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精编版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股权代持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它通常发生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委托方)将其股权委托给另一方(受托方)代为持有。
在这种协议下,受托方通常不会行使股权,而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行事。
然而,股权代持协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需要注意并加以防范。
首先,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存在的风险之一是委托方的权益受损。
在一些情况下,受托方可能会违反协议,行使股权或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导致委托方的利益受损。
为了防范这一风险,委托方在选择受托方时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受托方的信誉和资质,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资金实力。
其次,受托方可能面临的风险是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受托方通常需要对股权进行保管和管理,一旦出现股权纠纷或法律诉讼,受托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受托方在签订协议前需要对委托方的股权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股权的合法性和清晰性,避免因股权问题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股权代持协议还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信息泄露和利益冲突。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受托方可能会接触到委托方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泄露,可能对委托方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委托方在选择受托方时需要考虑其保密能力和道德品质,确保受托方能够妥善保管委托方的商业机密。
另外,受托方还需要警惕利益冲突的可能性,避免因自身利益与委托方的利益发生冲突而导致协议无法有效履行。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都高度重视。
委托方需要选择合适的受托方,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
受托方则需要加强风险意识,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职责,避免因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风险的发生。
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降低股权代持协议的风险,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即对外是没有效力的。
隐名股东权益保护还面临我国的实体法律尚存在空白、法律救济手段发力两大法律问题。
可见,即使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书》,隐名股东还是承担较大的风险,如:
(一)显名股东恶意转股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如果恶意将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非法占有所获得利益。
这时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追究其责任,如果显名股东隐藏或处置了自己的资产,隐名股东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也存在较大的难度。
(二)显名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他人的法律风险
如果显名股东恶意将股权抵押给他人而获得利益,这时隐名股东同样存在上述风险而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带来困难。
(三)显名股东资信降低,对外大额负债的法律风险
当显名股东资信度降低,对外负有较大债务时,这时的
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诉讼来保全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或者是债权人在胜诉后的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自然就给隐名股东带来了法律风险。
2、关于降低此类风险的问题,我也请教了几位资深律师朋友,他们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建议:显名股东的人选为实际出资人的亲信,并且在公司的章程上对其作出相关权力的限制。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代持股协议的风险点:
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
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但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
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
如果出现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
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
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如果隐名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出资不
实、虚假出资等行为,则会牵连到名义股东,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税收风险:股权代持中,在条件成熟、隐名股东计划解除代持协议时,隐名股东和
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出资人的“一面之词”
并不认可,而是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等。
7.因公司负债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名义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下,一旦公司负债被法院强制执行,名义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有可能被作为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
8.名义股东按隐名股东的要求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非常常见的交易模式,被企业和个人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
然而,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低估了。
虽然这种交易模式有着无可否认的优点,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内在的风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会深入探讨股权代持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来规避这些风险。
1. 整体风险要了解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面临的整体风险。
股权代持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或法规风险。
对于企业而言,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配置和经营风险。
2. 资产丧失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产丧失,这是一个主要的风险。
当某个股东突然离开、破产或逝去时,其股权可能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导致资产丧失、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内部管理的混乱等问题。
进而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危机。
3. 法规风险股权代持交易模式也面临着法规风险。
由于不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不同,股权代持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和管制。
4. 资源过度配置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股权代持可能导致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
企业可能会因此而分散精力、财务资源和管理资源,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和发展。
5. 经营风险还有可能是因为代持股权方与公司现有管理层出现分歧,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以上是股权代持交易模式所涉及的整体风险。
在深入了解这些风险之后,接下来可以讨论一些具体的防范建议,以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
6. 规避资产丧失的建议为了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之前,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了解,制定清晰的股权继承规划,确保在相关事件发生时,资产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转移。
可以相应的保险产品,以规避资产丧失的风险。
7. 法规风险的防范建议针对法规风险,建议在选择代持股权的对象时,需要全面考量该对象所处的地区法规和政策。
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或风险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 防范资源过度配置的建议为了避免资源过度配置的问题,建议在进行股权代持交易时,需要对相关的资源分配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规划,确保能够有效地管理和调配资源。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建议一、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一)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1、股权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1)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基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股权代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2)被投资主体为以下主体时,司法机构往往会以代持行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为由,否定代持行为的法律效力:●上市公司;●银行和保险等金融企业;●涉及特殊准入要求的行业。
(3)代持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名义股东将成为被投资企业的合法股东,但实际出资人仍可基于委托投资之事实,要求名义股东支付或补偿相关投资收益。
2、因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自身债务等原因而遭受损失名义股东擅自对代持股权采取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或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而被采取冻结措施甚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实际出资人难以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3、实际出资人主张显名不被支持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则实际出资人请求被投资企业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的有关显名的诉求将难以被支持。
4、无法有效行使知情权等股东权利如被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知悉,且不认可实际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难以自行向被投资企业行使会计资料查阅等股东知情权,只能通过名义股东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二)对名义股东的风险1、在未出资或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名义股东应在其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的本息范围内,对被投资企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法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
2、在未经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形下难以退出公司名义股东欲退出被投资企业或不再代为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应通过减资、股权转让及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或由实际出资人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
股份代持协议常见风险及防范

股份代持协议常见风险与防范什么是股份代持协议?如何签订股份代持协议?股份代持协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如何防范风险?代持股份必然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协议书。
如果代持股协议书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要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协议会是合法的。
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在签订代持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是没有约束力的。
股份代持协议的常见风险如下:第一是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第二是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第三是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
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代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1、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股权代持的协议效力一般为法律所认可,特殊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利一般为法院所支持,但是身份权利可能很难得到保障;实际出资人决定“显名”也有一定的程序,不是那么容易实现;如果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代持协议很有可能会被判为无效。
例如国家对一些行业进行限制,不允许外资进入,结果外资为了进入这一市场作为实际出资人,找一个国内的代持人,签署代持协议,但这种代持协议很有可能是无效的,最终不被法院认可。
在实践中,这一类风险很可能表现为代持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曾经引发轰动的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中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中企投)代持民生银行股权纠纷案件,就是由于华懋公司为了规避上世纪 90 年代内地对于境外资本入股金融机构的禁令,而委托中企投代持其出资的 9000 万元人民币。
岂料,民生银行后来的迅猛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意料,面对巨额股利,中企投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双方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诉讼,以排挤华懋公司,独享全部股东权利;而心有不甘的华懋公司则向对方提起了要求确认委托关系存在、自己为实际出资人的反诉……在历经 10 年官非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双方的委托代持关系因违法而无效,中企投向华懋集团返还 40%的股票价款和分红。
最终,华懋公司失去了股东资格,中企投则失去了志在必得的部分预期利益,并招致舆论的道德拷问,该案导致了两方当事人的“双输”局面。
2、代持人故意损害实际出资人权益的风险代持人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这其实是实际出资人所面临的各项风险中最为严重的一种风险。
代持人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只要签署相关文件就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并且代持人可能会将转让的股权款项据为己有,或者将分红据为己有,或者是随意处置公司资产,都会给实际出资人带来损害。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权人都有法律风险,我们来逐一分析并寻找风险防范技巧。
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比如外国人为了规避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找中国公民代持,这钟代持协议有可能属于无效协议。
2、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代持协议,一旦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他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
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
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作为遗产被处分,实际股东进行确权诉讼会很麻烦。
二、代持股东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越来越多样,“揭开法人面纱”等制度的适用也在逐步加强,有明显扩大股东责任的趋势。
(一)显名与隐名之间的纠纷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属于信托关系。
1、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违背道义而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
2、如果显名股东不希望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但由于隐名股东不同意收回股权,而实践中公司减资及退股又存在各种阻碍。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不配合,显名股东往往会面临想退出公司而不能的情形。
(二)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1、出资不实风险提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部分公司实际资产可能会远低于注册资本。
股权代持的三大风险、五大管控策略

股权代持的三大风险、五大管控策略我们曾经探讨过股权代持的问题,代持是合法的,高院、公司法都规定可以代持,一个外籍人士想在国内成立公司,亲人代持是一种较理想的选择。
但是,股权代持存在着三大风险:第一个风险是,名义股东无法履行对隐名股东(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死亡、离婚、或者他经营不善,股份被查封了,这是第一个风险,可能是无意的,但是却触犯了实际股东的权益。
第二个风险是名义股东恶意滥用股东的权利,比如所有权、决策权、知情权等等,比如他偷偷把股权拿去担保抵押了,第三方并不知道他只是名义股东,这就存在极大的风险性。
我们不能高估人性,要有制度来制约。
第三个风险,隐名股东(实际股东)想要恢复其真实股东身份,却无法恢复,整成了无间道的梁朝伟,这辈子都只能做卧底了。
比如原来的股东不同意,他们只认现在的名义股东,山头已经形成,大家有了情感,这时候,实际股东无法验明正身,真假孙悟空分不清,怎么办?思考稍后谈代持的管控策略,今天的问题是,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要恢复他实际股东权利的时候,做股权变更时,需要有多少股东同意?A.三分之一以上B.二分之一以上用户互动答案B二分之一以上目前相关法规规定,如果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恢复其股东的权益,至少需要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如果要变更公司章程,至少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
五大管控策略如何来管控股权代持的风险呢?一、我们需要签署专业的《委托持股协议书》,也就是《股权代持协议》,同时签署《股权确认书》,这个股权是谁的,并且邀请其直系亲属来签字确认。
二、提前签署好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这份协议双方已经签字确认,只是[不写日期],有案可查。
三、提前让现有股东做一份《股东会决议》,表示股份愿意转让给实际股东,[不写日期]。
四、要让现有的股东写一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不然股份要转让的时候,原有的股东有提前购买的权利,你又没法恢复你的身份了。
五、做一份《股权质押》,将股权质押给真实的股东,拥有对这个股份的所有权。
股东代持股协议风险防范

代持股协议风险防范代持股协议,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
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
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一般来说,若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股份代持协议都是有效的。
一、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承担着的风险1、内部因素:没有代持协议、代持协议约定不明、名义股东道德风险。
2、外部因素:法律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强制执行。
二、为规避股权代持关系中的风险,提出以下建议: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2、为防范股权被处分,实际出资人可以代持股权进行抵押。
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抵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登记。
这一操作可以保证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锁定代持股权,避免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处分,或被名义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3、为取得股东资格,股权代持最好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避免无法主张成为显名股东,可以在最初约定时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日后可成为其他股东同意的依据。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股权代持,也称为股权托管,是一种利用特定机构或个人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安排。
在股权代持中,代持人(也称为签约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托人,以实现特定目的。
这种安排被广泛应用于公司并购、业绩承诺、股权激励等股权交易和管理活动中。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本文将探讨这些风险并提出相关的预防措施。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1. 财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不透明。
代持人可能不愿公开其股份比例和交易细节,从而给其他股东和投资者造成财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
2. 控制风险:代持人作为大股东可能通过代持行为对公司进行控制。
如果代持人利用其控制权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代持人在执行代持协议过程中,可能触及反垄断、广告虚假宣传、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被监管机构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罚款。
4. 市场风险:代持人所持有的大量股份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对于那些市值较小、流动性较差的公司。
代持人的操作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产生异常波动,给投资者带来不确定性。
5. 信息风险:代持人可能有更多、更敏感的信息,从而使他们在股权代持过程中占据信息优势。
这可能导致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无法获得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增加了他们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股权代持的预防措施1.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财务报告、股东变动、重大合同等信息,从而提高透明度,减少财务风险和信息风险。
同时,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独立性和监管机制,确保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应加强与代持人的沟通与协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 强化法律合规管理:公司和代持人在签署代持协议前,应全面评估协议的法律合规性,并确保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或代持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股权代持,名义股东或代持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现实中,股权代持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人以为不过是顶个名而已,很少有人意识到这里面的有风险:1、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的风险按照股权代持的约定,应当是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实际投资人有可能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还有一种就是注册时以认缴出资,未进行全部或部分实缴。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则很可能会将代持人告上法庭,最终判决也可能会要求代持人承担出资义务,并且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代持人也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但是这个追偿的结果不好预测,因为本身就是经营不善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那么现在很有可能也已经陷入财务困难,无法支付出资。
2、代持人承担连带还款保证责任的风险现在很多公司从银行或者民间进行借款的时候,投资者会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是,实际经营是由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实际出资人负责,如果因为实际出资人故意转移资金或者经营不善导致无法还清贷款,这个代持人可能就会有麻烦,代持人很有可能会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
3、实际出资人死亡带来的风险从性质上看,股权代持中的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并非是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而是基于代持协议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合同性质的权利义务。
因此,实际出资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依据代持协议的规定继承相应的权利及义务,这当中有可能因为继承人之间的纠纷而给代持人或公司带来麻烦。
4、代持人成为替罪羊的风险一种情形是: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代持人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另一种情形是:实际出资人如果想利用公司进行非法活动,却隐藏在后面,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的都是代持人,并且代持人很可能对实际经营情况不清楚,但是由于代持人在股东会决议签字,从证据上看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有时候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

个人股权代持会面临什么样的风险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风险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各种原因,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实际出资人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协议约定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侵害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等等。
如果实际投资人能在公司安排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进入董事会或做企业高管,知情权的问题会得到解决。
三、实际出资人难以做显名股东、无权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四、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名义股东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在股份代持结情况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第三人对名义股东有债权并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存在代持关系不但会使实际投资人、名义股东各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同样会使相关公司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公司面临强制注销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况,根据我国相的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设立。
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实际投资人的“个人需要”。
第二大类是便于商业运营。
如实际投资人不符合商业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为持股;实际投资人规避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等。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

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股权代持的17点风险提示及9个风险防范建议股权代持是指一方拥有持有股份的权利,但将其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委托给另一方。
这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可以促进资源整合和风险共担。
然而,股权代持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潜在的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详细评估这些风险,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帮助您防范这些风险。
1. 信息不对称: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股权持有者可能无法获得与实际控制者相同的信息。
这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对待。
建议实施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所有股东能够获得及时、准确的信息。
2. 管理层选择的风险:实际控制者可能会选择不利于股权持有者的管理层。
这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和利益冲突。
建议制定明确的管理层选择程序,并确保所有股东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3. 持续经营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控制权频繁转移,而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和长期规划。
建议制定稳定的股权结构和长期发展战略。
4. 风险分散性:股权代持可能导致控制权的分散,降低了实际控制者对企业的控制能力。
建议确定有限的合作伙伴,并增加实际控制者的控制权。
5. 信任缺失:股权代持依赖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如果信任缺失,可能导致不愿合作和冲突。
建议建立诚信和合作的文化,以加强合作关系。
6. 资金需求: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实际控制者对企业的资金需求增加。
如果股权持有者无法满足这些需求,可能导致企业资金短缺。
建议确保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7. 投资回报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导致实际控制者对企业的投资回报要求增加。
这可能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要求,并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
8. 职业生涯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对个人的职业生涯产生影响。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股权持有者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建议谨慎考虑进入股权代持的风险和回报,并做好充分准备。
9. 法律和监管风险:股权代持可能受到法律和监管的限制和监督。
建议熟悉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并确保合规运营。
企业管理资料范本-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更新

“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资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相关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相关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正式正式生效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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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
最近有几个朋友咨询股权代持的法律知识,这个内容还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能说的清楚的,如果不真正对待这个问题,所引发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为此推送一期《股权代持的风险及预防的几个大招》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1、我国现阶段对“股权代持”行为的规定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个典型的隐名投资行为,我们国家新公司法已经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只有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投资人才是股东,而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则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中还未对“股权代持”进行限定,因此,关于“股权代持”的理论探索和事务操作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2、“股权代持”的含义
代持股隐名投资是指公司实际股东或者出资人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不便将自己的名字显示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而是以其他人或组织的名义作为股东办理公司注册及工商登记。
此时,实际出自股东为“隐名股东”,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代持股人”或者“显名股东”。
代持股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真实投资人不便于公开自己的身份,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与公司有关联交易特殊关系的人员;二是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等。
3、“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
代持股隐名投资这种情况在公司法律事务中较为常见,如果做好法律风险防范,这种方式还是可行的。
(1)实际股东不做工商登记存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总显示名字,那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
三是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四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等,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2)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按照我国法律,这类情况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果代持股人损害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代持股隐名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由于实际出资人对于代持股份无法行使实际的控制权,因此面临较多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可以尝试通过以下方式来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质押担保。
《物权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办理股权质押担保的文件,这就使得股权担保有了可能。
因此,实际投资人要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来防范风险。
具体而言,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
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二)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由于代持股人是名义上的股东,如果他出现侵犯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实际出资人是很难事后阻止的。
因此,最好在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代持股协议,对代持股人损害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约定了严格的违约责任,那么就会对代持股人的行为予以震慑,加大他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
(三)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代持股人是名义的股东,那么股东权利也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同意,代持股人必须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实际出资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五)代持股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
为了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六)公司设立协议及公司章程中适当限制代持股人的权利。
公司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文件,如果有代持股,应当在设立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在公司章程中对于代持股的权利行使给予特殊约定。
(七)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