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办法》基本内容
(二)质量监督基本规定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区质监站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 要性等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但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 理工作。
5、监理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 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办法》基本内容
6、设计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做好
(3)监督检查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 量保证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以及质量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等。
二、《办法》基本内容
(4)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一)总则
1、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全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建设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国家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各级水利部门、单位和企业在水利工程建设、改扩建、运维、维修等各个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机构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运维、维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3. 水利企业、单位负责项目内部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监督内容1. 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工程材料的质量、工程施工的程序、施工环境的安全等方面。
2. 水利工程运维期间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设备的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保养情况、水利工程的灾害防范情况等。
3. 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负责监督水利工程维修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维修程序等。
五、监督措施1.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 监督报告:编写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记录监督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汇报。
3. 监督处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督促整改:发现问题后,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六、监督责任1. 国家水利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全国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
2. 地方水利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监督,做好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水利企业、单位要对项目内部的工作进行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监督效果1. 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2.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和节约运行成本。
3. 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准。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 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可现场 或在 48 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 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 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 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 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 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 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 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 究。 单位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 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 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 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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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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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制定的办法内容不全、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不满足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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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排查各类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和隐患或未建立清单及定期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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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风险点划分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
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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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危险源和隐患采取有效监控措施或采取的监控措施不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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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应急演练不满足要求
防汛隐患、险情、事故未及时发现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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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完成值班、值守工作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音内本核管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工程质检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并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三条质检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质检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准确反映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第五条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质检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六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配合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并按照检测结果进行改正。
第七条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其质检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质检组织和职责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质检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质检工作。
第九条质检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工作;编制质检方案和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有利益冲突,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质检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质检计划,并确保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
第十二条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质检档案,对检测结果、检测方法、检测人员等进行记录和归档,并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三章质检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质检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质检方案和检测方法,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质检计划进行检测,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质检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达标。
第十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测和检测,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质检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可靠运营和安全利用的基础。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纠正和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监督检查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按照规定进行。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监督检查要关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质量缺陷和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3. 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要发现和排除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审核。
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与环境、社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程度。
2. 施工现场检查。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履约、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材料选用等。
3. 材料设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所用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4. 现场安全检查。
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程度等。
5. 竣工验收。
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
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强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维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独立。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是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升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能。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和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监督和抽查检查;(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合同约定履约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应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一)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工作;(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和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三)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四)督促整改: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20190506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水利部对全国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保障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水泵站、堤防、灌溉工程等类型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留有相应的监理单位,并配备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严格执行监理合同,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整改,针对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数据,确保质量监督的全程可追溯。
第二章施工前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施工前质量监督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第一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审核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结构和技术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三)开展现场勘查和勘测工作,确保施工地点选址合理,工程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四)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进行审查,保证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合格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前质量监督应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5.11
•【字号】苏水规〔2015〕10号
•【施行日期】201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5〕10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引言:水利工程监理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理资质和职责1. 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水利工程监理工作。
资质要求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资格,以及必要的监理经验。
2. 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包括详细设计的审查和审批、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检测、工程变更的审批等。
同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工程实施中的问题和风险。
3. 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独立性。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素质和职责意识,不得参与工程设计、施工或与其相冲突的其他工作。
二、监理合同管理1. 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作范围、工作内容以及监理费用等事项。
合同中应当规定监理企业的权益、义务和违约责任。
2. 监理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有重大变更或延期,应当及时进行协商和合同修订,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3.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监理成果文件,包括监理报告、检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并对监理报告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理工作的实施与考核1. 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方案,包括监理任务、监理计划、监理方法和监理要求等。
2. 监理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
监理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规范,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对监理工作的考核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企业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并及时反馈成果,促进监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结论:水利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对于推动水利工程的规范化建设和提高水利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水监督〔2023〕327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3〕327号部机关各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事业局、小浪底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3年11月22日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部直属单位水利工程(以下简称直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发挥直管工程在行业管理中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督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工程是指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淤地坝和蓄滞洪区等水利工程及附属工程设施。
三峡水库、南水北调工程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列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编制年度工作方案,指导督促问题整改,实施责任追究。
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是直管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工程的日常监督,明确管理单位(包括直管工程现场管理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的职责,督促问题整改。
管理单位是直管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落实问题整改。
第四条水利部组织相关单位对直管工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问题随时检查。
同时,对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回头看”。
第五条水利部将监督工作成果作为直属事业单位年度考评、评优评先、等级评定、预算安排等参考内容,作为管理单位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机构1.主管部门:由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2.职责:–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内容1.建设质量监督:–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质量验收。
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四、监督检查程序1.计划制定:水利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和重点工程计划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2.检查实施: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
3.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结果报告: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并对涉及到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罚款等处罚措施。
六、监督检查效果评定1.水利主管部门对各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效果进行定期评估;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方式。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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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原则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依据: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 公平公正: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检查; - 严谨细致: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面、细致、严谨;- 效率高效:优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加强协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3.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材料、结构等质量; -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
3.2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定期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定期检查; -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抽查,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 - 临时检查:当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时,立即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
4.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4.1 监督检查程序•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召开会议:对重点工程和问题工程进行会议讨论并确定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工程:按照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和解决,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形成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达到保障人民安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
监督检查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的原则。
公正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个项目,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是指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透明是指监督检查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相关人员了解工程建设的真实情况;有效是指监督检查应当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能够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等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隐患。
2.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安全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安全证书和培训经历,是否存在违章指挥和违规施工等情况。
3. 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工程质量巡查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反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4.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
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明确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该办法对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法进行了规定,包括现场检查、抽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检查等方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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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持有水利部或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开工前在有管辖权的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有关的中标单位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项目法人、施工、设计、监理的合同文件与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签订质量监督书。
第七条质量监督期为签订质量监督书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及单元工程划分原则,并将项目划分情况报告相应质监机构确认。
质监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项目划分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项目划分报相应质监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市质监机构应对县(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质量监督计划。
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主要对以下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复核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四)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五)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自检部位和数量满足规范要求情况,已完工程的质量评定符合规范要求情况;(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质监人员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应当及时填写巡查记录。
发现所检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向市或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
项目法人应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质监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时,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可以指定具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检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终检。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自检和平行(跟踪)检测。
分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制定终检方案,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单位工程终检的主要检测项目和数量至少应当满足以下要求,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一)河道工程(河道清淤、疏浚等)主要检测项目:河底高程、河底宽度、岸坡坡度等断面尺寸。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
(二)堤防工程(新建堤防和加固堤防)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和堤顶高程、堤顶宽度、堤坡坡度等断面尺寸。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每个断面至少检测2层(顶层不取样),每层不少于3个点。
(三)挡墙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顶高程及墙体厚度等结构尺寸。
检测数量:每500米至少抽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
(四)护坡、护岸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等。
检测数量:每2000米至少检测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个断面砼强度、浆砌石容重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每个断面护坡(含垫层)厚度及坡度至少检测3个点。
(五)岸脚防护工程主要检测项目:断面顶高程、宽度、坡度等。
检测数量:每500米至少检测1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至少检测3个断面。
(六)建筑物工程(主要包括分布在河流上的涵闸、站、桥、渡槽等)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砌体质量。
检测数量:各项指标至少检测1组(每组3个点)。
(七)道路工程(砼路面和泥结石路面)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宽度,泥结石路基压实度等。
检测数量: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八)渠道土方填筑、砌石体、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砌、U型槽安装等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砌体质量、混凝土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
检测数量:渠道每2000米检测一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或标段检测断面不少于3个;每个断面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九)砼U型槽工程砼U型槽出厂前的检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单位负责。
(十)涵、闸、渡槽、虹吸管等渠系建筑物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强度、构件尺寸、砌体质量。
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十一)机耕道、农桥等工程主要检测项目:砼抗压(抗折)强度、砼厚度及宽度。
检测数量:每项工程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
(十二)大坝加固工程1、土方填筑、现浇砼护坡、砼预制块护坡等。
主要检测项目:填筑土压实度(干密度)、砼抗压强度、砼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
检测数量:大坝每50m长检测一个断面(1组),总检测断面不少于2个,每个断面检测不少于3个点。
2、防渗工程(斜墙、心墙、帷幕灌浆等)。
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帷幕灌浆透水率等。
检测数量: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2个断面,防渗墙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1组,每组3个点;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十三)输水涵(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砼强度、砼厚度、砌体质量及洞身灌浆质量。
(十四)溢洪道控制段(隧洞洞身段)、消能段各检测1组,每组不少于3个点。
洞身灌浆质量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十五)堤防等防渗工程(斜墙、心墙等)。
主要检测项目: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防渗墙入岩深度、砼强度、渗透系数;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检测数量:每1000米砼防渗墙(含深搅)连续性、完整性开挖检测2个断面,防渗墙入岩深度、砼强度、渗透系数每个断面(孔)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1组,每组3个点;粘土防渗墙(斜墙、心墙)干密度、渗透系数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断面,每个断面(孔)不少于3组;帷幕灌浆透水率检测以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现场认定为主。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备案。
质量缺陷处理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
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处理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及时安排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责成项目法人限期整改。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按《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经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书面报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分部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和项目法人认定,报相应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工程外观质量的评定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评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十九条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当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结论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相应质监机构核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要求对已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组织法人验收,并邀请质监机构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政府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要求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有关条款有上级后续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