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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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破产重整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公司法中的公司破产重整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公司法中的公司破产重整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公司法中的公司破产重整:法律程序和要求破产重整是指当一家公司无力偿还其债务时,再通过破产法律程序进行重组和重建的一种手段。

在公司法中,存在一系列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以确保破产重整过程的公平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的公司破产重整,包括法律程序和要求。

一、破产重整程序1. 申请和受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破产重整程序通常以公司自愿申请或债权人申请为起点。

公司自愿申请要经过董事会决议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申请则要求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直接提交给法院。

一旦接受申请,法院将受理该案件。

2. 法院的权力和职责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拥有重要的权力和职责,其中包括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决定暂时管理措施、审理提出异议等。

法院还会监督破产重整的整个过程,确保程序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3.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和职责破产管理人是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被任命的专业人士,其职责是代表公司管理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框架下执行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管理人的任命通常由法院决定并在公告中公示,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4. 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是公司破产重整的核心内容,包括债务的清偿、资产的处置、股东权益的调整等。

重整计划由公司或破产管理人提出,并在法庭审理和债权人大会上进行讨论和表决。

法院会综合各方意见并判断重整计划是否合理和可行。

5. 债权人大会债权人大会是重要的决策机构,由债权人组成,并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主持。

在债权人大会上,重整计划将被讨论和表决。

通常情况下,重整计划需要获得债权人绝大多数的同意才能通过。

6. 法院的审理和裁决一旦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法院将进行最后的审理和裁决。

法院会考虑债权人大会的意见并审查相关法律文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重整计划。

如果批准,该计划将成为破产重整的法律依据。

二、破产重整的要求1. 诚信和公平原则公司法强调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必须秉持诚信和公平原则。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

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

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通过对债务重组以及资产管理来解决多方利益冲突,实现债务人的财务重建。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管理层、监管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其利益常常是相互冲突的。

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重要问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往往希望通过债务重组来减少债务负担,继续经营并最终实现财务重建。

债权人则希望能够尽快收回欠款,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而股东则可能希望保住自己的股权,并有机会分享未来的增长机会。

对于管理层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自身职位的不稳定以及对企业未来的担忧。

监管机构则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程序需要在各方利益之间进行平衡,通过各种措施来尽可能地满足各方的合理诉求。

可以通过设立破产重整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的破产管控,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来保护债务人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各方行为,约束相关方的行为,避免恶意操纵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可以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民主决策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并形成最终的决策。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推动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然而,破产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并非仅仅是机制设计和程序执行的问题,更是涉及到各方意识、素质和文化的问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各方利益相关者需要具有共同的理性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履行自身义务,尊重和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也需要不断加强对破产重整程序的监管和引导,促进多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冲突与平衡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促进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深刻和灵活的多方利益平衡。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合理、公正和可持续的破产重整目标,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浅析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在美、加法律框架下的运用

浅析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在美、加法律框架下的运用

浅析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在美、加法律框架下的运用一、破产保护与债权人保护及破产重整的基本含义及其关系1.bankruptcy protection1破产保护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法给予债务人的救济制度的统称,通常指债务人的财产受到法律强制保护,中止一切关于破产财产的诉讼与执行,直到破产程序结束2。

2.creditor protection债权人保护是指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律上给予的保护,使债权人得以公平受偿。

3.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破产重整其旨在使有破产原因但又有复兴和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协调来实现企业的重生。

4.三者关系在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通过给予债务人破产保护的方式使其免受债权人的侵扰,继而使债务人能顺利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但是在这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容易被损害,故而对债权人又设计了保护制度。

5.小结:bankruptcy protection和creditor protection其实都是Bankruptcyreorganization的具体内容,是一个制度的两个方面,单独在行文中使用的话都指破产重整程序。

通过阅读相关专业书籍、文章发现,美国的律师或者学者爱用bankruptcy protection,而加拿大的律师爱用creditor protection,其实都指破产重整或债务重组。

二、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及后果1.在英国和美国表现为,董事对自己没有及时地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起破产申请的过失行为,承担个人责任。

在美国判例中,联系到董事对其义务的违反,董事可能要面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债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是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或者濒临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前提之下,董事基于对公司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考虑,在执1Today, however, almost all cases are initiated by debtors who seek bankruptcy protection in order to obtain the benefits of a bankruptcy automatic stay and discharge.2The automatic stay, 11 U.S.C. § 362, protects the debtor and the estate from the harassment of collection actions during the bankruptcy case. The stay is very broad, prohibiting creditors from doing or continuing most kinds of collection activity against the debtor or the estate. 11 U.S.C. § 362(a).行职务的过程中,履行其注意义务而做出的一种管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作者:潘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使公司面临各种未知的风险,陷入破产困境。

公司破产会引发各种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保护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在避免企业破产的前提下清偿债务。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6-01作者简介:潘旺(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中央民族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与英语。

一、债务人利益保护(一)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减免《破产法》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就不必再承担清偿责任。

这保证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范围内,能够较为公平地分配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另一方面,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合理的削减,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企业内部进行重整,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资本结构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促进企业的内部优化。

这一制度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都通过重整较大程度的维护,实现了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暂停行使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此举的目的是避免重整过程中举步维艰的企业的积极财产减少,从而为企业的自身调整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进行以促成债务人企业的重建再生。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发生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时,重整计划必须保证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且保证债权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通过表决方案,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顺序位于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之后,这使无担保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第 2 卷第4 1 期
20 年 1 0 9 2月
西 昌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un l f c a gColg ・ oi S in eE io o r a h n l e S eM ce c dt n o Xi e i
V0 . . 1 21 NO. 4
De .20 9 c, 0
高 于 清 算价 值 。有 人 还 形 象 地 用 “ 疗 病 马 ” 比 治 来 喻重整制度 , 以反 衬 “ 马 分 肉 ” 杀 的清 算 制 度 。显
然 , 果 马 还 有 医好 的可 能 , 如 自然是 “ 疗 病 马 ” 治 对
大家 更有 利 , 因为活 马 的价 值要 远 远 大 于马 肉的价
【 关键词 】 重整; 重整计划 ; 组表决 ; 分 强制批准; 管理人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1 2 文献标识码 】 【 2 9 A 文章编号】63 1 120 ) —07 0 17—8 (090 05—4 9 4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以 下 简 称 新 中 ( 《 破产 法 》于 20 年 6 1日正式 生效 , 中一个 重 ) 07 月 其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李 丽
( 西南政 法大 学 经 济法 学 院 , 重庆 40 3 ) 00 1
【 摘 要】 重整制度是濒临倒闭的企业的生存 希望, 在金 融危机 的背景下 , 重整制度 的运用更 为人们所 重视。新《 破产 法》
实施 两年来 , 从重整制度 的适用 范围、 重整程序 的启 动、 重整计划 的制定批准 与执 行等角度 审视 , 重整制度 存在 着债权 入利益 保护方面 的问题, 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 予以完善。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破产重整是指公司处于财务困难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审判和重整程序,重新调整公司的资产和债务,以实现企业的债务重组、利益平衡,重新恢复健康状态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投资人通常面临着风险和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的风险以及权益保护。

一、投资人面临的风险1. 资金风险: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往往需要大规模进行资产剥离、债务重组等操作,这可能导致投资人持有的股权价值急剧下降,甚至归零。

重整过程中还面临着债权人的清偿问题,这也会对投资人的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

2. 市场风险:破产重整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市场是充满变数的,产品价格、市场需求等因素都可能对破产重整的进展产生不利影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不确定的市场风险。

3. 法律风险: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的裁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都会对投资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而且企业经营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给投资人带来法律纠纷风险。

二、投资人权益保护1. 参与重整方案制定:作为投资人,参与重整方案的制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参与重整谈判和讨论,争取在重整方案中予以充分的重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监督重整程序:投资人可以通过监督重整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监督重整程序主要包括监督重整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程序,确保重整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3. 寻求法律援助: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专业的律师参与重整谈判,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保护。

4. 多元化投资:在投资时,可以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将资金投入到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企业中,降低单个企业破产重整对投资人的影响,保护自身的资金和权益。

破产重整是一种企业在面临困难时恢复健康的重要法律程序,而作为投资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往往需要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权益保护问题。

投资人应该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积极参与重整过程,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确保投资安全。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商法》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商法》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号:1058)

国家开放大学一网一平台电大《商法》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号:1058)一、名词解释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定退伙:是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3.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4.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7.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8.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未获付款,或期前未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之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9.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0•期后背书: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

11.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以虚假的信息引导交易对手作出错误判断,并订立对己不利的合同。

12.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类别。

13.外观法则:是指采用客观主义的方法认定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对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14.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惹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3全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下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目的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解决争议,明确适用法律,保障受损害人的权益。

以下是2023年版《司法解释》的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标准、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数额。

本司法解释所称人身损害,是指因犯罪行为、意外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受伤或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形。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依法维护受损害人的合法权益,注重实情,在既保护受损害人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判决合理、公平的赔偿数额。

第三条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医疗费用、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二)受害人的生活护理费、接送费等;(三)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费、事后心理咨询费等;(四)受害人的残疾赔偿费;(五)受害人的死亡赔偿费、死者家属的丧葬费等。

第二章责任承担第四条人身损害赔偿依法由侵权人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一)履行法律义务的人对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损害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的,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五条当多人共同侵权致使人身损害时,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人身损害责任发生时,受害人部分或全部迟延报案,导致损害加重或难以查证的,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章赔偿数额确定第七条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合理期望利益。

第八条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或无法自理的,其抚养、扶养、赡养的亲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九条受害人的生活护理费、接送费和特殊交通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算。

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的整体 方 向 。

如果债权 人 的债 权利 率低于 其市场利 率 , 且 担保物 的价值 足 以清偿其 债权 , 那么 债权人就 没有任 何理 由支持 公司启 动重整 程 序 。即使 重整 会增 加 公司整 体价 值也 不会影 响 到此类 有担 保 债 权 人 的想法 。 无担 保债 权人 和不 足额担 保 债权 人则有 可 能会倾 向于选 择
益 尤为 关键 。本 文首 先分析 各利 害关 系 人 的价值 追求 , 进 而阐述债 权人 在重 整 中可能 面临 的风 险 , 最后探 究如何 平衡 二者 的对 立统 一关 系, 以期 从理 论层 面促进 重 整制度 的 完善 。 关键 词 重整 程序 利 害关 系人 债 权人 利益 作者 简介 : 李媛 , 黑 龙江 大学研 究生 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 法专 业 , 研 究方 向 : 民商法 。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2 . 2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l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0 9 4 - 0 2

各 方利 害关 系人间 利益分 析
( 一) 债 务人 重整 中 , 债 务人 企业 的终局 目标 就 是清理 债务 , 促使债 权人
通 过重 整计划 , 与债权 人、 股东 和 员工 保持和 谐 的关系 , 以期继续 重整 , 以求 无担保 债权 部 分获得 最大 程度 的清偿 。 重整成 功 的机 营运, 不使 法人 人格 消减 。 企 业 的短期 目标 则是 申请 重整后 保全 率 和担保 物是 否会贬 值都会 影响不 足额担 保债权 人 的选 择倾 向 。 处分或 自动 停止而 暂缓 清偿 , 免 于诉讼 或强 制执 行程序 的干 扰 , 如 若债权 人认 为重整 可能性 极小致 担保物价 值 降低 , 就 会反对 启 获 得喘 息之 机 。因此 , 企 业为 了维持 营运避 免清 箅 , 肯 定是 希望 动 重整 程序 。 启动 重整程 序 。然 而实 务中经 常会 出现 公 司未达 重整 标准 而 申 低, 发挥 重 整程序 的真 正功 能是重 整制度 面 临的 重大 问题 。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

浅析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风险与权益保护破产重整是企业在无法偿还债务或经营困难时,通过重组资产和债务来恢复经营。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面临着风险,同时也需要保护其权益。

破产重整对投资人的风险包括了投资本金无法追回、收益受限以及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股价下跌等。

在破产重整中,一般会涉及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通过降低债务金额、改变债务期限或利率等手段来减轻债务负担。

投资人可能会面临投资本金无法全额追回的风险,因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可能会引入新投资者或债权人,并对原有股东进行债权转股,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减少。

破产重整过程中,债务人往往需要节约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收益可能会受到限制,对投资人的回报会有一定的压缩。

若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股价可能会下跌,导致投资人的投资价值受损。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破产重整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

需要采取透明和公正的程序对破产重整进行监督,避免权益保护的问题。

对于合法权益的保护,破产重整应该尊重投资人的权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进一步损害投资人的权益。

破产重整中,投资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决策来降低风险。

投资人应该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以及产业前景等,从而避免投资到有风险的企业。

投资人可以进行风险分散,将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的企业或行业,降低单个投资的风险。

投资人还可以选择参与破产重整的过程,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参与决策,保护自己的权益。

破产重整中,投资人面临风险,但也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机制。

通过建立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破产重整过程的监督,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投资人也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决策来降低风险,同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企业挽救和债务清理的重要手段。

然而,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进步提供理论支持。

二、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已形成一定机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地位和权益;二是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破产重整案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所体现;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债权人利益不受侵害。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已形成一定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信息披露不充分。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无法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从而影响其决策。

2. 债权人参与度不足。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度有限,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3. 重整计划公平性待提升。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现象,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

4. 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四、解决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

企业应充分披露破产重整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全面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提高债权人参与度。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债权人的参与度。

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让债权人直接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3. 确保重整计划公平性。

在制定和实施重整计划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债权人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重整计划的监督和审查,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每日一练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甲公司签发1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工作人员将汇票遗失。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可向付款行挂失止付B.应先挂失止付,再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C.公示催告期间,有人提出权利申报,法院终结公示催告D.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答案】C2、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受理某企业破产案件。

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的有:()A.该企业于2009年2月1日对其一笔债务予以清偿B.该企业的母公司于2009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1套C.该企业于2009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D.该企业于2009年7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答案】A3、张某与某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

张某乘坐旅游公司的旅游车时,由于司机疲劳驾驶,旅游车发生车祸,张某致残。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张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B.张某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旅游公司承担侵权责任D.张某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旅游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答案】C4、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以下不属于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共同特点的是:()A.程序的启动是基于权利人的申请,无答辩程序B.程序设计上无开庭审理阶段C.都设置了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程序D.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者,均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答案】C5、下列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是、()A.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者相互串通,压低标价,损害招标者利益B.拍卖活动中竞买者相互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C.某企业捏造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D.某水果批发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处理即将变质的水果【答案】A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A.甲厂生产的专利产品“睡之宝”对治疗失眠具有良好的疗效,乙厂未经甲厂许可生产同样的产品,但是将名字改成“睡眠星”,将产品外观做了较大改动B.丙厂和丁厂均为生产家电企业,丁厂高薪聘请丙厂的华东区销售经理郑某,丙厂的华东区客户也随之大批转移至丁厂C.戊厂的内部管理制度一向被业内推崇,己厂经理周某趁到戊厂参观之际,擅自从某工作人员的办公桌上取走了戊厂的一份内部规章制度,经过认真学习后,将其利用于己厂并获得较好效果D.庚厂技术人员陈某将自己的一项发明构想汇报给庚厂技术部,技术部告知陈某该发明不具有实用性,不能采用,陈某遂自己接洽辛厂,辛厂高价购买了该发明构想并研发成功,获取巨大利润【答案】B7、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

浅析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的关系

浅析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的关系

浅析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之间的关系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解救是企业在面临危机时的三种主要方式。

这三种方式都是有其优缺点的,根据企业不同的情况和利益诉求,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化解危机。

本文将就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解救三种方式进行分析,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自的适用场景。

一、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借贷难以偿还、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被有关机构依法宣告破产并采取清算方式清偿其债务、分配资产的过程。

优点:1、能够尽快清偿债务,使企业正式结束运营状态,避免进一步债务的产生;2、能够快速化解矛盾,减少债权人的损失;3、能够释放劳动力,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缺点:1、清算时,企业的资产可能会高于承担的债务,使得原本可持续的企业,因资产被分散后而无法恢复;2、采取破产清算后,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可能受到较大损伤。

适用场景:1、企业已经到达或接近破产的边缘;2、企业的债务压力较大,没有良性的良性扩张模式;3、企业经营出现严重的管理和营销问题,无法保证正常运营。

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借助法律手段进行重组,以达到企业的再生和复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清算。

优点:1、能够改善企业的现实状况,重组成为一个经营正常的企业;2、能够保留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社会信誉,保证企业在市场中继续存在;3、能够减轻债权人的损失,实现风险分摊。

缺点:1、重整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的支持;2、大量的重组决策需要进行,重整难度较大;3、重整过程长、成本大,不适用于每家公司。

适用场景:1、企业有望实现成功重整,经营未来良好,有行业优势;2、企业的核心业务模式存在开展前景;3、企业有较强的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

三、破产解救破产解救是指借助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支持和帮助,将处于经营困境中的企业有效地“解救”出来,实现企业复苏和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破产法建立了一套有关破产解救的机制,例如破产保护、破产重整等。

企业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保护

企业破产中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的优先保护
合意 的 当事 人提 供 一 种 必要 的救 济 , 以改 变他 们 这 种相对 被 动和不 利 的 地位 , 而实 现 破 产立 法 所 追 进 求 的公 正 目标”1。 _ j
护就 是对受 害人基 本人 权 的尊重 。 对 弱势群 体进 行特 殊保护 是现 代法 治 的另一个 基 本特 征 。罗马法将 债 分为 契约之 债和 基于不 法行
赔偿 之债 是一 种典 型 的 非合 意之 债 , 债 权 人也 无 其
疑是 弱势 群体 。“ 于破 产这 一特殊 的事 件性质 , 基 有
存利 益 , 是受 害人 维持 生存 和发展 的基本 物质 保障 ,
与基本 人权 紧密相 联 。对人 身损 害赔偿 之债 优先保
必要 对那些 实 际上处 于被 支配 地位 和弱者 地位 的非
收 稿 日期 : 0 00 -8 2 1 - 10
债 权平 等是 债法 上 的一 项基 本原 则 。债权平 等

8 ・ 7
原则 强调 的是 一 种 形 式 上 的平 等 。美 国学 者 迈 克
尔 ・ . D 贝勒斯 指 出 :平 等并 不要 求 对 所 有 人 的 同 “ 样对 待 。作 为相 等来对 待 , 而不是平 等对 待 , 这是 平
中 图分 类号 : 9 2 2 1 9 D 2.9.2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02 5 ( 0 0 0 — 0 70 10 —3 9 2 1 )30 8—4
作 者 简 介 : 国平 ( 9 1 ) 河 南 信 阳人 , 南财 经 政 法大 学 民 商法 学 系讲 师 ,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研 究 。 杨 17一 , 河 主
握, 对债 的发 生有 明确 的预期 , 而有较 强 的 回避 风 从 险的能力 。而非合 意之 债 的债 权人 , 债 的产 生 , 其 是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

2.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
其次,要建立高效的公司重整程序,明确重整程序的启动标准、程序规定、参 与规则等。例如,可以引入预重整制度,允许公司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之前与 债权人达成预重整协议,以降低重整成本和时间。
3.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
最后,要强化公司重整制度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明确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透明的监督机制等。例如,可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其代表债权人与公 司进行谈判,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还可以引入惩罚机制,对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重整制度在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 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特别是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需进一步完善。为 此,我们应当确立全面的公司重整法律体系,建立高效的重整程序,并强化债 权人利益保护,以确保这一重要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经济社会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
1.立法目标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目标是拯救濒临破产的公司,同时保护债权人、股东 等各方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重整程序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往 往导致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2.法规体系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然而,这些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真正保护债权人利益。
债权人利益保护在公司重整中的 重要性
公司重整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 在公司重整中建立了债权人保护制度。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公 司重整案件不断增多,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也在加强。

破产法会议纪要

破产法会议纪要

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

三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四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

要将破产审判作为与立案、审判、执行既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从司法工作机制上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

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实现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

1.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

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号),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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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 人 的合 法权 益 。而 人 身 损 害赔 偿 债 权则 通 常 属 于债权 人会 议 中的少 数债 权 人 。这种 “ 少数 ” 可能 既
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利益 , 则较少有学者涉及。但实
际上 , 于人 身损 害赔偿 债权单 个 债权额 较小 的这一 鉴 特 点 , 必 要 专 门 针 对 这 类 债 权 建 立 特 别 的保 护 有 制度。
法 学 论 坛
破 产 重 整 与 和解 程 序 中的人 身 损 害赔 偿 债 权保 护
于 定 明

要 : 身损 害赔偿债 权人 在债 权人会 议表 决 中处 于弱 势地 位 , 人 因此 , 常有 必要 针 对债 权人 非
会议 表 决机 制设 定对 少数债 权A-, 特别保 护 的制度 , 而达到 保 护人 身损 害赔 偿债 权 人 程序 性 权  ̄益 I 从 利 的 目的。在 重整程 序 中应该 完善分 组表 决制 度 , 即在人 身损 害赔 偿债 权 人 达到 一 定规 模 时单独 设 立人 身损 害赔偿 债权 组 。在 和 解程序 中, 同样应 采取 分组表 决 的方 式表 决 和解协议 , 同时应 当明确 法
自治 团体 。 ④债 权人会 议 在决定 有 关破 产 事宜 时 , ” 如
偿债 权额 占全 部债权 数额 比重 很低 的情形 , 至可能 甚 出现 在前述 两方 面 比重都 较低 的情形 。因此 , 于人 基 身损 害赔偿 债 权单 个数 额 较 小 或人 身损 害 赔偿 债 权 人数 少这 一特 征 , 身损 害赔偿 债权人 难 以通过 债权 人 人会 议表 达其 意愿 , 可能使 其在 债权 人会议 表决 时始

表现 为人 身损 害赔偿 债权人 人数 处于少 数 , 也可 能表 现为 人身损 害赔 偿 债 权 数额 处 于 少 数 。虽 然企 业 破 产 中可能会 出现人 身损 害 赔偿 债 权 人 人 数众 多 的情 形 , 也不 能排 除人 身损 害赔偿 债权人 人数 很少 的情 但 形 。因此 , 可能 出现 人身 损害赔 偿债 权人 在全 体债 既
破 产程 序 中的另外 两 大程 序 重 整 和 和解 如 何 保 护人
治 的一 般原 则 , 符 合 破 产 程 序 追 求 效 率 性 这 一 目 也 标 , 这客 观上会 出现 少 数债 权 人 的 意愿 不 能 实 现 , 但 从 而可 能会 产生 “ 多数 的暴政 ” ②问题 , 接损 害少 数 直
21 02年 7月
云南 大学 学报 法学 版
J u n lo n a n v ri a i o o r a f Yu n n U ie s y L w Edt n t i
J l 2 1 uy, 0 2
Vo. 5 No 4 12 .
第2 5卷 第 4期
文 章编 号 :N 3—14 / 2 1 )4— 3一 5 C5 13 D(0 2 0 6 o
致 同意债权 人会 议决议 的情 形 , 只能通 过少 数服从 多数 的民主表 决 原则 来 形 成 最终 决 议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数 的原则 形成 债 权人 会 议 的决议 符 合 债 权 人 自
基金项 目: 该文为教 育部 2 1 0 0年度人 文社会科 学研 究项 目《 企业破产 背景下的人 身损 害赔偿债权 保护研 究》( 目编 号:0 J 80 0 ) 项 1X C 20 8 和 20 0 8年度云南教 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 目《 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研究》 项 目编号 :8 0 5 ) ( 0 Z 0 9 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 者简介 : 于定明 ,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云南 昆明 ,5 2 1 。 6 0 2 ) ① ② 王欣新 :论 新破产 立法 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 置思路》, 法学 ̄) 0 5年第 2期 , 2 《 载《 ) 0 2 第 8页。 [ 托克维尔著 : 论美 国的民主》 上 ) 董果良译 , 法] 《 ( , 北京 : 商务印书馆 ,9 8年 , 2 7页。 18 第 8
院审查和解协议的 内容 , 同时应规定持异议债权人依和解协议所获利益不低于依破产清算程序所获
利益。 害赔偿 ; 权 人 债
目前 学界对 在 破产 清 算 中如何 保 护 人 身损 害赔 偿债 权人 的利 益讨论 较多 , 多建议 将人 身损 害赔偿 大 债权 的清偿顺 序提 前 , 破 产法 的角 度 而 言 , 从 : 建 这一 议无 疑有 利 于人 身损 害 赔偿 债权 的保 护 。但 对 于在
权人 人数 中所 占比重 很低 的情 形 , 可能 出现人 身赔 也

现有 制度 下的 困境
“ 国破 产程 序 中的债 权 人会 议 , 由所 有 依法 我 是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 以保障债权人共 同利益为 目
的, 体现 债权 人 的破产 程 序 参 与权 , 论 决 定 有 关破 讨 产 事宜 的议事 机 构 。债权 人 会 议 在 破产 程 序 中 占有 重 要地 位 , 是债 权人 参 与 破 产程 序 、 护 其 利 益 的 它 维
终处 于一 个弱 势地位 。因此 , 常有必 要 针对债 权人 非
果 全体 债权人 能 够达成 一致 意见 , 自然是 最好 不过 的 结 果 。但 由于债权 人之 间 的利 益 冲突 , 往难 以出现 往

会议 设定 对少 数债权 人利 益保 护 的制 度 , 而达 到保 从 护人 身损 害赔 偿债权 人程 序性 权利 的 目的 。 在债 权人会 议 多数决 原则 下 , 障少数 债权 人 的 保 程序 性权 利主 要取 决 于 多 数决 的形 成 基 础 。所 谓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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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数决的形成基础, 就是依据何种方式确定投票权并进
而 确定多 数意 见 的原 则 。多 数 决 的形 成 无 外 乎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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