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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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据此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

行为中又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参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后果。

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为民事主体确定行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如下特征区别于其他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是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使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法院的裁决虽能发生民事后果,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主体实施的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

民事主体虽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目的,但若不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则外人无从知道,也就不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2011民法讲义 李建伟

民法彩色笔记李建伟、张翔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P11(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可参见《担保法》第52、73、88条)。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原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的权利。

北京大学《民法学》笔记 (11)

北京大学《民法学》笔记 (11)

北京大学《民法学》笔记 (11)债的保全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是一种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的形式进行。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有债务人的行为(放弃或者延展到期债权、放弃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而导致……);是否需要出让人或受让人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放弃到期债权的或者无偿转让一般不要求主观,但是以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的通常需要主观意识;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明显不合理低价、高价交易,需要以明知为要件。

受益人的恶意是否为必要,一般不予考虑。

撤销权的主体,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人是多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对同一标的提出撤销权的,可以合并审理。

撤销权的被告,一般是以债务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

撤销权的行使,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如果债权是一种连带债权,所有人或者以个人来作为原告。

只要有一个人提起,视为全体提起。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权的范围为限。

撤销权的效力,债务人和受让人的行为被撤销,自始无效。

对于撤销权人的效力,将财产归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但是预先支付的费用可以拔付。

债的保全都是作为一般债权的保全,避免债务人财产减损。

但是保全制度不足以保障债权实现。

因此产生债的担保制度。

债的担保反担保问题,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一般担保的双方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留置权不可为反担保方式。

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

具体的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在分类上属于人的担保,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该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目的在于为债权提供担保,主体是第三人和债权人,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责任是履行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独立性问题。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串讲笔记

民法学串讲笔记

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任务4、平等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3、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财产权、人身权等概念)第三章自然人1、住所的法律意义2、监护的概念和特征3、监护人的职责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章法人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法人的机关(含义、种类、法定代表人)第五章不法人组织1、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2、入伙也退伙3、个人独资企业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的瑕疵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第八章代理1、代理的特征2、代理的分类(记每个类别的概念)3、表见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诉讼时效的中止4、诉讼时效的中断5、诉讼时效的延长第十一章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2、物权的特征3、物权的分类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6、物权的基本原则* 7、物权变更的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1、所有权的权能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4、善意取得5、添附* 6、共有(整个第四节)7、共同共有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种类2、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节)* 3、地役权(第四节)4、典权(第五节)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担保物权的意义3、抵押权(第二节)* 4、质权(第三节)* 5、留置权的概念第十七章占有1、占有在民法物权上的意义第十八章债权1、债的分类(第三节)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1、不妥得利2、无因办理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及成立要件)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方式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1、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的条件第二十四章继承的概念与分类1、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2、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与性质3、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法条)4、继承权的庇护(第六节)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挨次(第二节)2、代位继承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的形式3、遗嘱的有效条件4、遗赠扶养合同(第四节)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1、继承开始的意义2、继承开始的时间* 3、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1、侵权行为的概念* 2、侵权行为的特征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3、因果关系的确定4、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因(案例)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民事责任1、高义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三节)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七节)。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I.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总论(20%)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②可以被支配;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④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2.财产关系的类型:①支配型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②流转型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十一章共有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十一章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得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
1)按份共有人依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共同共有人则是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即分出或转让,但共同共有人无此项权利。

3) 在共有关系终止分割共有财产时,共同共有人若没有协议,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而按份共有则直接根据共有人的份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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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A、B一对老夫妻,和儿子C、媳妇D、孙子E一起出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现在D的哥哥F和C的妹妹H都要主张分遗产。(E先死,然后是AB,最后是CD)
2.遗产: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1)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看是否是房屋的对价)
(2)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
(3)抚恤金:死亡抚恤金,是抚恤活人的,因此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3.适当分得遗产人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②意思表示真实,受欺诈、胁迫的遗嘱无效
③内容必须合法,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不能规定配偶继承后不得改嫁)
④为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部分无效
⑤遗嘱的形式必须要合法,属于要式行为,一般要采用书面
⑥遗嘱被伪造的无效、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
1.遗嘱的生效要件
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即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①遗嘱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否则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4.时效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要先用遗产还债)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人的展开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及丧失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只丧失对打算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上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遗嘱的效力
举例:C杀害妹妹H,同时丧失了对父母AB的继承权和对H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十一部分 继承法
一、继承一般
1.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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