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
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
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社保所对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提供详尽的指导,以确保社保所能够有效管理其业务档案。
二、业务档案管理的原则在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中,以下原则是必须遵守的:1. 保密原则:社保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档案信息。
2. 完整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包含所有相关文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3. 准确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准确反映每个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记录。
4. 安全性原则:社保所业务档案必须得到妥善的保管和管理,防止丢失、损毁或非授权访问。
三、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社保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收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收集到每个客户的相关文件。
员工应准确填写客户个人信息表和缴费记录表,以便后续档案管理。
2. 档案分类社保所必须建立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按照客户个人信息和业务类型进行分类,便于后续检索和管理。
3. 档案归档社保所应建立档案归档标准,将业务档案按照事项和时间顺序进行归档。
每个档案必须有唯一的档案编号,便于管理和检索。
4. 档案借阅社保所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对需要借阅档案的员工、目的和时间进行审批。
借阅档案时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并在归还后及时更新档案状态。
5. 档案销毁社保所应制定档案销毁规定,明确档案的保留期限和销毁程序。
档案的销毁必须经过正式审批,并有相应的销毁记录。
四、档案管理的措施1. 档案存储社保所应配备足够的存储设备,确保档案能够安全地存储。
档案室应定期进行防火、防潮等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
2. 档案电子化社保所应推行档案电子化工作,将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
电子化档案应进行备份,并制定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措施。
3. 档案备份社保所应定期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备份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4. 定期审核社保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管理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查。
社保经办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制度;2.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材料;3.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审计报告;4.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材料;5. 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投诉、举报等处理材料;6. 其他与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的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3.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档案材料,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范围,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档案材料;2. 档案整理: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3.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归档要求,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及时归档;4. 档案保管: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5. 档案利用:按照档案利用规定,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五、档案保管期限1.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2. 永久保管期限的档案,应长期保存;3. 长期保管期限的档案,应保存至规定期限;4. 短期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在规定期限内销毁。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按照档案销毁规定程序进行;2. 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3. 档案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七、档案信息化管理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2. 档案信息化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3. 档案信息化管理应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八、档案安全与保密1.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2. 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应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3. 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社保业务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保证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职责1. 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管理部门是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其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社保业务档案的归档、审核、管理和保管;•制定和完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社保业务档案;•及时归档社保业务档案,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护社保业务档案的保密性,禁止私自交流档案资料。
2. 其他业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应全面理解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社保管理部门工作,遵守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三、档案归档社保管理部门应在社保业务完成后,立即按规定归档。
1. 归档要求社保业务档案归档时,应根据业务类型、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整理、标识文件,按规定分类存储,确保文件的可查阅性和持续保存性。
2. 归档措施社保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制定归档计划,明确归档程序;•规定归档标准,明确档案归档要求;•做好归档工作记录,保证归档管理的全过程可追溯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四、档案审核社保业务档案审核是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必要环节,主要包括对归档信息和档案内容的核对。
1. 审核要求社保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保业务档案审核标准,对社保业务档案中的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社保业务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审核措施社保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规定审核程序,坚持审核的原则;•制定审核标准和审核要求,确保审核标准合理、审核要求明确;•建立复核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坚持随机抽查原则,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五、档案管理社保管理部门应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社保业务档案安全完整。
1. 档案保存社保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保存计划,做好档案保管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防止丢失和损毁。
2. 档案借阅社保业务档案归档后,可根据需要进行借阅,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借阅人必须由本部门领导或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档案借阅登记薄上签字,并注明借阅事由;•借阅人严格遵守社保档案的保密规定,不得透露档案内容。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一、概述
社保所是负责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效实施起到重要作用。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是社保所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好业务档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运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明确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的相关办法,包括档案分类、存储、归档、借阅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档案分类
社保所业务档案按照不同的业务进行分类,以方便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常见的档案分类包括参保人档案、参保单位档案、社保费收缴档案等。
各类档案需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三、档案存储
1. 档案室的选择和布局
社保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提供适当的存储空间以容纳各
类档案。
档案室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要符合档
案保存的要求。
档案室内的货架、文件柜等存储设备应当合理布置,方便档案的存取。
2. 档案柜和文件袋的使用
档案柜是档案存储的主要设备,社保所应当选用质量可靠、防
潮防火的档案柜,保证档案的安全性。
同时,档案应尽量使用文件
袋进行包装,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四、档案归档
社保所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将已经处理完毕的业务档案及时
归档,确保档案的顺利存储和管理。
归档时需要按照档案分类的要求,将档案放置到对应的存储位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五、档案借阅
社保所允许合法的档案借阅,前提是借阅人具备相应的权限并
经过授权。
借阅人需要提供有效的借阅申请,并在借阅登记表上签。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保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所所有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社保所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3. 负责档案室的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4. 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5. 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收集所有与业务相关的文件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2. 准确性:收集的文件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伪造、篡改;3. 及时性:及时收集档案,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性质、内容、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2. 立卷归档:将分类整理好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3. 编号标识:对档案进行编号标识,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1. 保管条件:档案保管应满足温湿度、防潮、防尘、防虫等条件;2. 安全防护: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发生;3.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好无损。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依法利用:档案利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2. 严格审批:档案利用需经档案管理员审批,方可查阅;3. 保密措施:查阅档案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档案泄露。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档案鉴定应遵循以下规定:1. 鉴定依据:档案鉴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范进行;2. 鉴定程序:档案鉴定应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鉴定的公正性。
第九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1. 审批程序:档案销毁需经档案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审批;2. 销毁方式:档案销毁应采取焚毁、碎纸等方式,确保档案信息无法恢复;3. 监督检查:档案销毁过程应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社保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是社会保险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由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部门协助。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流程;(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四)定期检查、指导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和归档经办业务档案;(二)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三)加强对经办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档案;(二)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三)档案收集工作应与业务经办同步进行。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遵循统一标准,按照档案分类、编目、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二)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和便于利用;(三)档案整理工作应在档案收集完成后进行。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保管设施和方法;(二)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三)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便民的原则;(二)档案利用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三)档案利用应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5篇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5篇第一篇: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业务档案统计制度1、业务档案统计包括业务档案管理基本情况、业务档案数量、利用、利用效果等。
2、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台账,包括业务档案数量统计台账、借(调)阅统计台账、保管状况统计台账、鉴定销毁情况统计台账等。
3、认真做好业务档案原始记录,如业务档案业务活动记录、利用效果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档案交接记录、鉴定销毁记录等。
4、各类业务档案的进出、销毁必须统计清楚,如实反映。
5、平时注意填报积累,年终进行汇总,认真填报年报统计表。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及时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所工作计划,纳入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立卷工作由各业务部门独立完成,业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经办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努力实现各类业务档案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并根据上级规定及时确定利用与交流的范围。
4、建立健全档案验收制度,对科研成果鉴定、设备开箱、安装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并对全部档案进行验收。
5、不断研究和改进业务档案的保护技术,延长档案的寿命,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以及圆珠笔书写的重要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6、审慎鉴定剔除的业务档案。
对到期剔除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销毁时要指定监督人,防止失密。
7、凡是单位或部门撤消或变动以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仪器等,转移利用关系时,其档案要妥善整理,并经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业务档案保管制度1、业务档案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业务档案保管“九防”的要求,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措施。
2、业务档案人员调阅、搬运业务档案资料要轻拿轻放,严防人为损坏。
3、业务档案人员应定期检查业务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档案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严格做好业务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做到账物相符,有据可查。
社保办事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保办事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社保办事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办事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便于检索;(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科学规范,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社保办事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办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和实施本办档案管理制度;(三)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档案的利用、查询、复制、修复等工作;(五)负责档案的数字化建设、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六)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二)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三)定期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清理、整理和归档;(四)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利用、查询、复制、修复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与社保业务相关的各类档案资料;(二)真实性: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及时收集各类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整理;(二)规范命名:按照档案名称、编号、日期等进行规范命名;(三)编目归档:编制档案目录,确保档案的归档有序。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二)科学存放:按照档案类别、时间、内容等进行科学存放;(三)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缺失等问题及时处理。
社保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为加强社会保险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会保险所内所有涉及社会保险业务的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1. 社会保险所负责人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档案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销毁等工作。
3. 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对所经办业务的相关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1)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全面收集。
(2)档案收集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2. 档案整理(1)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目、编号、立卷等规范。
(2)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
3. 档案归档(1)档案归档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
(2)档案归档前应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
4. 档案保管(1)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保存要求,保证档案的实体安全。
(2)档案保管应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档案借阅(1)档案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目的、期限。
(2)借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6. 档案销毁(1)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
(2)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五、档案管理监督与考核1. 社会保险所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有效。
2. 对档案管理人员和业务经办人员进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社会保险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其他1. 社会保险所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流程。
2. 社会保险所应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3. 社会保险所应加强档案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2. 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业务档案;3. 有关社会保险的其他档案。
三、档案管理制度1. 档案收集与整理(1)各业务科室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2)档案收集后,由档案管理员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3)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保证档案的整洁、有序。
2. 档案保管与利用(1)档案保管应遵循安全、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2)档案保管分为实体保管和电子保管,实体保管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3)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档案数据的安全;(4)档案利用应遵循便民、高效、规范的原则,为参保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3. 档案鉴定与销毁(1)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鉴定后的档案,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继续保管;(3)销毁档案前,应经中心领导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
4. 档案安全与保密(1)档案安全与保密是档案管理的核心任务,档案管理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安全与保密制度;(2)档案库房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水灾、盗窃等事故发生;(3)档案信息不得泄露,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5. 档案统计与上报(1)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统计,编制档案统计报表;(2)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档案统计报表。
四、档案管理责任1.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工作;2. 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3. 中心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机关社保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所有社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社保档案由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集中和规范。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档案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不丢失。
(三)科学利用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保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社保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二)参保单位、个人基本信息;(三)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核发、待遇支付等业务档案;(四)社会保险稽核、审计、投诉等档案;(五)其他与社保业务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社保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特征进行分类整理;(二)编目归档:按照档案编号、名称、日期、卷内目录等进行编目归档;(三)立卷规范:确保档案的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社保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条件,确保档案安全;(二)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温度控制在15-25℃,相对湿度控制在40%-60%;(三)档案存放:档案应按编号顺序存放,避免叠放、挤压、损坏。
第七条社保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查阅审批:查阅档案需填写《档案查阅申请表》,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二)借阅手续:借阅档案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三)保密要求:查阅、借阅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档案信息。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八条社保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二)鉴定标准:鉴定标准应参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
社保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保档案管理,确保社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社保档案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社保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缴费记录、待遇发放、退休手续、待遇领取、停保手续等。
2. 档案管理范围还包括与社保业务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
三、档案管理制度1.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标准。
2. 建立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的工作流程。
3. 加强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4.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归档和销毁,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四、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1)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应归档的档案材料。
(2)收集的档案材料应完整、真实、准确。
2. 档案整理(1)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号。
(2)按照档案分类标准,编制档案目录。
3. 档案归档(1)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装订。
(2)填写档案归档登记表,并将档案材料归档。
4. 档案保管(1)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
(2)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5. 档案利用(1)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
(2)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档案查询、复制、借阅手续。
6. 档案销毁(1)对过期、失效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销毁。
(2)销毁档案材料前,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档案管理责任1.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3.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档案管理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全面、真实、连续;2. 准确性原则:档案内容准确无误,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3.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率,为社会保险业务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标准文件;2.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凭证、报表等;3.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业务档案;4. 社会保险业务咨询、投诉、仲裁、诉讼等档案;5. 社会保险业务培训、调研、评估等档案。
第五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要求收集;2. 收集过程中,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的来源、性质、用途等特征进行分类;2. 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建立档案目录;3. 对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选择合适的保管场所,确保档案的通风、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2.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3. 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进行修复、复制,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档案查阅手续;2. 查阅档案时,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3. 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满足业务需求。
第四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九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使用价值等进行鉴定;2. 鉴定过程中,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3. 鉴定结果应形成鉴定意见书。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安全。
同时,本制度将作为全公司社保业务档案管理的标准及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三、管理要求(一)档案的存放1.档案材料存放应符合防火、防潮、防盗、防霉、防鼠等要求。
2.档案柜、书架、文件夹、文件盒及其他设施应配备齐全,符合人体工学要求。
3.档案应根据文件种类、业务性质及重要性进行分类存放,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
4.档案的存放应进行登记,确保档案存放位置与登记一致。
(二)档案的保管1.档案管理员应统一保管公司社保业务档案。
2.社保业务档案应及时完整地建立并保管,学术、技术、法律规定和业务需要的材料都要全面收集、保存和更新。
3.档案市场要严格限制出借和借阅,必须在档案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得越过档案管理岗位。
(三)档案的查询1.档案管理员在业务流程中负责所有业务档案的查询、提取、归档、退回等操作。
2.档案提取时必须经过本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取,此过程需要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书,并应在提取书上签名、盖章。
3.档案管理员在查询社保业务档案时应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向外透露相关信息。
(四)档案的销毁1.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国家或者公司制度规定,定期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核和鉴定,根据审定的结果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2.社保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并注销档案登记。
3.社保业务档案的销毁应当留有痕迹,且销毁人员应该签字确认档案被销毁的事实。
四、档案管理岗位职责1.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社保业务档案的存储、保管、整理、归档和销毁,并对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安全性负责。
2.档案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对社保业务档案的输入、整理以及精简等工作。
3.档案管理员在协调各部门之间社保业务档案的流转过程中,负责处理操作流程和问题。
五、制度执行1.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司法化。
镇原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镇原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有效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保存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场所,确保档案的安全,并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的方法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及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备考表等。
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应当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及时编制索引目录。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
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最新)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社保业务档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保业务档案的安全性,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社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社保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内容本单位社保业务档案是包括劳动合同、缴纳金额、政策法规、医疗、养老、生育、工伤等方面的信息。
管理人员应对社保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归类、编目、整理、处置和核查等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四、档案管理流程(一)档案接收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核对受到的社保业务档案的名称、数量、资料完整性及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然后将其记录到档案管理台账上,并正确装订好编号为凭证号的社保业务档案袋。
(二)档案管理1.档案整理: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档案归纳原则对各种档案按照编目表进行整理,核对档案资料,同时要把不合格的档案制作报废处理单等相关决定,并送公办文印章确认,签收后把有关文件完整装袋。
2.档案归置:档案全部装订好袋,按照归类顺序归置在档案档架上。
档案档架上的档案袋应按照编目表上的顺序编号。
3.档案保管和使用:档案管理人员应该严格保管好档案,不允许随意转借或移植档案,保密、保密原则更应该时刻遵循,特别是保管养老、生育等敏感性较高的档案。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档案查询、查阅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同时对档案查阅者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档案资料得到合理、规范使用,防止社保业务档案被非法使用。
(三)档案销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保城区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及档案污染的物品、备件及不合格的档案,应当按照《保城区档案污染、备件和报废处理办法》进行销毁。
五、档案管理规定(一)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经办、保管、销毁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社保保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确保社会保险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及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权益;(二)科学分类,便于档案的检索、利用;(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四)提高效率,确保档案工作的及时、准确、高效。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整理第四条社会保险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档案;(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业务运行、监督考核等档案;(四)其他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档案。
第五条社会保险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业务流程等进行分类整理;(二)纸质档案应按照顺序排列,装订整齐;(三)电子档案应按照类别、时间顺序、业务流程等进行分类整理,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四)档案整理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社会保险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安全;(二)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如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三)档案库房温度、湿度等环境应满足档案保管要求;(四)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无损。
第七条社会保险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档案查阅、借阅程序办理;(二)查阅、借阅档案应填写查阅、借阅登记表;(三)查阅、借阅档案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四)利用档案应当尊重档案的原貌,不得擅自涂改、剪裁、抽取、撕毁档案。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第八条社会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电子化、数字化管理;(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应具备查询、检索、备份、恢复等功能;(三)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档案的一致性;(四)定期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机关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社保中心各部门、各岗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完整性: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真实、准确。
3. 安全性:加强档案的保管和防护,确保档案安全无失。
4. 有效性: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机关社保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由档案室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规范有序。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
3. 负责档案的查询、提供利用和咨询服务。
4. 负责档案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
5. 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1. 反映机关社保中心职能活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
2. 有关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制度等。
3. 各类业务档案、个人档案、合同、协议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1. 按照档案分类、编号、装订等要求进行整理。
2. 保证档案的完整、真实、准确。
3. 确保档案信息的有序性和易查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1. 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2. 档案库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3. 定期对档案进行消毒、防虫处理。
4. 严禁在档案库房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1. 严格履行档案查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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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
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
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保所专(兼)职档案员应参加区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档案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需做好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社保所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规定,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
查,保证业务档案及时收集、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损毁、遗失和泄密。
第八条社保所应对照《昌平区社保所业务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将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等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收集。
各业务窗口档案员按照“办结完毕业务”的时间顺序收集业务文件材料。
社保所档案员定期将办结完毕的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汇总。
业务档案收集须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确保归档材料齐全、完整、手续完备。
档案整理。
业务档案一般按年或月整理组卷,不同保管期限、不同年度的业务档案应单独组卷,不得混合整理组卷。
每日工作结束前,业务经办人员按当日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分类和初步整理。
每月底前,由业务窗口档案员按业务办理时间顺序对当月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业务档案附有金属物的应予剔除,破损的材料予以修复,易褪变的材料(如复写纸、传真热敏纸等)予以复制,复制件与原件一同归档,纸型规格一致,档案折叠整齐美观。
归档材料页码应按顺序在有信息内容的文件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2B铅笔标注,不得出现重号、空号、错号。
档案装订。
每月5日前,各业务窗口档案员应将上月业务档案及时装订。
装订业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装订的有关规定操作,每本档案厚度在80页左右。
装订内容应包括档案封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