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解读
宅基地“二证合一”和“房地一体”到底是什么意思?

宅基地“二证合一”和“房地一体”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农村,大家基本上都会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是村集体给村民用于修建房屋所用的房子。
农民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子以后,可以依法获得房子的所有权和修建房子所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下,同时拥有两项权利。
最初,对于完成宅基地确权的农民,会颁发两个证件,即《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
不过,到了后来,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把这两个证书,合并成一个新的,向农民发放《不动产权证》。
这就是农村宅基地的“二证合一”。
2018年3月17日组建自然资源部后,为了实现统一管理,要求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为农户重新颁发“不动产证”,简称“房地一体化”,房地一体化不会改变原有产权,只是重新调查核实,将土地和房产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这两项举措都是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权属清晰也为土地和房屋的流转铺就了良好的道路,为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土地确权了,权属明确了,闲置的房屋就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流转,盘活原
本浪费和闲置的土地资源。
如今有不少农民朋友们都把自己的承包地和农房进行流转,每年都能带来近几万元的额外收入,极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如果有闲置资产可以考虑在一些专业的网络平台如易土地网等进行流转,简单的上传一下信息,几张图片,需要的人就可以直接联系实地查看,算是很便捷的方式。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方案的目的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土地权益,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以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一、背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出现了不确定性,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投资意愿,也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该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权属状况进行统一登记,明确土地的归属权和权益,为土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颁证是指根据土地的权属状况,为农民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程序1.宣传阶段:广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政策和要求,提高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认识和意识。
2.调查阶段:组织调查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查明土地的使用状况、权属和权益,并建立档案。
3.登记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在农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土地进行权属登记和权益登记,形成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4.公告阶段:将登记结果进行公告,受理对登记结果的异议,并进行复核和核实。
5.颁证阶段: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国家将出台相关政策,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
3.法律保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将具有法律效力,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法律保护。
4.培训和宣传: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干部和农民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颁证的认识和能力。
5.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登记和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粤府函〔2023〕296号•【施行日期】202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粤府函〔2023〕29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上报〈连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查意见的请示》(粤自然资报〔2023〕32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连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连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连州建设成为清远市生态宜居、生活美好、生产低碳的“生态文明样板之都、粤北重要门户之城”。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
到2035年,连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91.37平方公里(43.7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69.03平方公里(40.36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541.19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0.00平方公里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2.32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防灾减灾底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基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
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整体谋划“一核两翼一区”的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以中心城区为主打造生产生活完善的城市核心区,构建东部循环经济发展翼和西部农旅协同发展翼,依托南岭国家公园等外围生态发展区筑牢粤北生态屏障。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统一、多用途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和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结合现实,安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措施,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任务。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工作的基础。
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相关XX号文件均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颁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完成我县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并做好相关数据关联整合汇交工作;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搭建镇(街)不动产登记站点平台,满足群众日常办证、自然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尊重历史,注重现实。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既要尊重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矛盾和争议。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全面深入调查,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依据。
在此基础上,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取合适的地籍测绘技术方法。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嘿,各位亲爱的朋友们,我要给大家分享的是一份关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大工程实施方案。
这可不是个小工程,咱们要一鼓作气,干出样子来!下面,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吧。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这项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工作目标1.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建立健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任务1.摸清底数。
组织力量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2.确权登记。
依据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发证书。
3.建立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宣传培训。
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
四、实施步骤1.准备阶段a.成立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
b.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c.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调查摸底阶段a.组织人员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全面调查。
b.摸清底数,建立数据库。
3.确权登记阶段a.依据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确权登记。
b.颁发证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管理制度阶段a.制定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制度。
b.加强管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培训阶段a.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认识。
b.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1.政策保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资金保障。
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工作报告

XX县(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工作报告XX县(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七年三月目录1项目概述 (1)1.1区域概况 (1)1.2项目来源 (1)1.3目的和任务 (1)1.4完成的工作量 (2)1.5人员设备投入情况....................................................................32组织实施. (3)2.1成立组织机构 (3)2.2充分宣传动员 (3)2.3制订工作方案 (4)2.4加强人员培训 (4)2.5积极筹备经费 (4)2.6基础资料准备 (5)2.7统一规范标准 (5)2.8严格规范程序 (5)2.9全力配合协作 (6)2.10明确审核流程 (7)2.11严格质量要求 (7)3.作业程序 (8)3.1作业方法 (8)3.2工作流程 (9)3.3权属调查内容 (9)3.4地籍测量 (10)3.5公告发证 (10)3.6权属档案资料整理..................................................................104成果检查............................................................................................115形成的成果资料.. (12)5.1文字成果 (12)5.2调查及图件成果 (13)5.3调查及登记表册成果 (13)5.4数据成果................................................................................136成果应用及展望................................................................................137经验体会............................................................................................148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15)1项目概述1.1区域概况1.2项目来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文件精神,XX等政府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选定XX公司为测量施工单位,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全面完成XX县(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产所有权正文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中的权属确认,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有关法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事求是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宅基地应予以确权登记,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扩大确权登记发证覆盖范围。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集体成员建房虽未经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的,经本农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一、前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农民住房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便捷性,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确保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2. 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意识;3. 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和农民增收。
三、工作步骤1. 组织建立登记发证工作队伍成立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的登记发证工作队伍,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制定登记发证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登记发证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流程、时间节点等,并明确登记发证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3. 开展宅基地调查摸底工作与村委会、农村居民代表会议等相关方进行沟通,了解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情况,包括面积、用途、归属等信息,并进行调查摸底工作,确保登记发证的准确性。
4. 制发宅基地确权证书根据农民提供的宅基地信息,经过审核和核实,制发宅基地确权证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归属和用途等信息,并加盖相关章印。
5. 进行公示和申诉在制发宅基地确权证书后,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让农民知晓,并设立申诉渠道,接受农民的申诉和意见反馈。
6. 完成登记发证工作按照预定时间节点,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农民权益。
四、工作保障措施1. 组织培训对登记发证工作队伍进行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工作能够高效顺利进行。
2.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数据化管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 宣传推广通过村级会议、广播、电视等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合作意愿。
4.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宅基地登记发证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预期成果1. 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住房权益的保障;2. 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意识,增强他们的发展信心与动力;3. 促进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推动农民增收。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清、使用权不稳定等问题,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保护农民的住房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宅基地面积、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宅基地的权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
制定明确的手续和标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都能够得到确权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同时,规定宅基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旨在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对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实施方案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应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使用性质等进行测绘、测量,对使用权的归属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同样,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费用由政府负担,免费为农民提供相关的服务。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后续工作的推进,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登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县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乡镇政府要积极参与具体操作,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调;村级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将政府的政策和要求传达给农民,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我国农村土地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途径。
为了加快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收益,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二、工作流程和步骤1.组织工作小组:成立全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小组,由县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
2.数据调查和收集:组织人员对全县农村的土地资源和房产进行调查和收集相关数据,包括土地权属、房产建设情况、土地利用方式等信息。
3.宣传和培训:组织宣传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好处。
同时,组织培训班,培训相关工作人员熟悉登记发证操作流程和政策法规。
5.确权登记和发证:根据测绘结果,组织人员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并向农民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6.法律保障和纠纷解决:建立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纠纷解决机制,及时解决登记发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7.监督和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2.加大财力投入:县财政要加大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财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4.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农民了解并积极参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5.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统筹协调,确保各个环节衔接顺畅。
四、工作时间安排本次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于2024年开始,预计2025年完成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27页)

(五)开展初始登记
1、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 (1)经依法审批、权属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①有以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的: 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效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即在法定期 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c.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
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b.有遥感影像等资料证明占用宅基地时间的,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②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 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符合现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由村委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 并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①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②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违法建造住宅的;
③将原住宅出售、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申请其他宅基 地使用权登记的。
④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审要求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由申请 人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及 有关用地政策的,应当由村委会出具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的证明并 张榜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 审定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011)178号 (11)《福建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工作方案》(闽国土调查办 [2007]10号)
(12) 《福建省村庄地籍调查试点工作方案》(闽国土资综(2011) 193号)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是当下正在全国各地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也是农民朋友最关心的事情之一、那么,在确权登记工作一线究竟是怎样推动这项工作的?什么样的房屋将不会被确权登记,而只能以其他方式另做处理呢?宅基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又会面临怎样的“惩罚”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广东省地街道办事处的最详细规定为大家做一番解读。
《广东省F市N区G街道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暂行)》一上来就规定,所谓“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区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这里还需要明确这样几个概念范畴:一是区分3种情形:1. 完全无证的宅基地和房屋;2. 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单地证”情形;3. 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但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单房证”情形。
二是所谓的“地上房屋”,仅包括永久存续、结构完整的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是最终的处置结果分为“确权登记”和“造册”两种。
通俗的理解是,对于合法性不存在疑问的部分,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合法性存疑的部分,仅进行造册以记录情况,但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确权规定(最新土地确权法律法规)具体而言,以下情形的宅基地及房屋无法确权登记,只能造册:1. 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的、存在压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存在压占林地的、存在压占水利控制蓝线的;简言之,对涉嫌违法占地或者严重违反规划的宅基地及房屋,无论是否依法将其认定为违建并进行查处,都不能进行确权登记将其合法化。
《土地管理法》第78条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思考

农业资讯NONGYEZIXUN农业信息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思考熊友清(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福建龙岩 364100)摘 要 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治理缺陷和产权界定不明确的必然结果,也是宅基地福利与市场化之间矛盾加剧的结果。
宅基地市场化需求强烈,国家十分重视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和完善。
但是,当前的改革制度难以缓解宅基地及其使用权流转的强制性限制,诸如复杂的基层组织职能和不完整的转移平台等因素阻碍了宅基地经济属性的正常发挥。
因此,如何放活宅基地的经济属性,充分流通宅基地、农民具有使用权的农房的使用权是探索宅基地有效使用途径的重点和难点,这将有助于宅基地广泛闲置地区的土地合理利用,有利于保护土地,加强土地流转,深入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贯彻落实农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
基于此,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为切入点,对如何最大化农地宅基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合理运用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思考。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思考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土地制度。
从土地改革时期和农业合作社的宅基地私有到人民公社化时宅基地集体共同所有,宅基地制度和权利制度逐渐形成[1-4]。
在改革开放的历程中,党中央和各级政府不断完善和改进宅基地管理文件和规定,努力规范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各项职能运行。
在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面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合理利用闲置的农村房屋资源,改进和完善宅基地政策,重点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地实施农村振兴战略。
因此,在农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宅基地制度迎来了新的制度改革。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户的财产收入,改善村庄的治理情况,这是实现农村地区振兴的当务之急。
1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农村宅基地是农户个人用作住所并占用和使用该村集体拥有的土地,包括已建房屋、曾建过房屋或计划建筑房屋的土地。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王广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研究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自然资源登记簿》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于2016年12月20日联合印发实施。
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出要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要坚持试点先行,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内容和程序进行统一登记。
根据会议精神,国土资源部按要求于12月20日联合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正式印发《办法》。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建设美丽中国、落实新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建立系统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并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提出了山水田林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思想。
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自然资源禀赋不足,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起来,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张高丽副总理对此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任务,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全县决定制定最新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一、工作目标1.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县农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2.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可公信性,做到信息真实、权属清晰、标准规范。
3.通过确权登记发证,进一步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二、工作程序1.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工责任、时间进度等。
2.组织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操作技能,提高工作质量。
3.制定登记发证计划:根据实施方案,制定登记发证计划,明确每个村庄的工作时间表和任务要求。
4.预登记工作:开展农民土地权属预登记工作,收集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周边关系等相关信息。
5.验证核实:对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排除信息错误。
6.登记登簿:将验证核实完成的土地信息录入到土地登记簿中,确权登记发证。
7.发证公告:对每个村庄的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公告,确保公开透明。
8.发放证书:按照登记登簿的情况,发放土地确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给农民,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
三、工作保障1.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配备足够的资金用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人员保障: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配备足够的人员进行实施工作,确保工作进度。
3.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四、工作评估1.建立监督评估机制:成立工作评估专家组,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2.打分评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对各村庄进行打分评估,并进行排名。
通过制定和实施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新方案,全县将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土地流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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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选取了连州市作为试点地区,先行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在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发现农村宅基地存在着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当前我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双证齐全可以直接换发不动产证的数量占比非常低,大多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仅有单证或没有发证,亟需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来破解当前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中的难题。
因此,制定《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暂行办法》,为下阶段在全市顺利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遵循的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稳妥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登记范围”、“登记原则”、“申请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相关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和“附则”八部分。
《连州市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暂行办法》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已竣工的房屋在市中心城区、镇规划区范围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村村庄规划,可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且已经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宅基地合法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如该村庄已有规划的,须同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5.2000年1月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建房条件且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如村庄已有规划的须经镇(乡)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村庄规划后,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对超过宅基地使用权面积 150 平方米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合法面积及超出合法面积。
(四)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已竣工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占用宅基地建房,村庄已有规划的须经镇(乡)人民政府认定符合村庄规划,补办村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下列规定办理: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乡)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农民集体成员经依法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两户或两户以上共同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权利人经过协商能够确定权属范围的,按协商确定的界线单独确权登记。
不能确定界线范围的,按共同共有予以确权登记。
(九)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认定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
(十)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十一)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可以登记(或暂时登记)在本村集体名下:
1.村集体的办公场所、生产用房等;
2.村集体安排给五保户居住的房屋;
3.具体权属人暂不能确定的;
4.属共用宗但具体权属人不清晰的;
5.继承取得但继承手续未办结的;
登记时在备注栏注明原权属人(暂定权属人),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变更登记。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宅基地或地上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