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JY003-2018有机水溶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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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Q/JY003-2018

2018-2-1发布2018-3-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制。在本标准有效期内,如发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本标准自行作废。

本标准由山东金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金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晟毓、朱珂等。

本标准由山东金业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有机水溶肥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水溶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糖蜜粉、尿素为原料制成的有机水溶肥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NY/T 1108 液体肥料包装技术要求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NY/T 887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NY/T 1978 肥料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T 1117 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 1972 水溶肥料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 1973 水溶肥料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NY/T 1976 水溶肥料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NY/T 1977 水溶肥料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NY 1979 肥料登记标签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3要求

3.1外观

本产品为均匀的液体,无明显机械杂质。

3.2技术要求

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

3.3试验方法

3.3.1外观

目测法测定。

3.3.2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6的规定执行。

3.3.3 氮(N)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3.3.4 钾(K2O)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7的规定执行。

3.3.5 钠(Na)含量的测定

按NY/T 1972的规定执行。

3.3.6 氯(Cl)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3.3.7 硫(S)含量的测定

按NY/T 1117的规定执行。

3.3.8 pH值的测定

按NY/T 1973的规定执行。

3.3.9水不溶物的测定

按NY/T 1973规定执行。

3.3.10 密度的测定

按NY/T 887的规定执行。

3.3.11汞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3.3.12 砷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3.3.13镉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3.3.14铅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3.3.15铬的测定

按NY/T 1978的规定执行。

4检验规则

4.1组批

以同一配料、同一批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最大批量为30t。

4.2抽样

4.2.1采样按GB/T 6680的规定执行。

4.2.2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容器中,迅速混匀。取样品600mL,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另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以备复验。

4.2.3 样品经多次摇动后,迅速取出约100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4.3检验分类

4.3.1出厂检验

4.3.1.1本产品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组批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3.1.2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检验项目包括有机质含量、氮含量、氧化钾含量、pH值、水不溶物含量。

4.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第3章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旧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连续生产时,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4.3.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加倍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收合格。产品质量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4.4仲裁检验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要仲裁时,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标识、标签、使用说明书

5.1标识

本产品包装袋上应印有明显牢固的标志,具体执行GB 18382的要求,其中有机质含量、氮含量、氧化钾含量、水不溶物含量等应以质量分数标明。

5.2标签

产品标签按NY 1979要求执行。

5.3使用说明书

本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使用方法、肥效说明、贮存和使用注意事项。

6包装、运输和贮存

6.1包装

本产品采用袋、瓶、桶或符合本产品质量要求的材料。袋装:采用铝塑复合材料,瓶装采用PE复合材料或符合本产品质量要求材料。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按NY/T 1108的规定执行;外包装采用纸箱包装,每箱附出厂检验合格证一张。

6.2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贮存应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其他警示说明按GB 190和GB 19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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