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精编版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旨在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督促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原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矿长负责制: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分工负责制:煤矿其他领导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负责。
(三)痕迹管理制: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做好记录,留存相关资料,便于监督检查。
第二章领导带班下井范围和职责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范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范围包括矿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兼后勤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通瓦副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机电副总工程师等。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一)矿长:全面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二)党委书记:负责煤矿的党建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三)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6次。
(四)副总工程师: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第三章领导带班下井的时间和方式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时间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时间分为早班、中班和夜班,具体时间为:(一)早班:8:30(二)中班:14:30(三)夜班:22:30第六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方式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与其他员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确保领导了解井下实际情况。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一、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和工人同上同下,要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操作,当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建立健全“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考评制度、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和矿井负责人下井带班公示栏。
三、矿井负责人当月下井带班计划表由矿山生产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每月进行调整,并且在月初上墙公示。
四、下井带班作业种类包括采掘工作面、铺助运输线路、主运输线路、主提升、通风排水及其他零星工程。
带班人员根据各自岗位和分工职责以及重点进行带班。
当井下遇到巷道贯通、初采、未采、采掘工作面通过老空区、坑口巷道处理火区、探放水、边远地点、过地质构造区、检修工程。
反风、烧焊、密闭采空区、放炮、突发事故等重点工程和特殊时期时,带班下井人员要重点现场检查、把关、指导。
五、带班下井人员范围:公司经理、主抓矿山安全生产副经理;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等科室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六、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规定;正经理每月代办次数不少于5次,副经理带班每月不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经理助理带班次数每月不少于7次,各单位行政正职带班次数每月不少于3次,其他领导干部带班次数由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七、根据公司实际出发,以每班都安排有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为原则,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矿井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领导下井带班备案制度宽城升金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1月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备案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和金属非金属安全生产开采承诺有关要求,制定出台为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促使企业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职责,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模版(2篇)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模版为认真贯彻落实《____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第33____)和《____省煤炭工业厅____》(晋煤安发[____]____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纪违章现象,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带班下井规定1、带班领导范围。
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
2、带班次数。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____次,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通风区长(矿长助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____次。
3、带班人员出入井时间。
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4、每月____日由安全股负责制定下月领导下井带班工作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经矿长审批,报乡宁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严格执行。
5、矿长对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带班时,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经矿长批准,同时通知矿调度室,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____名领导带班下井。
6、带班领导下井时必须携带人员定位识别卡,并在井口屏幕显示本班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及入井时间。
二、带班领导职责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参加班前会,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同下。
“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____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____生产。
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值班制度一、为督促矿领导认真履行带班下井职责,严格矿领导带班下井,把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文件精神,并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
二、本矿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对落实本制度全面负责,主管安全管理的副矿长对落实本制度负直接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本制度所称矿领导,是指本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四、本矿所有从业人员有权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了解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事务。
五、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和井下作业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六、矿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做好井下采掘作业场所、水泵房、主要开拓巷道、通风构筑物、供配电设施、提升运输设施设备和采掘、装卸、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维修、检测监控等作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安全生产情况;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对所带班次的作业活动的生产安全负直接责任;3、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撤离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七、矿山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矿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没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当班班组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八、每月28日前由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下一个月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报矿长批准后执行。
九、矿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必须明确每一个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并要在上月底前在井口和矿办公室予以公布。
十、矿领导存在特殊情况不能带班下井,必须书写注明原因事由和不能下井理由的请假条并由矿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调换带班下井矿领导。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拓新煤业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第一节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 号、省厅1134号文件要求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
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12、煤矿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 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①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本
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和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
第三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下井人员的安全。
第四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做好自我保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第五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加强与现场工作人员的沟通与配合,依法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七条本制度由矿领导带班下井人员执行,并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章工作前准备第八条在下井前,矿领导应检查和掌握矿井的安全管理情况和生产工作进展,了解现场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在下井前,矿领导应检查个人防护装备是否符合规定,确保其可用和完好。
第十条在下井前,矿领导应与现场工作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工作任务和要求,提前做好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在下井前,矿领导应检查和了解相关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并指导整改不安全因素。
第十二条在下井前,矿领导应检查和了解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和健康情况,如有不适宜下井的情况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在下井前,矿领导应与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掌握应对措施。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四条在下井后,矿领导应按照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严格遵守井下巡视制度,定时巡视矿井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三)严格遵守通风制度,保持矿井空气畅通,避免因通风不畅引发有害气体中毒。
(四)严格遵守瓦斯防治制度,做好瓦斯检测和防治工作,确保井下瓦斯安全。
(五)严格遵守矿井瓦斯、粉尘等有害因素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害因素超标问题。
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16、矿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出台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规定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一)集团公司:1、集团公司领导下井(下煤矿基层)次数:董事长、总经理3次/月,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及6次/月,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业务处室正职领导8次/月,副职10次/月。
(二)生产(基建)煤矿:1、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5次/月,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基建)、机电、安全的副职及通风助理8次/月。
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的正、副职领导12次/月。
3、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下井天数由各矿自行决定,且二班、夜班下井比例不少于总下井次数的1/2。
第三章管理人员下井职责及要求第三条管理人员下井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第四条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五条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矿井要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带班制度。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建设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总经理)对当班全矿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包括各副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单位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差不多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分不简称为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实上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治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显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显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要紧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要紧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大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刻、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07【实施日期】2010.10.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矿领导下井带班相关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认真履行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本矿实行矿领导带班工作制,矿级领导、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采取轮流现场带班的形式,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公司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下井一次;公司主管安全和生产、建设的副总经理每季度至少下井一次;矿主要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4个班次;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
3、矿领导在井下带班中,要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制止“三违”行为,杜绝自身出现违章指挥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安全隐患;4、矿领导若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要果断决策,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或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遇到险情时,要立即组织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接班领导与交班领导要认真搞好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交接。
接班领导入井后,首先清点人数,对各工作现场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消除后,方可允许工人作业;交班经理下班时,要对各工作面或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到位,待工人全部升井后,方可交班。
6、带班领导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内容包括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调度室要填写好领导带班台帐。
7、当班带班领导与特殊情况时,确实不能带班作业的,必须由其他矿领导替班,杜绝空岗;不允许带班领导连班。
8、矿领导班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矿领导带班情况调度会,对矿领导带班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度,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
对带班工作认真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事项较多的矿领导给予奖励;对该带班不带班或带班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解决安全生产事项的领导给予处罚。
矿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奖惩制度1、带班领导该带班而未带班,找带班领导范围以外人员替班,不与工人同进下井、同时升井等擅离职守行为,一次扣罚200~1000元。
领导带班下井和深入施工现场规定》等三项安全管理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和深入施工现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煤化建设集团《领导带班下井和深入施工现场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施工项目部。
第三条领导带班下井实行分级管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受煤化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和监督,按煤化建设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所属各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带班下井的领导按建设集团规定执行,即:1.公司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书记、项目副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第五条公司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从事井下施工的项目每班必须有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井下24小时有领导带班。
当班带班人员不能正常带班的,必须提前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请假并由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安排其他领导替班,不得空班。
第七条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所属部门和从事井下施工的项目部配备足够、合理职数的领导,满足安全管理及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
第八条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培训计划,及时要求带班领导进行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同时,公司要组织安排党群、经营、后勤、工会等非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的安全培训,增强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的能力。
带班下井的领导应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及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业务学习,掌握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司从事井下施工单位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上一级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安监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第十条公司对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并报建设集团备案。
节假日期间正常生产和进行检修的井下施工项目,领导必须带班下井。
全面最新-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0一0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条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业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选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管理制度
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3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约束激励机制1.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范围:生产一线的带班人员指副队长以上的。
2.明确下井带班人员的责任。
队组带班作业人员协助队组负责人,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副科长以上的带班作业人员,协助矿级当班带班人对全公司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带班期间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的责任。
3.下井带班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要准确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明确下井监督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隐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协助当班负责人果断做出撤人、停止作业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
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4.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井下安全状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
5.建立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档案。
管理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下井汇报卡》,写明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并将原始记录存档备查。
@6.按月通报有关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情况。
将下井带班、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副矿长以上领导干部下井考核与管理1.生产矿井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及带班次数:矿长带班不少于5次。
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带班不少于10次。
安指中心主任、矿长助理带班不少于12次。
副总工程师带班不少于15次。
2.关于下井班次及时间的要求:#管理人员下井班次为:早、中、夜班各占30%,提倡多下中、夜班,及时发现和解决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模版(2篇)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模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____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_》(国发[____]____号)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____号;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煤矿领导要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真正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领导思想;特制定本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包括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通防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跟班作业的矿领导班子成员。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____个,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____个,其中中、夜班不少于____个;每个小班保证至少有一名煤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三、煤矿领导艺术带班入井要与同班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深入采掘工作面现场,抓住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排查处理现场隐患。
制止违章作业行为遇到险情时,有序地组织工人撤到安全地点。
四、煤矿带班领导在入井前要参加班前会、安排安全注意事项、在检身窗口挂上“入井带班姓名牌”填写出入井时间,认真填写《煤矿企业领导入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签名,行走经过路线、检查出的隐患及隐患处理情况。
五、煤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入井带班时,要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否则无故完不成下井任务的要给予处罚。
对超额完成入井带班任务的要给予奖励。
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模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工作制度,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三条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监督煤矿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2. 指导和检查矿工作人员的作业过程;3. 协调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4. 确保矿井通风、排水、瓦斯检测等设施正常运行;5. 监督并指导矿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一、为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矿井领带带班下井进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1]1514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矿和项目部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总工程师。
项目部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安全、技术、机电、生产副经理)。
三、矿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班必须有矿和项目部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矿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四、矿和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在此之外,其他领导必须保证每班有领导跟班作业。
矿和项目部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并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监督。
五、矿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1)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建设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做到“三必到、三走到”,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新施工区域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起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并按照矿井应急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矿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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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9月10日消息国家安监总局今天正式公布了煤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的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为遏制事故提出的“带班下井”做法并非创新,然而长期以来并未彻底执行。
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重申了“带班下井”要求,随后安监总局组织起草并审议通过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其上升到法规的形式,力争“过硬”、“管用”。
此举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这项“硬”规定是否会遭遇“软”执行,如何监督领导干部“带班下井”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请来煤矿负责人、各地监管部门等相关代表人士和部分媒体参加会议,用强硬的态度、细致的条款和严厉的处罚,显示了他们的决心。
不再是“要求”,而是“必须”
“带班下井”这一提法由来已久。
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规定。
“但是,由于这些文件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不少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刚性度不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
因此,此次要求带班下井的文件形式不再是《指导意见》,而是更为刚性的“规定”。
“将带班下井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具有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
不执行或者是打折扣,都要受到相应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告诉记者。
“规定”细化了各种违规情况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和煤矿主要责任人,按照有关条例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对煤矿最高罚款为500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最高罚款为上年度收入的80%。
情节严重的,对煤矿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对煤矿吊销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形势严峻呼唤“带班下井”
赵铁锤今天通报了最新的生产和事故情况:今年1到8月份,全国煤炭产量达21.85亿吨,同比增长20%左右。
在这样高增长的情况下,煤矿的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6.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下降14.6%。
“随着煤产量的增长,事故多发,重大事故明显上升。
有的煤矿该停的不停,该整的不整,光停产不整改,偷偷生产。
形势非常严峻。
”赵铁锤说。
在严峻的形势下,彻底执行“带班下井”显得尤为关键。
2008年7月的广西百色矿难透水事故,最终导致36人死亡。
赵铁锤说,“当时水柱子都喷出来了,但找领导,却找不着。
”
今年3月28日,山西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开始流水小,班长把情况汇报上去,然后是调度室汇报,再汇报给领导……汇报来汇报去,错过了最佳的撤离时间,都耽误了。
”
8月10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某煤矿发生透水,当时井下有136名矿工。
赵铁锤说,“透水以后,当时井下有个带班领导,及时组织撤人,同时打电话现场救援,配合地面调度指挥。
最终无一人伤亡。
”
“要充分认识落实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因为总体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
”赵铁锤在今天的发言中透露,这项措施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张德江副总理多次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个企业要把带班下井这项措施落实到位。
温家宝总理对这项制度的批示要求是:“认真落实这项决定,否则失信于民,影响政府公信力。
”
决不走过场,决不搞形式主义
“这次着重强调的是矿领导要与工人同下井、同升井。
”赵铁锤说,在以往的要求中,领导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更强调下井次数,而今更保障工人有权知道领导是否下井,如果领导提前升井,工人也可以要求升井,如果领导未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为打消工人顾虑,规定明确,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还有一种声音是,一些煤矿企业会不会因此扩充领导班子,最后领导虽多,平均下井的次数少。
事实上,此次《规定》明确要求下井的必须是煤矿领导,而非一般的管理人员。
彭建勋强调,这些领导下井后,主要是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领导带班下井不是对区队长、班组长现场指挥的替代,而是强化督促和指导。
”
安监总局的这项《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执行,“这次决不能走过场,决不能搞形式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