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第1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增值税进项转出负数情况说明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说明怎么写说明XXX国税局:我公司为XXXX,税号XXXXX,于XXX年月日,从XXXX公司取得一张发票代码为:XXXXX,发票号码为:XXXX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抵扣后,对方未取得一式三联的发票即误点击作废处理。
现我公司已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共计转出进项税额XXXX 元。
XXX年月日XXXX公司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3、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2.进项税额转出与进项负数有何区别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事项一、形成的原因不同进项税额转出的原因包括:1、将不能抵扣的部分计入抵扣金额内;2、改变用途,原来可以抵扣变为不能抵3、按比列分摊计算、划分可以抵扣与不能抵扣的部分;4、发生财产的非正常损失。
(一)进项转出是指企业已作进项抵扣但后来转做他用而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用于下列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应该转出:1)用于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其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部分应该转出。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增值税的政策中,进项税额抵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它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一、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原则1. 抵扣对象: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适用于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接受服务、其中税额已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栏,即购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的栏中可以享受进项抵扣。
同时,纳税人还能够将在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支付的税额抵扣。
2. 抵扣比例: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抵扣的比例为一般纳税人为100%,即企业可以将其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中支付的进项税额全部抵扣。
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抵扣比例。
3. 抵扣时限:企业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过程中,需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抵扣。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按季度进行税款申报,因此,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企业可以将该季度内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中支付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1. 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需要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
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会有明确的税额注明,企业只需将该税额记录下来即可。
2. 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方法: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时,通常需要对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归集,并与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进行对比。
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即企业可享受抵扣的税额。
而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企业无法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1. 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在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同时,需要保证所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不合法或虚假的开票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追查,从而导致企业面临罚款甚至法律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2.24
•【文号】国税函[2005]169号
•【施行日期】2005.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
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
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 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 四 ) 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 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 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 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 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 照本条第 ( 一 ) 项、第 ( 二 ) 项、第 ( 三 ) 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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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央财政垫付的地方应负担的留抵税额通过 2019 年及以后年度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扣回,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 起相应废止。
附件:2019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前后对照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 2019年12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8 号
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 以下简称“异常凭证”) 管理等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 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二 )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 )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 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 ) 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 五 )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 ( 失联 ) 企业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76 号 ) 第二条第 ( 一 ) 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 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 一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 税额 70%( 含 ) 以上的; ( 二 )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 5 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 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 出处理。 ( 二 )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 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 , 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 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 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 ( 免 ) 税期间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 ( 一 ) 项规定执行。 ( 三 )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 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200516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2005-11-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收入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记账实操-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会计分录1.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及滞纳金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红字)(红字)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及滞纳金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红字)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申报表填写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什么是留抵抵欠?留抵抵欠,顾名思义,就是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欠税滞纳金也可以抵减。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留抵抵欠?条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条件2: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
可否抵减因税务机关查补税款产生的欠税?可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前往柜台办理,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的以下模块提交申报办理: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留抵抵欠。
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留抵处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请您留意~增值税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然而实务中,诸如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发生资产重组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结转到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类似这种特殊情形您是否清楚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梳理增值税留抵税额的5种特殊处理情形。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留抵税额的处理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情形二一般纳税人拖欠增值税税款且有留抵税额时的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相关账务处理如下: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2.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第二条。
情形三发生资产重组时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文件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国税发[1995]47号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国税发[1995]192号 国税函[1996]441号 国税发[1996]155号 国税发[1996]161号 国税函[1996]602号 国税发[1996]166号 国税函[1997]147号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1997]135号 国税发[1997]167号 国税发[1997]176号 国税发[1998]31号 国税发[1998]32号 国税发[1998]66号 国税函[1998]293号 国税函[1998]333号 国税发[1998]402号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2.13
6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3.02.14
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3.04.15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9.11.17
1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12.21
11 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印花税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1990.04.25
12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1990.05.03
13 国家税务局关于借贷业务应纳印花税凭证问题的批复
1993.03.24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4.02.05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8.19
文号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一:增值税1、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
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
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2019年第20号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9-4-30注释: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修改。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国税发[1998]6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索引号:所属类别:【增值税】发文机构:发文日期:1998-05-12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8】第066号有效性: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计算确定其增值税偷税额以及如何补税、罚款的认识和做法不一,现统一明确如下:一、关于偷税数额的确定(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
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
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二)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帐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三)如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再行确定偷税数额。
凡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
二、关于税款的补征偷税款的补征入库,应当视纳税人不同情况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当核减期末留抵税额(企业账务调整的具体方法,见《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三、关于罚款对一般纳税人偷税行为的罚款,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偷税数额,以偷税数额为依据处理。
财税[2005]165号-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所属类别:【增值税】发文机构:发文日期:2005-11-28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财税【2005】第165号有效性:部分条款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1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进行核实,如属于外贸企业的,应将外销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货物尚未出口以及货物出口待退税部分的进项税额)剔除,在核实后方可与增值税欠税额进行冲减。
二、对本市未使用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第三条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以下填报口径进行调整:
1、本期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数据,按上期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减
去上期第34栏“欠缴税额”的余额数填列,如余额数为负数,则本期第22栏数据为零,本期第34栏反映尚未抵减的增值税欠缴数。
2、本期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数据,按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增值税欠缴税额的余额填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创税欠税纳税之认识观
创税欠税纳税之认识观
饶仕荣
【期刊名称】《重庆税务》
【年(卷),期】2000(000)006
【总页数】3页(P10-12)
【作者】饶仕荣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川市地税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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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2月24日国税函[2005]16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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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
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5】第169
号 发布时间: 2005年02月24日 状态: 有效 国税函[2005]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能否抵减查补税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4‟26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一
般纳
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
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
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
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100%
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