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双向转诊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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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推进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工作,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疗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现结合中心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双向转诊实施办法(试行)》。

一、双向转诊原则

(一)患者自愿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既要履行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又要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

(二)分级医疗原则。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即:患常见病、多发病的病人在社区诊疗;急危重症病人在上级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

(三)专病专治原则。为提高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转诊时要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分别传至传染病医院、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其他疾病转至淮阴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治疗连续性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转、下转工作程序,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护理服务。

二、双向转诊程序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上转对口医疗机构的病员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并对转诊患者实行连续性管理,追踪问效。对口医疗机构将病员下转的病人负责指导制定康复和连续性治疗方案。负责医生应认真填写《双向转诊登记本》。

(二)双向转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双向转诊单》;2、门诊病历或其他说明患者病情的材料。

(三)患者持《双向转诊单》及病情证明材料到转诊双方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进入各自的医疗卫生服务程序,急诊转诊建立绿色通道,直接由转诊双方有关科室交接。

三、双向转诊参考条件

(一)上转参考条件:

1、临床各科系的急危重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自身技术力量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难以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救治能力受限的病例;

4、需要到上一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5、急性传染病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例;

6、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项目的病例;

7、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8、其他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参考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和连续性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6、上级对口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例。

四、双向转诊组织与管理

(一)成立工作小组。

双方成立双向转诊工作小组。加强对双向转诊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工作小组职责。

1、负责双向转诊工作。

2、制定和实施双向转诊制度、《双向转诊协议》和《双向转诊实施方案》。

3、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

4、协调解决双方在实施双向转诊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5、负责填写上报各种双向转诊报表。

6、每季度按双向转诊的内容收集、汇总、分析各自的双向转诊信息;每半年召开一次双向转诊工作总结会,将总结上报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加强督导管理。

1、对双向转诊工作的开展实施有效管理,对不按照规定进行转诊或转诊程序不通畅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管理。

3、制定双向转诊工作考核方案,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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