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探讨模板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践中,很多执法人员出于对“必须依法推定”这一要求的片面 理解,认为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但没有抓住“违法 现行”,所以不能推定当事人一定是违法经营,于是就不再做 深入调查。而实际上,在掌握足够证据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 推理,完全可以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以“经营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为例,假设掌握了以下证据: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 保质期、购进日期、购进数量、现存数量;涉案食品的用途, 在涉案时段有无同种类替代产品;涉案时段成品销售情况等, 即使没有抓住“违法现行”,也完全有可能通过推理认定主要 违法事实。

首先,应正确理解“未及时清理”的对象。《食品安 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 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综合考量其 上下文逻辑关系,实际上“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与“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相互之间是一 种递进关系,“及时清理”是以“定期检查”为前提 的。换而言之,“及时清理”的对象,应是前文中所 称的“库存食品”。因此,如何理解“库存食品”这 一概念,才是对“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关键。那么,什么是 “库存食品”?
二、经营过期食品的认定, 并非要抓"现行",而是要.....
《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涉及“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二是“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适用不同 的罚则。在执法实践中,有人提出,现场检查发现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的,除非抓住违法“现 行”,否则一律只能认定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 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8
(2)如果对食品生产者检查时发现过期食品,那么
就要根据是仓库还是经营场所来判断。属于经营场所发 现,有证据表明在经营过期食品的,考虑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属于仓库发现,无证据证明其在经营事实的, 则如本大节内容第1节第(1)小节中提到过的特殊例子
参考第五十四条定性。
3、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发现过期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检查类似于第1种情况对食品经营者的分析。(1) 在作为仓库的场所发现的,无证据表明其经营事实的,过期食品、食 品原料。参照第五十四条定性;可能有人会指出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 是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义务,强调的是“食品”,不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对 此理解有二,一是新《食品安全法》中第二条第(一)项已将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统称为食品经营归类,二是新《食品安全法》中附则中 关于食品的含义中,食品包括食品原料。有人会问,那么过期食品添 加剂怎么认定呢?无证据证明其经营的,参考对食品生产者的类似分 析,目前在新《食品安全法》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前,只能从第五十三 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记录和凭证未达 到法定期限”考虑定性。(2)在作为经营场所发现的。不论发现的 是过期的不作任何生产加工直接出售的预包装食品等食品,还是过期 食品原料、添加剂,都依照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定性即可。
16
(二)如果不能证明过期食品在进货时已经过期,那么第二 步应讨论发现过期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的场所。这 里的情形大致有三种: 1、对食品经营者进行检查,那么 (1)在作为仓库的场所发现的,可考虑依照违反第五十四 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 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定性。这里还应当注意第五十 四条只涉及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并不包括食 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和加工)。但是有些食品生产者同时作为 食品经营者存在的,如一些食品生产厂家经营范围中同样包含 本厂或他厂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的销售,此时就要讨论所 发现的究竟是过期食品还是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过期 物品的属性不同,违法行为定性便有差异。举一个特殊例子, 假如在食品生产者仓库中发现库存过期预包装食品,过期预包 装食品并不作任何生产加工直接出售,那么此时可以参考第五 十四条定性。
三、保质期违法的常见情形 和定性条款适用
执法人员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及仓库的检查 中,可能会在不同地方发现过期食品、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如经营场所的货架上、点菜柜中、冷柜内等; 作为仓库的冷库内,储藏室内等,发现的则可能为过期 的预包装食品、调味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过 期食品是否在进货前已经过期,当事人主体不同、发现 的场合不同、过期食品的类别不同是否影响案件定性? 这是显然的,但又是如何影响的呢? (一)前提,过期食品是否在进货前已经过期。如果食品 生产经营者能够提供进货单据及及其他证据能证明过期 食品在进货前就已经过期,那么应依照第五十条,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相关进货查验义务的内容定性。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
过期食品原料、添加剂
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项
过期食品(直接用于销售 第三十四条第 不作生产加工使用) (十)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项
21
仓库等其 过期食品且无其他证 他非经营 第五十四条 据表明其经营的 食品经营者 场所 (食品销售) 经营场所 过期食品
办案件,一定要树立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
区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乡集镇张某所 经营的超市中有调味料酒、肉香肠等5个食品品种已 经超过保质期,但仍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 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措施,并以违反《食品安 全法》有关规定为由,对该超市出现过期食品的行为 进行了立案查处。
经营场所
22
四、证据是食药监管行政处罚的灵魂 和核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 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 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可见,食药监管机关据以行政处 罚的事实根据是食品药品管理相对人违反食品药品管理行政法律规定的 行为事实,而反映食品药品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 实,否则,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使作出也是明显违法的。因此, 证据是食品药品管理行政处罚的灵魂和核心内容。食品药品执法人员查
有人认为,餐饮服务中的经营,指其将已制作加工完成的成品向 消费者销售的行为,如果仅处在制作加工环节,就不是经营。 这是一种不恰当的限缩解释。基于以上理解,再来看看“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的认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已经进入了制作加工环节,就可以认定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所谓的 “进入制作加工环节”,应从食品或食品原料被“领用出库” 那一时刻起算。即使其仅处于“等待制作加工”状态,而未实 际被“制作加工”,也只是违法情节轻重的问题,并不影响违 法行为本身的构成。第三,应正确理解“推定”与“推理”的 运用。同样是基于某种事实而认定另一事实,推定要求的是必 须有法律依据,而推理要求的是符合逻辑定律。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第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项 (五)项
仓库等其 过期食品、食品原料 他非经营 且无其他证据表明其 第五十四条 场所 经营或使用的 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过期食品添加剂且无 第五十三条第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其他证据表明其经营 二款 (三)项 或使用的 过期食品、食品原料、 第三十四条第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食品添加剂 (十)项 (五)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张某所经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 超过保质期食品,应视为这些超过保质期食品正在待 售,应定性为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
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项的规
定,应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 定对其进行处罚。
[分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所经营的超市货架上出现超 过保质期食品,只因张某未履行定期检查食品的清查 义务,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下架,其行为
过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探讨
主要内容
一、超市货架出现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二、经营过期食品的认定,并非要抓"现行",而 是要..... 三、保质期违法的常见情形和定性条款适用 四、证据是食药监管行处罚
[案情]
2015年11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其辖
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事实上仍然具有证据价值)。
17
如果在食品生产者仓库发现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且 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过期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此时又如何定性呢?如本文上一节所述,新《食品安 全法》第五十四条只涉及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 并不包括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和加工),不能适用此条来定 性为“未及时清理库存食品”,能否从第五十条第二款入手,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 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 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食品 生产企业未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保存记录和凭证未达到法 定期限”出发,给该类违法行为定性。
(2)如果是在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发现的过期食品,一般 而言,考虑依照违反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定性。
2、(1)对食品生产者检查时发现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这种情形下,此时发现的场所在仓库还是经营场所已经 不是重点,案件定性重点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使用过期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在经营场所发现开封过的过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此定性若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在
法庭审理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提供该超市从“进货——消费者”整个过程 的证据,要形成“进货——查验——储存——自查——销售”的证据链。但是在实 际执法过程中,如果监管部门仅仅是“视同”,而没有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其他证 据予以佐证,仅凭在超市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 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非常小,极容易导致 败诉。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
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 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关 处罚。
[评析]
从案情来看,该超市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存在被销售的可能性,但是 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直接将货架上存在的食品视同 已经销售完成的食品,缺乏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说服力。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有人认为,凡是经营场所中存放的、未开封使用的, 都应认为是“库存食品”。这是一种不恰当的扩大解 释。对于“库存食品”的概念,应该实行严格的文义 解释,即其仅指“食品仓库中所贮存的食品”。其次, 应正确理解餐饮服务中“经营”的概念。餐饮服务是 食品经营行为中的一种。什么是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有明确的解释:“指通过即时制作加 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 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因此,对于餐饮服务 提供者而言,制作加工是其“经营”行为所不可或缺 的组成部分,制作加工,就是“经营”。
20
保质期违法各类情形及定性(不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情形)
检查对象 查获场所 查获物品 参考定性条款 对应处罚条款
过期食品原料、添加剂且 仓库等其他非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无证据表明其使用或经营 第五十条第二款 经营场所 项 的
食品生产者
过期食品(直接用于销售 不作生产加工使用)且无 第五十四条 证据表明其使用或经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