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科提分背背 24期刑法5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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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故意杀人罪(232、238、247、248、289、292条)
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既包括作
为也包括不作为。

在以不作为
方式实施的情况下,不作为必
须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行为人的不作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对象“他人”,堕胎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溺婴是故意杀人罪。

尸体
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

行为人误认为尸体为活人而进
行“杀害”的,理论上称之为对象不能犯。

在具有导致活人
死亡的可能性时,按故意杀人未遂处理。

安乐死消极安乐死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积极安乐死一般仍应以故意
杀人罪论处
自杀相关行为定性(1)相约自杀;(2)教唆自杀;(3)帮助自杀;(4)逼迫
自杀;(5)引起自杀
拟制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
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
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均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十一、过失致人死亡罪(233条)
1、有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等,都包含了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再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十二、故意伤害罪(234、238、247、248、289、292、333条)
本罪法益生理机能的健全,而非身体的完整性
对象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者社会法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毁坏尸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伤害胎儿身体的,也不成立犯罪
行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既
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

(1)传播疾病行为的定性:针
对特定对象,该疾病尚不具有
高传播率,且能够治愈或在一
定时间内不至于死亡的,构成
故意伤害罪;针对不特定多数
人,该疾病具有高传播率,如
天花、鼠疫等,构成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特定
人,传播艾滋病等目前人类尚难以治愈的疾病,构成故意杀人罪。

(2)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定性:如造成“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而非仅仅“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罪过故意仅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头部磕在石块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导致死亡的情形,即如此处理。

同时伤害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

对同时伤害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

(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对任何一方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

结果加重犯以下两种情形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1)甲对被害人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与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行为人本欲对被害人甲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拟制规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十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34条之一)
1、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本罪以被害人同意为成立要件。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四、强奸罪(236条)
本罪法益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主体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丈夫原则上不能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行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对象妇女和幼女奸淫幼女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成立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

几种加重情节的理解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二人以上轮奸的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连续地轮流或同时强奸(或奸淫)的行为。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包括被害人事后自杀身亡)。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或强奸后,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将
被害人杀死后,强奸尸体的行为,应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

包容犯(1)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第240条);
(2)(2)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行为(第358条)
十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37条)
本罪法益妇女的性羞耻心理,成立本罪并不要求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内心
倾向。

主体不限于男性,女性不仅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
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
正犯与共同正犯。

但女性构成强制猥亵妇女
罪时,其行为范围要明显窄于男性构成强制
猥亵妇女罪的情形。

丈夫公然强制猥亵妻子
的,仍应认定为本罪,但丈夫非公然强制猥
亵妻子的,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行为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与强奸罪的手段相

对象妇女
与猥亵儿童罪的区别猥亵行为具有相对性。

在不同的猥亵行
为中,猥亵行为的范围并不相同。

男性主体
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行为,应是性交
以外的行为。

但是,16岁以上妇女猥亵幼男
的行为则包括与幼男发生性交的行为。

加重情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
十六、非法拘禁罪(238条)
法益他人现实的自由权
行为非法性,有形的方式、无形的方式
情节加重犯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38条第1款)或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本罪的(238条
第4款)。

结果加重犯(238条第2款前段)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后或之时,被害人
自杀、自残、自身过失等造成死亡、伤残结
果的,因缺乏直接性要件,不宜认定为结果
加重犯。

但是,由于非法拘禁会引起警方的
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
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害结果归责
于非法拘禁者,成立结果加重犯。

但是,如
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被拘
禁者伤亡的,则不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此外,
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必须具有预见可能
性。

转化犯(238条第2款后段)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
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果
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
实施杀人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
人罪实行并罚。

非法拘禁转化犯与结果加
重犯的区别在于:暴力是否超出了非法
拘禁行为所必需的范围
十七、绑架罪(239条)
本罪法益本来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

故父母绑架未成年子女的也成立本罪。

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劫持,使其失去人身自由。

根据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索取债务(包括合法与非法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罪过故意,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既遂标准行为人以实力非法控制被害人时即为既遂,不以是否实现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作为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

加重处罚事由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

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否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本罪。

要点提示:
1、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拐卖儿童罪;
2、不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3、不以出卖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成立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成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十八、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本罪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如果拐卖行为得到被害妇女的承诺,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犯罪。

拐卖儿童的,即使是征求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本罪。

罪过故意,且以出卖为目的,是否获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就构成既遂。

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
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拐卖已满14周岁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
包容犯情形在拐卖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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