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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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

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

陕西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一、缴费基数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陕西省的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

每年,陕西省都会发布社会平均工资数据,因此缴费基数也会随之调整。

2021年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688元,这个基数是根据2020年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计算得出的。

二、缴存比例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根据不同的单位类型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10%。

对于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一般为1:1,即个人缴纳5%,单位缴纳5%。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全额承担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比例为10%。

三、算法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是由缴费基数和缴存比例决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缴费金额 =缴费基数 x缴存比例。

对于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金额一般为缴费基数(5688元)的5%,即5688元 x 5% = 284.4元。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则需要缴纳全额医疗保险费用,即5688元 x 10% = 568.8元。

四、总结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缴存比例根据单位类型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金额计算方法不同,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缴纳。

通过了解陕西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及算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保障我们的健康权益。

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概述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是用于申报和汇总陕西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表格。

该表格的填报对象为陕西省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通过填报该表格,可以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对申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核对。

二、表格结构该表格主要由表头、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缴费基数、汇总信息等部分组成。

1、表头: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填报时间等基本信息。

2、单位信息:包括单位类型、所属行业、单位所在地等。

3、人员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号码、性别、年龄、参加工作时间等。

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

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公布手机免费访问2008年03月24日15:33山西日报周艳涛查看评论随着2007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发布,陕西省今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已经确定,并予以公布。

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239元,月平均工资为1770元。

由此确定2008年度陕西省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也即1770×60%),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 0%(也即1770×300%)。

据介绍,企业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职工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缴纳。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选择社会平均工资的70%或100%,按照19%的比例进行缴纳。

也即是个人身份参保的每月可以按照1770×70%×19%或者按照1770×100%×19%来缴纳。

09年陕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15.92元 来源:华商网2009-04-16 09:07随着2008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发布,我省今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也已经确定,并予以公布。

据悉,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391元(比2007年的21239元多了4152元),由此确定2009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为2115.92元(比2008年的1770元多了345.92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月平均工资的60%(即2115.92×60%=1269.55元),上限为月平均工资的300%(即2115.92×300%=6347.76元)。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处长段光明介绍,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全省各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标准是相同的,省内转移接续不存在障碍。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职工权益和稳定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则是该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保障职工的养老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该表格的填写对象主要是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用于申报和审批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

在填写该表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果有需要修改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要准确填写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信息。

包括变更时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等,以便社保局及时审核和处理。

再次,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例如,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因需要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和新单位录用证明等。

最后,要保证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填写《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历史数据变更审批表》是保障职工养老金权益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对待,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也希望参保职工和参保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社保局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0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是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用于记录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

该表格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并保证养老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该表格包含了多种信息,包括职工的个人信息、缴费基数以及退休年龄等。

其中,职工的个人信息是表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此外,表格还包括职工的工作单位、职工编号、参保时间、缴费基数等与养老保险相关的信息。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6]8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根据《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按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按时足额保证发放。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帐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月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平均缴费指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为职工本人各缴费年度当年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

计算公式为:a=(X1/C1+X2/C2+... ...+Xn/Cn)/N式中a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X1,X2... ...Xn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C1,C2... 为职工退休前1年、2年... ...n年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应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陕西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实施办法

陕西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实施办法

政策详情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18-04-20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8号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⒈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

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⒉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需提供材料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需提供材料

材料
身份证件
本人人事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其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
财务凭证中的本人工资支付相关材料
身份证件
失地农民相关材料
1 身份证件
身份证号不变,修改同音不同字
2 户口簿
身份证号不变,姓名变更的
1 身份证件
姓名不变,身份证号变更的
2
身份证件 公安机关重号错号处理相关证明
因身份证号重复或错误造成的注销或变更 的
补缴申报
退收 核定
延迟退休
申报错误 征缴结算
补建个人账户
个人
账户 建立
合并 个人
账户
没有重复缴费 有重复缴费
养老 保险
统筹范围外转入 统筹范围外转出
非因工死亡




死亡
管 理
养老 保险
关系
终止
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或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 账
免审 免审 免审 身份证件 本人人事档案 劳动合同 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记录 经办机构或人社行政部门的退休审批表 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 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单位书面说明 税务缴款凭证 身份证件 职工曾经缴纳养老保险的相关材料或本人人事档案 财务凭证中的有工资发放记载的材料 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 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 包括本地重复、转入重复 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信息表 转移申请表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 的非正常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确定的待遇领取人身份证件 银行卡复印件或银行账户
2 退休审批表
视同

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合计
社保机构经办人:
社保机构审核人:
社保机构(盖章):
上月职工人数:
人;本月增减职工人数:
人;增减后职工人数:
人。
备注:1、单位性质指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2、单位新参保、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填写本表一
式两份,经审核后,参保单位、社保机构各存一份。3、个人编号即养老手册编号。4、工作岗位或用工性质栏填写:工人岗位或管
Hale Waihona Puke 金额单位:元 备注盖章):
变化后应立即填写本表一 质栏填写:工人岗位或管 增减原因有:新招工、再 劳改劳教等)、终止缴费 工资性收入。
理岗位。5、属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填写调入(出)单位名称,并随本表附上劳动人事部门的调动手续。6、增减原因有:新招工、再
就业、统筹范围内调入调出、统筹范围外调入调出、离退休、停止缴费(合同期满、参军、辞退、开除、劳改劳教等)、终止缴费
(死亡、出国定居等),并随本表附上单位的文件。7、月缴费基数:包括标准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附件1
填报单位(盖章):
个人

编号

单位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
单位编号:
社会保障号码

(暂为身份证号码) 别
出生 年月
单位性质:
参加工 作时间
工作岗 位或用 工性质
户口 性质
申报时间:
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职称
是否 军转 干部
首次参保 年月
月缴费 基数
增或减 时间 原因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2013年西安市雁塔区社保开户流程(详细篇)

2013年西安市雁塔区社保开户流程(详细篇)

(社会保险)一、医保、生育险雁塔区医保办地址:小寨东路168号,西安市雁塔区政府院内Tel:85382241(参保,审核)医保开户流程:85382242(缴费,财务)递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1、西安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2、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3、西安市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税务登记证6、组织机构代码7、开户许可证8、法人身份证9、资产负债表10、利润表11、公司员工工资表12、养老保险缴费凭证1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14、陕西省XX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15、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16、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7、资料拷盘医保办资料审核后电话通知领回审批资料(预以保存)、缴费,医保办仅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险。

缴费方式:去医保办填写:“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然后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缴费:1、拿现金直接去银行存款(每月1-15号)——拿到银行回执去医保办换回盖了“收费专用章”的“缴费专用票据”(两联),记账联给财务做账,存根联社保专员保存好。

2、支票和网银转账(每月1-10号)——拿缴付凭证去医保办填写“陕西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医保办敲“收费专用章”。

记账联给财务做账,存根联社保专员保存好。

医保可一次性预缴几个月的。

年审:医保办电话通知基数调整:每年的6月底7月初。

去医保办进行申报如办理新增,需带以下资料:1、企业端U盘数据盘资料进行拷盘2、纸质签章的人员增减表3、全员工资表(全部签字)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去建工路28A市医保办购买IC卡等医保办电话通知领取其他事宜至医保办咨询办理二、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业务流程:持医保审核通过的资料,去地税局专管员处做鉴定,网上鉴定后,经专管员的上级领导审核。

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网上进行申报。

每个月的10号前由财务申报。

陕人社145号文件

陕人社145号文件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 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 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 号、陕人社发〔2010〕126 号文件126 (以下简称“86 号、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 名以上(含3 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

【文件标题】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4日【发布文号】陕人社发[2011]145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㈠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㈡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㈠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㈡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

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单位类型:企业 申报时间:2013 年 1月 14 日 单位:人/元
注:1、此表一式四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份,参保单位、地税社保征收机构各一份;
2、单位类型按森工、地方国有、非国有填报;
3、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调资后月平均工资总额;
4、在册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为企业在岗职工、下岗职工、其他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下岗职工、其他职工按省社平工资的60% 计算,即:1706.00元);
5、职工工资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省社平工资300%的按300%,超出省社平工资300%的不计算缴费基数。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表一: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注:此表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向申请人提供,同意转入后,须附以下相关资料:1、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证明文件(如人事关系介绍信、商调函等);2、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个人账户对账单及原单位所在地历年社会平均工资及记账利率。

表二: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信息变更审批表
单位名称:(章)
表三: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在职、退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信息变更明细表
申报单位:(章)单位编码:年月日
表四: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缴费数据变更审批表
4。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劳发[1999]6号各地、市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迈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必将推动我省养老保险事业的深入向前发展。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厅。

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为保证《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特制定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1、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因各种原因中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要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国有企业要补缴自各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劳动者要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条例》规定缴费。

2、从1999年1月起,未纳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均纳入省级统筹范围,按照《条例》规定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企业缴费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限定范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核定一次。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职工以工资总额范围内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其中:(1)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及调入企业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22•【字号】•【施行日期】1998.08.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2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权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

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组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四缴纳。

陕西企业职工20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陕西企业职工20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

陕西企业职工2014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近日,2013年度全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我省今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随之确定,与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样,为48853元。

据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月缴纳费用最低195.41元,最高不超过977.06;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者)月缴费则在325.69元至814.22元之间,年缴纳最低3908.28元,最高为9770.64元。

养老保险企业职工缴纳多少个人承担部分目前,单位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承担部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是20%,简单来说,你自己每缴8元,单位就要给你缴20元。

举例上下限之间某公司白领郝莉莉去年平均月薪在9000元,其月薪位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小郝这类人月缴费标准为个人月薪乘以8%。

小郝的月缴费金额:9000x8%=720元超过上限某公司总经理黄江去年年薪48万,月薪4万。

其月薪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高于上限12213.24元,像黄江这类人员的月缴费标准按照上限来执行。

黄江的月缴费金额:12213.24x8%≈977.06元低于下限从事保洁工作的刘哲,去年平均月薪2200元,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低于2442.65元。

刘哲的月缴费金额:2442.65x8%≈195.41元单位不缴纳社保可举报有职工问:如果单位没有给自己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该如何维权?据介绍,首先需要指出的工资为税前工资,而非实发工资,也不是所谓的基本工资,按8%比例可算出自己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如果数字有出入先找单位咨询,也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举报。

个体参保者咋缴年最高9770.64元年最低3908.28个体参保者缴纳多少呢?据介绍,根据我省政策,个体参保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缴费基数。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簿

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簿

实用标准文案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网上服务信息系统操作手册2012年07月目录第1章系统简介 (3)第2章安装环境 (3)2.1系统运行需求: (3)2.2登陆准备: (4)2.3证书安装: (4)第3章使用说明 (5)3.1系统登陆 (5)3.2单位管理 (6)3.2.1 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6)3.3个人管理 (9)3.3.1 个人新参保登记 (9)3.3.2 个人信息变更申报 (17)3.3.3 个人停保申报 (19)3.3.4 个人续保申报 (22)3.4年度申报 (26)3.4.1年度工资申报 (26)3.5数据申报 (32)3.5.1 数据申报 (32)3.5.2 申报审核查询 (36)3.5.3预约登记 (37)3.5.4 我的预约 (39)3.5.5 缴费预核定查询 (41)第1章系统简介《网上服务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之间的通讯技术,来实现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的管理以及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之间的数据传递,确保了用人单位参保信息安全、准确、快速的传输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审批完企业上报的参保信息后,能在24小时内准确、及时、自动更新至用人单位网上服务信息系统。

《网上服务信息系统》以其操作简便、便捷、使用成熟、通用性强等特点,获得了企业和经办机构的认可,并在很多省、市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网上服务信息系统》系统主要包括单位管理、个人管理、年度申报、数据申报、统计查询、系统管理等功能。

企业经办人员使用该系统,通过浏览器进行业务操作,将参保信息以及人员移动数据向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再反馈给企业,显示在网上服务信息系统系统。

使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减少了企业和经办机构的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2章安装环境2.1系统运行需求:硬件环境A.PIII1.2处理器(推荐P IV或者更高级的CPU);B.512MB内存(推荐1GB或更大容量);C.700M的空闲硬盘空间(推荐1.0G以上的空闲硬盘空间);D.VGA或分辩率更高的监视器;E.CD-ROM;F.Microsoft鼠标或兼容的定点设备;以上设备保证可靠连接并加载其驱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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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号:
项目类别上年年末
职工人数
上年全年
工资总额
本年首月
缴费人数
本年首月
单位缴费基数
本年首月
个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情况经办机构审核情况
经办机构留存资料
参保单位资料类别页数会计账簿、劳资台账相关账页
劳资、财务、统计相关报表
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相关册页
有关基数申报的说明及证明
合计
缴费单位申报声明
本单位所提供的有关工资总额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本单位已向所有职工进行了缴费基数公示/签字认可,全体职工对缴费基数均无异议。

工会组织或公司监事或
监事会(盖章):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
经办机构
复审意见审核人:复核人:
年月日
备注
单位负责人:单位填表人: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此表由缴费单位每年填写,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审核后,退填报单位一份。

2、经办机构留存资料为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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