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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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
二、名词解释
三、简答
四、问答
伦理学:伦理学是一门古老久远的研究,属于哲学的一个分支,伦理学面对的是人的问题,是关于人的问题的一种特别的研究。
是帮助我们以求真的态度说出关于人的生活的善的道理,并帮助我们正确地实践,通过实践的生活去努力获得这种善。
伦理学研究对于对于人的好的生活,研究实践的性质和实践理智的性质,研究正确的、正当的行为,是以一种哲学的、有系统性的方式来研究的。
它通过运用一些综合性的概念思考人的生活和人的世界,使我们达到或接近对于它们的有系统性的理解和把握。
规范:规范是交往社会中人们相互提出或预期对方满足的有效性要求。
规范的有效性通常来自共同的习惯即习俗、某种外部的权威或交往所形成的相互约束关系。
规范有很多种类:职业的规范、法律的规范、伦理的规范、道德的规范。
规范伦理学:是一大类有规范的或引向规范的伦理学的总称。
规范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具有的特性,是交往社会中人们可以相互提出或预期对方满足的有效性要求。
(规范的有效性通常来自共同的习惯即习俗、某种外部的权威或交往所形成的相互约束关系。
绝大部分伦理的规范是在法律之外的,但以法律方式陈述的规范是它最基本的一部分。
)规范伦理学具有的或引向的规范是伦理的规范和道德的准则。
伦理规范一般意义上也包括道德的准则。
规范伦理学通常被分为目的论伦理学和义务论伦理学,它是具有或引向伦理与道德这两类生活规范的,着眼于对于人的好的生活的实践性研究。
规范伦理学以我们作为生活者,以努力过对于人的好的生活和成为好人为目的。
伦理和道德的区分:第一,伦理一词是述说一个人与其他人的关系的规范,在汉语中,论语语源上指人伦之理,即人与人的关系的道理或准则,它的准则、规范和视为恰当的态度等都发生于相互的关系,是向着一个人同其他人的关系说的。
道德或道德德性则因德或德性这一词语的特别的意义,是一个人向着他内心述说的他的行为准则:述说他重视什么,把获得什么样的好品质、成为什么样的人等视为至观重要的。
第二,道德或道德德性述说的准则的有效性是个人性的,不全是他同其他人可以相互提出的有效性原则。
道德主要是属于一个人自己的世界,或是一个独特团体自己的世界,而不是不同的人能充分分享的东西。
第三,作为对于一个人自身的有效性要求,道德也不像伦理的要求那样具有准强制性。
交往伦理这样的要求表现的好像是命令,道德对一个人则表现的是听由他自身去决定和实践的东西。
道德因此是主观性、主体性的东西。
第四,作为个人性的态度、价值,道德总是包含上面说到的非常飘渺的理想、原则,他们是自我完善的价值,对人表现为目的性价值、实践的目的。
在儒家的哲学中,道德表现为伦理的目的,伦理是人的道德人格生成的路径。
道德的尺度是德性的善,反面的是恶;伦理的尺度是正确、正当,是,反面的是错误、失当、非。
这是道德与伦理两个概念的主要区别。
超验目的论伦理学:是把某种超验的善看作目的,在中国,超验的天和与天同一的境界是一种被看作超验的目的的状态。
由于先秦儒家的“道”,宋明新儒家那里的“理”,被看作宇宙生成的更为根本的源,这种目的也被理解为与道合一的状态与境界。
按照这种学说,人的生活的最终目的在于达到这种状态与境界。
在西方,柏拉图是最早通过阐发一种超验的目的来理解整个存在世界和它的善的哲学家。
认为在本真的理念世界里善理念居于最高位,它使存在的真显现出来。
这个善理念,作为人的生活的善被我们看作善的原因,是我们的肉体生命不能够经验的。
之后的基督教遵循了柏拉图的哲学路线,将那个使本真存在显现出来的善理
念阐释为全能的神。
幸福论伦理学:是把人的肉体生命可以经验的善,如幸福、快乐、德性、效用看作这种目的或非常接近于目的的东西。
把幸福看作目的的伦理学是最重要的目的论伦理学。
在中国,至少在民间,福与禄、寿、喜一道,被看作人的在世生活的主要善,并且被理解为福利上自足富裕、精神上愉悦安康的生活状态。
在希腊,最早把幸福作为生活目的提出来的是哲学家德谟克利特。
他指出,幸福是人们最为追求的东西,不仅包含肉体生活与灵魂生活两方面的内涵,并且更在于灵魂或心灵上的愉悦和满足,只有过有节制的、有德性的生活才能够获得幸福。
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论是希腊时代的幸福目的论的一个范本,并且事实上提供了幸福论伦理学的最系统完备体系的基本理论范型,他把幸福表达为人所能获得的最高的善。
幸福应当被看作人们在活动中所追求的各种善事物所指向的那种最好的生活,它把人的生活的一切善都涵纳了,因而是自足的、无任何缺乏的生活。
并且这种生活最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独特的生活,即沉思的爱智慧的生活。
德性论伦理学:德性论伦理学是从目的论伦理学中产生的,但是他通常被看作与其他目的论伦理学不同或对立。
它有其自身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德性论伦理学把人自身的品质和品性的完善作为关切的中心。
所以德性论伦理学也被称作完善论伦理学或自我实现论。
但是,完善论伦理学把人自身的品质与活动的完善作为人的最高目的,不再诉诸人自身的完善之外的任何善。
,不言而喻,完善论或自我实现论同样是快乐主义的对立面,因为它把“生命的完善发展和训练”而不是把快乐,看作是目的。
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类关于正当性行为和正当性概念的伦理学。
这类伦理学是从德性论伦理学中分离出来的,因为正当性的概念是从德性的概念分离出来的。
最初形成的理论系统的目的论伦理学,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学,都不含有独立的即不依赖目的的正当和应当概念。
而在西方文明的另一脉——希伯来文明的律法主义——在斯多亚学派的思想中找到了发展的土壤,正当的行为仅仅出于我们对于一个仍然无明显的是外在性的律法的尊重的行为,作为责任的正当的概念从德性的概念中分离出来了,并从此成为西方伦理学中同善概念并立的基本概念。
这些以正当性为核心概念的伦理学理论,通常被称为义务论伦理学。
它们的主张:首先,认为实践决定的问题具有相对独立于目的和德性的性质,所以应当和正当的概念不能直接从目的的概念中引申出来。
其次,由于实践决定的问题比关于目的问题具有更迫切的性质,应当和正当概念比目的概念在伦理学中出于更核心的地位。
最后,应当和正当概念中包含着责任与权利两个相互联系的重要概念。
在这两个概念中,一些伦理学强调责任,另一些则强调权利。
契约论伦理学:在基于经验在研究正当性概念的理论中,契约论伦理学用契约来说明正当概念的根据。
与康德的责任论伦理学一样,契约论伦理学从斯多亚学派和中世纪基督教那里继承的最重要的遗产是把道德看作是对律法及准则的遵守。
但是他们把这种律法看作从自然律法那里延续而来,经过某种最初的契约行为而成为道德的或人为的律法或准则,而不是同自然律法截然不同的。
更重要的是,这种律法最深远的根据存在于那些自然律法那里。
契约论者把道德律法看作人们在生活、交往,尤其是在社会组织中约定的东西,认为这种约定构成对缔约各方的后续行为的规约:遵循约定的行为是正当的,违反的是不正当的。
契约论伦理学中,责任与权利成为核心的概念。
有一种权利就有一种对于权利的责任;有一种责任就有一种相应的权利。
契约论伦理学研究的论域是政治学或狭义政治哲学的,而不是哲学和伦理学的全部领域。
程序论伦理学:是更晚近的一种关于正当性概念的伦理学,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主张从某种合理实践程序引出正确或正当概念的伦理学。
程序论伦理学有两个密切联系的主张。
首先,这种伦理学坚持,程序的“正确”独立地构成决定或结果的正确或正当的充分根据。
其次,这种伦理学主张,对程序的“正确”的诉诸必须排除对目的甚至德性的参照。
它在坚持这些主
张的同时,致力于使自己成为一种“弱”意义的伦理学,也致力于切断它同古典的目的论伦理学以及德性论伦理学的论题上的联系,从而使自己能保存正当概念上的“一”或某种一致性,并容纳由于善的概念的“碎片化”和私人化而变得“杂多”的具体的善的目的。
实践理智:理智区别于欲望和感情,它是我们必须通过学习和训练才能够具有的一种能力。
而实践理智是理智的一部分,是我们在实践事务上,即我们独立地面对自己的内心进行反省和抉择时,在同他人进行交往的有关事务上,进行理智的思考的方式,是在思考和决定这些事务上求得正确(真)与善的方式。
实践理智是技艺理智和理论理智的中间环节。
伦理判断:判断是运用概念对事物的性质做出判别的思维形式,而伦理判断是规范性判断的一种。
是人们在伦理和道德的意义上说某个人、团体、派别,某种事物、事件,某种品质、意图,某种行为、活动,某种状态、事态,好或坏或者是或非的判断。
关于这些题材的好的或坏的判断我们称为善判断。
关于这些题材的是或非的判断我们称为正当性判断。
伦理判断还是实践理智思考的重要形式。
实践理智的思考是对实践事务的善恶是非有所断定的思考。
(每个伦理判断都含有一种关于实践事务的、人们通常可以相互理解的确定内容;伦理判断能够影响欲望、感情和行为,是实践的一个重要的、主动性的原因,是构成人的意愿性的最重要的因素;当我们改变一种伦理判断而形成新的伦理判断时,这个实践理智的活动还可能对我们的意愿和行动有更为强烈的影响;它是实践理智的活动最接近行动动机的环节。
善的:善在日常语言中,主要是作为一个形容词使用的。
而在哲学上,首先,“善的”同某种或某一组自然的或人工的性质有关,但又不能简单化为这种或这组性质。
其次,“善的”也并不因此就是一种独特的性质。
关于“善的”有两种类比意义,第一种直接类比:“事物的最好部分的最好状态及其活动”,第二种间接类比:“一事物及其活动相对于其他所有同类事物的最好状态”。
我们采取以不充分分析细节的方式,提出善的同类事物类比的伦理学概念,说某事物是善的,可能是在说,与所有同类的事物比较,它处于我们可以期望于那种事物的最好状态,这使得我们有理由说在那类事物中它是善的。
正当与善:我们行为正当是为着某种善,还是仅仅因为那种行为本身?这是近代以来的伦理学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儒家学说中,正当还没有从德性中分离出来,行为的正当与合德性是一回事。
在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中也是如此。
但是在之后的西方伦理学中这种联系渐趋淡化,正当与善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明显的相互区别了。
善述说一对象题材的某种优良的总体状态,所述说的这种状态包含某种或某些物理性质。
正当述说的是行为,正当表明行在方式上的某种适度,这种适度同行为的物理特性有某种关联,但是不直接相关。
在这种历史演变的图景下,西季威克在19世纪末指出,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两个相互区别的基本概念,并且正当是人们实践推理的第一个直接的目标或尺度。
罗斯在20世纪初指出,正当是非自然的、复杂的、不可定义的道德特性;正当性可以说是一种“适度”,但无法做出具体的定义。
在罗斯那里,正当在伦理学上完成了不仅同非道德意义的目的善分离,而且同道德的善——德性分离的理论的过程。
正当与应当:同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一样,这个问题也是近代以来典型的伦理学问题,并且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正当与德性分离之后引发的问题。
20世纪初西方伦理学的基调是应当与正当没有根本的区别,应当总体上属于正当概念的范畴。
而之后哲学家们开始注意研究应当与正当的可分析的差别。
总体上来说,这种差别体现在:应当概念强调一个行为对于某个人而言是一种责任,正当概念强调一个行为对当事人或相关他人的适宜性、恰当性,尽管正当同时也包含行为的受约束性的含义;应当的都是正当的,但正当的未必应当。
应当意味着责任,正当却广泛些:如果我把病得垂危的奶奶的真实病情告诉她,这并非不正当,但这可能不应当,因为她没有足够的身体和精神力量来接受这个事实。
常识道德:是一个交往社会的交往方式和在其中发生着影响的伦理学思想与理论积淀在人们
的日常意识中的那些伦理学信念、观念、判断、意见所构成的综合体,是一个在交往社会中人们的实践理智及其伴随感情的普通运用所生成的观念的集合。
常识道德是日常观念的一个特别的部分,这个部分中包含着许多确定之点,即信念,通常是我们处理日常交往生活事务的准绳。
并且它不是一个内在一致的思想体系,而是一个包含不同理论、思想、观点的片面的杂合的、可能存在相互矛盾的观念和意见的系统。
常识道德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倾向肯定德性,并且对行为的正当性有特殊的关注;另一个表现为对行为的正当性关注。
最后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的研究应当从对常识道德的批评性的研究开始。
交往:交往是人们彼此联系的活动,是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活动。
人的生活可以简单的称为交往的生活。
交往的生活具有实践的可能性。
在本来意义上,交往是交往者借助共同可理解的语言而互动互构共同的理解或默契的活动。
目的:人类的交往活动是为着和平,安全和有秩序的共同生活而彼此联系的活动。
媒介:交往行为是通过言语行为进行的,语言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媒介。
交往共同体:交往生产着共同体,并同时生产着共同体与成员的关系。
共同体被它的成员看作是他们的共享的善观念、德性观念、权威、荣誉、信念和约束的资源,把自己看作同一共同体的人们都具有共同的爱憎与是非观念或者容易达成共同的观点。
一个人只有把自己视为其中一员时,才把那个共同生活的群体视为交往共同体。
交往共同体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交往群体形式:
家庭——夫妇关系、父子关系、兄弟或姐妹关系构成
特点:自然的互助关系;互爱;自然的不平等;特殊主义
朋友与伙伴关系:通常指过着秘密的共同生活以实践某种信念的私人团体的成员之间的关系。
特点:伙伴关系是平等的;具有某种或某些共同的善恶观念和德性观念
村落:是指以家族聚居方式形成的、基本上是非自由迁徙的乡村村落。
特点:经常性的、直接的交往;有共同的生活经验,共同的风俗习惯;共同的善恶观念甚至共同的伦理规范和德性规范。
社团: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信念的交往组织。
特点:共同的善观念和德性观念是成员们感受到自己存在价值和自豪的基本源泉;感情是它们的重要联系纽带;成员间的基本关系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旨趣和信念是社团活动的一种重要实践。
社会合作:社会合作就是我们作为公民可以期望于政治社会的公共交往生活的内在的善,关于社会合作的观念就是我们对这种善的观念的总体表达。
并且我们倾向于把一个政治社会看作一个“持久公平的合作体系”。
特点:关注利益的公平分配和负担的公平分担;同宪法民主政体有密切联系;社会合作观念是普通人的常识观念
核心:公平,即无人可以只取利益而不但责任,无人可被无理地排除在合作之外,这种合作体系是持久的。
由社会合作而产生的责任:守法与回报作为责任;诚实作为责任;维护社会合作公平的责任社会正义的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同样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要求一份同所有人同等自由相称的、充分完整的平等的基本自由。
差别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同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公职与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一点相联系;第二,它们适合社会最不利的成员的最大利益。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简单的来理解这句话,我们如果被强加不愿意接受的东西就像是受到奴役,如果我们不愿意受到欺骗,不愿意别人欺骗我们并把这当作对待我们的一种规则,我们推知其他人也是这样,不愿意受到伤害、侮辱、不公正的对待等等。
凡我们自己不愿意的事情,别人必不愿意我们强加给他们,表示人类有基本共同的憎恶。
这是人类实践理智的一个
发展,人类实践理智从否定的方面明确的确定出人不可接受的东西,并同时表明,对于实践理智可接受的东西是存在于什么范围之内的。
诚实:诚实作为德性通常被看作是行为方面的德性,并被视为一个交往社会的基本交往条件之一。
诚实是一种同人的内心状态密切相关的行为的德性。
它有两个方面的内涵:首先,诚实德性相关于世界与生活事务呈现给我们的心灵或内心的真实,即内心的诚实。
其次,在行为或交往活动上,诚实德性相关于我们按事务呈现于心灵的真实状态而向他人表达或转达的行为,以及与他人交往的行为,相关于在这些行为上的真实,即交往的诚实。
诚实的种类:内心的诚实、交往的诚实。
内心的诚实分为:理智的诚实、感情或信念的诚实、对自身的诚实、对他人的善意上的诚实;交往的诚实分为:表达自我评价上的诚实、交谈的诚实、交往行为的诚实。
良心:良心是我们谈论的心灵的那些有德性的内省感情的综合体,它作为心灵的感情综合体主要包括友爱、仁爱、正义感这三种感情因素。
良心活动需有两种良心环境,第一种感觉不正义冲突环境的良心活动称良心拒绝,第二种并没有面对不正义的环境中良心活动称良心选择,良心与良知指称的是具有两个方面然而完全不能相互分离的同一种主观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