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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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责任追究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2、未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
3、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
4、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生产的;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超药量、超定员、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生产或者使用国家严格禁止的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
6、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7、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或者生产经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产品的;
9、新键、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10、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输油和燃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和尾矿库与居民区(楼)、学校、幼儿园、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未保持国家规
定的安全距离的;
11、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安全连锁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12、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13、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14、井工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通风状况不能满足井下作业需要的;
15、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连锁、报警、保险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1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7、井工开采的矿山未按规定使用取得矿山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或者使用的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规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
18、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及整改措施逾期扔没有落实的;
19、对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20、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等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21、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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