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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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铁政发[2010]16号
【发布部门】铁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20
【实施日期】2010.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补充规
定》的通知
(铁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工作,贯彻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确保问责信息来源畅通,程序启动及时,调查取证确凿,处理结果公正,现对《铁岭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试行办法》(铁政发[2009]1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问责信息来源
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市监察部门移送行政首长经济责任应当问责的信息和线索。市监察部门负责收集、受理和核实涉及《试行办法》第二章中问责情形的有关信息。主要问责信息来源如下:
1.政府法制工作、政务督查、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提出的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2.信访、行政效能(市民)投诉中心等部门受理并查实的举报和投诉。
3.审计机关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问责情形的。
4.新闻媒体曝光披露确有行政首长经济责任问责情形的。
5.其他来源的问责信息。
二、问责程序
1.市监察部门获得问责信息后,形成启动问责程序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2.经市政府批准后,市监察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依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调查,形成问责建议报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
3.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依据《行政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