保障上市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具备法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和执行能力;3.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有相关证书或资格。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执行、组织董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2.负责上市公司证券事务的管理和沟通工作;3.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变化的信息;4.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和执行能力;3.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有公司秘书等相关证书或资格。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准备董事会会议的议程和相关材料;2.组织董事会会议并记录会议纪要;3.跟踪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4.提供董事会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法律意见。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第六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2.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组织和执行能力;3.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无不良信用记录;5.具有证券代表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资格。

第七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2.负责公司的证券事务管理,包括上市申请、信息披露等;3.提供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4.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变化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第一节职责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会召开会议,记录会议过程和决议,起草和审查董事会决议、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等。

第三节知识和能力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一)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相关知识;(二)熟悉董事会运作规则和程序;(三)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和记录能力;(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章证券事务代表第一节职责第四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节知识和能力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以下知识和能力:(一)具备证券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的专业知识;(二)熟悉证券市场运作和交易规则;(三)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资格管理第一节资格认定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由公司决定,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资格考核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定期进行资格考核,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一节监管机构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监管由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负责。

第二节处罚措施第九条对违反资格管理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禁止从事相关职务等。

附件: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规定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责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法律汇编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法律汇编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法律汇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

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3.2。

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2。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4日17:32 作者: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

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

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第一篇:2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精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后续培训和资格管理。

本所相关部门可以授权有关单位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二章资格培训第五条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参考人员”),应基本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参考人员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推荐函报名参加资格培训。

推荐函内容包括被推荐人学历、工作经历和推荐理由等。

第七条参考人员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

第八条参考人员通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本所给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参考人员拟被聘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本所依据资格考试成绩、资格培训出勤率和上市公司诚信档案等情况综合评定,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资格考试第九条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告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参考试题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参考试题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参考试题一、判断题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3、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4、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5、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6、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7、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8、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

9、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10、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负责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11、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1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处罚,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1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14、上市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董事会秘书享有表决权。

15、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若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亦属于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

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董事会秘书(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以下简称“董秘”)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做好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就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1. 目的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行为,加强对其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2. 依据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基本职责1. 董秘的基本职责董秘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助理,他的基本职责包括:(1)协助董事会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2)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3)组织和协调董事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和决议的执行,确保董事会决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负责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公正;(5)协调和沟通公司内外各方的关系,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2. 证券事务代表的基本职责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重要负责人,他的基本职责包括:(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包括筹备、起草、审核和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文件;(2)监督和管理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流程,确保信息披露的规范和一致性;(3)与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则的变化;(4)协助董秘负责与股东沟通,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问题;(5)参与公司内部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三、董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要求和责任义务1. 董秘的资格要求和责任义务(1)具备高等学历,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法律法规;(2)具备丰富的公司管理和信息披露经验;(3)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和投资者保持良好合作关系;(4)履行保密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安全;(5)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诚公司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证券事务代表规范履职应避开这些“雷区

证券事务代表规范履职应避开这些“雷区

证券事务代表规范履职应避开这些“雷区一、任职资格证券事务代表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一,理应取得相应的从业任职资格证书,并具备对等的与业工作技能,熟悉相关法规及信披事务流程,但实务中却丌乏因缺乏任职资格而导致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情形。

案例二:董秘、证代对年报披露丌合规承担重要责任,上市公司被监管QZGD(300102)原预约亍2022年2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但是因未能及时上传相关文件,导致2022年年报无法如期披露。

2022年2月28日早间,公司直通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的相关部分信息及不同期董事会一并审议的可转债发行预案等其他重要信息,但未选择“年度报告”公告类别,也未披露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亍2022年2月28日开市起停牌。

3月1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并复牌。

深交所认为,在此项业务操作中,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承担重要责任。

2022年7月18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案例三:董秘离职、证代丌熟悉业务规则不流程致信披违规,上市公司被监管T某ZH(000662)自2022年8月1日起,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具体信息披露工作由证券事务代表办理。

深交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丌重视,上述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及经办人员对信息披露法规和相关业务流程丌熟悉,导致近期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如下问题:多次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拟披露信息文件丌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迚行编制,内容丌完整、存在重大遗漏;拟披露信息文件个数丌齐备、格式丌符合规定要求。

深交所在发现上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反馈并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相关人员多次拖延、敷衍应对,导致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未能在要求时间内完成。

2022年1月22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参考沪深两市《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证券事务代表在任职时,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即应当取得任职资格证书;同时,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丌仅要求取得对应的任职资格证书,同时应切实具备相应的与业工作技能,充分了解信息披露法规、全面掌握信息披露业务流程,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事务部设置1、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机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秘书是指掌管董事会文书并协助董事会成员处理日常事务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应该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是董事会秘书的职业所必须的。

不仅要掌握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还要熟悉公司章程、信息披露规则,掌握财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有关知识。

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一般同时担任证券事务部部长。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也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总体来说,证券事务代表就是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2、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职责: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工作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沟通,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维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安排,记录,与投行、基金公司的沟通及关系维护,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及定向增发、股份回购、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操作和实施等资本运作。

部门内部日常工作内容主要负责研究资本市场政策、法律等信息,为公司决策提供证券市场信息支持,贯彻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时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及时、准确、规范地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保证公司股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相关情况。

某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某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附件2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方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本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XX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以下简称“上市规那么〞〕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性文件,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本所仅承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围的事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历;〔四〕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XX书。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分;〔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本公司现任监事;〔六〕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XX书等。

本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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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考试
第十条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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